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349/2021
A A
B B
DCCC 349/2021
C [2022] HKDC 45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349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黎智英(第一被告人) I
黃偉強(第三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L L
日期: 2022 年 10 月 25 日
M 法律代表: — 楊美琪女士,為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生,為署 M
N
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及吳加悅女士,為高級檢控官, N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董皓哲先生、曾藹琪女士
P 及陳天妮女士,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 P
Q 一被告人 Q
—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帶領梁耀煒先生、劉穎欣女士、
R R
魏俊先生及劉芷盈女士,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
S S
代表第三被告人
T 控罪: [1] 欺詐罪(Fraud) - 第一被告人 T
[2] 欺詐罪(Fraud) -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目錄 E
內容 段落 頁數
F F
I. 背景 1-8 2-4
G II. 承認事實 9 4-63 G
III. 控方證人 10-156 63-102
H H
IV. 中段陳詞及表面證供 157 102
V. 證據分析 158-162 102-104
I I
V.1. 案件背景 163-188 104-111
J V.2. D1 的結案陳詞 189-206 111-116 J
V.3. 就 D1 面對 2 項欺詐控罪的證據分析 207-291 116-138
K K
V.4. 就 D1 的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裁決 292-295 138-139
V.5. D3 的結案陳詞 296-324 139-147
L L
V.6. 就 D3 的陳詞及相關證據的考慮 325-352 147-155
M V.7. 就 D3 面對第二項控罪裁決 353-355 155-156 M
N N
I. 背景
O O
1. 控罪書原有 3 名被告人。控方期後把 D2 周達權從控罪書
P P
分拆,而 D2 的控罪書的法庭編號為 DCCC 156/2022。D1 否認 2 項欺
Q Q
詐罪,而 D3 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因疫情有所延後,但在 2022 年 4
R 月 27 日開審。 R
S S
2. 控方案情並不複雜。簡單而言, D1 在 1988 年 2 月 5 日
T 成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他是董事之一,持有 50%股權。199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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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年 8 月身為敏鴻有限公司(敏鴻)董事的 D1,向工業邨公司(後為
C 科技園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同年 9 月工業邨公司向敏 C
鴻的主席(即 D1)發出邀約信函,在符合有關條件後便同意租出在
D D
將軍澳工業邨內的土地,供敏鴻作為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之用。
E E
1995 年 9 月敏鴻接受工業邨公司的要約及租契協議等文件。1995 年
F 10 月敏鴻改稱爲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1995 年 10 月壹傳媒印刷和工 F
業邨公司簽立租契協議及計劃書。
G G
H H
3. 1995 年 10 月工業邨公司和壹傳媒印刷就將軍澳工業邨駿
I 盈街 8 號(8 號處所)簽立正式租契協議。1999 年 5 月工業邨公司和 I
蘋果印刷簽立正式租契。
J J
K K
4. 1996 年 2 月,壹傳媒印刷改名爲蘋果印刷有限公司(蘋
L 果印刷)。由 1995 年至 2020 年,D1 都是其董事。 L
M M
5. 1998 年 1 月,蘋果印刷的註冊公司地址轉為 8 號處所。
N N
而同年 4 月,力高的登記地址亦轉為 8 號處所。
O O
6. 2000 年 2 月,百樂門出版集團改名為壹傳媒有限公司(壹
P P
傳媒)。2001 年 10 月蘋果印刷由壹傳媒全資擁有,由 2001 年至 2020
Q Q
年 D1 為壹傳媒的大股東。
R R
7. 控方指 8 號處所的承租人從沒有替力高申請牌照,而力高
S S
在相關時段,在沒有工業邨公司批准下,確實有佔用 8 號處所的地方,
T 從而構成本案的欺詐行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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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3 是壹傳媒管理服務的行政總監。在 2016 年至 2018 年
C C
期間,同時以蘋果印刷的行政總監身份向工業邨公司作出牌照和續期
D D
申請。D3 亦一直積極參與力高的業務。因此控方指 D3 和 D1 連同其
E 他人作出欺詐行為。這些欺詐行為引致工業邨公司及後來的科技園蒙 E
受不利或有相當可能蒙受不利,以及使蘋果印刷及力高獲利。
F F
G G
II. 承認事實
H H
9. 控辯雙方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的
I I
規定,承認以下事項(註:本席簡化了所有承認事實而綜合為一,而
J 段落編號以原版為主):— J
K K
A. 香港工業邨公司和香港科技園公司
L L
M A.1 香港工業邨公司(Hong Kong Industrial Estates Corporation) M
N N
(1) 1977 年,香港政府依據當時的香港法例第 209 章《香港
O O
工業邨公司條例》成立香港工業邨公司(工業邨公司)。
P P
A.2 香 港科技園公 司( 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Q Q
Corporation)
R R
S (2) 2001 年 5 月,特區政府依據香港法例第 565 章《香港科 S
技園公司條例》成立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並將工業邨公司解
T T
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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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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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 特區政府是科技園的唯一股東。科技園負責管理包括香港 C
科學園、九龍塘創新中心、及分別位於大埔、元朗和將軍澳的三個工
D D
業邨(統稱指明處所)。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8 號處所)為指
E E
明處所之一。
F F
B. 進駐工業邨及租用土地
G G
H B.1 進駐工業邨的條件 H
I I
(4) 一份科技園的「進駐條件的簡介單張」呈堂為證物 P2。
J J
工業邨公司和現稱為科技園,會個別考慮及審核進駐工業邨的申請,
K 以決定是否批出租契。 K
L L
B.2 租用工業邨土地的流程
M M
N (5) 一份科技園的「租用土地時間表」(Timetable for Leasing N
of Site from the Hong Kong Science &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
O O
呈堂為證物 P3。
P P
Q (6) 一份科技園的「租用工業邨申請書」呈堂為證物 P4。 Q
R R
(7) 一份科技園的「租契協議條款及條件的重點簡介」(Brief
S notes of some mai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greement for Lease) S
T (1995 年 1 月版)呈堂為證物 P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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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8) 工業邨公司和現稱為科技園在派發租用工業邨土地申請
C 書予申請人時,會連同一套有關租用工業邨土地的簡介資料一併派發 C
給申請人。該套資料包括進駐條件的簡介單張、租用土地時間表及租
D D
契協議條款及條件的重點簡介(即證物 P2 至 P5)。
E E
F B.3 科技園的工業邨程序手冊 F
G G
(9) 一份科技園的工業邨程序手冊(IE Procedural Manual),
H H
呈堂為證物 P6。
I I
B.4 牌照申請制度
J J
K (10) 工業邨公司和現稱為科技園根據指引處理承批人(grantee) K
或承租人(lessee)的附屬公司(subsidiary)、有聯繫公司(associate
L L
company)、同系附屬公司(fellow subsidiary)、關連公司(related
M M
company)及/或母公司(parent company)以牌照(licence)的形式佔
N 用或與承批人或承租人共用部分但非全部土地、建築物或處所的申請。 N
O O
C. 關鍵公司及人物
P P
Q C.1 敏鴻有限公司(即現時的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Apple Daily Q
Printing Limited)
R R
S S
C.1.1 公司成立及更改註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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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1) 1995 年 7 月 18 日,敏鴻有限公司(敏鴻)(Maxhope
C Limited)依據當時的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的規定在香港註 C
冊成為有限公司,而該公司的註冊地址為九龍青山道 576 號製衣工業
D D
中心 10 樓。敏鴻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 P101。
E E
F (12) 1995 年 10 月 10 日,敏鴻更改其註冊名稱為壹傳媒印刷 F
有限公司(Next Media Printing Limited)。相關的敏鴻更改名稱註冊
G G
證書,呈堂為證物 P102。
H H
I (13) 1996 年 2 月 13 日,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更改其註冊名稱 I
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J J
相關的蘋果印刷更改名稱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 P103。
K K
L (14) 就本案而言,敏鴻、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印刷都是 L
指同一間公司。上述公司 1996 年至 2020 年的周年申報表,呈堂為證
M M
物 P104。
N N
O C.1.2 董事變更紀錄 O
P P
(15) D1、何國輝為敏鴻的首任董事,相關的首任董事及秘書申
Q 報表呈堂為證物 P105。1995 年 8 月 15 日,周達權獲委任為敏鴻的秘 Q
R
書。由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周達權一直擔任蘋果印刷的董事,直到 R
2021 年 7 月 2 日辭任。由 1995 年公司成立起至 2014 年 12 月,D1 一
S S
直是蘋果印刷的董事。於 2014 年 12 月 12 日,D1 辭任董事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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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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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995 年公司成立起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包括本案所有的
C 關鍵時間),公司其他董事在不同時段包括 (1) 何國輝、 (2) 楊懷康、 C
(3) 羅燦、(4) 郭漢基、(5) 周安橋、(6) 丁家裕、(7) 董存爵、(8) 朱華
D D
煦、(9) 張嘉聲、(10) 周達權(英文姓名 Chow Tat Kuen,任期由 2016
E E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及 (11) 張劍虹。
F F
(17) 截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D1 從 1995 年至 2014 年都是蘋
G G
果印刷的董事,而周達權則從 2016 年至 2020 年亦是其董事。
H H
I C.2 力高顧問有限公司(Dico Consultants Limited) I
J J
(18) 1988 年 2 月 5 日,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Dico
K Consultants Limited)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是 K
L 九龍長沙灣 777 號天安工業大廈 6 樓。力高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 L
證物 P106。
M M
N (19) 1998 年 4 月 1 日,力高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8 號處 N
O 所。相關的力高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證物 P107。 O
P P
(20) 1988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期間,力高在不同時段
Q 的其他董事包括 (1) Bridge & Liu (Nominees) Limited、(2) 郭漢基、(3) Q
R
周達權(任期由 1996 年 7 月 1 日至 1997 年 12 月 15 日、2016 年 1 月 R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及 (4) 丁家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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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1)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D1 從 1988 年至 2020 年都是力
C 高的董事,而周達權則在 1996 年和 1997 年及從 2016 年至 2020 年為 C
其董事。
D D
E E
(22) 由 1988 年力高成立起至 2020 年,D1 一直為力高的董事
F 之一。D1 一直持有力高 50 %股權。其餘的 50%股權先後由 Bridge & F
Liu (Nominees) Limited 及郭漢基持有;於 1996 年至 1997 年期間,周
G G
達權取替郭漢基持有力高的其餘 50%股權;於 1998 年 1 月 6 日,郭
H H
漢基取替周達權持有力高的其餘 50%股權。於 2004 年 4 月 30 日,丁
I 家裕取替郭漢基,並且以信託形式代 D1 持有力高的其餘 50%股權。 I
相關的信託聲明書呈堂為證物 P108。於 2016 年 1 月 19 日,周達權
J J
取替丁家裕以信託形式代 D1 持有力高的其餘 50%股權。相關的信託
K K
聲明書呈堂為證物 P109。
L L
(23) 一份登記日期為 1988 年 5 月 12 日的力高商業登記證書,
M M
呈堂為證物 P110;力高 1989 年至 2021 年的周年申報表,呈堂為證
N N
物 P111。
O O
(24) 1997 年 9 月 30 日至 2001 年 9 月 10 日期間,力高作為蘋
P P
果印刷其中之一的股東,持有 49%股份。
Q Q
R C.3 與 D1 相關的公司 R
S S
C.3.1 力高作為相關公司的公司秘書的有關文件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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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5) 由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公司註冊處登記
C 的文件顯示力高作為相關公司的公司秘書期間,D1 為其中 11 間公司 C
的董事,周達權為其中 10 間公司的董事。這包括公明織造廠有限公
D D
司 (Comitex Knitters Limited)、Comitex Holdings Limited、蘋果速銷有
E E
限公司 (Ad Marketing Limited)、盛至有限公司 (Best Combo Limited)、
F Fog City Digital Limited。 F
G G
C.3.2 壹傳媒有限公司(Next Digital Limited)
H H
I (26) 於 1981 年,威華航業有限公司(威華)
(Wai Wah Shipping I
Co., Limited)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於 1988 年 3 月 7 日,威華
J J
更改其註冊名稱為百樂門發展有限公司 (Paramount Development
K K
Limited);於 1991 年 1 月 31 日,更改其註冊名稱為百樂門印刷集團
L 有限公司(Paramount Printing Group Limited);於 1994 年 1 月 11 日, L
更改其註冊名稱為百樂門出版集團有限公司(Paramount Publishing
M M
Group Limited);於 2000 年 2 月 16 日,更改其註冊名稱為壹傳媒有
N N
限公司(壹傳媒)(Next Media Limited);並且於 2015 年 10 月 20
O 日,更改其英文註冊名稱為 Next Digital Limited。 O
P P
(27) 就本案而言,威華、百樂門發展有限公司、百樂門印刷集
Q Q
團有限公司、百樂門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及壹傳媒都是指同一間公司。
R R
(28) 於 2001 年 10 月 26 日,蘋果印刷由壹傳媒全資擁有。於
S S
2001 年至 2020 年,D1 為壹傳媒的大股東,持有 54.02%至 74.06%的
T T
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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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9) 在關鍵時間,壹傳媒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 C
份代號 00282)。相關人士在該公司所擔任的重要職能列出如下:—
D D
E (1) D1,曾擔任董事會主席(任期 1999 年至 2014 年 12 E
F
月 12 日及 2020 年 5 月 25 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 F
非執行董事及非執行主席(任期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G G
2020 年 5 月 24 日)、行政總裁(任期 2008 年 1 月
H H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 日)、執行董事(任期 1999
I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 I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J J
K (2) 郭漢基,曾擔任執行董事; K
L L
(3) 丁家裕,曾擔任財務總裁、行政總裁、營運總裁及
M M
執行董事;
N N
(4) 周達權,曾擔任財務總裁(任期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O O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秘書(2016 年 6 月 27 日
P P
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及執行董事(任期 2016 年 1
Q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及 Q
R R
(5) 張劍虹,曾擔任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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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0) 一份日期為 2015 年 9 月 29 日壹傳媒的「執行董事、薪酬
C 委員會成員、重要行政職能及授權代表之變更」公告,呈堂為證物 C
P826。
D D
E E
C.3.3 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s
F Limited) F
G G
(31) 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Next Media
H H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是壹傳媒旗下的一家附屬公司。
I I
(32) 壹傳媒管理部分僱員的報稅紀錄及強積金紀錄,分別呈堂
J J
為證物 P163 至 P218 及 P815 至 P816。
K K
C·3.4 壹傳媒動畫
L L
M M
(33) 2015 年 11 月 12 日,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Next Media
N Animation Limited)的英文名稱改為 Next Animation Studio Limited。 N
於 2015 年 11 月 27 日,該公司中文名稱改為壹動畫工作室有限公司
O O
(壹動畫)。
P P
Q D. 蘋果印刷等公司與工業邨公司和現稱為科技園的接觸 Q
R R
D.1 敏鴻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
S S
T (34) 於或約於 1995 年 8 月 15 日,敏鴻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 T
將軍澳工業邨土地。一份日期為 1995 年 8 月 15 日由敏鴻向工業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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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的申請書,呈堂為證物 P7。申請人敏
C 鴻的主席 D1(當時亦為敏鴻的董事、及為力高的董事及股東),代 C
表該公司在申請書上簽署;聯絡人是壹傳媒集團管理有限公司的周瑞
D D
國(英文姓名 Chow Sui Kwok, Boris)(下稱 Boris Chow)。
E E
F D.2 工業邨公司審核申請及向敏鴻發出要約 F
G G
(35) 於或約於 1995 年 9 月 4 日,工業邨公司向敏鴻發出要約。
H H
一封日期為 1995 年 9 月 4 日由工業邨公司向敏鴻的主席(D1)發出
I 的要約信函,呈堂為證物 P8。該信函是工業邨公司在審核敏鴻的申 I
請後所發出的要約,並隨函附上租契協議及提案計劃書的草稿。工業
J J
邨公司在該信函指,若敏鴻於 1995 年 9 月 25 日或之前完成信函所列
K K
的條款,並且簽立租契協議及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會租出一幅將
L 軍澳工業邨的土地(Remaining Portion of Section J of Tseung Kwan O L
Town Lot No 39 and Extension thereto)(8 號處所),供敏鴻作出版
M M
及印刷報紙及雜誌的用途。
N N
O (36) 1995 年 9 月 25 日,工業邨公司把敏鴻接受要約的期限由 O
1995 年 9 月 25 日延長至 1995 年 10 月 18 日。一封日期為 1995 年 9
P P
月 25 日由工業邨公司向敏鴻的主席(D1)發出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Q Q
P9。
R R
D.3 敏鴻接受工業邨公司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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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於或約於 1995 年 9 月 29 日,敏鴻接受工業邨公司的要
C 約。工業邨公司收到包括下述由敏鴻所提交的文件:— C
D D
(1) 一份簽署日期為 1995 年 9 月 29 日由敏鴻的董事何
E E
國輝簽署確認及蓋有該公司印章的要約信函,呈堂
F 為證物 P10。 F
G G
(2) 一份簽署日期為 1995 年 9 月 29 日由敏鴻的董事何
H H
國輝簽署確認及蓋有該公司印章的提案計劃書,呈
I 堂為證物 P11。 I
J J
(3) 一份敏鴻於 1995 年 9 月 25 日所舉行的董事會的會
K 議紀錄,呈堂為證物 P12。該會議紀錄由董事會主 K
L 席即 D1 簽署及確認為核證副本。 L
M M
D.4 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簽立正式租契協議及提案計
N 劃書 N
O O
(38) 1995 年 10 月 24 日,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
P P
(壹傳媒印刷)就 8 號處所簽立正式租契協議。該正式租契協議呈堂
Q 為證物 P13。該租契協議由何國輝以董事身分代表壹傳媒印刷簽署, Q
R
並蓋有該公司的法團印章。 R
S S
(39) 於 1995 年 10 月 24 日,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就 8 號
T 處所簽立正式提案計劃書。該正式提案計劃書呈堂為證物 P14。該提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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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計劃書由何國輝以董事身份代表壹傳媒印刷簽署,並蓋有該公司的
C 法團印章。 C
D D
(40) 由 1998 年 1 月 12 日起,蘋果印刷公司(蘋果印刷)的註
E E
冊辦公室地址為 8 號處所。
F F
D.5 1997 年至 1999 年蘋果印刷提出的牌照申請
G G
H (41) 1997 年至 1999 年,蘋果印刷先後兩次向工業邨公司提出 H
I
關於其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的牌照申請。 I
J J
D.5.1 1997 年的牌照申請
K K
(42) 1997 年,蘋果印刷就 10 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
L L
該 10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工業邨公司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
M M
件: —
N N
(1) 一封日期為 1997 年 2 月 14 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蘋
O O
果印刷的傳真信函,連同該信函附上的一張載有工
P P
業邨公司慣常發出牌照條件的紙張,呈堂為證物
Q P15。 Q
R R
(2) 一封日期為 1997 年 2 月 14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工業
S S
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張 D1 旗下的公司的架構圖,
T 呈堂為證物 P16。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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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3) 一封日期為 1997 年 2 月 17 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蘋
C 果印刷的傳真信函,呈堂為證物 P17。 C
D D
(4) 一封日期為 1997 年 8 月 27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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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份牌照協議草稿及一間有關
F 繫公司的架構圖,呈堂為證物 P18。 F
G G
(5) 一封日期為 1997 年 9 月 3 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蘋
H H
果印刷的信函,連同一份經修改的牌照協議草稿,
I 呈堂為證物 P19。 I
J J
(6) 一封日期為 1997 年 9 月 25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工業
K 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份日期為 1997 年 9 月 25 日 K
L 由 D1 所簽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 P2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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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封日期為 1997 年 10 月 9 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蘋
N 果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2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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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2 1999 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P P
Q (43) 1999 年,蘋果印刷就 12 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或 Q
續牌,該 12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工業邨公司批准。上述申請涉及
R R
包括下述文件:—
S S
T (1) 一封日期為 1999 年 4 月 20 日由趙天岳‧鍾子良律 T
師事務所代表蘋果印刷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
U U
V V
- 17 -
A A
B B
同兩份牌照協議的草稿、一份 D1 的法定聲明的草
C 稿、壹傳媒集團的架構圖及擬牌照持有人(intended C
licensee)將會獲分配面積及牌照費用表格,呈堂為
D D
證物 P22。
E E
F (2) 兩份日期為 1999 年 4 月 21 日工業邨公司的牌照審 F
批清單(Licence Approval Check List),呈堂為證
G G
物 P22A。
H H
I (3) 一封日為 1999 年 4 月 22 日由工業邨公司發給趙天 I
岳‧鍾子良律師事務所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23。
J J
K (4) 一封日期為 1999 年 5 月 21 日由趙天岳‧鍾子良律 K
L 師事務所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份 D1 的 L
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 P24。
M M
N (5) 一封日期為 1999 年 8 月 3 日由趙天岳‧鍾子良律師 N
O 事務所發給工業邨公司的信函,連同一份日期為 O
1999 年 5 月 3 日的蘋果印刷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 12
P P
套牌照相關文件(每一套文件均載有正式牌照協
Q Q
議、持牌人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 D1、蘋果印刷
R 及持牌人簽立的承諾書),呈堂為證物 P25。 R
S S
