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68/2020
C [2021] HKDC 389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468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徐若萍 Maria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L L
日期: 2021 年 3 月 30 日
M 出席人士: 葉瑞紅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帶領郭康麟大律師,由翁宗榮律師行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P P
---------------------
Q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C 1. 被告人面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並可 C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1)條予以
D D
懲處。
E E
F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醫院管理局 F
(「醫管局」)護理總經理,於 201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7 年 2 月
G G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
H H
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
I I
(a) 在她建議醫管局向波波公司(「該公司」)就貨品
J J
供應索取報價時,沒有向醫管局申報因她與錢佩
K 玲 Agatha 為私交友好及有財務往來而引起的利 K
L 益衝突,而該錢佩玲 Agatha 為該公司唯一的擁有 L
人及在該公司擁有直接財務權益;
M M
N (b) 在她推薦由該公司供應貨品時,虛假地向醫管局 N
O 申報她與該公司並沒有利益衝突,但她與該錢佩 O
玲 Agatha 為私交好友及有財務往來,而該錢佩玲
P P
Agatha 為該公司唯一的擁有人及在該公司擁有直
Q Q
接財務權益;及
R R
(c) 她在周年申報表上,虛假地向醫管局申報她與供
S S
應貨品給醫管局的該公司並沒有利益衝突,但她
T 與該錢佩玲 Agatha 為私交好友及有財務往來,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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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該錢佩玲 Agatha 為該公司唯一的擁有人及在該
C 公司擁有直接財務權益。 C
D D
3. 控辯雙方並不爭議的事項包括以下:—
E E
F (a)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是根據《醫院管理局條 F
例》成立的法定組織,負責管理香港的公立醫院
G G
服務。醫管局轄下的醫院及醫療機構會按其所屬
H H
區域,劃分為七個聯網。其中新界東聯網轄下有
I 七間醫院或醫療機構,包括威爾斯親王醫院(「威 I
爾斯」)、沙田醫院、白普理寧養中心(「白普
J J
理」)、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那打素醫
K K
院」)、大埔醫院、北區醫院和沙田慈氏護養院
L (「沙田慈氏」); L
M M
(b) 被告人是 1993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受
N N
聘於醫管局;
O O
(c) 波波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
P P
Q (d) 醫管局的《行為守則》,《採購及物料管理手冊》, Q
Hospital Authority Head Office Human Resources
R R
Circular No. 42/2001 “Conflict of Interest” 醫管局
S S
總辦事處在不同的日子向全體員工發出的電郵,
T 及「員工需遵守醫管局職員行為守則及內部規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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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之年度提示」備忘和「季度提示」、備忘;
C C
(e) 醫管局在 1998 年至 2017 年之間為被告人開設的
D D
兩個電郵戶口紀錄;
E E
F (f) 被告人和錢佩玲 Agatha 的人事登記紀錄及出入 F
境紀錄;及
G G
H (g) 於 2013 年 3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間,醫院局就本 H
I
案中有關的採購支付款項予波波公司的付款紀錄。 I
J J
4. 被告人的錄影會面紀錄之相關部份,經《刑事訴訟程序
K 條例》第 65C 條呈為控方證物 P220,謄本為 P220A,辯方並不爭 K
議錄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L L
M M
5. 簡單而言,被告人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提及在 2010 年
N 或 2011 年晉升至沙田醫院中央護理部的護理總經理,直至 2017 年 N
5 月尾退休。在該職位的工作中,若被告人的部門需要採購物品,
O O
便會由被告人的下屬向醫管局的採購部提出採購要求,以用家身份
P P
提供意見。至於採購程序及方式,則交由醫管局的採購部處理。她
Q 確認自己有機會接觸採購事宜。 Q
R R
6. 另外辯方在陳詞時亦表示並不爭議被告人與錢佩玲
S S
Agatha(以下稱為「錢女士」)是親密朋友(close friend),以及
T 銀行家誓章和附件證實兩人有聯名戶口及金錢往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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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控方案情 C
D D
7. 控方傳召了 16 名證人。第一名控方證人何沛儀是醫管
E 局新界東聯網聯網中央護理部總經理,自從 2013 年 7 月擔任這個 E
F 職位至今。她的日常工作包括管理護士的工作和病人的照料、監察 F
護理水平以及作出人事編排。
G G
H 8. 在整個新界東聯網的多名護理部總經理均會參與護理 H
I
服務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在委員會下,有四個不同範 I
疇的分組,包括訓練及發展(Training and Development);護理質
J J
素(Quality and Safety);護理發展(Nursing Development);及
K 抽血服務(Philebotomy)。在該四個分組下,有不同的工作小組 K
L (work group),工作小組包括防止跌倒工作小組(Patient Fall L
Reduction Work Group ) 和 防 止 壓 瘡 工 作 小 組 ( Pressure Injury
M M
Prevention Work Group)。
N N
O 9. 自 2011 年起,醫管局總部向所有聯網提供護理質素計 O
劃(Quality of Care Project,簡稱「QOCP」)的資金。該資金發
P P
出的目的是要改善工作環境,購買設備和物料,讓護理質素提升,
Q Q
以及員工能愉快工作。
R R
10. 自從控方第一證人在 2013 年成為聯網中央護理部總經
S S
理後,每一年的第一季,委員會會作出如何運用 QOCP 資金的討
T 論。該資金的運用有六個大範圍,即防止跌倒、防止壓瘡、藥物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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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全、改善工作流程、實證護理及引進改善措施。部門運作經理(DOM)
