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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培忠及另二人
HKSAR v. LUNG HON LAM AND ANOTHER
被告人D1及D2為United Gold Trading Limited (UGTL) 的董事及銀行賬戶簽署人。該公司聲稱從事黃金交易,但實際上並無業務紀錄。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UGTL的銀行賬戶及D2獨資經營的UG賬戶處理了大量資金,資金存入後迅速被轉走或提取現金。控方指控兩名被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D2另被控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及另二人
HKSAR v.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雄
被告人鄭偉雄曾任建築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他在1989至1995年間租住杏花邨一頂層複式單位,並向政府申領自行租屋津貼 (PTA)。該單位由「自勝有限公司」持有。控方指稱該公司是被告人利用他人名義成立的空殼公司,被告人才是單位的實質擁有人並享有經濟權益,違反了《公務員事務規例》中禁止申領津貼的條款。
HKSAR v. CHEN KEEN (alias JACK CHEN) AND OTHERS
HKSAR v. AHMED GULZ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黎智英(D1)和黃偉強(D3)被控欺詐罪。D1於1988年成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並於1995年透過敏鴻有限公司(後改名為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向香港工業邨公司(後改名為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8號處所)土地,用於出版及印刷報紙雜誌。租契條款限制土地用途,並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轉租或允許第三方佔用。力高自1998年起將註冊地址遷至8號處所,並實際佔用部分空間,但蘋果印刷從未為力高申請牌照。D3作為壹傳媒管理服務的行政總監,負責與科技園公司聯絡及處理牌照申請事宜。控方指D1和D3隱瞞力高佔用8號處所的事實,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HKSAR v. LAI KIN HANG AND OTHERS
本案涉及一間名為 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 (Wincades) 的公司。該公司透過「冷呼叫 (cold calls)」聯絡公眾,訛稱其為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職員或受其委託,並以威脅或利誘手段,誘使受害人前往其辦公室。受害人隨後被誘簽署「顧問合約 (consultancy agreement)」,並在未獲批貸款前被要求支付高額顧問費。Wincades 透過安排高息「過渡性貸款 (transitional loan)」讓受害人支付該費用,但最終絕大多數受害人均未能獲得原先申請的貸款,亦無法取回顧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