D.6 工業邨公司與蘋果印刷簽立正式租契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44) 一份日期為 1999 年 5 月 25 日由工業邨公司與蘋果印刷
C 就 8 號處所簽立的正式租契,呈堂為證物 P26。該租契在時任壹傳媒 C
印刷的財務總裁丁家裕的見證下,由郭漢基代表壹傳媒印刷簽署,並
D D
蓋有該公司的法團印章。
E E
F D.7 蘋果速銷有限公司(AD Marketing Limited)及蘋果速銷旅遊有 F
限公司(AD Mart (Travel) Limited)
G G
H H
(45) 1998 年 11 月 4 日,慧群有限公司(慧群)
(Wise Corporation
I Limited)在香港註冊為有限公司。相關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證物 I
P158。
J J
K (a) 於 1998 年 12 月 1 日,慧群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 K
L 為 8 號處所,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 L
堂為證物 P159。
M M
N (b) 於 1998 年 12 月 11 日,慧群更改其公司名稱為蘋果 N
O 速銷有限公司(蘋果速銷)
(AD Marketing Limited)。 O
P P
(c) 由 1998 年至 2002 年,D1 一直是蘋果速銷的董事之
Q 一,並擁有公司至少 50%股權。 Q
R R
(46) 1980 年 7 月 8 日,奪標旅遊貿易有限公司(Citilink
S S
International Limited)在香港註冊為有限公司。相關的公司註冊證書,
T 呈堂為證物 P160。 T
U U
V V
- 19 -
A A
B B
C (a) 1987 年 1 月 9 日,奪標旅遊貿易有限公司更改其公 C
司名稱為連城旅遊有限公司(Citilink International
D D
Travel Limited)。
E E
F
(b) 1999 年 8 月 9 日,連城旅遊有限公司更改其公司名 F
稱為蘋果速銷旅遊有限公司(蘋果速銷旅遊)(AD
G G
Mart (Travel) Limited)。
H H
I
(47) 由 1999 年至 2001 年,蘋果速銷旅遊均是蘋果速銷的附屬 I
公司。於 1999 年 10 月 1 日,蘋果速銷旅遊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J J
8 號處所,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證物 P161。於
K 1999 年 10 月 16 日,蘋果速銷旅遊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灣仔駱 K
L 克道 188 號兆安中心 28 樓。 L
M M
蘋果速銷旅遊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N N
(48) 由 1999 年 8 月至 1999 年 12 月,蘋果速銷旅遊的董事會
O O
會議的 11 份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 P31。
P P
Q (49) 由 2000 年 8 月至 2001 年 7 月,蘋果速銷旅遊的董事會會 Q
議的 2 份會議紀錄呈堂為證物 P32。
R R
S S
(50) 上述共 13 份的會議紀錄(即控方證物 P31 至 P32)是警
T 方於 2020 年 8 月 10 日執行搜查令在 8 號處所合法檢取。 T
U U
V V
- 20 -
A A
B B
D.8 2001 年至 2006 年蘋果印刷提出的牌照申請
C C
D.8.1 2001 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D D
E (51) 於 2001 年,蘋果印刷就 8 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 E
F
牌,該 8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F
—
G G
H (1) 一封日期為 2001 年 10 月 9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H
I
園的信函,連同 7 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 I
P33。
J J
K (2) 一封日期為 2001 年 10 月 18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 K
技園的信函,連同一份集團公司架構圖,呈堂為證
L L
物 P34。
M M
N (3) 一封日期為 2001 年 10 月 18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 N
印刷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P35。
O O
P P
(4) 一封日期為 2001 年 10 月 18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
Q 技園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P36。 Q
R R
(5) 一封日期為 2001 年 10 月 22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
S S
印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37。
T T
U U
V V
- 21 -
A A
B B
(6) 8 套日期為 2001 年 10 月 26 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
C 一套文件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郭漢 C
基所作有關 Database Gateway Limited 及 Next Media
D D
(Holdings) Limited 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
E E
P38。
F F
D.8.2 2003 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G G
H H
(52) 2003 年,蘋果印刷就 6 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牌,
I 該 6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I
J J
(1) 一封日期為 2003 年 9 月 5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K 園的信函,連同一份牌照協議附件一的草稿,呈堂 K
L 為證物 P39。 L
M M
(2) 一封日期為 2003 年 9 月 15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N 園的信函,連同 6 份牌照協議及 2 份放棄牌照協議 N
O 的草稿,呈堂為證物 P40。 O
P P
(3) 一封日期為 2003 年 10 月 2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
Q 刷的信函,連同一張行政費用的繳費通知書(debit Q
R
note),呈堂為證物 P41。 R
S S
T T
U U
V V
- 22 -
A A
B B
(4) 一封日期為 2003 年 10 月 14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
C 技園的傳真信函,連同 5 頁經修訂的牌照協議草稿, C
呈堂為證物 P42。
D D
E E
(5) 一封日期為 2003 年 11 月 5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F 園的信函,連同 6 份日期為 2003 年 10 月 22 日的牌 F
照協議及相應的承諾書,呈堂為證物 P43。
G G
H H
D.8.3 2006 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I I
(53) 2006 年,蘋果印刷就 11 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牌,
J J
該 11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K — K
L L
(1) 一封日期為 2006 年 3 月 10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M M
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44。
N N
(2) 一封日期為 2006 年 3 月 31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
O O
刷的信函,連同一張行政費用的繳費通知書,呈堂
P P
為證物 P45。
Q Q
(3) 11 套日期為 2006 年 4 月 26 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
R R
一套文件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王淑
S S
霞所作有關壹傳媒(Next Media Limited)架構的法
T 定聲明,呈堂為證物 P46。 T
U U
V V
- 23 -
A A
B B
C (4) 一封日期為 2006 年 6 月 12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C
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47。
D D
E D.9 2010 年科技園的巡查 E
F F
(54) 於 2010 年 5 月 11 日及 2010 年 11 月 19 日,科技園分別
G G
派員到 8 號處所作定期巡查。
H H
D.10 2011 年科技園發出牌照的指引
I I
J J
(55) 一封日期為 2011 年 2 月 8 日由科技園發給所有工業邨的
K 承批人及承租人,標題為「向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同系附屬公司、 K
關連公司或母公司發出牌照的指引」(“Guidelines for Licence to
L L
Subsidiary, Associate Company, Fellow Subsidiary, Related Company or
M
Parent Company”)(編號為 Cir 02-11)(下稱「2011 年的發出牌照 M
N 指引」)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48。 N
O O
D.11 2010 年至 2012 年蘋果印刷提出的牌照申請
P P
D.11.1 2010 年的牌照申請
Q Q
R R
(56) 2010 年,蘋果印刷就兩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該兩
S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 S
T T
U U
V V
- 24 -
A A
B B
(1) 一封日期為 2010 年 10 月 8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C 園的信函,連同兩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 C
P49。
D D
E E
(2) 一份日期為 2010 年 11 月 15 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
F 清單,呈堂為證物 P49A。 F
G G
(3) 一封日期為 2010 年 11 月 15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
H H
印刷的信函,連同一張行政費用的繳費通知書,呈
I 堂為證物 P50。 I
J J
(4) 一封日期為 2010 年 11 月 30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
K 印刷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P51。 K
L L
(5) 一套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牌照相關文件(載
M M
有正式牌照協議、法定聲明、承諾書),呈堂為證
N 物 P52。 N
O O
(6) 一封日期為 2011 年 4 月 11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P P
園的信函,連同一份早前尚未獲批的牌照協議的草
Q 稿,呈堂為證物 P53。 Q
R R
(7) 一封日期為 2012 年 2 月 24 日由科技園給蘋果印刷
S S
的信函,連同一張行政費用的繳費通知書,呈堂為
T 證物 P54。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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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C (8) 一套日期為 2012 年 3 月 12 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 C
一套文件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王淑
D D
霞所作有關壹傳媒(Next Media Limited)架構的法
E E
定聲明,呈堂為證物 P55。
F F
(9) 一封日期為 2012 年 7 月 31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G G
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56。
H H
I
D.11.2 2012 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I
J J
(57) 於 2012 年,蘋果印刷就 11 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
K 牌,該 11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申請涉及下述文 K
件:—
L L
M M
(1) 一封日期為 2012 年 4 月 2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N 園的信函,連同 11 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 N
P57。
O O
P P
(2) 一份日期為 2012 年 8 月 15 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
Q 單,呈堂為證物 P57A。 Q
R R
(3) 一份日期為 2012 年 9 月 24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S S
園的信函,連同 11 份日期為 2012 年 9 月 17 日的正
T 式牌照協議及相應的承諾書,呈堂為證物 P58。 T
U U
V V
- 26 -
A A
B B
(58) 一份日期為 2012 年 3 月 12 日的壹傳媒發給董事的備忘
C 錄,連同一份決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 P59。 C
D D
(59) 一份日期為 2012 年 3 月 12 日的壹傳媒董事會的書面決
E E
議,呈堂為證物 P60。董事 D1 在該決議上簽署。
F F
D.12 2011 年至 2015 年科技園在 8 號處所的定期巡查
G G
H (60) 2011 年至 2015 年期間,科技園曾於下述日期派員到該處 H
I
所作定期巡查:— I
J J
(1) 2011 年 5 月 13 日;
K (2) 2011 年 11 月 30 日; K
(3) 2012 年 4 月 24 日;
L L
(4) 2013 年 5 月 2 日;
M M
(5) 2013 年 11 月 7 日;
N (6) 2014 年 5 月 7 日; N
O (7) 2014 年 8 月 28 日; O
(8) 2015 年 5 月 20 日;及
P P
(9) 2015 年 11 月 25 日。
Q Q
R
D.13 2016 年至 2019 年蘋果印刷提出的牌照申請 R
S S
D.13.1 2016 年的牌照或續牌申請
T T
U U
V V
- 27 -
A A
B B
(61) 於 2016 年,蘋果印刷就 7 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
C 牌,該 7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牌照或續牌申請涉 C
及包括下述文件:—
D D
E E
(1) 一封日期為 2016 年 4 月 26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F 園的信函,連同 6 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 F
P61。
G G
H H
(2) 兩封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13 日分別由科技園發出,
I 及科技園收到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P62。 I
J J
(3) 一封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4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
K 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63。 K
L L
(4) 7 套日期為 2017 年 5 月 2 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一
M M
套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周達權所作
N 有關壹傳媒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 P64。該 N
O 些文件有董事周達權的簽名。 O
P P
(5) 一封日期為 2017 年 7 月 4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Q 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65。 Q
R R
(62) 一份日期為 2017 年 1 月 19 日的壹傳媒董事會的書面決
S S
議,連同同日周達權發給壹傳媒董事的備忘錄,呈堂為證物 P66。董
T 事周達權(亦為力高董事)在該決議上簽署。 T
U U
V V
- 28 -
A A
B B
C (63) 一份日期為 2017 年 1 月 23 日的蘋果日報有限公司(Apple C
Daily Limited)的書面決議,呈堂為證物 P67。董事周達權在該決議
D D
上簽署。
E E
F
D.13.2 2018 年 1 月的牌照申請 F
G G
(64) 於 2018 年 1 月,蘋果印刷就 1 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H 該間公司的相關申請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牌照申請涉及包括下述文件: H
I
— I
J J
(1) 一封日期為 2018 年 1 月 19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K 園的信函,連同一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 K
P68。
L L
M M
(2) 一份日期為 2018 年 3 月 19 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
N 單,呈堂為證物 P68A。 N
O O
(3) 一封日期為 2018 年 3 月 19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
P P
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69。
Q Q
(4) 一套日期為 2018 年 3 月 20 日的牌照相關文件(載
R R
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呈堂為證物 P70。
S S
T (5) 一封日期為 2018 年 5 月 7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T
園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71。
U U
V V
- 29 -
A A
B B
C (65) 一份日期為 2017 年 9 月 29 日的蘋果印刷的書面決議,呈 C
堂為證物 P72。董事周達權在該決議上簽署。
D D
E D.13.3 2018 年 7 月的牌照申請 E
F F
(66) 於 2018 年 7 月,蘋果印刷就 1 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G G
該間公司的相關申請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牌照申請涉及下述文件:—
H H
(1) 一封日期為 2018 年 7 月 9 日由蘋果印刷發給科技
I I
園的信函,連同一份牌照協議的草稿,呈堂為證物
J J
P73。
K K
(2) 一份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7 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
L L
單,呈堂為證物 P73A。
M M
N (3) 一封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10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 N
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74。
O O
P (4) 一套日期為 2018 年 12 月 10 日的牌照相關文件(載 P
Q 有正式牌照協議、承諾書)連同周達權所作有關壹 Q
傳媒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 P75。
R R
S D.13.4 2019 年的牌照申請 S
T T
U U
V V
- 30 -
A A
B B
(67) 於 2019 年,蘋果印刷就 5 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該
C 5 間公司的相關申請均獲科技園批准。上述牌照申請涉及包括下述文 C
件:—
D D
E E
(1) 三封分別日期為 2019 年 7 月 23 日由電郵地址
F
[email protected] 發給科技園、日期為 2019 年 F
7 月 25 日由科技園發給上述電郵地址、及日期為
G G
2019 年 8 月 1 日由上述電郵地址發給科技園的電
H H
郵,呈堂為證物 P76。
I I
(2) 一份日期為 2019 年 9 月 18 日科技園的牌照審批清
J J
單,呈堂為證物 P76A。
K K
L (3) 五封日期為 2019 年 9 月 24 日由科技園發給蘋果印 L
刷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77。
M M
N (4) 五套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4 日的牌照相關文件(每 N
O 一套均載有正式牌照協議及承諾書)連同周達權所 O
作有關壹傳媒架構的法定聲明,呈堂為證物 P78。
P P
該些文件有周達權的簽名。
Q Q
R
(5) 一封日期為 2019 年 12 月 12 日由科技園發出的電 R
郵,呈堂為證物 P79。
S S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6) 一封日期為 2020 年 1 月 16 日發給科技園的信函,
C 呈堂為證物 P80。 C
D D
D.13.5 牌照或續牌申請公司總覧
E E
F
(68) 上述蘋果印刷曾向工業邨和現稱為科技園申請牌照所涉 F
及的公司,相關詳情列出如下:—
G G
H H
牌照申請所涉及的公司 牌照完結日期
(在相關文件中稱為 首次獲得 獲得牌照 (截至 2020 年
I “Licensee”) 牌照日期 的年期 5 月的牌照 I
狀況)
J J
壹傳媒集團管理有限公司 1998-2001
K
1 (“Next Media Group 1998-04-01 2006-03-31 K
2001-2006
Management Limited”)
L L
1998-2001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2001-2006
M 2 1998-04-01 M
(“Apple Daily Ltd.”) 2006-2011 2021-03-31
2011-2016
N 2016-2021 N
O 飲食男女周刊有限公司 O
1998-2001
(“Eat and Travel Weekly 2001-2006
3 Company Ltd.”) 1998-04-01 2021-03-31
P 2006-2011 P
(前身為 Eat and Tell 2011-2016
Weekly Company Limited) 2016-2021
Q Q
1998-2001
R 壹週刊廣告有限公司 R
1998-04-01 2001-2006
4 (“Next Magazine 2021-03-31
2006-2011
Advertising Limited”) 2011-2016
S S
2016-2021
T T
U U
V V
- 32 -
A A
B B
牌照申請所涉及的公司 牌照完結日期
(在相關文件中稱為 首次獲得 獲得牌照 (截至 2020 年
C 牌照日期 的年期 C
“Licensee”) 5 月的牌照
狀況)
D D
1998-2001
E 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 E
1998-04-01 2001-2006
5 (“Next Magazine 2016-03-31
2006-2011
Publishing Limited”)
F 2011-2016 F
G 壹出版有限公司 1998-2001 G
(“Next Publications 1998-04-01 2001-2006 2011-03-31
6 Limited”) 2006-2011
H H
I 1998-2001 I
忽然 1 周有限公司
1998-04-01 2001-2006
7 (“Sudden Weekly 2016-03-31
2006-2011
J Limited”) J
2011-2016
K K
1998-2001
(2001-04-01
L 至 2002-03- L
Face Magazine Limited
8 (前身為壹本便利有限公司 1998-04-01 31 未有牌 2016-03-31
M (“Easy Finder Limited”)) 照) M
2002-2006
2006-2011
N N
2011-2016
O O
青雲路有限公司
9 (“Job Finder Limited”) 1998-04-01 1998-2001 2001-03-31
P P
壹傳媒推廣有限公司
Q 10 1998-04-01 1998-2001 2001-03-31 Q
(“Easy Finder Advertising
Limited”)
R R
11 AD Marketing Limited 1998-11-14 1998-2001 2001-03-31
S S
T T
U U
V V
- 33 -
A A
B B
牌照申請所涉及的公司 牌照完結日期
(在相關文件中稱為 首次獲得 獲得牌照 (截至 2020 年
C 牌照日期 的年期 C
“Licensee”) 5 月的牌照
狀況)
D D
天兵工作室有限公司
E 12 (“Skytools Digital Studio 1998-11-21 1998-2001 2001-03-31 E
Company Limited”)
F F
超企印刷有限公司
13 (“Superflag Printing 2001-04-01 2001-2006 2006-03-31
G G
Limited”)
H Face Magazine Marketing H
Limited 2002-2006
14 (前身為壹本便利推廣有限 2002-04-01 2006-2011 2021-03-31
I 2011-2016 I
公司(“Easy Finder
2016-2021
Marketing Limited”))
J J
壹傳媒有限公司
(“Next Mobile Limited”) 2002-2006
K K
15 (前身為壹傳媒互動有限公 2006-2011 將於
2002-04-01
2011-2016 2025-07-31
司 (“Next Media Interactive
L 2015-2020 完結 L
Limited”)) 2020-2025
M 彩虹製版印刷有限公司 M
2002-2006
16 (“Rainbow Graphic & 2002-04-01 2011-03-31
2006-2011
N Printing Company Limited”) N
O 蘋果日報出版發展 O
17 有限公司 2002-10-01 2002-2006 2006-03-31
(“Apple Daily Publication
P P
Development Limited”)
Q 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2002-2006 Q
18 (“Next Media 2002-04-01 2006-2011 2021-03-31
R Management”) 2011-2016 R
2016-2021
S S
T T
U U
V V
- 34 -
A A
B B
牌照申請所涉及的公司 牌照完結日期
(在相關文件中稱為 首次獲得 獲得牌照 (截至 2020 年
C 牌照日期 的年期 C
“Licensee”) 5 月的牌照
狀況)
D D
壹傳媒遊戲有限公司 2007-2011
E (“NxTomo Games Limited) 2011-2016 E
(前身為壹傳媒網絡播放 (2016-04-01
19 2007-11-01 至 2018-05- 2021-03-31
有限公司
F
(“Next Media Webcast 31 未有牌 F
Limited”)) 照)
G 2018-2021 G
H 裕望投資有限公司 H
20 (“Aim High Investments 2009-06-01 2009-2014 2014-03-31
Limited”)
I I
2011-2016
J
21 ME! Publishing Limited 2011-04-01 2021-03-31 J
2016-2021
K 蘋果動傳單有限公司 K
22 (“Apple Daily E-Classified 2017-04-01 2017-2021 2021-03-31
L
Limited”) L
M 23 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 2018-01-08 2018-2021 2021-03-31 M
N 壹傳媒發行有限公司 N
24 (“Next Media Distribution 2018-07-01 2018-2021 2021-03-31
Limited”)
O O
P 25 ND Incubation Limited 2019-04-01 2019-2021 2021-03-31 P
Q
蘋果訂閱服務有限公司 Q
26 (“AD Subscription Services 2019-05-01 2019-2021 2021-03-31
Limited”)
R R
蘋果研討會管理有限公司
S 27 (“AD Seminar Management 2018-10-01 2018-2021 2021-03-31 S
Limited”)
T T
U U
V V
- 35 -
A A
B B
D.14 2016 年至 2019 年科技園在 8 號處所的定期巡查
C C
(69)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間,科技園曾於下述日期派員到 8 號
D D
處所作定期巡查:—
E E
F
(1) 2016 年 6 月 23 日; F
(2) 2016 年 12 月 15 日;
G G
(3) 2017 年 7 月 12 日;
H H
(4) 2017 年 11 月 29 日;
I (5) 2018 年 5 月 30 日; I
(6) 2018 年 11 月 28 日;
J J
(7) 2019 年 5 月 27 日;及
K K
(8) 2019 年 8 月 27 日。
L L
E. 2020 年科技園就力高在 8 號處所的事宜的相關文件
M M
N (70) 於 2020 年 3 月 13 日,—間網絡媒體向科技園查詢 8 號處 N
O 所的租契和用途的事宜。該網絡媒體在當日發給科技園的電郵,呈堂 O
為證物 P81。
P P
Q (71) 於或約於 2020 年 3 月 30 日,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收件 Q
R
人為行政部的 D3)的信函(下稱「科技園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的 R
信函」),呈堂為證物 P82。該信函由科技園發展經理古宇兵(Simon
S S
Ku)代高級發展經理李偉堅(Henry Lee)簽署。
T T
U U
V V
- 36 -
A A
B B
(72) 2020 年 3 月 30 日,科技園高級租務主任鍾偉琼(Helen
C Chung)發給 D3 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P83。該電郵附上科技園 2020 C
年 3 月 30 日 的 信 函 的 掃 描 副 本 。 鍾 偉 琼 的 電 郵 地 址 為
D D
[email protected]。
E E
F (73) 於或約於 2020 年 4 月 9 日,D3 以行政總監的身份代表蘋 F
果印刷簽署信件回覆科技園。相關的回覆信函(下稱「蘋果印刷公司
G G
2020 年 4 月 9 日的信函」),呈堂為證物 P84。
H H
I (74) 2020 年 4 月 9 日,D3 發給鍾偉琼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I
P85。該電郵附上蘋果印刷 2020 年 4 月 9 日的信函副本。D3 的電郵
J J
地址為
[email protected]/hk。該電郵副本有抄送給李偉堅及
K K
科技園發展總監文曦華(Heli Man),古宇兵,何凱英(Rosa Ho)。
L L
(75) 2020 年 4 月 24 日,一名西貢地政處的職員發給李偉堅的
M M
電郵,呈堂為證物 P86。
N N
O (76) 2020 年 4 月 27 日,網絡媒體發給科技園查詢電郵,該電 O
郵呈堂為證物 P87。
P P
Q (77) 2020 年 4 月 27 日,一名西貢地政署職員發給李偉堅的兩 Q
R
封電郵,呈堂為證物 P88。 R
S S
T T
U U