C 可以在這六個範圍內申請資金。在部門運作經理作出申請後,聯網 C
統籌者(cluster coordinator,以下稱為“CC”)會先跟部門運作經理
D D
會見,並把計劃書內容與控方第一證人討論,以及決定是否需要部
E E
門運作經理呈交更多資料。
F F
11. 之後在委員會會議中,CC 會把所有計劃書發表,並在
G G
會議中決定支持那些計劃。在會議中提交計劃書的工作小組會把計
H H
劃書發表,並建議確保資金有效運用的方法。其後 CC 會把相關工
I 作小組的採購計劃書呈上醫管局總部。若總部有任何特別的關注, I
總部會與委員會聯繫,並要求跟進。若總部沒有跟進的要求,會計
J J
部會準備付款事宜。
K K
L 12. 在每一季,委員會均會要求工作小組呈交中期報告給 L
CC。CC 會把中期報告的內容製作撮要,並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醫
M M
管局總部報告。
N N
O 13. 在被告人退休之前,她是沙田醫院及白普理的護理總經 O
理。被告人亦是防止跌倒工作小組的主席以及項目負責人,並會代
P P
表其工作小組向委員會提交計劃書。在 2013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
Q Q
均有參與 QOCP 的工作。第一控方證人是防止跌倒工作小組的預
R 算持有人(budget holder)。 R
S S
14. 每個工作小組決定需要購買甚麼儀器或物料後,會使用
T T
名 為 ERP 系 統 的 醫 管 局 電 腦 系 統 內 作 出 採 購 要 求 (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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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requisition,以下稱為“PR”),並在裡面輸入需要採購的器材或物
C 料、數量、報價、參考報價單(reference quotation),以及參考供 C
應商資料。提出採購要求的要求者(requester)會使用身為醫管局
D D
職員的個人戶口、個人登入名稱及密碼進入 ERP 系統。
E E
F 15. 在要求者完成 PR 後,其上司會成為該 PR 的推薦者 F
(approver),並會檢視 PR 內提出採購的物品,和是否就該採購
G G
有任何違反相關規則的情況。若 PR 沒有問題,推薦者便會在系統
H H
內作出推薦,該 PR 便會在系統內傳送至身為預算持有人的控方第
I 一證人。 I
J J
16. 控方第一證人作為預算持有人的職責,是要檢查 PR 內
K K
的物品是否與聲稱的目的相符。控方第一證人必須防止出現 PR 總
L 金額超出或遠低於已經批核的預算金額。若 PR 沒有問題,控方第 L
一證人會在系統內批核。接著該 PR 會被傳送至採購部,採購部有
M M
機會與被告人聯繫作報價評核。
N N
O 17. 在 2015 年,有半年的時間,控方第一證人轉到醫管局 O
總部工作。在該段期間,她把預算持有人的職責交給馮淑姿。
P P
Q Q
18. 關於採購事宜,醫管局有一套《行為守則》。若員工牽
R 涉到利益衝突,必須要作出聲明。若任何醫管局員工參與報價評核, R
便會從採購部收到一張利益衝突聲明的表格。在表格內會提及,該
S S
員工、親屬或親密朋友是否與提供物品或服務的公司、或該公司的
T T
董事、東主、僱員,或顧問有任何關係;以及該員工、其家屬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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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密朋友是否與提供物品或服務的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財務關係。
C C
19. 在提供物品或服務的公司呈交了報價後,在報價評核前,
D D
相關醫管局員工需要作出利益衝突的申報。另外,就有需要參與採
E E
購的醫管局員工,每年需要呈交周年利益衝突申報表。
F F
20. 控方第一證人表示,雖然她的職責是預算持有人,但在
G G
其他情況,她亦會牽涉在報價評核中,例如投標程序。在該些情況
H H
下,她亦需要作出利益衝突的申報。
I I
21. 控方第一證人在 2017 年 6 月 26 日收到一個由波波公
J J
司的 Agatha 向被告人發出的電郵之副本。她在之前並沒有聽過該
K 公司的名字,故此在收到電郵後,在網上搜尋,但仍不能了解該公 K
L 司的形式。由於當時聯網總監正在休假,故此控方第一證人聯絡聯 L
網人力資源總經理,並與對方在討論後,同意等候聯網總監休假完
M M
畢才作處理。
N N
O 22. 在聯網總監返回工作崗位後,控方第一證人跟他就此事 O
作出討論。聯網總監聯絡聯網總經理(行政事務)。聯網總監亦表
P P
示控方第一證人需要跟醫管局總部聯繫。故此控方第一證人聯絡醫
Q Q
管局總部內部核數主管 Robert Burns,並把之前收到的電郵轉發給
R 對方。其後由 Robert Burns 聯絡廉政公署。 R
S S
23. 控方第二證人區偉倫是醫管局新界東聯網採購及物資
T 管理組高級物料供應主任。他的證供包括《採購及物料管理手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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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的內容,以及醫管局採購物料的程序。
C C
24. 控方第三至第九、第十一、第十四證人是就本案涉及的
D D
採購當中,牽涉到不同角色的醫院管理局人員。第十、第十二、第
E E
十三和第十五證人的證供是關於被告人與錢佩玲的關係。至於控方
F 第十六證人,則是醫管局新界東聯網聯網總經理(行政事務)。 F
G G
案情分析
H H
I
25. 在分析案情時,法庭首先需按照控方的說法來進行分析, I
特別是控方指稱被告人違反了哪一份文件或指引中的申報責任。在
J J
控方的開案陳詞中,提及到有《行為守則》和《採購及物料管理手
K 冊》(以下稱為「採購手冊」)。但控方呈上的證物 P4,即醫院管 K
L 理局總辦事處人力資源通告第 42/2001 號通告,關於利益衝突,並 L
沒有在開案陳詞中出現。控方亦只是在舉證完畢後,把 P4 包括在
M M
MFI-4 醫管局文件圖表內,表示依賴當中的那些段落。
N N
O 26. 那些段落解釋利益衝突在甚麼情況下會發生,當中涉及 O
實際利益衝突及表面利益衝突,而牽涉的利益包括私人利益,和私
P P
人朋友的利益。當任何私人利益可能或似乎影響職務上的判斷時,
Q Q
僱員應向上級呈報。
R R
27. 當中的第 22 段提及「作出採購建議/決定的僱員,與某
S S
供應商或公司的人員有密切的家屬或社交關係,而該供應商或公司
T 與醫管局於採購及/或服務提供方面有業務往來;或參與評審標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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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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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或挑選承辦商向醫管局提供物料及/或服務的僱員,而他本人與投
C 標的其中一間公司有經濟利益,則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已經出現」
。 C
該段落亦提及參與採購或管理物料的僱員必須遵守《行為守則》及
D D
《採購及物料管理手冊》所載的利益衝突程序指引。如有利益衝突,
E E
參與採購/供應工作或評審標書的僱員必須經常作出申報。但文中
F 並沒有解釋甚麼為之「經常作出申報」。該通告的附錄提及「有關 F
利益衝突的主要政策及程序一覽表」,裡面包括《採購及物料管理
G G
手冊》,故此法庭認為這份通告是一般性的指引,關於申報的詳細
H H
程序,應參考《採購及物料管理手冊》和相關的利益申報表格。
I I
28. 類似的情況出現在控方證物 P211 至 P217,即醫管局總
