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i Rafael Junior HCCC98/2013

收受秘密款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七年半;D2 監禁五年並罰款五十萬元;D4 監禁六年並罰款五十萬元;D5 監禁五年
四名被告被判監及受附加命令
高等法院(刑事)Macrae JA22/12/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i Rafael Junior also known as Hui Si-yan Rafael (A1), Kwok Ping-kwong, Thomas (A2), Chan Kui-yuen also known as Thomas Chan (A4) and Kwan Francis Hung-sang also known as Kwan Francis (A5)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acrae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務司司長Hui Rafael Junior、Sun Hung Kai Properties(SHKP)高層Kwok Ping-kwong、SHKP董事Chan Kui-yuen,以及金融界人士Kwan Francis Hung-sang。陪審團裁定各被告涉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名。案件核心包括透過多名中間人安排大額秘密付款,涉及8,500萬元以外的多筆款項及向前政務司司長支付的款項。審訊歷時超過七個月,傳召逾八十名證人。法庭其後按各人的角色、涉案罪行、年齡、健康、品格及對公眾信任的破壞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項串謀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量刑起點及不同罪名應否同期執行。控方強調高額賄款、精密安排及公職信任的破壞;被告則依賴年齡、健康、無案底、良好品格、非主謀角色及個人貢獻,要求較大幅度減刑。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刑罰須同時履行保護公眾及一致處理嚴重罪行的公共職能,並適當考慮被告個人情況。法官指出,英國有關詐騙、賄賂及洗錢的量刑指引只能有限參考,香港已有自身的貪污罪量刑法理。量刑起點按罪行的危害、被告角色、款項數額及對政府與公眾信任的破壞訂定;良好品格可作真正減刑,但不得等同認罪折扣。不同付款相隔多年且屬獨立串謀,部分刑期須連續執行,並以總體性原則避免刑罰失衡。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Attorney-General v Chung Fat Ming (1978) HKLR 480,說明公職人員因收款而保持對特定人士有利的態度,即使未能確認具體利益交換,仍可屬最為削弱的「kept sweet」情況。法官亦參考英國量刑委員會指引,但認為香港法定刑及本地量刑經驗不同。主要法例包括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第4(1)(a)及第12(1)條,以及Companies Ordinance第168D條。

裁決與命令

D1 Hui判監七年半,並須向香港特區政府繳交1,118.2萬元及支付1,250萬元控方訟費。D2 Kwok判監五年及罰款五十萬元;D4 Chan判監六年及罰款五十萬元;D5 Kwan判監五年。D2及D4另被取消出任公司董事資格五年及六年。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香港對涉及高級公職人員及大額秘密付款的貪污行為採取嚴厲量刑。良好品格、年齡及健康會獲考慮,但不能掩蓋對公眾信任的嚴重破壞。法官並指出,兩項相隔二年多的付款可構成獨立串謀,刑期不必完全同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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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受大額秘密款項會被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款項數額、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對公職信任的損害及個人因素。本案四名被告分別被判監五年、五年、六年及七年半。

Q.不同時間安排的付款是否屬於不同串謀?
A.

可以。法官認為相隔兩年五個月、涉及不同重大付款的安排屬兩項獨立串謀,因此相關刑期不必完全同期執行。

Q.良好品格能否大幅減輕貪污罪刑罰?
A.

良好品格、年齡及健康可構成真正減刑因素,但不能抵銷嚴重違反公眾信任的責任。本案法官只按個別被告情況作有限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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