V V
- 37 -
A A
B B
(78)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李偉堅與 D3 的
C 四封電郵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 P89。該些電郵副本抄送給文曦華及 C
古宇兵。
D D
E E
(79) 2020 年 4 月 28 日,李偉堅發給 D3 的查詢電郵,呈堂為
F 證物 P90。 F
G G
(80) 2020 年 4 月 28 日,科技園的職員古宇兵在 8 號處所巡查。
H H
一份日期為 2020 年 4 月 28 日由古宇兵撰寫的「工業邨 - 定期巡查報
I 告(2020)」(Industrial Estate - Regular Inspection Report (2020)), I
呈堂為證物 P91。
J J
K (81) 2020 年 5 月 4 日早上 10 至 11 時,科技園的職員文曦華 K
L 和李偉堅、以及西貢地政處的產業測量師、地政主任和兩名地政督察 L
在 8 號處所巡查。一份日期為 2020 年 5 月 7 日由李偉堅撰寫的「將
M M
軍澳工業邨 - 與地政處聯合巡查報告」(TKOIE - Joint Inspection with
N N
DLO),呈堂為證物 P92。
O O
(82) 2020 年 5 月 6 日,由 D3 代表蘋果印刷回覆李偉堅於 2020
P P
年 4 月 28 日所作的查詢。由 D3 發給李偉堅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P93。
Q Q
該電郵副本有抄送給文曦華及古宇兵。
R R
(83) 於或約於 2020 年 5 月 15 日,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一封信
S S
函(下稱「科技園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信函」)
,呈堂為證物 P94。
T T
U U
V V
- 38 -
A A
B B
(84) 2020 年 5 月 15 日,文曦華發給 D3 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C P95。該電郵附上科技園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信函副本。 C
D D
(85) 於或約於 2020 年 5 月 19 日,Rosa Ho 代表蘋果印刷發信
E E
函給科技園(下稱「蘋果印刷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的信函」),該
F 信函呈堂為證物 P96。 F
G G
(86) 2020 年 5 月 19 日,D3 發給文曦華的電郵,呈堂為證物
H H
P97。該電郵附上蘋果印刷 2020 年 5 月 19 日的信函副本。該電郵副
I 本亦有抄送給 Rosa Ho 及李偉堅。 I
J J
(87) 於或約於 2021 年 6 月 15 日,科技園發給蘋果印刷的信
K 函,呈堂為證物 P98。 K
L L
F. 力高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
M M
N (88) 栢廸企業顧問有限公司(P&T Corporate Consultants Ltd) N
(P&T)是一間提供公司註冊地址服務的公司。P&T 持有一所相關公
O O
司名稱為 P and T W Limited。
P P
Q (89) 由 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6 日,P&T 的職員 Q
Joanna Wong 與 D3 就力高更改辦事處的相關電郵通訊紀錄,呈堂為
R R
證物 P277。Joanna Wong 的電郵地址為
[email protected]。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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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39 -
A A
B B
(90) 2020 年 3 月 23 日,Joanna Wong 以電郵方式把 P&T 為力
C 高及其他 23 間公司提供為期一年的公司註冊地址服務的報價單 C
(Quotation)發給 D3。該報價單呈堂為證物 P278。
D D
E E
(91) 一張日期為 2020 年 4 月 6 日給 P and T W Limited 的現金
F 存款單呈堂為證物 P279。 F
G G
(92) 根據公司註冊處的紀錄,力高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於 2020
H H
年 3 月 23 日由 8 號處所更改為香港灣仔 193 駱克道 193 號東超商業
I 中心 25 樓 2501 至 2502 室。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 I
為證物 P112。
J J
K (93) 由 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4 月 20 日期間,P&T 的職員 Joanna K
L Wong 收到有關力高的信件,以電郵 D3 通知有關事宜及詢問寄回信 L
件的安排。上述的電郵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 P280。
M M
N G. 盟諾商務中心的辦公室 N
O O
(94) 查德威有限公司(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2019 年的周
P P
年申報表,呈堂為證物 P162。
Q Q
(95) 於 2020 年 10 月 15 日,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盟諾商務中
R R
心 Jumpstart Business Centre(Jumpstart)的 19 號辦公室作搜查,並在
S S
該處檢取了 39 個公司印章。3 張紙印有在上址檢取的印章所蓋出的
T 樣本,呈堂為證物 P291。 T
U U
V V
- 40 -
A A
B B
C (96) 於 2020 年 10 月 15 日,警員在 Jumpstart 辦公室拍攝照 C
片,紀錄了該辦公室的現場環境。其中 5 張照片連同目錄表呈堂為證
D D
物 P292。
E E
F
H. 拘捕 F
G G
(97) 2020 年 8 月 10 日,D1 被警方拘捕。
H H
(98) 2020 年 8 月 10 日,D3 被警方拘捕。
I I
J J
Ⅰ. 警方在 8 號處所發現及檢取的證物
K K
(99)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執行搜查令合法進入 8 號處所進
L L
行搜查。警方在 8 號處所 G02 室保安部的鎖匙箱內檢取了一條鎖匙
M M
連同一個鎖匙扣。上述鎖匙連同鎖匙扣,呈堂為證物 P720,而相關的
N 證物照片 P720A。 N
O O
(100) 同日,警方在 8 號處所拍攝了照片,紀錄了現場環境。上
P 述其中 25 張照片連同目錄表呈堂為證物 P721。 P
Q Q
(101) 在上述搜查期間,警方從 8 號處所進行搜查,從不同地方
R R
合法檢取與力高有關的文件及/或物件,表列如下:—
S S
T T
U U
V V
- 41 -
A A
B B
檢取地點 與力高有關的文件及/或物件詳情
C 3 疊抬頭寫力高的汽車清潔服務的收據 C
1. 8 號處所 3 樓 317 房 (2017、2018 及 2019 年),即 P708 至
D P710 D
E (1) 1 份日期為 2019 年 12 月 2 日由嘉道 E
2. 8 號處所 3 樓行政部及採 理置業有限公司發給力高的信函。
F 購部 F
(2) 160 份採購訂單及相關交易文件。
G G
(1) 1 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印章,呈堂
為證物 P723。
H H
(2) 1 張 D3 黃偉強的名牌,呈堂為證物
I P719。 I
3. 8 號處所 3 樓行政部
J (3) 一些與力高、工業邨公司及科技園公 J
司相關的文件,呈堂為 P757 至 P760
及 P725 至 P739。
K K
(4) 1 部 HP 的電腦(「黃偉強的辦公室
L 電腦」) L
M 一些文件包括:— M
N
(1) 一份日期為 2007 年 4 月 30 日的力高 N
信託聲明書,即上述證物 P108。
4. 8 號處所 4 樓財政部
O (2) 一份日期為 2015 年 12 月 8 日由嘉道 O
理置業有限公司發給力高的信函。
P P
(3) 8 份力高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Q Q
(1) 兩部 HP 的電腦(「G10B 室的兩部電
腦」)
R R
(2) 以下的 6 個印章,即:—
S S
5. 8 號處所地下 G10B 室 (i) 1 個蘋果慈善基金的印章;
T T
(ii) 3 個壹動畫的印章;及
U U
V V
- 42 -
A A
B B
檢取地點 與力高有關的文件及/或物件詳情
C C
(iii) 2 個力高的印章;
D 全部呈堂為證物 P724。 D
E E
(102) G10B 室的兩部電腦被警方檢取後,一直被妥善保存。除
F F
了數碼法理鑑證之外,沒有受到任何干擾。警方在鑑證過程中發現的
G G
資料,準確燒錄在一隻光碟。當中 2 份壹傳媒的電話目錄,呈堂為證
H 物 P722。 H
I I
(103) 一張紙印有在 8 號處所 3 樓行政部檢取的力高印章所蓋
J J
出的樣本,呈堂為證物 P723A。
K K
(104) 一張紙印有在 8 號處所地下 G10B 室檢取的其中兩個力高
L L
印章所蓋出的樣本,呈堂為證物 P724A。
M M
N
J. 力高的相關事宜 N
O O
J.1 力高的報稅紀錄
P P
(105) 於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間,由周達權簽署的力高的報稅紀
Q Q
錄呈堂為證物 P311。
R R
S S
T T
U U
V V
- 43 -
A A
B B
J.2 力高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C C
(106) 警方在搜查 8 號處所 4 樓財務部文件櫃 CS1 時合法檢取
D D
力高的 8 份董事會會議紀錄,D1 曾在該些會議紀錄上簽署,呈堂為
E E
證物 P293 至 P300。
F F
(107) 一份生效日期為 2012 年 3 月 1 日,由壹傳媒管理服務有
G G
限公司的僱員伍惠珊(Ng Wai Shan, Shelbe)代表力高所簽署的信安
H H
信託(亞洲)有限公司(Principal Trust Company (Asia) Limited)的
I 「授權簽署申請表」呈堂為證物 P301。 I
J J
(108) 一份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匯豐銀行往來戶口(580-
K 035640-001)的獲授權簽署人紀錄,呈堂為證物 P302。 K
L L
J.3 銀行誓章
M M
N (109) 於 1990 年 3 月 20 日,D1 在匯豐銀行為力高開設帳戶 580- N
035640-001,匯豐銀行的銀行誓章呈堂為證物 P303。
O O
P P
J.4 個別人士的報稅及強積金紀錄
Q Q
(110) 1998 年至 2020 年期間,力高的僱員報稅紀錄及強積金紀
R R
錄,呈堂為證物 P219 至 P276。
S S
T T
U U
V V
- 44 -
A A
B B
J.5 關於審計工作及利得稅申報
C C
(111) 自 2007 年開始至關鍵時刻,力高委托羅家坪會計師事務
D D
所(K P Law & Company)進行審計及利得稅申報工作。
E E
F
(112) 關於審計工作,與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聯絡的人士包括 F
Mendoza Rosalinda B 及梁建偉。
G G
H (113) 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為力高進行審計及利得稅申報工作 H
I
的過程中收到由 Mendoza Rosalinda B 及梁建偉所提供的文件包括下 I
述各項:—
J J
K 力高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書面決議 K
L L
(1) 一份日期為 2007 年 12 月 28 日的力高董事會的書
M M
面決議,呈堂為證物 P304。上述書面決議是關於力
N 高 2006/2007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書面決 N
議上有董事 D1 及丁家裕的簽名。
O O
P P
(2) 一份日期為 2008 年 12 月 29 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
Q 紀錄,呈堂為證物 P305。上述會議是關於力高 Q
2007/2008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會議紀錄上
R R
有 D1 及丁家裕的簽名。
S S
T (3) 一份日期為 2009 年 12 月 28 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 T
紀錄,呈堂為證物 P306。上述會議是關於力高
U U
V V
- 45 -
A A
B B
2008/2009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會議紀錄上
C 有 D1 及丁家裕的簽名。 C
D D
(4) 一份日期為 2011 年 10 月 10 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
E E
紀錄,呈堂為證物 P307。上述會議是關於力高
F 2009/2010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會議紀錄上 F
D1 及丁家裕的簽名。
G G
H H
(5) 一份日期為 2012 年 12 月 17 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
I 紀錄,呈堂為證物 P308。該會議紀錄上有 D1 及丁 I
家裕的簽名。
J J
K (6) 一份日期為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力高董事會的書 K
L 面決議,呈堂為證物 P309。上述書面決議是關於力 L
高 2006/2007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該書面決
M M
議上有董事 D1 及丁家裕的簽名。
N N
O (7) 一份日期為 2013 年 1 月 14 日的力高董事會會議紀 O
錄 , 呈 堂 為 證 物 P310 。 上 述 會 議 是 關 於 力 高
P P
2010/2011 及 2011/2012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事宜。
Q Q
該會紀錄上有 D1 及丁家裕的簽名。
R R
S S
T T
U U
V V
- 46 -
A A
B B
力高發給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的信函
C C
(8) 6 封由力高發給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的信函(信函
D D
年份分別為 2007、2008、2009、2011、及兩份為 2013
E E
年),呈堂為證物 P329。上述每一封信函均有力高
F 的董事 D1 及丁家裕的簽名。 F
G G
(9) 6 封由力高發給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標題為 Letter
H H
of Support 的信函(信函年份分別為 2007、2008、
I 2009、2011、及兩份為 2013 年)
,呈堂為證物 P330。 I
上述每一封信函均有力高的董事 D1 及丁家裕的簽
J J
名。
K K
L J.6 保險 L
M M
(114) 警方搜查 8 號處所時合法檢取與保單的相關文件(包括保
N 單、臨時保單“cover note”及保險證書“insurance certificate”)(統 N
O 稱「保單相關文件」),呈堂為證物 P416 至 P457。 O
P P
(115) 一張由警方搜查 8 號處所時合法檢取的日期為 2004 年 2
Q 月 13 日遵從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41 條的規定所發 Q
R
出保險通告(Notice of Insurance),呈堂為證物 P458。上述通告上有 R
力高時任董事郭漢基的簽署。
S S
T T
U U
V V
- 47 -
A A
B B
(116) 力高有為其持有的車輛及遊艇購買保險。於 1998 年至
C 2020 年,力高在香港的車輛擁有紀錄,呈堂為證物 P459。 C
D D
J.7 就 D1 的嘉道理住所的事宜
E E
F
J.7.1 租用嘉道理道 81 號 F
G G
(117) 2000 年,蘋果日報有限公司開始向嘉道理置業有限公司
H (嘉道理置業)租用嘉道理道 81 號。2004 年,蘋果日報有限公司改 H
I
由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繼續承租該物業。2016 年,壹傳媒管理改 I
由力高繼續承租該物業。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及力高(統
J J
稱為「承租人」)。在所有關鍵時間,該物業的住客為 D1 及其家人。
K K
(1) 關於該物業的租務事宜,嘉道理置業會以郵遞方式
L L
把續約通知信件及租約文件寄往 8 號處所。由 2000
M M
年起至 2020 年,嘉道理置業一直以 8 號處所的地址
N 與承租人作書信往來,未曾作更改。 N
O O
(2) 2004 至 2020 年期間,D3 以信函及電郵方式與嘉道
P P
理置業的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 P460。D3 黃偉強
Q 的電郵地址是
[email protected]。 Q
R R
(3) 於 2019 年 12 月 9 日,壹傳媒管理的僱員周淑芬
S S
(Chau Suk Fan, Mary)透過電郵方式與嘉道理置業
T 商討該物業的租務事宜。周淑芬與嘉道理置業的電 T
U U
V V
- 48 -
A A
B B
郵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 P461。周淑芬的電郵地址
C 是
[email protected]。 C
D D
(118)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2000 年至 2004 年)
,壹傳媒管理(2004
E E
年至 2016 年)及力高(2016 年至 2020 年)與嘉道理置業就嘉道理道
F 81 號簽訂的租約,十一份日期分別為 2000 年 1 月 7 日、2001 年 11 月 F
1 日、2003 年 12 月 30 日、2006 年 1 月 17 日、2008 年 1 月 8 日、2010
G G
年 1 月 18 日、2012 年 1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27 日、2016 年 2 月 4
H H
日、2018 年 3 月 7 日及 2020 年 1 月 23 日的租約,呈堂為證物 P817
I 至 P824 及 P462 至 P464。嘉道理置業就上述租約事宜的信函及電郵 I
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 P465 至 P468。
J J
K K
(119) 下表列出上述提及某部分簽訂租約的租期、簽署人、見證
L 人、嘉道理置業的相關通訊紀錄、警方在 8 號處所檢取的相關力高董 L
事會會議紀錄、以及上述文件的各自控方證物呈堂編號:—
M M
N N
警方在 8 號處
租約 信函及電郵 所檢取的相關
租期 承租人租約 承租人租約 力高董事會會
O ( 呈 堂 通訊紀錄 O
項 (租約簽訂 承租人 上的簽署人 上的見證人 議紀錄(呈堂為
為控方 (呈堂為控
目 日期) 控方證物的編
證物的 方
編號如 證物的編號 號如下)
P P
下) 如下)
壹傳媒管理
Q 2016 年 2 月 1 服務有限公 Q
日至 2018 年 1 司的僱員王
力高董事 即上述
1. P462 月 31 日 力高 淑霞 P466
周達權 P299
(2016 年 2 月 4 (Wong Shuk
R R
日) Ha, Cat)
S 壹傳媒管理 S
2018 年 2 月 1 服務有限公
日至 2020 年 1 司的僱員馮
力高董事 即上述
2. P463 月 31 日 力高 佩玲 P467
T 周達權 P300 T
(2018 年 3 月 7 (Fung Pui
日) Ling, Elsa)
U U
V V
- 49 -
A A
B B
警方在 8 號處
租約 信函及電郵 所檢取的相關
租期 承租人租約 承租人租約 力高董事會會
C ( 呈 堂 通訊紀錄 C
項 (租約簽訂 承租人 上的簽署人 上的見證人 議紀錄(呈堂為
為控方 (呈堂為控
目 日期) 控方證物的編
證物的 方
編號如 證物的編號 號如下)
D D
下) 如下)
E 2020 年 2 月 1 E
日至 2022 年 1
力高董事
3. P464 月 31 日 力高 鍾曉君 P468 (不適用)
周達權
(2020 年 1 月 23
F F
日)
G G
(120) 相關的租金繳付紀錄、支票副本及電匯紀錄,呈堂為證物
H H
P469。
I I
J J.7.2 就嘉道理道 81 號所作的交易 J
K K
(121) 2018 年至 2020 年,有不同的公司為嘉道理道 81 號提供
L 不同種類的服務。 L
M M
(a) 該些公司提供的交易文件,呈堂為證物 P470 至
N N
P504。
O O
(b) 警方搜查 8 號處所時合法檢取與嘉道理道 81 號相
P P
關的文件,呈堂為證物 P505 至 P584。
Q Q
R (c) 附件一列出了的上述文件的明細,相關的文件按照 R
附件一列出的編號呈為證物。
S S
T T
J.8 力高為持有的遊艇作維修及採購物料
U U
V V
- 50 -
A A
B B
C (122) 2006 年至 2021 年,力高持有 3 艘遊艇,其中兩艘名為 C
LISA、LISA II,而另一艘沒有命名。船東的姓名為力高,登記地址為
D D
8 號處所,而登記電話包括 29908339。相關的擁有權證明書呈堂為證
E E
物 P585 至 P587,而海事處船隻牌照摘要(Vessel Licence Extract)紀
F 錄呈堂為證物 P588 至 P590。 F
G G
(123) 上述電話(29908339)的登記用戶是蘋果印刷,使用地址
H H
為 8 號處所,而電話開始使用的日期為 2000 年 6 月 20 日。該電話自
I 開始使用當日一直在 8 號處所使用,包括在案發的所有時段。 I
J J
(124) 於 2018 年至 2020 年,不同的公司為力高所持的遊艇提供
K 包括维修及檢查服務、電器、機件或燃料。 K
L L
(a) 該些公司提供的交易文件,呈堂為證物 P591 至
M M
P622。
N N
(b) 警方搜查 8 號處所時合法檢取與力高所持的遊艇的
O O
相關文件,呈堂為證物 P623 至 P663。
P P
Q (c) 附件二列出了的上述文件的明細,相關的文件按照 Q
附件二列出的編號呈堂為證物。
R R
S S
K. 警方從 D3 的工作區域及住所所檢取的物品
T T
U U
V V
- 51 -
A A
B B
(125) 黃偉強的辦公室電腦在 8 號處所檢取,由警方所繪畫的行
C 政部及採購部的草圖呈堂為證物 P825。自警方檢取黃偉強的辦公室 C
電腦後,該電腦一直被妥善保存。除了數碼法理鑑證之外,沒有受到
D D
任何干擾。警方在鑑證過程中發現的資料,準確燒錄在兩隻光碟。
E E
F (126) 於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執行搜查令搜查 D3 的住所, F
並在該住所檢取了他的包括一部 MacBook Pro 蘋果手提電腦。這電腦
G G
自警方檢取後,一直被妥善保存。除了數碼法理鑑證之外,沒有受到
H H
任何干擾。警方在鑑證過程中發現的資料,準確燒錄在一隻光碟。
I I
(127) 部分從黃偉強的辦公室電腦經數碼法理鑑證所取的文件,
J J
呈堂為證物 P740 至 P753 及 P761 至 P778。部分從黃偉強的住所電腦
K K
經數碼法理鑑證所擷取的文件,呈堂為證物 P779 至 P806。
L L
L. 周達權
M M
N (128) 2020 年 8 月 10 日,周達權被警方拘捕。 N
O O
(129) 2020 年 12 月 2 日,周達權與 D1 和 D3 被警方以「欺詐
P P
罪」罪名落案起訴。
Q Q
M. 其他
R R
S S
(130) D1 就本案被捕時(即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香港沒有刑
T 事定罪紀錄。 T
U U
V V
- 52 -
A A
B B
(131) D3 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C C
(132) 上述所有呈堂的控方證物自被警方取得、封存或檢取後,
D D
直至法庭呈堂前,一直被妥善保存,並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
E E
F
(133) 上述所有呈堂的文件的真確性(authenticity)及證物鍊的 F
完整性均不受爭議。
G G
H N. D1 的通訊紀錄 H
I I
(134)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執行搜查令搜查 D1 在嘉道理道
J J
81 號的住所,並在該住所合法檢取了一些物品,包括他的一部白色手
K 提電話。 K
L L
(a) 部份從該部手提電話經數碼法理鑑證所擷取的 D1
M M
與 D3 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相關的附帶檔案及其
N 錄音謄本,呈堂為控方證物 P880。 N
O O
(b) 部分從該部手提電話經數碼法理鑑證所擷取的 D1
P P
與其秘書陳銀英(英文姓名 Chan Ngun Ying, Julie)
Q 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及相關的附帶檔案,呈堂為 Q
控方證物 P881。
R R
S S
(c) 上述控方證物 P880 及 P881 的列表紀錄了訊息發放
T 者及接收者的名字、有關訊息發放及接收的日期及 T
時間,以及附帶檔案。
U U
V V
- 53 -
A A
B B
C O. 從 8 號處所檢取的數碼裝置擷取的資料 C
D D
(135)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在 8 號處所三樓行政部合法檢取
E 了一些物品,包括一部 HP 電腦。部分從該部電腦經數碼法理鑑證所 E
F
擷取的資料列出如下:— F
G G
(a) 一封日期為 2010 年 2 月 2 日由壹傳媒行政部 Kee
H Wai Yee, Shirley 發給 D3、周達權及馬景光等人的 H
I
電 郵 , 連 同一 份 壹 傳媒 行 政 及人 事 部會 議 紀 錄 I
(2010 年第 1 次),呈堂為控方證物 P882。D3 黃
J J
偉強的電郵地址是
[email protected]。
K K
(b) 一封日期為 2013 年 5 月 17 日由 D3 發給 Yung Wai
L L
Kee, Michael 及 Yang Yee Mei, Yvonne 的電郵,呈
M M
堂為控方證物 P883。
N N
(c) 一封日期為 2015 年 5 月 13 日由 Logitech Services
O O
Co 發給馬景光的電郵,連同該電郵的兩個附件(即
P P
分別為一張日期為 2015 年 1 月 23 日抬頭寫有力高
Q 顧問有限公司的報價單及一幅平面圖),呈堂為控 Q
R
方證物 P884。 R
S S
(d) 一封日期為 2015 年 7 月 6 日由壹傳媒管理服務行
T 政部發出的電郵,連同一份組織架構圖,呈堂為控 T
U U
V V
- 54 -
A A
B B
方證物 P885。該份組織架構圖上有周達權及 D3 的
C 簽署。 C
D D
P. 警方從 D3 工作區域所檢取的物品
E E
F
(136) 2020 年 8 月 10 日早上,警員在 D3 的工作區域內進行搜 F
查。經搜查下,在 D3 的工作區域發現一些物品,包括一些膠質文件
G G
檔,內含其中兩份文件。該兩份文件是於聆訊(HCMP 1222/2020)內
H H
所指的非數碼項目 70 號檔案內(Non-digital item)所列為 53 及 54 號
I 的文件(該 53 及 54 號文件)。高等法院陳嘉信法官就該 53 及 54 號 I
文件在 Wong Wai Keung 訴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MP 1222/2020,
J J
[2022] HKCFI 374,日期為 2022 年 1 月 31 日的判詞,呈堂為辯方證
K K
物 D3-P9。
L L
(137) 2022 年 4 月 6 日,該 53 及 54 號文件由警員 13733 歸還
M M
D3 的代表律師。該文件正本認收書的副本呈堂為控方證物 P886。
N N
O Q. 在盟諾商務中心辦公室檢取的文件 O
P P
(138) 2020 年 10 月 15 日,警方在盟諾商務中心 Jumpstart
Q Business Centre 的 19 號辦公室檢取了三份分別關於劉麗芬(英文姓 Q
R
名 Lau Lai Fan, Evan)、鍾曉君(英文姓名 Chung Hiu Kean, Christie) R
及梁健偉(英文姓名 Leung Kin Wai, Anson)的個人檔案,呈堂為控
S S
方證物 P887 至 P889。
T T
U U
V V
- 55 -
A A
B B
R. 2021 年科技園公司在 8 號處所的定期巡查
C C
(139) 科技園公司確認曾於 2021 年 3 月 18 日到 8 號處所作定期
D D
巡查。
E E
F
S. 力高的商業登記證 F
G G
(140) 一份力高的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的核證本,呈堂為控
H 方證物 P890。 H
I I
T. 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年度報告
J J
K (141) 一份壹傳媒有限公司 1999-2000 年年度報告(英文版)呈 K
堂為辯方證物 D1-P1。
L L
M M
(142) 一份壹傳媒有限公司 2005-2006 年年度報告的節錄(中文
N 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12。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12A。 N
O O
(143) 一份壹傳媒有限公司 2011-2012 年年度報告(中文版)現
P 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7。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7A。 P
Q Q
U. 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
R R
S (144) 一份日期為 2001 年 9 月 13 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中 S
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5。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5A。
T T
U U
V V
- 56 -
A A
B B
(145) 一份日期為 2011 年 7 月 15 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中
C 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6。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6A。 C
D D
(146) 一份日期為 2013 年 10 月 25 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中
E E
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8。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8A。
F F
(147) 一份日期為 2014 年 12 月 12 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公告(中
G G
文版)現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9。其英文版呈堂為辯方證物 D1-P9A。
H H
I
V. 力高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I
J J
(148) 警方在搜查 8 號處所時合法檢取力高的 14 份董事會會議
K 記錄呈堂如下:— K
L L
(1) 一份日期為 1997 年 9 月 30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M M
為辯方證物 D1-P2。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N N
(2) 一份日期為 1998 年 4 月 1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O O
為控方證物 P897;
P P
Q (3) 一份日期為 1998 年 12 月 23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 Q
堂為辯方證物 D1-P3;
R R
S (4) 一份日期為 2000 年 7 月 7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S
T 為辯方證物 D1-P4。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T
U U
V V
- 57 -
A A
B B
(5) 一份日期為 2004 年 1 月 13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C 為控方證物 P898; C
D D
(6) 一份日期為 2004 年 7 月 8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E E
為控方證物 P899。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F F
(7) 一份日期為 2004 年 11 月 18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
G G
堂為控方證物 P900。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H H
I
(8) 一份日期為 2007 年 3 月 12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I
為控方證物 P901。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J J
K (9) 一份日期為 2008 年 4 月 1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K
為控方證物 P902。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L L
M M