J J
署人力資源部向全體員工發出的「節日備忘」電郵。該些電郵及附
K K
上的通告,只是在節日收取禮物或款待的背景下,提醒員工要遵守
L 《行為守則》及 P4,但並沒有在開案陳詞中出現。法庭認為該些證 L
M
物的內容與本案相關的事項,即在採購事宜中作出利益的申報,沒 M
有任何關連性,故法庭不會給予該些證物任何比重。
N N
O 29. 《行為守則》在「處理利益衝突情況」的段落,「當我 O
們履行職責時,若遇到任何與我們職責有實際或被認為有利益衝突
P P
的情況,必須鄭重作出利益申報,這包括惟不限於個人投資,以及
Q Q
與職位申請人、職員、專業團體、供應商或承包商的特別關係」。
R R
30. 至於《採購手冊》(控方證物 P12 及 P13)2008 年 8 月
S S
的版本(P12),關於利益衝突的段落,要求涉及採購/物料管理職
T T
能的職員(包括負責日常物料管理工作的職員)需每年呈交或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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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間情況改變時呈交申報表格給物料供應主任及物料供應主任的直
C 接主管作記錄(以下稱為「周年申報表」);而涉及投標或報格評 C
審的職員,需要在開始評審前呈交利益衝突的申報表格。
D D
E “5. Conflict of Interest E
Conflict of interest must be declared by any staff member
F involved in procurement/supplies functions. Declaration F
shall be made on the standard form as appendix XIX(A)
(for staff performing day-to-day supplies functions) and
G submit it to the Suppliers Controlling Officer (SCO) or the G
immediate supervisor of the SCO for record. The
declaration form should be renewed once per year or
H H
updated as soon as practicable should circumstances of the
staff change during the year. For staff involved in
I tender/quotation evaluation, they are required to declare I
conflict of interest on the standard form as per Appendix
XIX(B) or Appendix XIX(C). The declaration shall be
J made before the start of the deliberations.” J
K K
31. 2015 年 7 月的版本(P13)中,關於利益衝突的部份基
L 本上與 P12 相同,除了申報利益衝突的表格(以下稱為「申報表 L
M
格」)的編號不同,以及加入聯合申報表(Joint Declaration)和個 M
人申報表(Individual Declaration),其他內容相同。
N N
O 32. 另外採購手冊第 19.1.3 段亦提及,如涉及採購/物料供 O
應職能或參與評審標書/報價工作的職員涉及利益衝突或可能存在
P P
利益衝突,該名職員必須向主管或評審小組的秘書報告,並要求不
Q Q
再 參 與 有 關 招 標 / 報 價 工 作 。 在 以 下 內 容 , “AP” 代 表 評 審 小 組
R (Assessment Panel):— R
S S
“If conflict or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situation exists
for any staff member involved in procurement/supplies
T T
functions or member of AP involved in evaluating a
tender/quotation, he/she should report to h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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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supervisor or the secretary of the AP and ask for de-linking B
from the tenders/quotation exercise.”
C C
33. 詳情的(a)項,指控被告人在建議醫管局向波波公司就
D D
貨品供應索取報價時,沒有向醫管局申報相關的利益衝突。在控方
E E
的開案陳詞第 23 段中,提及被告人在十六項採購中,向其下屬建
F 議向波波公司獲取初步報價。首先開案陳詞的說法與控罪詳情不符, F
分別在於被告人是建議醫管局還是建議下屬索取報價。
G G
H H
34. 第二,控方並未能向法庭指出是根據甚麼守則或指引,
I 在索取報價單時,被告人需要向醫管局申報利益衝突。醫管局的《行 I
為守則》只是在「處理利益衝突情況」的段落下有以下的說法:「當
J J
我們履行職責時,若遇到任何與我們職責有實際或被認為有利益衝
K K
突的情況,必須鄭重作出利益申報,這包括惟不限於個人投資,以
L 及與職位申請人、職員、專業團體、供應商或承包商的特別關係」。 L
條文並沒有說明甚麼是「履行職責」、「利益衝突」,以及「特別
M M
關係」,並沒有提及需要作出利益申報的時間。故此此條文只可當
N N
作一般性的指引。
O O
35. 至於《採購及物料管理手冊》,則在利益衝突的部份提
P P
及涉及採購功能的職員需要申報利益衝突。申報的形式為日常處理
Q Q
物料管理職能的職員需填寫每年一次的特定表格(若有情況改變則
R 需於該年度內更新表格)(以下稱為「年度申報」),及由涉及招 R
標或報價評核的職員在作出決定前填寫特定表格(以下稱為「個人
S S
申報」)。當中並沒有提及建議獲取報價時有類似的要求。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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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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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三,即使控方能夠指出是甚麼守則或指引有以上的要
C 求,相關控方證人的供詞並非如此。從證人的供詞可見,在一些與 C
本案相關的採購中,被告人提供資料給下屬以開始物料採購的程序,
D D
當中包括了波波公司的初步報價單。證人的證供提及,有時候該些
E E
初步報價單已過了兩個月的有效期,故此證人會自行向波波公司再
F 索取新的報價單。在另一些的情況,證人直接把波波公司的初步報 F
價單輸入電腦系統,開始採購程序。故此在兩種情況下,均不存在
G G
被告人向下屬建議向波波公司索取報價單。
H H
I 37. 至於每項採購需要多於一間公司報價的要求,除了波波 I
公司的報價單外,採購部會自行根據既定程序,從他們的供應商列
J J
表中抽出一些供應商,向他們索取報價單。故此採購部完全不需要
K K
亦不會接納被告人就向那個供應商索取報價單的建議。故此,法庭
L 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控罪詳情(a)項。 L
M M
38. 至於控罪詳情(b)及(c),則分別指稱被告人在推薦
N N
由波波公司供應貨品時的個人申報表,以及在周年申報表上,虛假
O 地向醫管局申報她與波波公司並沒有利益衝突。 O
P P
39. 控方聲稱被告人在一共 12 張個人申報表中虛假地申報
Q Q
她與波波公司沒有利益衝突。在當中的 11 張個人申報表(即 P73
R 的 1281 頁、P120 的 1738 頁、P128 的 1896 頁、P144 的 2423 頁、 R
P148 的 2516 頁、P152 的 2638 頁、P156 的 2702 頁、P160 的 2858
S S
