DCCC888/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志榮及另五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8/6/2021[2021] HKDC 751
合併案件:DCCC11/2020DCCC888/2019DCCC734/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志榮、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1日至22日在港鐵元朗站及其周邊(如朗和路、形點1)發生的多起暴力事件。一群身穿白衣的人士(白衣人)襲擊身穿黑衣的人士(黑衣人)、記者及市民。被告人被指參與其中,涉及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控方依賴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互聯網截圖及受害人證供來辨認被告身份及其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以及是否具有「有意圖而傷人」的犯罪意圖。辯方主要爭議:(1) 身份辨認,指影像模糊不能確定被告在場;(2) 行為性質,指被告僅是旁觀者、好奇或出於自衛,並無共同目的參與暴動或傷人。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暴動罪需證明存在非法集結、有人破壞社會安寧且被告意圖參與。關於「參與」,法官認為即使被告未親自施暴,若其行為(如指罵黑衣人但縱容白衣人施暴)構成鼓勵,亦可視為參與。針對 D6 的自衛辯護,法官認為在對方無武器且未襲擊的情況下使用武力,不符合 self-defence 的合理程度。對於身份辨認,法官採取綜合比對法,將影像特徵(如獨特 T 恤、牙齒特徵、步姿)與被告實物比對。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引用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2020] 4 HKLRD 428 關於「共同目的」的解釋;引用 Chan Kam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關於 joint enterprise 共同犯罪原則;以及 R v Turnbull [1976] 關於身份辨認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裁定如下:

  1. D2(以鼓勵者身份)、D7 及 D8(以主犯身份)控罪一(暴動)及二(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
  2. D1 控罪一及二罪名不成立。
  3. D5 及 D6(以主犯身份)控罪三(暴動)及四(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
  4. D5(以主犯身份)控罪五(暴動)及六(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暴動案件中,即使被告未直接揮棍,但若其行為在客觀上鼓勵了暴力行為,仍可被判定為參與暴動。同時,法官對「自衛」的認定非常嚴格,要求武力使用必須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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