(10) 一份日期為 2008 年 8 月 4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N 為控方證物 P903。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N
O O
(11) 一份日期為 2010 年 6 月 7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P P
為控方證物 P904。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Q Q
(12) 一份日期為 2010 年 6 月 28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R R
為控方證物 P905。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S S
T (13) 一份日期為 2010 年 7 月 6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T
為控方證物 P906。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U U
V V
- 58 -
A A
B B
C (14) 一份日期為 2011 年 9 月 26 日力高的會議記錄呈堂 C
為控方證物 P907。D1 曾在該會議記錄上簽署。
D D
E W. 壹動畫的財務報告或其草擬本 E
F F
(149) 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為壹動畫1進行審計工作時所編製或
G G
準備的財務報告(或其草擬本)呈堂如下:—
H H
(1) 2014/2015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
I I
D1-P13。
J J
K (2) 2015/2016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 K
D1-P14。
L L
M M
(3) 2016/2017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
N D1-P15。 N
O O
(4) 2017/2018 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
P D1-P16。 P
Q Q
Y. Mark Herman Simon 及吳達光的僱主報稅表
R R
S S
T T
1
「壹動畫」已在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證物 P1)第 33 段作出釋義。
U U
V V
- 59 -
A A
B B
(150)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間,壹動畫就 Mark
C Herman Simon 向稅務局提交的僱主報稅表,呈堂為辯方證物 D3-P30。 C
D D
(151)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間,壹動畫就吳
E E
達光向稅務局提交的僱主報稅表,呈堂為控方證物 P908。
F F
Z. 控方證物 P886:53 及 54 號文件(該 53 及 54 號文件)正本認
G G
收書的副本
H H
I
(152) 在該 53 及 54 號文件正本認收書的副本(即控方證物 P886) I
中的文件細節顯示該 53 及 54 號文件(即辯方證物 D3-P51)描述為:—
J J
- “One email from “Leslie Kaczmarek
<
[email protected]>” to
K K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dated “2020 年 4 月 3
L L
日上午 11:51”
M M
- “One page of document with “Engagement letter to
Next Digital Limited.pdf 3801k” written on the last two
N rows.” N
O O
AA. 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的文件
P P
(153) 一封日期為 2016 年 2 月 19 日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發給
Q Q
壹傳媒集團的信函,呈堂為辯方證物 D3-P62。
R R
(154) 一份日期為 2018 年 4 月 4 日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向壹傳
S 媒動畫有限公司的董事發出的審計業務約定書(Engagement Letter)
, S
呈堂為辯方證物 D3-P63。
T T
U U
V V
- 60 -
A A
B B
(155) 一份簽署日期為 2018 年 6 月 15 日羅家坪會計師事務所
C 就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的審計策略及風險評估(Strategic Plan And C
Audit risk assessment)的文件,呈堂為辯方證物 D3-P64。
D D
E E
AB. 力高顧問有限公司
F F
(156) 1995 年 6 月 1 日,力高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青
G G
山道 576-586 號製衣工業中心 10 樓,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
H H
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 P909。
I I
AC. 公明織造廠有限公司(Comitex Knitters Limited)
J J
K (157) 1975 年 6 月 10 日,公明織造廠有限公司(公明織造廠) K
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呈堂為控方證物
L L
P910。1983 年至 1995 年 5 月,公明織造廠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
M M
長沙灣道 777 至 779 號天安工業大廈。
N N
(158) 1995 年 6 月 1 日,公明織造廠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O O
九龍青山道 576-586 號製衣工業中心 10 樓,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P P
更改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 P911。
Q (159) 1998 年 4 月 1 日,公明織造廠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Q
R
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 R
控方證物 P912。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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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A A
B B
(160) 1975 年至 2020 年,D1 為公明織造廠的董事之一。1975
C 年至 1988 年,D1 為主要股東;自 1988 年起,主要股東是 Comitex C
Holdings Limited。
D D
E E
AD. Comitex Holdings Limited
F F
(161) 1987 年 12 月 1 日,Comitex Holdings Limited(當時名為
G G
Harlong Limited)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
H 呈堂為控方證物 P913。1988 年至 1995 年 5 月,Comitex Holdings H
I
Limited 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道 777 至 779 號天安工業大 I
廈。
J J
K (162) 1995 年 6 月 1 日,Comitex Holdings Limited 更改其註冊 K
辦事處地址為九龍青山道 576-586 號製衣工業中心 10 樓,相關的註
L L
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 P914。
M M
N (163) 1998 年 4 月 1 日,Comitex Holdings Limited 更改其註冊 N
辦事處地址為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相關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
O O
通知書呈堂為控方證物 P915。
P P
Q (164) 1998 年至 2020 年,D1 為 Comitex Holdings Limited 的董 Q
事之一兼主要股東。
R R
AE. 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
S S
T (165) 壹動畫強積金紀錄、以及 2018 至 2019 年度和 2019 至 T
2020 年度的僱主報稅紀錄核對表,分別呈堂為控方證物 P916 至 P918。
U U
V V
- 62 -
A A
B B
C (166) 三份壹動畫「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即將停止受僱的通知 C
書」,呈堂為控方證物 P919。
D D
E AF. 警方在 8 號處所行政部檢取的物品 E
F F
(167)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在 8 號處所行政部合法檢取了下
G G
述物品:—
H H
(1) 一本美術作品登記冊(Register of Fine Arts),呈堂
I I
為控方證物 P920。相關美術作品的物主為 D1 或力
J J
高,該本登記冊是於控方證物 P825 標示為「Box9-
K 12」的位置檢取。 K
L L
(2) 四張標題分別為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Area
M M
Allocation Summary for Oct 2018” 、 “Apple Daily
N Printing Limited Area Allocation Summary for Jan N
2019”、“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Area Allocation
O O
Summary for Feb., 2019” 及 “ADPL Building Area
P P
Allocation Summary 2019” 的文件,呈堂為控方證物
Q P921。該四張文件是於控方證物 P825 標示為「item Q
16」的位置檢取。
R R
(3) 五張 2019 年標題為 “Licence Status” 的清單及一張
S S
文件表面顯示有關牌照、租約及保險續保的清單,
T T
U U
V V
- 63 -
A A
B B
呈堂為控方證物 P922。該合共六張清單是於控方證
C 物 P825 標示為「item 16」的位置檢取。 C
D D
AG. 採購辦公室設備、裝修、搬運及其他雜項的開支
E E
F
(168)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間,有關的第三方公司就採購辦公室 F
設備、裝修、搬運及其他雜項所提供的交易文件,呈堂為控方證物
G G
P290、P664 至 P667、P670、P672 至 P676。
H H
I
(169) 警方搜查 8 號處所時合法檢取一些顯示有力高字眼的文 I
件,呈堂為控方證物 P678 至 P718。
J J
K K
III. 控方證人
L L
PW1 黃克強
M M
N 10. 他在 2016 年 2 月加入科技園,在同年 8 月任職行政總裁。 N
他那 3 份口供經第 65B 形式呈堂為 P827(中譯本 P827A),P828(中
O O
譯本 P828A)和 P829(中譯本 P829A)。
P P
Q 11. PW1 指出工業邨土地的承租人可以因應承租人有關連公 Q
司的需要而申請牌照。這些牌照申請都有指引(P48),如果工業邨
R R
公司批出牌照,即承租人的同系附屬公司或關連公司或母公司可以佔
S S
用或共用全部或部份處所(如屬有聯繫公司,則不超過處所總樓面面
T 積的 25%)。 T
U U
V V
- 64 -
A A
B B
12. PW1 說如果有涉嫌違規的情況,那麼工業邨公司會叫承
C 租人澄清,而如果違規實際存在,工業邨公司會要求承租人採取補救 C
措施。如承租人未能作出補救行動,則工業邨公司可行使權利,包括
D D
收取額外的地價,甚至收回處所。
E E
13. PW1 確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和力高並不在獲發牌的持牌
F F
人清單上。這 2 間公司從未得到牌照。PW1 亦說承租人從沒有為力高
G G
申請牌照。2020 年 3 月,由於有網媒的查詢,科技園便向蘋果印刷首
H 先口頭查詢,繼而發出要求澄清的通知書(request for clarification)。 H
4 月科技園收到回覆,說他們只用力高的名稱,但並沒有使用或佔用
I I
地方。後來科技園因承租人違規情況持續,經考慮後進行收回(re-enter)
J J
的程序。2021 年 6 月,科技園發出律師信,開始收回工地程序,有關
K 的司法程序在 2021 年 9 月進行,行使科技園要求承租人交出空置管 K
L
有權。 L
M 14. 在盤問下,PW1 強調科技園的宗旨,亦會考慮承租人業 M
N
務的更新和升級。承租人可根據規則就其有關連的公司申請牌照以佔 N
用承租人在工業邨處所所管佔的地方,但首要考慮因素是申請牌照的
O O
人或公司要和承租人的業務有一定的關連性,例如做豉油的公司和做
P 數據的公司大致上是無關,那麼科技園自然不批准發出牌照。 P
Q Q
15. PW1 強調如果承租人根本沒有為其有關連的公司申請牌
R 照,那麼這並不涉及批不批准的問題。科技園亦向申請者發出 Brief R
S Notes (P5),提供有關約束力的範圍。PW1 說如果相關公司的業務 S
內容是私人為主,那麼科技園不大可能批准牌照。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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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W1 亦解釋如果相關公司沒有申請牌照,而佔有承租人
C 在工業邨的地方,這是違規,但承租人可以採取補救措施(remedial C
action)。科技園的立場是希望資源能得以好好運用,不會立刻檢控他
D D
們,因為他們「不是警察,不會拉人」,只想把事情弄好。因此便有
E E
所謂 3 部曲:口頭查詢措施,書面澄清的要求和違規通知。但 PW1 同
F 意首要的問題是有關公司有沒有違規在先。PW1 說如果承租人有違 F
法行為,科技園會視乎情況作出集體決議收回土地。
G G
H 17. PW1 得知蘋果日報在 6 月 24 日停刊。 H
I I
PW2 文曦華
J J
18. 她在 2020 年 8 月、2021 年 3 月和 2022 年 2 月的 3 份口供
K K
以第 65B 條呈堂為 P830 至 P832。她在 2001 年加入科技園,現任職
L 發展總監,在 2018 年負責工業邨管理事務。 L
M M
19. 科技園會定期派員巡視地段,及呈交巡查報告。
N N
20. 2020 年 3 月,科技園收到網媒的查詢,及後發現有 17 間
O O
公司(包括力高)違反地契。PW2 在翻查記錄後證實蘋果印刷曾申請
P P
並獲批 14 間公司的牌照,以便這些公司可在承租人的地方營運。
Q Q
21. 科技園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發出信函查問,而蘋果印刷在
R R
4 月 9 日回覆。PW2 連同地政署人員在 2020 年 5 月 4 日到駿盈街 8
S 號查察。D3 作為蘋果印刷的行政部主管,負責接待和帶領。PW2 呈 S
交了 D3 當時給她的名片(其放大版本為 P831A)。PW2 亦解說有關
T T
地契要求,申請牌照的條件以及承租人和持有牌照公司的承諾。準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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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公司的業務性質必須和承租人有關連。科技園的宗旨是對承租人提
C 供便利,使他們公司的運作更為順利,和把他們的運作框架更為理順。 C
承租人和準持牌人是要相關連,否則基本不批出牌照。
D D
E 22. PW2 確認力高從沒有申請牌照。他們接觸的人是 D3,因 E
為他是壹傳媒的行政部主管,負責申請牌照事宜。
F F
G 23. PW2 叫下屬 Henry Lee 找人去聯絡 D3,PW2 得知對方並 G
沒有確切回覆,有點支吾以對。PW2 認為 D3 是科技園聯絡對方的唯
H H
一人。科技園再在 3 月 30 日發出信函查詢,亦有用電郵方式發出
(P83)
。
I I
D3 在 4 月 9 日回覆(P84)。
J J
24. 因傳媒的查詢,地政署聯絡 PW2 要求到 8 號處所地方調
K K
查有沒有分租的情況,核查所投訴的是否正確。
L L
25. 於是他們在 2020 年 5 月 4 日到 8 號處所巡察,一行人包
M M
括 PW2、Henry Lee 以及地政署 3 至 4 人,由代表蘋果印刷的 D3 接
N 待。那巡查報告是 P92。D3 給 PW2 名片(P831A)職位是壹傳媒管 N
理服務有限公司(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s Ltd)的行政總監。
O O
D3 由地下大堂帶一行人到 1 樓,然後到上層的餐廳。他們並不是進
P P
入每一層每一間房來查察。他們沒有到那些 D3 說不能進入的地方。
Q 他們有時會在外邊玻璃窗窺看內裡情況。D3 告知他們因為印刷活動 Q
進行中,不適宜進入查看。D3 並沒有說不准他們進入某處地方。PW2
R R
一行人並沒有對 D3 的說法有所爭議,並沒有堅持巡看。
S S
26. D3 早前在 4 月 9 日曾回覆科技園(P84)說力高並沒有在
T T
駿盈街 8 號運作,只是借用上址收取信件。在巡查期間,PW2 問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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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些空置地方,D3 解釋說有些原先是用作媒體創作的培育計劃。
C PW2 形容那些空置地方是有傢俬,但沒有電腦文書工具和員工。PW2 C
的口供中(P830)提及 10 多間沒有牌照的公司,這包括力高和壹動
D D
畫工作室。
E E
27. 另一方面,PW2 留意在大堂的水牌中顯示蘋果慈善基金,
F F
而這基金並不是持牌公司。PW2 問 D3,而 D3 說這公司並沒有在 8 號
G G
處所內運作,只是用作收取支票之用。D3 並沒有提及其他公司。PW2
H 知道蘋果印刷有不少外判的營運者(operators)。這些營運者有機會 H
在大樓內工作,例如攪活動、做線上問答、教育比賽,但這些營運者
I I
並不會長久地佔用地方。PW2 叫 D3 移除慈善基金的水牌,D3 應承
J J
了,期後 PW2 知道基金的水牌的確被移除。
K K
28. PW2 同意她和 D3 上述的對話並沒有記錄在巡查報告中。
L L
29. PW2 知道壹動畫和力高並沒有申請牌照。在代表 D3 的黃
M M
資深大律師盤問下,PW2 在 2018 年前並沒有處理 8 號處所的業務。
N N
大樓有 5 層,1 樓是機器印刷房、辦公室和工作室、會議室;2 樓至 4
O 樓是辦公室和工作室;5 樓是餐廳;天台是水池和員工設施。輔助設 O
施(ancillary facilities)不能超出 30%。牌照的批核亦要視乎地契的用
P P
途,而地契如果已經清晰列明,這是不用法庭作出定調。
Q Q
30. 蘋果印刷作為承租人在 2016 年 4 月曾向科技園為 7 間公
R R
司申請牌照(P61),而申請亦得到批准,為期 5 年,有些甚至是有
S S
追溯期(date back)。PW2 認為容許追溯期並不大理想,因為那些準
T 持牌公司已經偷步正在使用 8 號處所內的地方。PW2 同意承租人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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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違反租約,科技園有權採取執法行動,但科技園亦希望能儘量給
C 承租人提供方便。一般牌照最長是 5 年,科技園批出牌照給那些公司 C
一定要和承租人的業務和租契有關連,而輔助業務(ancillary services)
D D
都要是支持承租人的主體業務。科技園同意牌照的追溯期是希望能糾
E E
正承租人違規的情況。科技園得悉有違規的情況會向承租人澄清,如
F 果對方承認,便會叫他們補救修正,如果對方沒有補救行動,便會執 F
法。承租人在申請牌照時要付$7,000 費用。PW2 同意科技園在一定程
G G
度上是「以和為貴」。
H H
31. PW2 說每年科技園都會對處所有定期巡查,而 5 月 4 日
I I
那次是有預約,並不是突襲。2020 年 4 月 28 日,科技園職員巡查處
J J
所,亦有報告記錄(P91)。科技園收到有人查詢承租人違規的投訴
K (P87),因此科技園在 3 月尾便向蘋果印刷發出書面信要求澄清。 K
L L
32. PW2 說 5 月 4 日的預約巡察是由地政署主導。
M M
33. D3 代表蘋果印刷回覆電郵,態度合作,而巡查時 D3 的名
N N
片顯示他是壹傳媒管理服務的主管。科技園一向都是以 D3 為聯絡人,
O O
因此文件上都以 D3 為聯絡人。PW2 說她根據 D3 的描述,壹動畫是
P 以分判營運商(contractor operator)運作,沒有永久性佔用 8 號處所 P
地方,因此 PW2 認為不用申請牌照,在租務上沒有牌照要求。
Q Q
R PW3 胡文浩 R
S S
34. 他的修訂後的口供以第 65B 形式呈堂為 P833。他在 2011
T 年加入科技園,2018 年升任高級經理(發展)。2011 年至 2014 年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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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身為發展經理的 PW3 其中的一項職務是根據工業邨程序手冊(IE
C Procedural Manuel),每 5 至 6 個月巡查一次,以了解承租人公司的 C
業務,留意水牌上公司名稱、廠房運作、員工數目,了解該公司有沒
D D
有分租和僭建物,從而查看有沒有違反租契的條款。每次巡查後他會
E E
撰寫報告作紀錄及向上級滙報。2011 年 11 月 30 日,他和邨主任雷作
F 枝(CC Lui)到蘋果印刷在 8 號處所的廠房巡查。對方接待者是蘋果 F
印刷的設施經理(Facility Manager)章建勝(章)。
G G
H H
35. 在庭上,PW3 補充說當日章在地下接待他們,先到 5 樓
I 再經樓梯向下行到 1 樓,中間樓層並沒有進入內巡查。PW3 說他們要 I
得到章的同意才能入內查察。章亦不准他們在樓層內拍照。PW3 認為
J J
可能有些地方較「敏感」,認為要尊重對方。
K K
36. PW3 知道定期巡查的目的及科技園的權力,但同意他的
L L
巡查有點被動,確認報告並沒有準確反映巡查的情況,因為當日他們
M M
並沒有到 2 樓到 4 樓巡查,只在樓層的門口目測。他不知每層的面積
N 多大,同意有可能被誤導。章提供處所內員工的人數約為 1,300 人。 N
O O
37. 在盤問下,PW3 同意他有時在其他承租人的公司,亦有
P 不讓他們進入某一地方巡查,有時亦不准拍照,但這並不普遍。PW3 P
是根據 IE 手冊來查察地方。PW3 說在 11 月巡查那一次,他們不獲准
Q Q
進入 2 樓至 4 樓的地方,對方說「唔俾入」。PW3 承認那次的巡查報
R R
告有些內容並不準確,亦沒有記錄一些地方不准巡察的事件,PW3 只
S 是以目測來看處所內營運的情況。 S
T T
PW4 古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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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他在 2014 年入職科技園,2016 年升為發展經理,處理租
C C
戶租契的事宜,亦要確保租戶不會違反租契。一般而言,他們會在一
D D
星期前預約,而一般在 5 至 6 個月便巡查一次,這包括承租者的業務
E 水牌和公司運作。 E
F F
39. PW4 參與 2015 年 5 月 20 日、11 月 25 日、2016 年 6 月、
G G
12 月、2017 年 7 月和 2019 年 8 月 21 日在 8 號處所的廠房巡查。這 6
H 次巡察都是由蘋果印刷的章帶領,由 5 樓到地下,亦到印刷廠房「望 H
一圈」。PW4 記得章曾説 2 樓到 4 樓是記者編輯的地方,通常不會進
I I
入巡查,只會在樓層外圍窺望。
J J
40. PW4 在 2020 年 3 月得知有網媒就力高違反租契的查詢。
K K
科技園因此去信蘋果印刷要求澄清(信函 P82)。PW4 知道他上司
L L
Henry Lee 曾打電話查問,然後才出信。
M M
41. 2020 年 4 月 28 日 PW4 一行人等到 8 號處所巡查,有關
N N
報告是 P91,同樣是由章帶領。PW4 發現公司水牌有 3 間公司沒有持
O 牌,這包括蘋果慈善基金,後來獲知另外 2 間已經申請牌照,因此不 O
用跟進。期後 PW4 接觸 D3 要求把慈善基金從水牌移除。D3 是負責
P P
行政部門的主管,亦負責申請牌照的事宜。PW4 以往亦是接觸 D3。
Q Q
D3 的回應是他們公司會考慮「傾一傾」,並沒有應承實質行動。同樣
R 地,在這 4 月 28 日的巡查,由章帶領,章說 2 樓至 4 樓的工作地方 R
「有好多新聞敏感資料,不方便」。因此,PW4 等人並沒有進入 2 樓
S S
至 4 樓工作間。PW4 說雖然科技園有權叫 D3 立刻把慈善基金從水牌
T T
移除,但通常他們會以勸喻形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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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盤問下,他們巡查的目的是看看承租人有沒有運作,亦
C C
會記錄員工人數,看看有沒有僭建物。PW4 同意那次巡查除了水牌有
D D
蘋果慈善基金外,其他都沒有問題。每次巡查後都有調查報告,亦有
E 拍照。辯方提供一份在 2017 年 7 月 12 日(證物 D3P3)和一份 2019 E
年 4 月 9 日(證物 D3P4)的調查報告。辯方並沒有呈交這 2 個日子
F F
中間(即 2017 年 7 月後至 2019 年 4 月前)的其他調查報告。PW4 說
G G
有時候有些公司雖然未有批准得到牌照,但仍然在承租人地方運作,
H 通 常 稍 後 時間 承 租 人都 會 作 出牌 照 申請 , 而 科 技園 會 有 追溯 期 H
(backdate)。
I I
J 43. PW4 同意他曾打電話給 D3 叫後者從水牌移去慈善基金 J
的名稱,但他沒有記錄,只是向上司口頭滙報。PW4 說如果承租人有
K K
10%至 20%地方空置,他們未必會跟進。PW4 確認那 2 份調查報告
L L
(D3P3 和 D3P4)涉及駿盈街 8 號 2 幢樓宇。
M M
PW5 李偉堅 Henry
N N
44. 他在 2022 年 2 月的口供以第 65B 形式呈堂為 P834 及
O O
P834A。
P P
Q 45. PW5 在 2018 年加入科技園,擔任高級發展經理,主要職 Q
責是管理工業邨業務,包括廠房用地的例行巡查。就 8 號處所的事宜,
R R
他主要是聯絡蘋果印刷的 D3。
S S
46. 2020 年 3 月有網媒查詢 8 號處所有人違反租契,指稱力
T T
高以 8 號處所為註冊地址,而力高從沒有申請牌照。PW5 指示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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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古跟進,他以電郵把信件傳送給 D3。蘋果印刷在 4 月 9 日作出
C 回覆。4 月 27 日網媒再向科技園查詢 15 間私人公司,這包括壹動畫 C
工作室、蘋果速銷、Comitex Holding、Fog City Digital 等,這些私人
D D
公司都是以 8 號處所為註冊地址,但並沒有得到牌照。
E E
47. 2020 年 4 月 28 日 PW5 打電話給 D3 查詢,同日再向 D3
F F
發出電郵。PW5 和 PW4 同日到 8 號處所巡查。PW4 的巡查報告提及
G G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出現在水牌中,而這慈善基金並沒有牌照。後來因
H 應地政署的要求,PW5 向 D3 發出電郵,安排在 5 月 4 日再次巡查。 H
PW5 在 4 月 29 日已經看過 PW4 的調查報告。巡查在 D3 引領下進
I I
行。D3 告知 PW5 一行人那慈善基金只用來收信,並沒有運作。PW5
J J
指示 PW4 跟進慈善基金在水牌出現的事情,要求蘋果印刷把慈善基
K 金從水牌移除。他們沒有進入 1 樓至 4 樓地方巡查,只在門口外窺望 K
L
一番。 L
M 48. 2020 年 5 月 6 日,D3 回覆(P93)說那 15 間私人公司並 M
N
沒有在 8 號處所營運。壹動畫則因合約責任而需要在處所內運作,後 N
來在 5 月 19 日蘋果印刷的 Rosa Ho 以公司法律部身份,正式回覆(P94
O O
及 D3P5)科技園的查詢,其後在 6 月至 7 月期間,蘋果印刷為 Next
P Mobile 申請牌照。PW5 後來批准申請(D3P6 及 D3P7)。 P
Q Q
PW6 周達權
R R
S 49. PW6 是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證物 P835)。他在 1993 年 S
加入壹傳媒,那時上司是郭漢基。1998 年上司是丁嘉喻。1995 年敏
T T
鴻向當時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工地,那時 D1 是敏鴻及力高的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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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後來在 1995 年 10 月 24 日工業邨公司和蘋果印刷簽立租契(P-
C 13)。 C
D D
50. 1998 年 1 月 12 日,蘋果印刷的註冊地址改為駿盈街 8 號,
E E
同年 4 月 1 日力高的註冊地址亦改到這 8 號處所。
F F
51. PW6 說力高是 D1 的私人公司,主要處理由 D1 或其家人
G G
所使用的車船及住宅。D1 主導力高所有資金的去向。初時力高的辦
H H
公室在 8 號處所的一樓。Linda 是力高的職員,後來力高的業務增多,
I 開始聘請多一些職員,包括 Christie Chung 和 Evan Lau,而辦公室亦 I
搬到 4/F,以便使用較大的辦公室面積。壹傳媒集團行政部的 D3、K K
J J
Ma 和 Wing Lo 都幫手力高的事情。
K K
52. PW6 從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是壹傳媒的財務總裁,
L L
公司秘書(2016 年 6 月至 2021 年 7 月)及執行董事(2016 年 1 月至
M M
2021 年 7 月)。2001 年 10 月,蘋果印刷由壹傳媒全資擁有。PW6 從
N 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12 月,再由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 N
都是力高的董事。力高自從 1998 年已經搬入 8 號處所運作,但 8 號
O O
處所的水牌並沒顯示力高的名稱,力高亦全資擁有一些子公司,有些
P P
涉及海外投資。PW6 認為力高和其子公司的業務全部都和報業印刷
Q 沒有關係。 Q
R R
53. PW6 在 1996 年因另一董事郭漢基離任而頂替做力高的董
S 事,和以託管形式的持股。PW6 要簽了信託文件(declaration of trust)
, S
而 D1 是最終的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1998 年郭返回集團,因
T T
此 PW6 便暫停在力高的角色,直至 2016 年 1 月 PW6 再做力高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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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信託下的股東。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 PW6 把其信託股份轉到
C Mark Simon 名下。 C
D D
54. PW6 說由始至終 D1 都是力高的持有人,自然有關力高的
E 工作模式、開支及營運地點的最高決策者便是 D1。菲律賓藉的 Linda E
主要負責力高的會計工作。PW6 不知道為何 D1 要聘請外藉人士。
F F
Linda 的職位是 Assistant Finanical Controller,但力高並沒有正式的
G G
Financial Controller。後來 Anson Leung、Christie Chung 和 Evan Lau 相
H 繼加入力高。Evan Lau 原先是在壹傳媒管理服務工作,後來她辭職加 H
入力高。D3 則在行政上幫手處理力高的事,例如購買東西、車船維
I I
修。D3 當時是壹傳媒管理的行政部主管。D3 較 PW6 更早加入壹傳
J J
媒。D3 處理力高行政事情超過 10 年。PW6 不知道為何力高的公司名
K 稱不在水牌內。 K
L L
55. PW6 理解 D3 在處理力高的事情時會找 Mark Simon,而
M 有時 D1 亦會找 D3。D1 或 Mark Simon 會給 D3 指示。力高除了會計 M
N
的人員外,亦聘請司機、船長、船員及 D1 居所的家庭傭工,差不多 N
有 32 僱員。D3 負責有關的行政事務,包括 D1 居所內的 WiFi,車輛
O O
維修等等,差不多有 10 年多。
P P
56. 力高會計部的職員會準備文件,例如 purchase requisition、
Q Q
貨單以及支票給 PW6 批准及簽名。支票需要 2 人簽名。D3 簽名後會
R 再交給 Deputy CFO Dennis Hung 或 Mark Simon 簽。PW6 說 Mark R
S Simon 在力高有「話事權」,而他自己反而做後勤居多。Mark Simon S
是力高的總經理,指示力高會計部工作,是 D1 的助理,可說是 D1 的
T T