頁、P164 的 2971 頁、P168 的 3060 頁及 P172 的 3170 頁),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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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簽名,以及在兩條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問題中剔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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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至於第十二張(P132 的 2191 頁),被告人只是簽了名,但沒有選
C 取兩條問題的任何答案。P132 內的個人申報表格,除了被告人的 C
簽名、姓名、職位和日期外,根本沒有任何由被告人提供的內容。
D D
為何控方認為該表格內容是被告人虛假申報她與波波公司沒有利
E E
益衝突,實在令法庭感到匪夷所思。故此法庭只會考慮前述的另外
F 11 張個人申報表。該 11 張個人申報表是關於本案涉及的 17 項採 F
購當中的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G G
和十六項的採購。在 2012、2013、2014、2015 及 2016 年的周年申
H H
報表上(P32 至 P36)均有被告人的簽名,以及在兩條是否有利益
I 衝突的問題中剔了「否」。 I
J J
40. 在這些個人及周年申報表上,包括了利益衝突的解說,
K K
並表明了在該些實際或可能的利益衝突情況下,醫管局僱員有責任
L 在該表格內作出利益衝突的申報。所以該個人及周年申報表上的字 L
M
眼基本上相同,除了一些輕微的不同,是關於與僱員有利益衝突的 M
對方被稱為“vendor”、“bidder”或是“supplier”。
N N
O 41. 在醫管局的利益與醫管局僱員之私人利益出現競爭或 O
衝突時,利益衝突的情況便會發生。私人利益包括以下人士的財務
P P
及其他利益:僱員個人以及該僱員的家人、私交好友(例如認識了
Q Q
很久的,以及有頻繁社交聯繫的朋友),或任何被告人需要回報或
R 是以任何形式需要向其負責的人士。 R
S S
42. 僱員的個人責任,是要申報任何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
T T
並避免把自己置身於可能引致在作出商業決定過程中被視為有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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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頗的情況。
C C
43. 利益衝突最普遍的例子包括僱員與供應者有密切的社
D D
交關係。潛在的利益衝突是在僱員於工作中作出的決定會容許他們
E E
向供應商提供利益優待或優惠,以換取任何對他們自身或是以上提
F 及之人士的個人利益或好處。有這些潛在利益衝突的僱員有責任在 F
表格的下方特定位置披露潛在利益衝突的性質。
G G
H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s a situation in which the interests H
of the Hospital Authority (HA) compete or conflict with
I
the private interests of an employee of the HA. “Private I
interests” include the financial and other interests of the
employee himself and that of the following:-
J J
(a) His family and other relations;
K K
(b) His close personal friends (e.g. Friends who know each
other for a long time and have frequent social
L relationships); L
(c) any person to whom the officer owes a favour or is
M obligated in any way.” M
N “…as a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you should declare any N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abstain from engaging in
situations that may lead to perceived bias in the business
O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
“there are several situations that could give rise to conflict
P P
of interest. The most common ones are ownership of a
significant part of another company and business and close
Q social or family relationship with suppliers. A potential Q
conflict of interest exists for employees who make
decisions in their jobs that would allow them to give
R advantages, preferences or favours to a supplier in R
exchange for anything or personal benefits or advantages
S to themselves or any of (a) to (c) above. Employees with S
these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have a duty 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the potential conflicts in the spaces provided
T belo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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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4. 在個人及周年申報表中,兩條問題如下:—
C C
(1.) 據你所知所信,你或以上(a)至(c)提及的人士
D D
在作出聲明時,是否醫管局獲取的物品或服務之
E E
供應者的董事、人員、獨資經營者、合資經營者、
F 雇員、顧問或提供意見者;及 F
G G
(2.) 據你所知所信,你或以上(a)至(c)提及的人士
H H
在作出聲明時,是否與任何向醫管局提供貨品或
I 服務的商業機構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財務利益。 I
J J
“1. Are you or any (a) to (c) above a director, officer,
K sole owner, partner, employee, consultant or K
advisor to any vendor that to your knowledge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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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ef and at the time of making the declaration,
