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偉雄案 DCCC840/2018
濕路拖架越線撞死人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偉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鍾偉雄於2018年3月14日駕駛中型拖頭,拖着空拖架沿屏廈路東行第二線行駛。當時路面微濕,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涉事路段設有「慢駛」標記。拖架尾部突然向右越過雙白線,撞向對面線的輕型凍櫃車,司機朱德永其後因傷死亡。專家根據閉路電視片段估算,被告碰撞前約兩秒車速為每小時59±6公里。拖架另有兩條輪胎磨損至低於法定標準。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使用欠妥車輛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涉案車速及在微濕彎路駕駛拖架,是否達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法定門檻。第二,拖架兩條輪胎是否在碰撞前已磨損至不符法定標準,以及使用欠妥車輛罪是否屬絕對法律責任。控方依賴錄影片段、目擊證供、專家車速計算及驗車報告;被告則否認超速,並指輪胎磨損可能由碰撞造成。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4)、(6)及(7)條,採用客觀標準判斷危險駕駛,並須着眼於駕駛方式而非單純事故後果。雖然被告最低估算車速仍超過限速,且在微濕彎路拖着長拖架行駛導致甩尾越線,但整體證據只證明其駕駛不小心,未達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且危險顯而易見的程度,故危險駕駛罪不成立。至於輪胎磨損,驗車報告顯示低於第374A章第22(1)(f)條標準;法庭認為磨損不可能僅由碰撞造成,並裁定相關規例施加絕對法律責任,故第二罪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 說明危險駕駛須採客觀標準。HKSAR v Lee Chi Fai & Others [2003] 3 HKLRD 751 及 HKSAR v Wong Cho Shing CACC 38/2017 支持錄影證據的接納方式。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堅 [2012] 2 HKLRD 626 認定相關車輛安全規例屬絕對法律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獲判無罪,但就使用欠妥車輛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詞僅處理定罪,未載有量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的判斷不會因死亡結果自動成立,必須客觀評估駕駛方式及當時道路、交通與可預見情況。即使車速超過限速,仍可能只構成不小心駕駛。車輛安全規例的絕對法律責任亦可能在無須證明主觀過錯下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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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超過限速並導致他人死亡一定是危險駕駛嗎?
不一定。法庭須客觀評估整體駕駛方式及道路、交通和天氣情況。本案雖認定車速過高,但認為只達不小心駕駛程度,故危險駕駛罪無罪。
Q.錄影片段沒有傳召攝製者作供可以採納嗎?
可以,視乎片段是否與案件相關及表面上真確,以及其他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其可靠性。本案法庭接納兩段行車及閉路電視片段,無須傳召攝製者。
Q.意外後發現輪胎磨損會否構成使用欠妥車輛?
如證據顯示輪胎在碰撞前已低於法定標準,即可成立,而相關規例屬絕對法律責任。本案法庭排除磨損由碰撞造成的可能,裁定第二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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