「左右手」,處理 D1 的私人事務。Mark Simon 會向 PW6 提出 D1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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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而 Mark Simon 亦直接向 D1 滙報。Mark Simon 亦會以老闆 D1
C 的名義指示 D3 工作。D3 的辦公室在 3 樓。 C
D D
57. 1999 年 D1 進行網上購物的舉措,於是成立了蘋果速銷旅
E 遊。蘋果速銷在 8 號處所有營運,但 PW6 不記得確實樓層,而這速 E
銷公司和報章印刷並沒有任何關係。網媒亦有報導蘋果速銷違規事宜。
F F
PW6 沒有主動跟進而不多久這速銷公司亦「執咗」。
G G
58. 證物 P882 是壹傳媒的行政及人事部在 2010 年 1 月 18 日
H H
的會議記錄,出席者包括 D3,而會議記錄副本給 4 人包括 PW6,地
I I
點在 8 號處所的 403 室。當中涉及行政部,第 14 項指出「將安排壹
J 週 sales support 搬入壹週營業部寫字樓,舊位將作影樓及 Dico’s 寫字 J
樓」。這證明力高大約在 2010 年 1 月從 1 樓到 4 樓。PW6 相信力高
K K
職員多了,文件存檔需要多些地方,因此有需要搬到較大地方。PW6
L L
亦確認那時 4 樓的平面圖(P836),力高佔用房間 430 室,而 430 室
M 內有 429 室是 Mark Simon 獨享的辦公室。相關相片可在 P721 顯示。 M
N
PW6 的辦公室同樣在 4 樓,而 D1 的辦公室在 2 樓,D3 則在 3 樓工 N
作。
O O
59. 根據 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 Ltd (NMMS) 在 2015
P P
年 7 月 1 日的人事結構圖表(P885),D3 作為行政部主管,他的副
Q Q
手有行政經理馬景光和採購經理 Mary Chau。D3 的部下有幫手處理
R 力高的採購,發出採購單。Maxhope Ltd 是 Next Media Group 的全資 R
S 附屬公司。1995 年 8 月,D1 以 Maxhope Ltd 主席身份申請租用 8 號 S
處所的土地,而 1999 年 5 月 25 日的租契(P26)當中列明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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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由 1995 年 10 月 24 日開始至 1997 年 6 月是$112,之後是差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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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3%。租契訂明承租人除非得到批准,否則不能以牌照或其他形
C 式令第三者佔用所批租的處所(見租契 P26B 段(11))。蘋果日報印刷 C
有限公司(蘋果印刷)是承租人,而他們為相關公司在申請牌照時亦
D D
有一份清單(Checklist,其中一例見 P22A)。
E E
60. 有關租契列明所批出工業邨地方的用途(見 P26 第 14 段,
F F
文件冊第 546-547 頁)以及附表二(上同,第 565 頁),附表二列明
G G
「土地用途」“The publishing and printing of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H using process as described in the Lessee’s application and supporting H
schedules……”
I I
J
61. PW6 指出 D3 作為行政部的主管,負責集團與科技園的聯 J
繫,而 D3 亦要處理向科技園申請牌照的事,例如證物 P75 便是 PW6
K K
代表 Element 5 Digital Ltd 同蘋果印刷所簽的牌照協議(日期是 2018
L 年 12 月 10 日),而牌照協議列明有關牌照是容許 Element 5 Digital L
M 作 為 持 牌 者 , 可 以 佔用 工 業 邨 處 所部份 地 方 “for the purpose of M
publishing and printing of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and ancillary
N N
services of the Licensee.” 協議亦訂明 Element 5 Digital 所佔用 8 號處
O 所的辦公大樓 4 樓 192 平方米,月租是$11,788.80(以每平方米$61.4 O
P
計算)(見協議附表(核心文件第 2 冊 1741 頁))。 P
Q 62. D3 在處理及向科技園申請牌照後,會以決議形式向董事 Q
R
局滙報,由各董事批核。承租人和持牌公司有一份協議,而雙方都要 R
向科技園簽一份承諾書(undertaking),承諾持牌公司只會進行出版
S S
和印刷報章及雜誌及相關事宜(例子可見於 P75)。同樣地,D3 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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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 19 日為 Apple Daily E-classified Ltd 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C (見 P68)而租金為$24,191.60(使用面積 394 平方米 x $61.40)。 C
D D
63. PW6 理解當集團需要為旗下的公司租用地方,集團便會
E 同科技園溝通,如果對方同意,集團便會申請牌照,和簽協議。行政 E
部主理這些事情,包括安排或搬移地方,以及申請牌照,準備相關文
F F
件等等。D3 便是主事人。
G G
64. Next Media Ltd 的董事局會存檔董事局的決議列明那間子
H H
公司或全資擁有的公司是持牌公司可以使用 8 號處所的地方。證物
I I
P60 便是其中一例。當中提及 11 間公司的牌照分別由 2009 年 5 月至
J 2011 年 4 得到 5 年期的牌照,另外亦有 12 間 subsidiaries 公司持有從 J
2009 年 6 月或 2011 年 4 月開始的牌照。有關決議的日期是 2012 年 3
K K
月 12 日有 7 名董事,包括 D1 簽署。
L L
65. PW6 說這些決議都有傳閱而各董事亦有簽名。D1 應該知
M M
道那些公司需要申請牌照。由始至終,PW6 知道力高並沒有申請牌照。
N N
PW6 不知道原因,但認為應由 D1 或其他董事決定。
O O
66. PW6 重申他為力高做後勤工作,例如簽支票及批核一些
P P
支出,而員工的出糧支出是由他批准,然後由 NMMS 人事部跟進,
Q 大多是自動轉賬。就涉及力高的支票,D1 可以一人獨自簽支票。除 Q
他外,PW6 都要和另一人一共簽支票。很多時那人是 Dennis Hung 或
R R
Mark Simon。力高的會計由 Linda 負責,她會準備文件,例如 purchase
S S
order、purchase requisition、invoice 和相關支票,然後交給 PW6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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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交給另一人簽。Linda 會直接向 Mark Simon 滙款。PW6 負責
C 寫 Linda 的周年表現評核告一部份。 C
D D
67. PW6 同意在不同相關時段力高是 22 間公司的秘書公司。
E 當中 D1 和 PW6 是 11 間公司的董事(見承認事實 P1 第 25 段)。PW6 E
說是 D1 叫他擔任這些公司的董事。他亦是一些公司的信託形式股東,
F F
部份原因是 PW6 接手了姓丁上司的職位,因此 PW6 在公司更改地址
G G
文件上簽名。文件是集團的 corporate affairs 同事準備。
H H
68. PW6 說由於媒體報導力高及一些公司在 8 號處所運作,
I I
Mark Simon 指出要把這些公司全部搬出。D3 負責找地方,然後把這
J 些公司的註冊的地址更改。PW6 知道因 Mark Simon 的指示,所以力 J
高提供秘書服務。這些公司和報章印刷沒有關係。Mark Simon 的指示
K K
理應得到 D1 的同意。
L L
69. 力高的董事會議記錄(P293)(日期 2012 年 3 月 9 日)
M M
有 D1 的簽名。PW6 及公司秘書 Cat Wong 亦有簡簽以確認會議內容。
N N
70. 證物 P300 是另一份力高董事會議記錄。PW6 是其中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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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D1 是主席。會議記錄涉及 D1 居所的 2 年期租約。PW6 並不知道
P P
為何力高負責為 D1 的居所簽租約,但這是平常的做法,畢竟 D1 是
Q 力高的老闆。PW6 亦確認支付租金給嘉道理(Kadoorie Estates Ltd) Q
的支票。有些支票是由 PW6 和 Dennis Hung 簽的(P469)。證物 P649
R R
列出由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總共 56 筆支付給
S S
Kadoorie Estates Ltd 的款項,大部份由 D1 在滙豐銀行和上海商業儲
T 蓄銀行的私人支票戶口付給 Kadoorie Estates;7 張由力高的支票戶口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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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2016 年 7 月 21 日、8 月 19 日、2017 年 8 月 4 日、11 月 16 日、
C 2018 年 1 月 24 日、2 月 1 日、2020 年 1 月 8 日)。有些支付項目則 C
沒有支票副本。在 2020 年 8 月和 9 月,有 2 項特別地則以 ‘Inward
D D
interbank fund transfer’ 形式由 2 間公司(Best Combo Ltd Taiwan Branch
E E
和 Lais Hotel Properties Ltd)支付。最後一項涉及的款項是$890,398。
F 這和以往的支付金額相差很大。力高的支票顯示支付金額由 F
$97,294.50 至$266,600 不等。Linda 會準備支票給 PW6 簽,但 PW6 不
G G
知道錢的來源。
H H
71. 根據力高的 2015/16 報稅表(P311),力高報稱主要業務
I I
是提供管理服務及資產投資及管有(provision of management services
J J
and asset and investment holding)。在 2015/16,估計虧損(adjusted
K loss)為 9 百 24 萬多,但員工和董事支出在 2016 年則達 6 百 33 萬 K
L
多。報稅表由 K P Law & Company 提供,當中力高支付租金在 2015 L
年為$115,843,而在 2016 年為$237,811。
M M
N
72. PW6 說由於力高佔用 8 號處所地,所以蘋果印刷會計部 N
會照樣計租。PW6 理解力高交租的安排一早便有,其他佔用處所的公
O O
司都要交租,但大家沒有租約。租金是由測量師估算,以呎數乘當時
P 租值計算。PW6 不知道向相關公司計租和收租是誰的主意。PW6 估 P
Q 計力高搬到 4 樓時,辦公室面積大約是 640 多平方呎。 Q
R 73. PW6 說力高在 1988 年成立,主要業務是顧問管理服務和 R
S 投資,力高有子公司涉及在台灣的業務。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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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就涉及力高的開支,Linda 會準備文件和支票。PW6 簽了
C 支票後,Linda 會交到 Dennis Hung 或 Mark Simon 加簽。PW6 亦確認 C
一些由 D3 批核的支出付款單據,而由 PW6 加簽那些支出涉及 D1 住
D D
所內的 WiFi 費用或 D1 遊艇上的 AED 設備。NMMS 的採購經理 Mary
E E
Chau 亦會幫手準備文件。
F F
75. 在相關年份,每個月尾 Linda 都會準備一份詳細財務報表,
G G
而有一些較顯眼的項目則會給 D1 過目,好讓 D1 知道力高的支出。
H PW6 不知道為何 D1 不以 NMMS 簽 D1 住所的租約。 H
I I
76. PW6 確認一些由他發給 D1 的電郵(P837),涉及每月有
J 關力高的較重要的支出。有關時段由 200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 J
但並不是每個月的電郵他都能提供。PW6 重申實則上他每個月都向
K K
D1 發出相類似的電郵,用以提醒 D1 有關力高的重要開支,而電郵的
L L
副本會發給 PW6 當時的上司 Stephen Ting。
M M
77. PW6 說這種每個月的滙報是依據 D1 的要求而做。這任務
N N
由 PW6 負責,當中涉及的資產全部屬於 D1,而電郵的第 2 部份的支
O 付費用或款項則寫明是私人支出(personal expenses)。PW6 並不知 O
道金錢的來源,例如在 2008 年 12 月,力高支付$172 萬的薪金給 D1
P P
的家人,而信用卡等支出是$49 萬,海外旅遊是$22 萬,在香港和台
Q Q
灣的支出是$111 萬,遊船支出$18 萬,顧問費$36 萬,甚至包括貨幣
R 兌換的損失$20 萬。這電郵的第一部份涉及金額較大,包括購買台灣 R
S 股票$1,540 萬,買地$4,140 萬,貸款$1,800 多萬,為在巴黎住所的裝 S
修$700 萬,甚至捐款$1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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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PW6 說由於一些月份的電郵沒有列出來或找不到,因此,
C 他不能把每個月的報表都印出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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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PW6 說在 2009 年 9 月 19 日,D1 在收到 PW6 的報表後,
E 曾電郵給 PW6 有關 D1 女兒 Jade 的一些款項數額。D1 說:「I just E
want to clarify that whether money to Jade is 0.5M but not US$50,000 as
F F
。PW6 在 9 月 21 日回答 D1,解釋給 Jade 的 HK$500,286
Mark told me.」
G G
可分為 2 個部份。PW6 亦提到由於 Mark Simon 的建議,把 Jade 的
H HK$111,946 信用卡費用當作業務開支。 H
I 80. 在 2010 年 6 月力高的報表中,PW6 列出一筆$389 萬給 I
J Best Combo 的費用。Best Combo 亦是 D1 的私人公司。一筆$90 萬以 J
購買藝術品的費用,以及支付 Mark Simon 從 2009 年 8 月至 2010 年
K K
5 月的$44 萬費用。D1 的私人支出則達$204 萬,包括支付給 D1 家人
L L
的費用。PW6 說 Mark Simon 不是每個月呈交文件報銷支出,而是在
M 一段時候才把單據交給 Linda。在 2011 年 8 月,PW6 報告了有 3 項捐 M
款總數是$600 萬,有 3 個不同的收款人。PW6 不知道捐款有沒有扣
N N
稅。在這報表,PW6 在 D1 的私人支出包括$24 萬支付力高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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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提及$1,500 多萬的預支給 Chartwell Ltd。這公司亦是 D1 的私人
P 公司。 P
Q Q
81. PW6 說後來這種每月報表內的項目都會有較為仔細的分
R 類,例如在 2019 年 6 月的報表,當中 D1 的私人支出便包括力高的職 R
工支出$38 萬,和力高的辦公室支出$14 萬。PW6 說力高沒有人事部,
S S
因此 NMMS 會代勞,例如力高聘請 Christie 鍾曉君(鍾),而鍾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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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檔案封面是寫上「Next Media Group」
,而鍾的「Staff Requsition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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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作為主席的 D1 簽名,交付給集團的人事資源部處理(P888,文
C 件冊第 14250 頁)。鍾的職責包括把相關的物業、藝術品、畫作、藏 C
酒、傢俬作出記錄和購買保險。她的職務亦包括 Next Media Animation
D D
Ltd 的會計工作(P888,文件冊第 14252 頁)。
E E
82. PW6 理解那些藝術品、傢俬等都屬於 D1 私人擁有。
F F
G 83. 證物 P359 是安盛保險所發出的力高僱員保險(2020 年 1 G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列明地點是 8 號處所和嘉道理道 81
H H
號,而內裡包括助理財務總監、會計、廚師、船長/副船長、水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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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員,甚至有一名駐守台灣的項目總監。
J J
84. 2020 年 3 月 13 日有網媒報導蘋果印刷在 8 號處所違規的
K K
情況(P1 承認事實第 70 段)。科技園向 D3 發出信件查詢。PW6 說
L Mark Simon 和他商談,亦向內部法律部查問,打算把力高的註冊地址 L
更換到另一處所。Mark Simon 說老闆(即 D1)同意這樣做法。3 月
M M
23 日,PW6 簽名同意把力高的註冊地址改到一間會計師樓,事後 D3
N N
和 Mark Simon 尋找辦公室,最後把力高的實體辦事處亦搬到官塘的
O 創紀之城。 O
P P
85. 跟着 D3 以 <
[email protected]> 的電郵地址
Q 和 P&T Corporate Consultants 的 Joanna Wong 以電郵接觸(P783), Q
而最後決定以 P&T 的地址作為力高的註冊公司地址。D3 亦叫力高的
R R
員工 Evan Lau 把 6 間公司從名單剔除。
S S
86. PW6 不 知 道 為 何 Evan 不 用 力 高 的 電 郵 地 址 而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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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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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020 年 3 月,PW6 認為 Mark Simon 得到 D1 的同意和批
C C
准,把力高的註冊地址搬到灣仔駱克道。有關的更改在 3 月 27 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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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 E
88. 在辯方沒有反對的情況下,控方呈上一份內部法律意見的
F F
電郵(P811,第 18 文件冊 10929 頁)。電郵的日期是 2020 年 3 月 23
G 日,由集團的法律顧問 Rosa Ho 發送到 Mark Simon 的 2 個電郵地址 G
<
[email protected]>和<
[email protected]>。證人不知當中
H H
的<tw>是否指台灣的地址。這電郵觸及科技園對力高調查的影響。法
I I
律顧問的處理方法是要極小心處理(extreme care),不要披露力高的
J 運作地址,而收件人只是 Mark Simon 沒有其他。Mark Simon 在同日 J
則轉寄給 PW6。科技園的 Helen Chung 在 3 月 30 日向 D3 查問(P812)
K K
附上科技園的信函,要求蘋果印刷在 2020 年 4 月 10 日前回覆。D3 把
L L
這電郵轉寄給 PW6、Mark Simon,副本給 Rosa Ho 要求草擬回覆。D3
M 亦負責安排科技園人員的實地查察(P813)。從 Mark Simon 和 D3 有 M
N
關註冊地址的電郵內容(P795),可見他們內部認為應該把有關公司 N
搬遷,而就相關的租金作出比較。
O O
89. PW6 在 2020 年 3 月 20 日在一封電郵(P795)向 Mark
P P
Simon 指出 ,“It may be good though to have a physical office where we
Q Q
do not need to worry about the challenges from anyone that the
R arrangement is a sham ……” PW6 所說的‘sham’(假局或假象)是 R
指力高仍在 8 號處所內營運,因此不能說沒有運作。而他們所提及的
S S
‘Risk’(風險)是指科技園可能採取的法律行動,這包括罰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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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因此他們決定實則上把力高的辦公室搬到一間商業中心,而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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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問價(見電郵 P795),最終取用了 P&T 的報價和地址。力高的
C 公司註冊地址,在 2020 年 5 月 11 日轉到官塘創紀之城(見公司文件 C
Form 1(d))(P890))。申請人是 PW6,而業務性質仍然是顧問和管
D D
理(consultancy and management)(第 20 文件冊第 14358 及 14361
E E
頁)。PW6 重申力高在 1998 年已經在 8 號處所營運,而在 2020 年 5
F 月才搬到官塘,而 PW6 的理解是由此至終力高都沒有和報章印刷有 F
任何關係。PW6 在 2020 年 5 月辭去力高的董事職位。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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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在盤問下,辯方向 PW6 展示一些壹傳媒的年報 D1P1-
I D1P11A,以及公司的內部架構。D1 是主要股東。在 1999/2000 的年 I
報已經記載 PW6 是高層管理人員。當時集團有部份未上巿,有部份
J J
已經上巿。上巿那部份需要披露關連交易,但如果涉及款項不多,上
K K
巿部份亦不用披露關連交易。核數師會和他們商討而 PW6 通常都沒
L 有意見。D1 在初期曾以力高持有 Next Media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L
M
(NMIHL) 49%的股權,而 D1 亦貸款 2 億給公司。在初期,Apple Daily M
並不是上巿公司,仍然是 D1 的私人公司,而每間子公司都要支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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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給集團。PW6 同意蘋果印刷大部份的資金由 D1 提供。PW6 並不知
O 力高是否幫蘋果印刷在財政上做擔保。PW6 不能確認由開始至 2020 O
P 年,力高和蘋果印刷都以同一地址運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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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PW6 同意集團那些上巿部份和未上巿部份有業務合作。
R PW6 亦相信 8 號處所的建築費達數億元,而大部份由 D1 提供。後來 R
S D1 亦借出 7 億元給未上巿的公司,而集團則以股票來償還或替代。 S
根據有關文件,力高在 2011 年 9 月 10 日把蘋果印刷的 49%持股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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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 Digital Ltd 架構。PW6 同意在 2001 年之前,D1 不定期向壹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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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資金,但他不知多少。PW6 不清楚部份財務擔保由力高負責,但
C PW6 認為力高的業務並不是印刷和出版事業有關。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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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PW6 記得在 2018 年有一次涉及大股東貸款,D1 叫 PW6
E E
找 Mark Simon 作有關安排。
F F
93. PW6 亦提供了一些他給 D1 的電郵由 2009 年 1 月 23 日至
G G
2020 年 3 月 23 日(P837)。電郵的主題是某月份的開支,當中涉及
H H
2008 年 12 月、2009 年 8 月、2010 年 6 月、2011 年 8 月、2012 年 2
I 月、2013 年 2 月、2014 年 4 月、2015 年 3 月、2016 年 10 月、2017 年 I
6 月、2018 年 1 月、2019 年 5 月和 6 月、2019 年 7 月、2019 年 10 月、
J J
2020 年 1 月及 2 月的每月開支滙報。PW6 直接向 D1 滙報每月較重要
K K
的支出,這包括 D1 的私人及其家人的開支,而 D1 亦間中有所查問
L 和回覆。在 2009 年 9 月 21 日的電郵中,PW6 特別提及 Mark Simon L
就 D1 付款給 D1 女兒總共港幣 50 多萬的歸類,當中列出不少 D1 的
M M
私人支付,包括捐款、旅遊支出,車輛及船隻維修,在外地包括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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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巴黎的私人住宅的支出和支付給家人的津貼及薪金、信用卡支出、
O 購買藝術品,甚至給 Mark Simon 支出的補貼(其中一例是在 2010 年 O
6 月中涉及 2009 年 8 月至 2010 年 5 月的 44 萬)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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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另一方面,PW6 並不知道 D1 股票交易的資金來源,當中
R 涉及不少股權轉讓,和不同公司包括壹動畫和其台灣支部。壹動畫的 R
台灣支部只使用集團的辦公室及支援服務。而壹動畫亦要支付租金和
S S
服務費用。PW6 知道壹動畫有經常性虧損,最後 D1「用自己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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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壹動畫而再由後者提供動畫服務給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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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5. PW6 不知道為何 D1 要收買一間虧本的公司,亦不知道為 C
何要現金收購。PW6 知道在私有化後,D1 仍然要不斷注資到壹動畫
D D
業務。但 PW6 不知道是否由力高安排注資。他亦不知 D1 在台灣的投
E E
資。他知道力高需要交租給集團。D1 曾經和集團有一份顧問合約,
F 從 2015 年 4 月作為集團業務戰略顧問,酬金為$1。PW6 不知道為何 F
有這安排,D1 的董事酬金並不高,在 2005 年和 2006 年是 200 多萬,
G G
另外有嘉道理 81 號那租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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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96. 在力高違規事件曝光後,PW6 得到 Mark Simon 的同意, I
決定不單把註冊地點更改,亦把力高的實體辦公室搬出 8 號處所。
J J
K 97. 在 D3 的盤問下,PW6 在 1993 年加入壹傳媒集團,在 1997 K
L 年 12 月至 2020 年 4 月升為高級財務總監(庫務及物流)。PW6 負責 L
向銀行籌措貸款。他會在集團的核數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列席
M M
會議,亦會向委員回答問題,之後集團會發表集團財務報表。PW6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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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被委任為蘋果印刷的董事,壹傳媒的秘書及執董以及壹
O 傳媒的總財務主任(Chief Finanical Officer)。 O
P P
98. PW6 同意作為執董,他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亦要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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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負責。而上巿規則亦要對執董有其法定要求,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
R 依歸。PW6 稱他有盡力去做。在他認知下,不會做欺詐行為。蘋果印 R
刷在 2003 年至 2020 年主要負責印刷,包括報章和雜誌,如飲食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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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集團的業務亦推展到電子數碼的範疇,包括網上平台新聞,如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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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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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9. PW6 同意他以 NMMS 的高級管理層身份得到公司的房屋 C
津貼,這亦是稅務安排。
D D
E 100. 當 PW6 升職到 CFO 時,他要幫忙處理行政部的工作,而 E
F
D3 亦會向他滙報。PW6 說在集團架構上,他並不能說他是 D3 的直 F
接上司。D3 會在重大事情向 PW6 滙報。PW6 負責 D3 的工作表現評
G G
核。PW6 認為在一些事項上 D3 可獨立行事,不用向他取指示。D3 管
H H
轄數部門,包括行政部、樓宇運作部(Building Operation Department)
、
I 保安和採購部。辯方指 D3 可算是「大打雜」,工作性質可說繁瑣, I
D3 不會參與集團的營運決策,亦沒有制定財務政策。營運決策最終
J J
由董事會集體定案。PW6 同意在集團年報內,D3 並不是屬於高級管
K K
理層。PW6 亦同意 D3 是工作盡責的人。PW6 總體上對 D3 工作表現
L 是滿意的。PW6 亦知道 D3 有聽力問題。2019 年 D3 需要植入電子耳 L