M supplies HA with any goods or service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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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o you or any member of (a) to (c) above, has any
O direct or indirect financial interest in any vendor O
that to your knowledge or belief and at the tim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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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ing the declaration, supplies HA with any
Q goods or services?” Q
R R
45. 法庭同意辯方的說法,多份醫管局文件提及因僱員的朋
S S
友與醫管局的供應商有關而引起的利益衝突,均沒有表明何為「密
T 切社交關係」和「特別關係」。但在個人和周年申報表格中有清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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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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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私交友好」(close personal friends)的定義。本席認為既然
C 申報表格是在採購過程中非常重要的步驟,被告人作為在醫管局工 C
作多年的僱員,而且已經晉升至管理高層,她不可能不理解自己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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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女士的關係,以及錢女士作為醫管局供應商或提交報價的公司之
E E
獨資經營者,已經存在潛在利益衝突。她亦必然明白在申報表格中
F 「私交友好」的定義,已經包括她與錢女士的關係。她與錢女士在 F
相關期間多次一同外遊,經常見面,社交活動頻繁,明顯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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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亦有定期的金錢往來。不論當中的金錢往來因由,但兩人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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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關係是不容否認的。故此法庭亦認定,若被告人有參與本案涉及
I 的採購工作,被告人必定知道她需要在個人和周年申報中申報自己 I
J
與錢女士以及波波公司的關係。法庭認為「私交友好」的定義是否 J
出現在醫管局其他文件中,並不影響本席的裁斷。
K K
L 46. 但即使如此,控方的指控是就特定的 17 次採購中,被 L
M
告人是該些採購請求的推薦者(approver)。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 M
以推薦者的身份參與了該 17 次採購工作。就呈交證據方面,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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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中出現了相當程度的混亂。首先在審訊開始時,並沒有因應從
O ERP 系統當中列印的文件準備電腦證書。當發現控方第一證人,即 O
P 醫管局新界東聯網聯網中央護理部總經理何沛儀,不能夠呈上該些 P
文件後,控方向法庭表示正在考慮呈上文件的方法。故此在考慮的
Q Q
過程中,審訊繼續進行,而包括控方第一證人及其他證人的主問中,
R R
曾經向證人出示一些最終沒有呈堂的臨時證物。那些控方證人對於
S 採購請求(purchase requisition)等在採購過程中涉及的文件之內 S
容,包括採購要求的編號,基本上是由主控官引導式發問下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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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控方第一證人甚至表示她不能夠記起採購請求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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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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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7. 辯方曾經在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期間,質疑如此得出的證 C
據之證據價值,其基礎為證人根本對該些採購沒有獨立記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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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個時候亦明確向主控官表示,控方證人作出的任何答案,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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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基於可呈堂的文件。故此若最終證人在證人台上所看過,並因應
F 而作出答案的文件最後不能夠呈堂,證人的答案亦不會被法庭考慮。 F
在此時,控方才向法庭表示,正在準備電腦證書。故此在這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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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亦沒有繼續反對主控官把臨時證物交給控方第一證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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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在作供時使用,但保留就該些答案的證據價值作出陳詞的
I 權利。控方亦向法庭表示,保留在電腦證書呈交之後,重召控方證 I
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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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48. 在審訊第七天,電腦證書呈交後,控方亦把多份臨時證
L 物收回。故此法庭並不能夠得悉,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供時看過的文 L
