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NG HO WING DCCC443/2018
威脅公開私密照片是否構成勒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HO WING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ENG HO WING與X於2016年5月在X住所發生親密接觸,被告其後未經同意拍攝影片及截取照片。2016年9月及10月至11月,被告利用多個Instagram帳戶,威脅將X的私密照片上載至公開網站、交給其妹妹或母親,並要求800元及500元。被告其後被捕,並在2017年3月及5月安排他人冒充警方致電X,勸她放棄投訴。被告否認三項控罪,主張有關訊息只是玩笑,並否認涉及電話致電。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被告是否作出帶有威脅的不當要求,並意圖獲利或使X蒙受損失,從而構成勒索罪 (blackmail)。第二,被告安排冒充警員致電X,是否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一連串行為。被告主要爭辯訊息只是惡作劇、無意收款,且沒有安排有關電話。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X及數碼鑑證專家的證供,認為照片在被告裝置內、建立日期與Instagram訊息相互呼應,足以排除遺失USB後由他人使用的說法。把公開私密照片、通知親屬及公開身份作為條件,屬帶有威脅的不當要求;被告即使聲稱只是玩笑,訊息內容、刪除紀錄及後續行動仍顯示其意圖收款或造成損失。至於第三項控罪,冒充警員並以定罪率、媒體曝光及自殺消息施壓,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電話由被告授意他人作出,足以證明其意圖。法庭按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疑點標準逐項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Sharp,處理被告書信及錄影會面紀錄的證據;並引用HKSAR v Tang Siu Man [1997-98] 1 HKCFAR 107,說明良好品格對可信性及傾向性的作用。控罪依據包括《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3(1)及(3)條,以及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並涉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I(1)、65B及65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全部罪成:兩項勒索罪,以及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判決理由中未有記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聲稱沒有真正收款意圖,威脅公開私密影像並要求付款,仍可從整體證據推論具有獲利或造成損失的意圖。冒充警方勸令證人撤回案件,即使由他人實際致電,只要由被告授意,亦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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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公開私密照片威脅他人並索取金錢是否構成勒索?
法庭認為,以公開私密照片、交給親屬或上載互聯網作威脅,再要求付款,屬帶有威脅的不當要求;本案兩項勒索罪均獲證明。
Q.聲稱只是開玩笑,是否可以免除勒索罪責任?
不能僅憑聲稱玩笑而免責。法庭會整體考慮訊息內容、威脅對象、索款安排及刪除紀錄;本案法庭不接納被告的玩笑說法並裁定罪成。
Q.安排他人冒充警方致電證人撤案是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可以。法庭認為冒充警方、誇大定罪及曝光風險並提及自殺,目的在施壓證人撤案;即使由他人致電,只要由被告授意,第三項控罪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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