窩,2020 年亦有涉及心臟的手術。PW6 認同 D3 並沒有任何專業資
M M
格,但有大學程度。D3 當遇到法律問題會找 PW6,或找集團法律部
N N
門,不會「自把自為」,亦不會自行回答外間的質詢。
O O
101. PW6 同意力高的採購政策是跟循集團的做法,這包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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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就 D1 居所的支出。有時 D3 在表格簽名後,PW6 便簽名作實。D3
Q Q
在力高幫手處理 D1 私人生活需要的事情。其他人如 KK Ma、Wing
R Lo 都會幫手。PW6 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例如有支票和索取支票表 R
格(cheque requisition)才會簽支票。由於是支付 D1 的私人支出,PW6
S S
認為用力高出數是合理的,但 PW6 是在事後才被要求簽票和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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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PW6 每月向 D1 滙報 D1 的私人支出時並不需要通知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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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2. PW6 是在 2016 年升職至 CFO 才開始幫 Stephen Ting 處 C
理 8 號處所內牌照事宜,但 D3 一直都是和科技園聯絡。D3 並不是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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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個別公司的營運,而申請牌照的決策,亦不是 D3 的範疇。PW6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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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製作動畫的詳細流程,他亦不清楚集團和其他公司的框架協議。
F 台灣分公司的在香港佔用辦公室地方都要交付租金。 F
G G
103. 辯方指出 Christie Chung 的薪金是由力高支付,而人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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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表格和集團所用的大致一樣(P888)
。PW6 亦會簽發力高的支票。
I PW6 記得大部份員工的薪金是自動轉賬,但 Mark Simon 則收支票。 I
力高會幫其他公司,包括 Next Media Animation 做會計賬目。PW6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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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力高的僱員,亦要遵守集團的紀律守則。力高亦有子公司在台灣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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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Mark Simon 曾叫 PW6 對力高一些職員做表現評核,但 PW6 並不
L 知道那員工仔細的日常工作表現。PW6 同意力高用壹傳媒所用的文 L
件範本,例如 staff requisition form 聘請員工,亦用那些表格安排出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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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自動轉賬。PW6 同意力高可說是實際上提供支援後勤服務給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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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 Animation。這亦是那框架協議所提及的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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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PW6 同意 8 號處所的大樓內有不少屬於 D1 的藝術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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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辯方指這是 D1 為了提升 8 號處所內的體面,但這些藝術品的展
Q Q
示並沒有得到董事會批准。藝術品的展示時段和類別,亦不是集團的
R 決定。集團並沒有為 D1 的藝術品買保險。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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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020 年 3 月初 Mark Simon 找 PW6 討論有關力高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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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問題,他們亦諮詢內部法侓顧問。大家決定把力高的地址轉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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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會計師樓。Mark Simon 叫 PW6 處理這事。2020 年 3 月中,他們得
C 到 P&T 會計師樓的報價。3 月 23 日集團把總共 24 間公司包括力高轉 C
改註冊地址。PW6 說 Mark Simon「話要轉」。這 24 間公司都是 D1
D D
的私人公司。PW6 理解 Mark Simon 有權處理所有 D1 的私人事務。
E E
PW6 相信 Mark Simon 亦是執行 D1 的指示,和代表 D1 處理 D1 的事
F 務。PW6 知道 D1 並沒有反對轉換註冊地址的事。 F
G G
106. PW6 簽支票支付涉及的費用,亦安排呈交公司註冊地址
H H
更改通知書(P112)。辯方提及 Rosa Ho 的法律意見(電郵 P811)。
I PW6 曾和 Mark Simon 商談,同意把有關公司的註冊地址更改。PW6 I
不記得他和 Mark Simon 在那處商討,但如果在 Mark Simon 的辦公室
J J
內則主要是談及 D1 私人公司的事。這樣的商談在 2020 年 1 月至 3 月
K K
大約有 10 次以下。
L L
107. PW6 說他在電郵所言的‘sham’是指有關公司的實體辦
M M
公室和註冊地址都要全部更改。Mark Simon 同意 PW6 的想法,以免
N N
有任何風險。PW6 亦在 2020 年 4 月向外間律師樓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O 以回應科技園的查詢。外聘律師草擬了回覆。PW6 對此並沒有意見。 O
最後在 2020 年 4 月 9 日由 D3 簽發回覆給科技園。PW6 自己並沒有
P P
主動要求找外聘律師草擬回覆。
Q Q
R 108. 2020 年 4 月 28 日,科技園向 D3 查詢 15 間公司是否在 8 R
號處所運作(P90)。D3 在 5 月 6 日向科技園指稱除了壹動畫工作所
S S
有 15 間都沒有在 8 號處所運作。壹動畫因工作關係作為集團的
T T
business contractor,則被容許在處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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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9. 在覆問時,PW6 重申他從 2016 年至 2020 年負責力高事 C
務。在集團內,每個主管例如 COO、CFO 都會「戴幾頂不同的帽」。
D D
PW6 知道集團有 nomination committee,而經過委員會的同意,再經
E E
董事會批核,這才確定那些 CEO 或 CFO 的範疇。力高在 1988 成立,
F 而蘋果印刷則在 1995 年成立,這 2 間公司共用同一地址。PW6 相信 F
在香港和台灣壹動畫主持人是 D1 和總經理 Mark Simon。PW6 提及
G G
一份蘋果印刷的會議記錄(D3P48),而當中明言有 12 間公司,包括
H H
Apple Daily Ltd 得到科技園批准發出 4 年(由 2009 年 6 月 1 日開始)
I 的牌照。蘋果印刷亦會作出相應的承諾(undertaking)。PW6 認為行 I
政部應該清楚那些公司需要向科技園申請牌照。PW6 說因為一向力
J J
高都沒有申請牌照,所以集團只會繼續這做法。PW6 相信這是 D1 作
K K
為大股東的意思。2020 年 5 月 4 日,D3 得到 Rosa Ho 的建議回覆科
L 技園的查詢,聲稱 15 間公司都不在 8 號處所運作(D3P57)。 L
M
PW7 羅家坪 M
N N
110. 他是一間會計師事務所的負責人。他的 2 份在 2022 年 2
O 月 17 日和 3 月 3 日的口供以第 65B 形式呈堂為 P875。 O
P P
111. 由於人脈關係,在 2007 年 PW7 得到為力高及力高子公司
Q Q
Best Combo Ltd 的審計工作直至 2020 年。PW7 主要聯絡力高的 Linda
R Mendoza 及 Anson Leung。PW7 因應提交令而交出相關的審計文件 R
(P875)。PW7 同意由始至終力高的主要業務是提供管理服務,以及
S S
資產和投資的事宜。PW7 的事務所職員曾經到 8 號處所實地做審計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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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PW7 就不同年份的力高的財務報告作出解釋。他們依賴力高員
C 工提供管理流程,存款和現金流程的資料。 C
D D
112. PW7 說由於力高長期虧損,D1 和另一董事丁家裕會簽署
E E
「承擔信函」(letter of support)(P330 便是一例),目的是表示縱
F 然有虧損,股東會為力高提供財政支持,使力高可以繼續經營。稅務 F
局亦不會向沒有利潤的公司每年發出報稅表,因此虧損的公司便每 4
G G
年報稅一次。力高就 2013-2016 及 2017 至 2020 年的審計工作是一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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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I I
PW8 吳世熙
J J
K 113. 他是測建行的首席顧問,而辯方不爭議 PW8 的專家證人 K
L 資料和身份作供。PW8 確認他 2 份專家報告(P876,中譯版 P876A L
及 P877,中譯 P877A),其目的是計算力高佔用 8 號處所的實用面
M M
積及巿值租金。
N N
O 114. 在盤問下,PW8 同意一個地方的租值會因地區性和周遭 O
環境所影響。PW8 認為力高所佔用的地方租值比較類似的地方是九
P P
龍灣和觀塘。兩處都可作為替代選址。PW8 所提出的巿值租金只是一
Q Q
個理論上的數額。本案涉及的面積大約是 1100 平方呎,而他的報告
R 只會考慮一個租客租用千多呎的寫字樓所要付出的租金。 R
S S
115. 其他 35 名證人(PW9 至 PW43)的口供則以第 65B 形式
T 呈堂(見控方陳詞第 20 段及附件 3 及 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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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6. 控辯雙方同意把這些以 65B 形式呈堂的口供以摘要形式 C
作為參考之用。
D D
E PW9 周建基 E
F F
117. 他是栢廸企業顧問(P&T)的東主,在 2020 年 3 月 21 日
G G
至 23 日,24 間包括力高的公司,以 P&T 為公司註冊地址,每間收費
H $2,000。這 24 間公司並沒有在 P&T 有任何實則運作。所檢獲的電郵 H
I
顯示 D3 和 PW9 的下屬 Joanna Wong 的商議。 I
J J
PW10 陳鈺研
K K
118. 她是盟諾商務服務(BMC Services)的事務經理。他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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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創紀之城 5 期 15 樓營運盟諾商務中心(Jumpstart Business Centre)
。
M M
馬景光在 2020 年 4 月 15 日把力高的商業記副本交到 Jumpstart,後來
N 馬景光要求較大的辦公室,於是搬到 19 樓。該辦公室可容許 4 名註 N
冊使用者。馬景光為聯絡人而該辦公室的使用者為梁健偉 Anson、鍾
O O
曉君 Christie、劉麗芬 Evan(力高的僱員)。鍾曉君亦登記為壹動畫
P P
工作室的聯絡人。
Q Q
PW11 李愷恩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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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她是成記裝運的秘書。成記的其中一個客戶便是壹傳媒管
T 理服務公司。成記曾為力高搬運東西,而力高亦曾為壹傳媒管理找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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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2 蕭光照
C C
120. 他是成記裝運的一名司機,在 2020 年 5 月 11 日和 5 月 14
D D
日他把一些枱椅、電腦等東西由 8 號處所搬到創紀之城。
E E
F
PW13 徐孟飛,PW14 郭惠敏,PW15 鍾卓龍,PW16 葉詩勵及 PW17 F
李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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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21. 他們是保險業務人士,為力高及其他公司安排和處理保 H
I
單,包括僱員意外保險、涉及力高的車輛保單、遊艇保單。PW17 李 I
曾到訪力高在 8 號處所的辦公室。該處並沒有力高的標示牌。力高通
J J
常以支票形式付保費。2014 年至 2020 年,力高透過 PW17 的萊達保
K 險向 7 間保險公司投保。萊達會向力高發出信函確認續保的事情。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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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8 梁穎芝
M M
N 122. 她是科馳有限公司經理,從事船舶柴油零售生意。2018 年 N
開始,她和力高船艇 LISA 的船長聯絡,和提供原料。入油後她把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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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傳真給 D3。
P P
Q PW19 黃詠梅 Q
R R
123. 她是海安安全用品公司的秘書。該公司是一種救生笩的香
S S
港獨家代理。她和力高的聯絡人是黃先生,電話 29908300,地址是 8
T 號處所。2018 年至 2020 年,海安 3 次為力高的 LISA 船艇上的救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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笩進行年檢完成後,海安會把發票、檢驗書等寄至 8 號處所的黃先生,
C 發票的客戶是力高。 C
D D
PW20 杜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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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24. 他是合興機器工程的東主。2020 年 6 月他應船長福哥的 F
要求到一般編號 34886 船艇檢查發電機。PW20 知道那船艇是黎智英
G G
使用。他把報價單傳給 D3。2020 年 7 月 30 日在完成工作後,有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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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支票存入合興機器的銀行戶口作為清付維修工程費用。
I I
PW21 李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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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25. 他是 MTU 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戶服務專員。MTU 從事船 K
舶引擎零售及零件維修。大約從 2010 年開始,MTU 和力高有 5 次交
L L
易。力高的地址是 8 號處所。有關交易主要是維修 LISA 遊艇(編號
M M
34886 ) 。 力 高 的 聯 絡 人 是 D3 , 電 郵 地 址 是
N <
[email protected]>。他沒有和對方相見。MTU 主要和 N
O 船艇 LISA 的姓羅船長聯絡,船長叫 MTU 把維修合約報價單、發票 O
等發給力高,地址是 8 號處所。而相關人士是 WK Wong。力高在存
P P
賬到 MTU 後,MTU 便會開始工程,完成便把收據正本寄給力高。
Q Q
R
PW22 鄭瑞芬 R
S S
126. 她是迅達五金機器廠的保養部經理。迅達主要承辦消防工
T 程,和壹傳媒有超過 10 年的生意交往,負責蘋果日報大樓的消防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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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後來迅達亦承接對方轉介的遊艇消防工程。對方要求迅達把文件
C 發給力高。2017 年至 2020 年期間,迅達每年為 LISA I 船艇(編號 C
34886)和 LISA II(編號 39246)進行年度消防例行檢查,總共 4 次。
D D
E E
127. 迅達把報價單發給力高。檢查工程完成後迅達把證書及發
F 票寄給力高,地址是 8 號處所。迅達收到力高的支票後把收據寄給力 F
高。
G G
H H
PW23 黃鏡波
I I
128. 他是永明遊艇廠的東主,永明主要業務是維修及翻新遊艇。
J J
K 129. 大約從 2010 年,永明開始為 LISA 維修和與力高有生意 K
來往。LISA 的船長向永明發出的文件和單據都是由力高發出,聯絡
L L
地址是 8 號處所,聯絡人是 D3 或 Annie So。永明沒有聯絡力高的聯
M M
員,一切聯絡都是和船長進行。工程完成後,永明會向力高發出發票,
N 而力高會把款項存入永明的銀行戶口。由 2018 至 2019 年,永明為 N
O LISA 進行至少 7 次交易,包括維修雪櫃、冷氣、充電機等工程。所 O
有發票都是傳真給 D3。
P P
Q PW24 鍾昕皓 Q
R R
130. 他是嘉道理置業的高級租務經理。由 2000 年開始,蘋果
S S
日報租用嘉道理道 81 號,2004 年改為壹傳媒管理服務承租。2016 年
T Wong Wai Keung 代表 Next Media 聯絡嘉道理置業,把那物業的承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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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改為力高。該物業的住客是黎智英及其家人。由 2000 年至 2020 年,
C 嘉道理置業都是以 8 號處所作為聯絡地址。承租人大多以支票交付租 C
金。租金支票付款人分別有 D1,壹傳媒管理服務和力高。
D D
E E
131. 力高作為承租人後,Wong Wai Keung 便是聯絡人,電郵
F 地址是 <
[email protected]>。鍾以電話或電郵聯絡 D3。 F
嘉道理置業亦會和力高員工 Mary Chau 處理該物業的租務事宜。她的
G G
電郵地址是 <
[email protected]>。
H H
I 132. 2015 年 11 月壹傳媒管理服務的 D3 以電話及電郵向嘉道 I
理置業提出以力高為承租人。2015 年 12 月 8 日嘉道理置業發信給力
J J
高,同意力高繼續承租。2016 年 2 月,雙方簽訂 2016 年至 2018 年租
K K
約。PW6 作為力高董事是見證人。
L L
133. 2017 年 11 月 Mary Chau 聯絡鍾。Chau 的職位是力高採購
M M
經理,電郵地址是 <
[email protected]>。2018 至 2019 年
N N
期間,Chau 和鍾商討續租事直,但那時她的職位為壹傳媒管理服務
O 的採購經理。2020 年 1 月,嘉道理置業和力高再簽租約,為期 2 年至 O
202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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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PW25 趙明華
R R
134. 他是生機源的總經理。該公司提供環保蟲害管理。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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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機源派員到嘉道理 81 號做滅蟲工作。2015 年後改為力高支付
T 有關收費,通訊地址是 8 號處所。力高以支票付款。8 號處所的滅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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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以為期 1 年的合約形式交易,但生機源向力高所提供滅蟲服務則
C 在嘉道理道 81 號。自 2008 年生機源每年到 81 號做定期滅蟲服務。 C
D D
PW26 林榮耀
E E
F
135. 他是敦毅滅蟲服務的經理。約在 2009 年敦毅提供一部滅 F
蚊機及每月一次修理清潔給 81 號居所。單據會發給力高和 81 號居
G G
所。2018 年至 2020 年敦毅與力高有 4 次交易。
H H
I
PW27 盧世得 I
J J
136. 他是盧南記裝飾工程的東主,業務為室內裝修工程。2014
K 年盧應壹傳媒的行政部經理馬景光去處理位於 8 號處所的力高的裝 K
修維修工程。自 2006 年起,盧南記承接力高的工程,由壹傳媒經理
L L
黃偉強負責聯絡。2014 年改為壹傳媒集團行政經理馬景光為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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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南記會向力高發出報價單。力高會發出採購單,再由盧南記發出發
N 票。盧南記在 2020 年在嘉道理 81 號做酒窖鎖工程,在 2019 年進行 N
O 梳化工程,清洗冷氣工程,及其他工程。從 2013 年至 2017 年,盧南 O
記和蘋果日報印刷和力高有 7 項交易,其中有 1 次由力高或黎智英安
P P
排支付工程費用。
Q Q
R
PW28 邱漢棠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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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他是 ME Fitness 維修部經理,2020 年曾到嘉道理道 81 號
C 維修一部跑步機。2020 年 5 月,對方要買部新跑步機,報價單客戶一 C
欄寫上力高。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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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9 林凱欣
F F
138. 他是世樂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負責銷售夾萬。2018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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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姓傅的男子到公司購買夾萬,單據上寫上力高,送貨地址是嘉道
H H
理道 81 號。之後世樂收到力高的支票入數記錄。
I I
PW30 姚應華
J J
K 139. 他是創建工程的東主,該公司負責桑拿工程。2017 年創 K
建在嘉道理道 81 號興建一間桑拿房。力高以支票支付工程費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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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單是給壹傳媒管理服務。2018 年創建在該 81 號的桑拿房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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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工程。
N N
PW31 李耀國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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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他是集寶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的服務範圍包括電子
Q 保安系統、消防系統警報監控及維修保養等。 Q
R R
141. 2005 年 4 月開始,壹傳媒管理服務是集寶的客戶。2007
S S
年之前,集寶向壹傳媒管理服務在 6 處地方提供保安系統服務,包括
T 8 號處所和嘉道理道 81 號。2007 年後則只有 81 號居所,後來力高代 T
替壹傳媒管理服務簽署維修保養合約。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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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高以支票形式支付費用。2020 年 6 月及 9 月的續期費用則由另一
C 間公司 Lais Hotel Properties Ltd 以自動轉賬支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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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2 鄭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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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他是威信服務的高級經理,該公司提供商業或住宅大廈保
F F
安服務。
G G
143. 2019 年 11 月,力高的馬先生僱用威信在嘉道理道 81 號
H H
提供保安服務,但在 2019 年 12 月 5 日終止。力高以支票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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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3 郭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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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他是新寶消防工程的東主。從 2009 年至 2016 年,新寶向
K K
力高發出至少 7 張發票,而施工地點包括 8 號處所、2 艘遊艇、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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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道 81 號。對方聯絡人是力高,但力高或壹傳媒管理服務並不是每
M 項工程都發出採購單。2019 年 7 月,新寶曾 2 次派員到嘉道理道 81 M
N 號更換及安裝消防設備。在 7 月 30 日那一次,採購單及報價單客戶 N
是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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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W34 羅卓穎 P
Q Q
145. 他是先達系統的行政經理,該公司承辦保安系統工程。他
R R
們和壹傳媒管理服務及力高都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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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2018 年壹傳媒管理服務向先達購買 CCTV 系統,安裝在
T T
8 號處所 3 樓。力高以支票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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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在先達的認知中,壹傳媒管理服務,蘋果日報印刷及力高
C C
都是相關公司。在 2012 年至 2018 年,先達和有關公司有 6 次交易。
D D
PW35 梁志明
E E
F
148. 他是同信創興的銷售經理。該公司提供伺服器的安裝和保 F
養服務。該公司和力高有 2 次交易。梁志明知道力高在壹傳媒大樓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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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伺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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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W36 謝遠揚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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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他是大昌行汽車租賃的銷售員。蘋果日報是大昌行的長期