件,到底與電腦證書內的附件是否相同。而控方亦沒有重召任何一
M M
名控方證人,把他們在電腦證書準備好之前的證供與本案的 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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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出連繫,亦沒有在庭上確認電腦證書內的附件與本案相關。
O 故此基本上除了醫管局在採購時的一般程序,各名控方證人的證供 O
均不能夠確認被告人與該 17 次採購的連繫。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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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這種相當不理想的情況下,法庭只能夠接納根據《證
R 據條例》第 22A(5)條呈上的電腦證書內所述事宜的表面證據。 R
而該電腦證書提及附件 A 裡面的文件,是由 ERP 系統接駁的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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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列印,該些文件包括採購請求、購貨單(purchase order)及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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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audit trail)。本席花了相當多的時間,把每頁附件 A 內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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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檢視。當中的採購請求及購貨單,完全不曾提及除了要求者及預
C 算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士。而且採購請求的列印日期為 2021 年 2 C
月 3 日,購貨單在每頁的底部表明是 2020 年 9 月 16 日。明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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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文件不可能是多名控方證人在處理該些採購程序時見過的文
E E
件。法庭不能夠猜度該些文件是否在案發至審訊期間,曾經在電腦
F 系統中被修改。但就本案第三次採購的第一張採購請求,控方證人 F
在庭上看過的臨時證物版本,居然與電腦證書內理應是同一份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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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控方證物 P226,控方文件夾 B4222)的文件少了兩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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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並未能夠解釋出現這差異的原因。基於這個理由,法庭認為完
I 全不能夠倚賴電腦證書內的採購請求及購貨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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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至於在審計追蹤文件中,部份提及三名人士。在最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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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的人士,在行動(Action)一欄,會有呈交或收回文件的相關
L 紀錄。根據醫管局證人的證供,該名人士會是要求者;而在最後時 L
M
間有紀錄的人士會是預算持有人。根據該些證供,在以上兩名人士 M
中間的人該是推薦者,但亦可以加入超過一名人士在其中,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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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協助推薦者或是預算持有人檢視採購文件,但不論其身份是協助
O 者,還是推薦者或預算持有人,他們在行動一欄,一概會以 approve O
P (亦即批准)來記錄。故此,在部份的審計追蹤文件內,共有四名 P
人士,假設當中包括被告人在第一和第四名人士中間,法庭並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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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知悉被告人在該次採購中,是推薦人還是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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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51. 本席在以上的分析假設了被告人在審計追蹤文件內出 S
現,是因為並非在每張文件中,均有類似被告人的名字出現。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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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困難,是在有類似被告人的名字出現之文件中,被告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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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沒有完全出現。文件中只顯示 CHUI YEUK PING MA 及半個
C 類似 R 的英文字 母。被告人的 英文全 名是 CHUI YEUK PING C
MARIA。在沒有任何控方證人解釋的情況下,法庭不能夠假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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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的名字代表被告人。故此在這種情況下,法庭認為電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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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所有文件,根本不能夠協助控方把該些文件與被告人的角色連