K 客戶,對方的聯絡人是馬先生,是蘋果日報採購部的職員。馬曾數次 K
以力高名義向大昌行租賃汽車。大昌行會把車送到 8 號處所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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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大昌行曾提供 1 部七人車,而租約上的客戶是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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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PW37 李偉安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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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他是通程物流銷售經理,該公司是提供空運海運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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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力高有業務來往。聯絡人是壹傳媒集團工作的 Mary Chau。通程和
Q 力高在 2018 年和 2019 年有 3 宗交易,曾運送油畫到加拿大,16 件木 Q
傢俬及一些物品到台灣。力高以支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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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8 連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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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他在 1997 年 10 月加入壹傳媒的 IT 部門,為系統及網絡
C 工程師,在 2020 年 12 月離職。他曾幫力高在 8 號處所 4 樓位置建立 C
伺服器,亦曾到一間辦公室幫 Mark Simon 處理電郵系統收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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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9 鄭沛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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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他在 1999 年加入蘋果日報有限公司任職保安。地下 G02
G G
室擺放了 4 樓 430 房鎖匙。房間名稱是 Dico 辦公室。那房間大約有
H H
400 平方呎,內裡有一間細房。他知道以往由高層使用,但在 2020 年
I 6 月至 7 月,那房間已經清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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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0 PC13719
K K
153. 他在 2020 年 10 月到盟諾商務中心共用辦公室檢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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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亦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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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1 DPC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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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他在 2020 年 8 月 10 日到 8 號處所執行搜查令及檢取取一 O
些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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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PW42 王丹丹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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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她是柏廸企業顧問的高級會計。2020 年 3 月 19 日,她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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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 D3,後來提供力高更改註冊辦事處到灣仔 P&T 的服務。2020 年 3
T 月 21 日至 23 日,D3 要求把 30 間公司轉用 P&T 為註冊辦事處,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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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力高及另外 23 間公司轉用 P&T 作為註冊辦事處。每間公司收費
C $2,00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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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3 PC1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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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他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與專家證人 PW8 及其他人到 8 號
F F
處所觀察及測量,進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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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V. 中段陳詞及表面證供 H
I I
157. 在控方完成舉證後,2 名被告並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
J J
表面證據成立,被告們需要答辯。2 名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沒有
K 傳召辯方證人。 K
L L
V. 證據分析
M M
N
158.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2 名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 N
責任。D3 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而 D1 在 2020 年 8 月 10 日前本案
O O
被捕時並沒有刑事記錄。理論上在 D1 本案受審時,D1 的背景和 D3
P 沒有刑事記錄的背景有所不同。但就本案聆訊而言,本席仍然會視 D1 P
Q 和 D3 在法理上是品格良好的人。這表示他們犯案的傾向性較低。如 Q
果涉及有利被告的證據,這些證據的可信性較高。另一方面,2 名被
R R
告選擇不出庭作供自辯,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不會亦不應因此對他
S S
們有偏頗的意見或推論。PW6 周達權是控方免予起訴的證人,本席自
T 然要小心處理他的證言,以免他誇大他人的角色和刑責,又或刻意消 T
減他自己的角色以滿足控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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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159. 公司在相關時段,最主要的涉案公司便是蘋果印刷和力高。 C
D1 是涉案不少公司的大股東或話事人。
D D
E 160. 控罪書有 2 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兩項 E
F
控罪的詳情大致相同,而控方以 2016 年 1 月 1 日為分界線。第 1 項 F
控罪只涉及 D1,日期是由 1998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G G
而第 2 項則是涉及 D1 和 D3 二人,犯案日期是由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H H
2020 年 5 月 19 日。即是說 D1 的犯案時段是由 1998 年 4 月至 2020 年
I 5 月中旬,差不多 22 年。有關的涉案地點是由工業邨公司及後來的科 I
技園所批出,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的土地所興建的處所(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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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號處所)。
K K
L 161. 控罪大致指 D1 自己及其他人,以及後來聯同 D3 及其他 L
人向工業邨公司及科技園隱瞞及虛假表示力高並沒有使用或曾經使
M M
用 8 號處所任何地方,亦沒有違反相關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
N N
契,因而使科技園未能行使租契協議的權力,導致蘋果印刷及力高獲
O 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O
P P
162. 欺詐罪的犯罪元素包括:—
Q Q
R
(1) 被告作出(不論是蓄意或罔顧後果以語言、文字或 R
行為)的欺騙,而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因
S S
素;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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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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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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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意圖詐騙;
C C
(3) 從而誘使他人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D D
E (4) 導致他人蒙受或相當可能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E
F
或導致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 F
G G
V.1. 案件背景
H H
163. 政府在 1977 年根據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 209 章)成
I I
立工業邨為法定團體,條例規範工業邨公司出租工業邨內的土地,依
J J
循工業邨公司的宗旨管理和管制工業邨內的土地。
K K
164. 工業邨公司在 2001 年 5 月依據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第
L L
565 章)被解散,取而代之便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政府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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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的唯一股東,而科技園的管理的土地有所擴大,包括香港科學園、
N 九龍創新中心,分別位於大埔、元朗及將軍澳的三個工業邨。本案涉 N
及的土地或指明處所,便是將軍澳工業邨內的 8 號處所。科技園繼承
O O
舊有工業邨公司所涉及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和租契,當中的權利
P P
和責任自然轉歸於科技園。
Q Q
165. 無論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它們所批予符合資格的土地申
R R
請人都要符合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的宗旨,以供申請人按其業務需要
S S
設計、興建及經營工廠。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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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A A
B B
166. 政府授權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以具競爭力及遠低於巿價
C 的優惠地價租地給申請人,從而吸納新或給改良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C
以便提升和擴闊工業基礎和科技水平,繼而促進整體經濟的發展。土
D D
地亦是以長期契約方式批出,租期至 2047 年,以便申請人有長期發
E E
展機會。因此投得工業邨或科技園的土地申請者,除了享受低廉的地
F 價外,亦有長期租約的保障。 F
G G
167. 但申請人有這些優惠和保障,自然有其有別普通租戶的責
H H
任和限制,因此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便訂明土地用途限制政策,規定
I 承租人必須按照指明用途,以及租契限制政策規管承租人管有及准許 I
第三方佔用工業邨指明處所的地方。承租人必須以訂明用途或其他獲
J J
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以書面形式批准的用途,使用和營運獲批的土地
K K
或廠房。承租人亦必須依照租契第二附表的指明的用途,或獲科技園
L 以書面方式所批准的用途營運有關地方。這亦表示科技園需依賴承租 L
M
人的主動滙報和以書面申請才能使科技園運用公司的權責作出批准。 M
形式是書面批准而不是一般的口頭協議。
N N
O 168. 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亦提供了牌照制度,以便承租人因應 O
業務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彈性和靈活性。這牌照制度亦使工業邨公司/
P P
科技園保持一定的管制和對承租人的限制。2011 年科技園發出牌照
Q Q
指引(這與工業邨公司在 1997 年 2 月所發出的大致相同),慣常發
R 牌條件包括:—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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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A A
B B
(1) 承租人與其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同系附屬公司,
C 關連公司或母公司須以訂明形式簽訂一份牌照協 C
議;
D D
E E
(2) 牌照的協議定期為 5 年,但可續期;
F F
(3) 承租人及獲發牌人士須簽立各自的承諾書,包括雙
G G
方關係有改變的話必須通知科技園,而土地使用只
H H
限於指明用途;
I I
(4) 承租人和獲發牌的人須向科技園各自提交法定聲
J J
明,申報雙方的關係和相關實益擁有權。
K K
169. 有關的牌照申請亦需依據科技園的申請程序,由科技園批
L L
准。科技園職員需要填寫牌照核對清單,列明審視租契指明用途,和
M M
牌照申請用途。科技園不會實地審查,但有機會以書信或電郵聯絡當
N 事人以作跟進。 N
O O
170. 在這框架下,在 1995 年 8 月 15 日身為敏鴻主席,並且是
P P
力高的董事及股東的 D1,代表敏鴻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
Q 業邨的土地。申請書列明土地的用途是出版及印刷報紙、雜誌和其他 Q
R
刊物。申請人亦指出他們用以最新設備 4 色印刷報紙,全港首創,把 R
所有公司業務在同一處所營運,旨在推展生動及有創意的新聞產業。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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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A A
B B
171. 因應敏鴻的申請,工業邨公司在 1995 年 9 月 4 日向敏鴻
C 發出要約信函,指出如果敏鴻能在 1995 年 9 月 25 日之前完成信函所 C
列出的條款,並且簽署租契協議及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會租出將
D D
軍澳工業邨的一幅土地(8 號處所),作為敏鴻出版印刷報紙及雜誌
E E
的用途。敏鴻必須遵從租契協議中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的限制。
F 這是關鍵條件,當中包括未經工業邨的事先批准,任何承租人以外的 F
其他實體或僱員,都不能佔用工業邨處所內的地方。工業邨公司同意
G G
以每平方米港幣 2,400 元出租土地。
H H
I 172. 敏鴻董事局在 1995 年 9 月 25 日舉行會議,D1 是會議的 I
主席。會議通過接受工業邨公司的條款,承租工業邨土地。敏鴻在 1995
J J
年 9 月 29 日以書面形式接受工業邨公司的要約,並且授權敏鴻另一
K K
董事何國輝簽署有關文件。
L L
173. 1995 年 10 月 10 日敏鴻更改其註冊名稱為壹傳媒有限公
M M
司(壹傳媒)。
N N
O 174. 1995 年 10 月 24 日工業邨公司和壹傳媒印刷簽署正式提 O
案計劃及租契協議。何國輝同樣地以壹傳媒印刷董事身份簽約。提案
P P
計劃書和租契協議指明承租人要遵從和履行有關的用途限制的條款。
Q Q
壹傳媒印刷要在管有土地開始計 38 個月進入所批的工業邨內的地方
R 興建工廠大廈和安裝機械,工業裝置及設備。這 8 號處所的租期是由 R
1995 年 10 月 24 日至 204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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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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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8 號處所的地價是$5,375 萬多,由 1995 年 10 月 24 日至
C 1997 年 6 月 30 日,年租為$112;其後的年租以所剩下大約租期(直 C
至 2047 年 6 月 27 日)以應課差餉租值的 3%計算。
D D
E E
176. 1996 年 2 月 13 日壹傳媒印刷改名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
F 司(蘋果印刷)。 F
G G
177. 1998 年 1 月 12 日開始,蘋果日報的註冊辦公室地址更改
H H
為 8 號處所,而在 1988 年成立的力高則在 1998 年 4 月 1 日更改註冊
I 地址為 8 號處所。力高的董事會議在 1998 年 4 月 1 日通過更改地址, I
而 D1 當時是力高的董事和股東,以及蘋果印刷的董事及最終受益人。
J J
K 178. 力高是 D1 的私人公司,負責管理 D1 個人的資產及 D1 和 K
L 其家人的一些開支。D1 由始至終都是力高的最高決策人,而 Mark L
Simon 則在後期明顯地是 D1 實則的私人代理。集團的職員都視 Mark
M M
Simon 有其特別地位和並非一般的經理。另一方面,集團內的一些公
N N
司,包括壹傳媒、壹傳媒管理服務及蘋果印刷亦有員工參與和協助處
O 理力高的事務,包括力高與第三方的交易,力高的人事管理等。 O
P P
179. 1999 年 5 月 25 日,工業邨公司和蘋果印刷正式簽立租契,
Q Q
同樣地租契內亦有土地用途限制條款。除得到工業邨公司書面批准外,
R 承租人不得使用、准許及容許使用該處所或其他部份作其他用途。承 R
租人的生產方式亦指定是出版和刊印報紙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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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除了用途限制條款外,租契亦列明不准轉讓的條款(no
C alienation clause),即是說除了列明規定外,承租人不得轉讓、批租、 C
分租或放棄管有處所的地方,亦不能以牌照或其他方式准許他人佔用
D D
處所的地方。
E E
F 181. 承租人在獲得工業邨公司的事先書面批准下,可准許承租 F
人的附屬公司(subsidiary)或有聯繫公司(associate company)以牌
G G
照形式,按工業邨公司所批准的條款、期限及形式等佔用,或與承租
H H
人共用部分處所內的地方。這亦表示承租人,除有用途限制外,如果
I 涉及放棄管有或與他人共享所批租的地方,亦需要工業邨公司批准, I
不能「私相授受」。
J J
K K
182. 2011 年 2 月科技園把牌照指引擴闊,除了附屬公司
L (subsidiary)和有聯繫公司(associate company),亦包括同系附屬 L
公司(fellow subsidiary)
、關連公司(related company)和母公司(pa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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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N N
O 183. 記錄顯示由 1997 年 9 月 30 日至 2001 年 9 月 10 日,力高 O
持有蘋果印刷 40%股權,但並非是蘋果印刷的附屬或有聯繫公司。
P P
Q Q
184. 辯方不爭議力高曾使用 8 號處所的地方,包括 1 樓和後來
R 4 樓的位置。由 2011 年 2 月 8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期間,蘋果印刷 R
並沒有為力高向科技園申請牌照。科技園亦從沒有向力高發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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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亦顯示由 2008 年至 2020 年的財政年度,力高向蘋果印刷繳付所
T T
佔處所地方的租金、差餉和地租,由$19,631.52 到$1,191,884.12 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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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包括力高由 2014/15 年度開始所佔用的泊車位置的租金,由
C 2014/15 的$8,600 直至 2019/2020 的$91,000。 C
D D
185. 文件亦顯示由 1997 年至 2019 年,蘋果印刷為 27 間公司
E E
向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申請佔用處所內地方的牌照和續牌申請,總共
F 有 65 次之多(詳情可見控方結案陳詞附件 6),當中蘋果日報有限公 F
司從 1998 年至 2021 年有 5 次,飲食男女周刊有限公司有 5 次,壹周
G G
刊曾有 5 次,壹傳媒有 5 次。
H H
I 186. 有關牌照申請,文件顯示在 1997 年蘋果印刷在簽訂租契 I
之前,已經為 10 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D1 簽署相關的法定
J J
聲明,亦是這 10 間公司的最終實質擁有人。在 1999 年,蘋果印刷亦
K K
向工業邨公司為 12 間公司申請牌照。這時力高已經搬入 8 號處所。
L D1 簽署法定聲明和各間公司的承諾書。蘋果印刷沒有透露有關力高 L
的進駐 8 號處所的事宜。
M M
N N
187. 在 2016 年至 2020 年,力高為 22 間 D1 的私人公司擔任
O 公司秘書。力高的員工亦會和會計師樓處理 14 間 D1 的私人公司和 O
D1 家人的審計工作。
P P
Q Q
188. 簡單而言,控方的指控是 D1 是主事者,在第二項控罪則
R 和 D3 共同犯案,分別在相關犯案時段,在有責任知會工業邨公司和 R
後來的科技園的情況下,在知道力高沒有恰當條件的情況下,容許力
S S
高佔用 8 號處所的地方,但卻沒有知會有關機構。控方指這不作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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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詐騙,而這引致力高或 D1 的集團有所得益,亦引致工業邨公司
C 和科技園蒙受損失或相當可能蒙受損失。 C
D D
V.2. D1 的結案陳詞
E E
F
189. D1 的結案陳詞達 88 頁,而代表 D1 的陳資深大律師在陳 F
詞當日亦呈交 19 頁結案陳詞重點摘要。
G G
H 190. 陳資深大律師指出 D1 沒有任何披露租契違約的法律義務, H
I
因此無法以隱瞞形式構成欺騙行為。控罪的詳情並不符合租契的邏輯。 I
蘋果印刷是獨立法律人格。D1 並沒有作出或連同任何人作出隱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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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表示。辯方指出 D1 從沒有詐騙意圖,亦指科技園必須給予蘋果
K 印刷補救違約的機會,因此「科技園並未因第一被告人的任何欺騙行 K
L 為蒙受任何經濟上的損失」。 L
M M
191. 辯 方 引 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陳 樹 雄 [2001-2003]
N HKCLRT 316,指出除非與約各方有特殊關係,或除非合約的性質特 N
O 殊,以致隱瞞事實的一方有責任向對方披露事實,否則隱瞞等事實並 O
不構成虛假陳述。辯方認為「很難想像合約履行期間會有情況是合約
P P
一方有需要披露自己違反合約條款的責任,而違約一方單純因為違約
Q Q
的行為可以構成欺詐」(D1 陳詞第 128 段)。
R R
192. 就辯方的說法,簡單來說是作為承租人的蘋果印刷根本沒
S S
有違規,更遑論作出隱暪和虛假陳述。辯方亦認為在和工業邨公司簽
T 訂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時,D1 的陳述只能是有關使用意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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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陳述,而這些陳述在簽訂租契時便終止。因此在簽訂租契後,有關
C 限制已列入租契的條款,而這陳述亦沒有持續性。 C
D D
193. 辯方認為科技園從來沒有期望承租人會主動通知他們違
E E
約,所以科技園採取「後補牌照」的做法來糾正一些違規的行為。
F F
194. 另一方面,辯方指稱力高搬離 8 號處所時不可能構成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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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因為蘋果印刷是依據租契中的責任條款,就任何違規行為作出補
H H
救行動。蘋果印刷在 2020 年 4 月 9 日給科技園信函是用現在進行式
I (“does not occupy and is not operating on any part of the Lot”)。這是 I
指在那時那刻即 2020 年 4 月 9 日,力高的而且確並沒有在 8 號處所
J J
佔用任何地方,因為力高在 2020 年 3 月 23 日已經把註冊地址更改至
K K
P&T 在灣仔東超商業中心。力高的實體辦公室則在 2020 年 5 月搬到
L 觀塘創紀之城。所以辯方說由於科技園用「現在進行式」發問,而蘋 L
果印刷在 4 月 9 日的回函以「現在式」回覆,這是恰當和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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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再者,辯方說 D1 根本沒有任何披露租契違約的「法律義
O 務」,自然無法以隱瞞形式構成欺詐行為。辯方明言控方所指 D1 有 O
披露違約的法律義務是毫不合理,「潛在影響極為深遠」。辯方說這
P P
是有違上訴庭在前述陳樹雄一案的判決,亦認為「為何一宗簡單的違
Q Q
約案件會牽涉刑責」
。法庭不應在契約中強加任何持續性的披露責任,
R 從而變成一種隱含條款(implied terms)。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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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辯方認為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本身對第二附表的
T T
指明用途不應以狹窄定義來詮釋,應包括在處所內有其他部分會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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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用途以外」的行政及各種支援用途,例如支援主要工業業務經
C 營而需要的附屬辦公室。這亦應視為科技園應接受在指明用途以外的 C
其他許可用途,而不會構成違約,更遑論欺詐。
D D
E E
197. 辯方續稱租契和相關文件都容許承租人在處所內的營運
F 或業務所設立的附屬辦公室(ancillary offices),而附屬的定義是廣 F
義的。法庭應審視力高在處所的整體活動以決定其主要用途性質,而
G G
辯方說承租人只需要「大致或實質上」(substantial compliance)遵守
H H
條款便可以。於此,辯方說力高在 8 號處所所使用的範圍只是約 646
I 平方呎,屬處所總積的 0.16%而已。 I
J J
198. 蘋果報業的實體業務逐漸轉為網上出版及媒體業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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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新聞。這和承租人原先的出版業務息息相關,而在技術層面上這已
L 經是超出原先協議和租契中第二附表那狹窄的指明用途,即出版和印 L
刷報紙及雜誌的指定的工業步驟。力高亦涉及動新聞的業務。辯方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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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技園應與時並進,接納網上媒體業務為出版業務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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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99. 辯方亦指控方並沒有提供力高在 1999 年至 2006 年間使 O