F 繫。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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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至於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能夠證明被告人與 17 項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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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連,法庭必須就每項採購遂一檢視。關於第一項採購,控方第
I 四證人曾經在證供中提及控方證物 P53(控方文件夾 B811),並 I
表示在呈交採購要求前,被告人把參考報價單交給控方第四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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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與被告人聲稱是推薦者的身份無關。控方第二證人在證供中提
K K
及控方證物 P53 裡面的文件,但該些文件並不能顯示被告人的名
L 字。控方第二證人並沒有提及被告人的角色。至於控方第三證人, L
M
雖然曾經提及第一項採購的採購要求文件,但表示他對當時的情況 M
完全沒有記憶。而且採購要求是不會顯示推薦人的名字。故此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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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情中,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把被告人與第一項採購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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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關於第二項採購,曾經就此作供的控方第四證人完全沒
P P
有提及任何文件或牽涉其中的人士之身份。至於控方第二證人,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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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他提及關於第二項採購的文件,文件上從來沒有被告人的名字出
R 現,而他的證供中亦沒有提過被告人在這項採購的角色。故此沒有 R
S
任何控方證據可以把被告人與第二項採購連繫。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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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關於第三項採購,控方證物 P73(控方文件夾 B1280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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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81)的採購建議和利益衝突聲明均有被告人的簽名。故此控方
C 能夠證明被告人與第三項採購的連繫。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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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關於第四至第六項採購,控方第二及第八證人的證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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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不能顯示被告人與該項採購的連繫。
F F
56. 關於第七項採購,控方第十六證人提及控方證物 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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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文件夾 B2191)
,被告人的個人利益申報表是與該採購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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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能夠證明被告人與該採購的連繫。
I I
57. 關於第八項採購,控方第二及第八證人的證供及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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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不能顯示被告人與該採購的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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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關於第九至第十三項採購,控方第八及第九證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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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關文件不能顯示被告人與該採購的連繫。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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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關於第十四及第十六項採購,沒有控方證人提及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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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該採購的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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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0. 關於第十五項採購,控方第十證人的證供及相關文件不 Q
能顯示被告人與該採購的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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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61. 關於第十七採購,控方第十證人的證供提到她與被告人 S
T
討論後才填寫採購建議,能顯示被告人與採購的連繫,但不能顯示 T
被告人是推薦者而需要填交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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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2. 本席基於以上分析,只能證明被告人在第三項及第七項 C
的採購有推薦者角色,至於第十七項採購,並不能證實被告人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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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者角色。基於這個結論,控方不能證明被告人有責任在其他的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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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中作出不論是周年或是個人利益申報。加上如前所述,被告人就
F 第七項採購的個人申報表根本沒有填寫任何答案,因此進一步的討 F
論亦只會涉及第三項的個人和周年申報,以及第七項採購的周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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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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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原則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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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在 HKSAR v Tsang Yam Kuen, Donald (2019) 22
K HKCFAR 176 中,終審法院表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元素為: K
L (a)身為公職人員;(b)在處理公務期間;(c)蓄意不當行為; L
(d)沒有合理理由或辯解;及(e)失當行為嚴重。
M M
N 64. 終審法院並指明「蓄意」是明知故犯而不是只是有意, N
O 以及必須是「嚴重」,須評估失當行為的性質和程度、被告人的職 O
能及其失當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作一併考慮。
P P
Q 65. 法庭同意辯方所述,醫管局就採購的程序相當詳細,亦 Q
R
是既定的程序。雖然就第三和第七項採購,明顯地被告人作出了虛 R
假的申報,但該不當行為的影響亦是法庭必須考慮的。不只一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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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證人表示,即使得悉被告人與提供報價的供應商有利益關係,亦
T 不代表該報價必定不會被接納。控方第十六證人甚至表示,發現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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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報的申報後,採購部會跟申報者聯繫,要求該部門的另一位
C 人士出任申報者的角色,而基本上替代的人並沒有甚麼特別的資格 C
要求,故此必定會有另一名人士可以補上。而且根據控方第二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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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證人的證供,醫管局的採購程序在用家部門完成採購要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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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會全權由採購部負責,包括邀請其他供應商報價。當採購程序到
F 了用家部門作出採購建議時,基本上是由價低者而同時能夠滿足採 F
購要求內所有條件的供應商獲得合約。若並非由價低者獲得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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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家部門需要作出充分的解釋,而該解釋會交由採購部決定是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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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在本案的所有採購,包括了第三及第七項採購,波波公司均是
I 唯一報價或是價低者,又或是並非價低者但唯一能滿足所有合約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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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供應商。故此控方第十六證人亦同意,用家部門的採購建議基 J
本上是根據以上所述的要求,可說是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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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66.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確有不當行為,但所引致的嚴重性 L
M
並不令法庭接納需要由刑事法懲處。法庭已經在作出這個決定時, M
考慮了控方所指,政府高級管理人員作出虛假利益申報令公眾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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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部門信心發生動搖的考慮。故此法庭認為,雖然被告人因其不當
O 行為而被檢控是咎由自取,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O
P 所有元素。故此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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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黃雅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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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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