用 8 號處所的確實用途的證據。在整體營運或業務層面上,力高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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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辦公室,這與蘋果印刷甚至壹傳媒集團息息相關,因此理論上力
Q Q
高 的 運 作 是 關 乎 承 租 人 的 運 作 和 業 務 ( incidental to the Lessee’s
R operation or business at the said Premises)。辯方這樣的說法是基於力 R
高曾作為 D1 用以持有蘋果印刷股份的公司,亦曾提供財務支援。從
S S
2006 年起,力高曾處理購入台灣資產業務,因支援動畫工作間而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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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蘋果日報的網上發佈。在 2011 年力高幫壹動畫私有化及壹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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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處理會計工作或其他支援服務,而從 2014 年至 2020 年力高的員
C 工持續代替 D1 向集團安排提供及注入資金,支持集團的業務。 C
D D
200. 在這整體運作的背景,辯方說 D1 長期為蘋果印刷、壹動
E E
畫、上巿公司集團安排及提供資金,其事務「根本不能簡單定性為私
F 人事務」(D1 陳詞第 190 段)。因此辯方稱「力高於該處所的主要業 F
務必然是為承租人的出版業務提供支援,從而成為「附屬辦公室」
(D1
G G
陳詞第 191 段)。就算法庭不接納這一論點,辯方仍說力高在 8 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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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營運或業務是「附帶的事務」,而這可包括 D1 所住的嘉道理道
I 81 號居所。「這是壹傳媒給董事 D1 所提供的福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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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辯方重申就算力高不被視為附屬或附帶辦公室,力高的佔
K K
用地方,只佔全部處所的 0.16%,可說是「瑣細的營運」,不足以改
L 變處所的出版及印刷業務的事實。在相關時段力高只佔用處所 429 及 L
430 室,而力高並沒有排除他人在該空間之外的權利,因此力高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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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並沒有佔用這 2 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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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02. 另一方面,辯方亦說蘋果印刷是獨立人格。D1 雖然身為 O
董事和股東不應「自動負上寄生責任」。在這事件「D1 個人參與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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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根本寥寥可數,不足以把其入罪」
(D1 陳詞第 200 段)。D1 在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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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代表敏鴻申請工地,在 1997 年為 10 間公司牌照申請簽法定聲
R 明以及在 1999 年為 12 間公司申請牌照而簽承諾書。D1 在一連串電 R
郵的交往並沒有參與,而控方沒有證據指 D1 指示 Mark Simon 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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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亦沒有足夠證據「剌穿法團面紗」(piercing the company veil),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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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蘋果印刷的法團面紗剌穿,而把其作為或披露責任歸咎為 D1 的作
C 為或責任。 C
D D
203. 辯方說 D1 從未有詐騙意圖。D1 簽承諾書只是遵從租契
E E
條款。辯方指 D1 所持股的公司繁多,且業務繁忙,「可以因為第一
F 被告人忘記了力高此公司,亦可能是因為第一被告人或集團其他相關 F
同事由衷相信其有關租契義務的詮釋,而認為無需要為力高申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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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陳詞第 207(2)段)。辯方認為由於力高交付租金給蘋果印刷,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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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筆關連交易,需要在年報披露,「如此透明的關連交易,顯然與
I 詐騙或隱瞞意圖不符」(D1 陳詞第 208 段)。D1 並沒有參與科技園 I
派人查察的行動,沒有證據指 D1 知情和指示蘋果印刷人員隱瞞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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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因此辯方說「在缺乏任何第一被告人參與的事實基礎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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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不可能有欺騙意圖」(D1 陳詞第 209(2)段)。
L L
204. 辯方亦進一步說力高搬離 8 號處所,實則是遵守租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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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違反的話),是合規的作法。反之這應視之為蘋果印刷,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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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契的責任而就任何違規行為作出補救(D1 陳詞第 21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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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辯方說 D1 的不作為並不代表對某件事情默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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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最後辯方說即使蘋果印刷確實有違規,本案並不存在科技
R 園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科技園要給予蘋果印刷 R
不少於 6 個月前發出擬重收通知,以及承租人並沒有作出補救。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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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0 年 3 月 23 日已更改其註冊地址,作出糾正違規的行動。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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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員工已經不在 8 號處所工作,因此「科技園在根據租契收回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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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額外地價的權利根本未被亦不可能被觸發,不存在科技園蒙受經
C 濟上損失的問題」(D1 陳詞第 213(6)段)。 C
D D
V.3. 就 D1 面對 2 項欺詐控罪的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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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契協議及租契
F F
G
207. D1 的 2 項控罪的性質大致相同,而實則上控方指 D1 由 G
1998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連同其他人欺詐工業邨公司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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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的科技園,而 D3 則在 2016 年 1 月 1 日開始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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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控辯雙方都不爭議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出租指明處所的 J
目的和宗旨。除了地租特別便宜外,年期亦可達到 2047 年,即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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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下 50 年不變的構思。而且 2047 年並不會是最後限期,因應承租人
L 的情況以及科技園的政策和目的,這年期自然可以更改。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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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因此在這政策下,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所批出的租契自然
N 是特殊的租約,有別一般私人巿場的情況。承租人首先要提交提案計 N
O 劃書,繼而租契協議,而在後期便要簽立租契。這些協議和租契明言 O
承租者的指明工業類別和範圍,因此有第二附表的指明用途。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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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簽立租契外,如果申請牌照亦要簽立承諾書及法定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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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這明顯地有別於前述陳樹雄一案的情況,申請工業邨地方
R R
的人在申請之前本身並沒有特殊身份或擁有特殊的權利。他們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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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工業邨的必要條件,由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審批,後者會優先考
T 慮下列類別的業務或工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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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產品或服務或給改良的產品或服務;
C C
(2) 新技術或升級技術;
D (3) 以本地材料及人力為基礎提高附加價值; D
E (4) 本土工業有強烈需求的產品或服務; E
F (5) 對香港的出口有可觀貢獻; F
G (6) 屬重大投資,尤其在新機器及設備方面;及 G
H (7) 聘用較高階技術的人才。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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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亦需要承批人和承租人所提交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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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用途是延續一致,而承租人必須依照租契第 2 附表(P26)所指明
K 用途得到科技園的書面批准。在這租契限制,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可 K
准許承批人的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及後來擴展到母公司等)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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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形式,而且以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所批准的條款期限及形式,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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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業邨公司/科技園的措施的條件佔用或與承租人共用(但非全
N 部)處所內的地方。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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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這和陳樹雄一案的上訴人有很大分別,該案涉及政府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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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價格和條件把固定小販攤位出租,以鼓勵原先流動小販交出牌照,
Q 2 名上訴人游說各流動小販交回牌照及簽訂固定攤位租約。這些小販 Q
並沒有自己營業,而是把攤位交由 2 名上訴人營運,而這上訴人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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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租金把攤檔出租。這些持牌小販本身已經有特殊身份,在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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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和回收牌照的目的而使上訴人從中取利,變相令原先流動小
T 販不用工作都可以收取租金或利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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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本案的承租人則完全不同。承批人或承租人本身是因應政
C 府政策和目標而申請,他們本身並沒有任何牌照而使他們高人一等, C
有別普通大眾來取得土地。承租人亦要簽立承諾書,而在申請牌照使
D D
用或佔用處所內的地方,無論是個別佔用,或與承租人共同佔用都要
E E
簽立另一款承諾書,確認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所批准的用途。這正正
F 是本案租契協議和租契的特殊性,而出租者和承租者都有特別關係。 F
由於土地有價和優惠政策,承租者自然要承擔較大的土地限制,而這
G G
些限制是貫徹施行於整個租期。
H H
214. 這亦由於土地使用的限制,以及避免承租人濫用土地,或
I I
做了「二房東」,從而獲利,因此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有需要嚴格限
J J
制不是承租人本身公司或集團的其他公司佔用處所。誠如辯方所言,
K 各間公司在法理上是有獨立法律人格,因此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便需 K
L
要釐定承租人和佔用公司的關係,以及申請牌照公司和承租人的關係。 L
M 215. 在這方面,有 2 層的限制措施:— M
N N
(1) 承租人和其他佔用處所內地方的公司的關係;以及
O O
(2) 所有佔用處所地方的公司或個體是否和承租者的
P P
承諾,及批地的指明用途是否一致。
Q Q
216. 因此一間和承租人毫無關係,縱然那公司是從事出版業務,
R R
那公司都不能佔用工業邨處所內的地方。租契第二附表所列出的條款,
S S
是以租契協議所列明的工業步驟來出版和印製報紙雜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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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17. 在這背景下,本席便要考慮 D1 的角色,作為或不作為,
C 是否有如代表 D1 的陳資深大律師所言,D1 並沒有詐騙或意圖詐騙工 C
業邨公司和科技園。
D D
E 218. 在分析 D1 的角色之前,本席首先處理 PW6 周達權的身 E
分和證言的可靠性。PW6 原先是本案的 D2,而在控方給予免起訴書
F F
後願意出庭作供。PW6 亦受到代表 D1 和 D3 兩名資深大律師的深入
G G
而全面的盤問。誠如前述,本席需要謹慎審察 PW6 的證言,畢竟他
H 有動機去誇大其詞以減低他的角色或刑責、渲染或增加其他人士的角 H
色,以達致自身利益的目的。
I I
J 219. 本席仔細審視 PW6 的供詞,認為 PW6 並沒有誇大其詞, J
是一個可靠證人,而有時候 PW6 甚至有一點維護他前老闆 D1 和前
K K
下屬 D3。總體而言,本席信納 PW6 的證供。
L L
220. 誠如前述,本席認為涉及工業邨地方的指明處所的租契是
M M
一種特殊合約,有其特別限制。因而使承租人和工業邨公司/科技園
N N
有其特殊關係。作為出租人的工業邨公司/科技園容許一定程度的彈
O 性,亦容許承租人為其有關連的公司申請牌照。雖然科技園有定期派 O
人巡察指明處外,但明顯地科技園的員工是依賴承租人的職員的指示
P P
和帶領,去作出那些定期而流於形式化的巡查。其中的例子是當科技
Q Q
園職員巡察 8 號處所時,他們只會在樓層大門外窺視,而沒有進入那
R 樓層四處查察。他們的巡察報告亦是不盡不實的填寫,依靠承租人職 R
S 員的說法而填寫處所佔用的百份比。這亦表示實則上工業邨公司/科 S
技園是依賴承租人的誠信,而承租人亦有正面的責任去履行租契,和
T T
在需要的情況下為有關連公司申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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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21. 當然在常理下,承租人不會愚蠢地自我舉報違約(如果有 C
違約的話),但這並不表示承租人不能向科技園查詢。雖然理論上承
D D
租人要事前申請牌照,但實則上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會在事後批准牌
E E
照,而計算牌照時段則會追溯到早前那公司佔用地方的日子。同樣地,
F 工業邨公司/科技園亦要信納承租人的說法,應該從那時開始計算牌 F
照的時段。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 6 可見有關時段承租人申請牌照和續
G G
牌的總覽。有些公司例如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從 1998 年至 2021 年曾申
H H
請牌照或續牌達 5 次之多。
I I
222. 本席認為在這特殊租契的框架下,承租人的責任便明顯不
J J
過。承租人的不作為自然可視為隱瞞的手段,而虛假陳述更可視為進
K 一步積極的作為去實行訛騙行為。 K
L L
223. 代表 D1 的律師團隊大量使用民事法的案件來分析這宗刑
M 事案。本席相信控辯雙方都同意刑事案件的審理和使用的法則有別於 M
民事案件。簡單的例子是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合約一方違反合約條款,
N N
違約一方要賠償對方,而那合約亦會失效,而這民事案件便大致完結。
O O
P 224. 但在刑事案件而言,情況便不一樣。違約一方除了有民事 P
責任外,亦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公務員向銀行或
Q Q
財務公司申請貸款。舉例說申請人隱瞞他曾破產,或曾經向其他金融
R R
機構得到其他形式的貸款(註:本席在這例子並不是從合約的條文仔
S 細去審視,而是以一個宏觀和簡化的情況作出說法),那麼那申請人 S
除了違約外,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那申請人大有可能被控欺詐罪,
T T
如果多人犯案的話,甚至可能干犯串謀行騙罪。所以當辯方說「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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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合約履行期間會有情況是合約一方有需要披露自己違反合約條
C 款的責任,而違約的一方單純因為違約的行為可以構成欺詐」(D1 陳 C
詞第 128 段)這可說是以偏蓋全。當然沒有人會那麼誠實地告知對方
D D
他自己違約,甚至說他在簽約之前或之時,已經打算違約,但是有不
E E
少案件是涉及違約一方因違約而被控欺詐。
F F
(2) D1 和蘋果印刷的關係
G G
225. 8 號處所的承租人是蘋果印刷。這公司自然是獨立的法人
H H
身份,或有如辯方所說「獨立法律人格」。
I I
J 226. 辯方說雖然 D1 擔任董事或持有股票,但不能因而負上「寄 J
生責任」。本席相信這是泛指替代責任或轉承責任。辯方說 D1 個人
K K
參與行為「寥寥可數」
,但 D1 的參與度及角色是否這樣「寥寥可數」
,
L L
可以從下列 9 項因素考慮:—
M M
(1) 1995 年 8 月 15 日,D1 作為主席,代表敏鴻向工業
N N
邨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的土地,作為出版及
O 印刷報紙及雜誌的指明用途。申請人明言會整合旗 O
下所有業務在同一處所營運(‘to consolidate all its
P P
business operations under one roof’);
Q Q
(2) 因應敏鴻的申請,約在 1995 年 9 月 4 日工業邨公司
R R
向主席 D1 發出要約信函,亦附上租契協議及提案
S S
計劃書的草稿。信函明確表示敏鴻必須遵從租契協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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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所提及的指明用途的限制,未經工業邨公司批准,
C 任何其他實體或僱員不能佔用處所內的地方; C
D D
(3) 1995 年 9 月 25 日,敏鴻舉行 3 人董事會會議。D1
E 是會議的主席,亦簽署會議記錄。敏鴻的註冊名稱 E
改為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董事何國輝負責代表公
F F
司和工業邨公司簽署文件。
G G
(4) 1995 年 10 月 24 日壹傳媒印刷和工業邨公司簽立提
H H
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
I I
(5) 1996 年 2 月 13 日壹傳媒印刷改名為蘋果日報印刷
J J
有限公司(蘋果印刷);
K K
(6) 在 1997 年蘋果印刷為 10 間公司申請牌照,當中涉
L L
及 D1 持有 50.1%以上股份的公司,而蘋果印刷知
M M
道他們需要遵從牌照的條款。D1 簽署法定聲明;
N N
(7) 在 1999 年,蘋果印刷再就 12 間公司申請牌照。D1
O O
負責簽署法定聲明,確認他是這些獲發牌照公司最
P 終實質擁有人。D1 亦簽立承諾書,確認他知道租契 P
限制,亦接受不履行或違反承諾書或租契協議的後
Q Q
果;
R R
(8) 此後,壹傳媒通常在 6 個月時段以決議形式就蘋果
S S
印刷與科技園牌照事宜知會董事會。證物 P60 是壹
T T
傳媒董事會的書面決議,當中涉及 Next Media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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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11 間全資附屬公司(wholly owned subsidiaries)
C 的牌照申請以及蘋果印刷為 12 間全資附屬公司的 C
牌照申請;
D D
E (9) D1 從 1995 年至 2014 年都是蘋果印刷的董事,7 名 E
董事簽名,為首者便是 D1。
F F
G 227. 本席相信 D1 開設了很多公司,事務繁忙,但從這 9 項因 G
素,本席不難看到 D1 以他的生意頭腦及精明的手法,駕馭着一個規
H H
模不小的工商業集團,管控着很多公司。但這並不表示當有事發生後,
I I
D1 便可以抽身而退,以事務繁忙,參與程度寥寥可數,便可一概抹
J 殺自己的責任。 J
K K
228. 本席認為 D1 打從他代表敏鴻開始,提案籌劃建造報業雜
L L
誌王國,他知道工業邨土地的低廉,以及年期穩定。他知道為此要付
M 出和接受土地用途的限制。本席認為辯方所指的「刺穿法團面紗」, M
在此並不適合,因為 D1 由始至終都是有關公司的主事人,亦有簽署
N N
一些相關文件及會議紀錄。
O O
P (3) D1 和力高的關係 P
Q Q
229. 由 1995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1 年 2 月力高從來沒有申請牌
R R
照。由 2011 年 2 月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蘋果印刷亦沒有為力高申
S 請牌照。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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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由 1995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1 年 2 月期間,力高並不是蘋
C 果印刷的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 C
D D
231. 力高在 1988 年 2 月成立,註冊地址是長沙灣天安工業大
E E
廈。1998 年 4 月 1 日,力高的註冊地點改為 8 號處所。
F F
232. 由 1988 年至 2020 年,D1 都是力高董事之一,一直持有
G G
力高的 50%股權,餘下的 50%股權的持有人以信託形式有所變動。在
H H
2004 年 4 月,丁家裕以信託形式代 D1 持有力高的其餘 50%股權,而
I PW6 在 2016 年 1 月代替丁家裕以信託形式持有餘下 50%股權。 I
J J
233. 1997 年 9 月 30 日至 2001 年 9 月 10 日,力高持有蘋果印
K 刷的 49%股權。 K
L L
234. 2020 年 3 月 23 日,力高的註冊地址改為灣仔駱克道東超
M M
商業中心。
N N
235. D1 在力高的董事會會議記錄(P293 至 P300)簽署,另外
O O
D1 亦在力高在 2007 年、2008 年、2009 年、2011 年、2012 年、2013
P P
年的董事會會議記錄,或書面決議簽名(P304-P310)。
Q Q
236. D1 在 1990 年 3 月 20 日為力高在滙豐銀行開立銀行戶口。
R R
S S
237. 力高為其持有車輛及遊艇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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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從 2016 年開始,力高替代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繼續
C 承租由 D1 及其家人居住的嘉道理道 81 號。PW6 代表力高簽租約 C
(P462-P464)。
D D
E E
239. 由 2006 年至 2021 年力高持有 3 艘遊艇,兩艘名為 LISA
F 及 LISA II,另一艘沒有命名。力高負責維修及檢查服務。 F
G G
240. 由 1998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力高的註冊地
H H
點是 8 號處所,但力高並沒有要設水牌。力高的辦公室在 1 樓,聘用
I Mendoza Rosalinda B 負責會計工作。由於業務擴張,力高在 2010 年 I
1 月決議搬至 4 樓,佔用 429 及 430 號房,而 429 號房是 D1 的私人
J J
助理 Mark Simon 的辦公室(見 P721 相片冊)。力高的會計人員則在
K K
429 號外圍的 430 號房。
L L
241. 力高在這 2 間房設有伺服器,而 PW38 連曾為 Mark Simon
M M
處理電郵系統收發問題。
N N
O 242. 從有關的財務報告及工作報表,力高從 2008 年至 2020 年 O
向蘋果印刷繳付租金、差餉或地租及泊車位的租金,金額由$19,600 多
P P
至$141,100 多,租金的升幅以 2015/16 最高(由早年的$97,400 多跳增
Q Q
至$160,600 多)。
R R
243. 從行政部所檢獲的 2018/19 年樓層的空間分佈摘要,記錄
S S
力高在 4 樓辦公室,共用空間及地下接待處空間的分配。D3 作為行
T 政總監簽名核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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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44. D1 是力高的最高決策者。由 1988 年成立至 2020 年,D1 C
都是力高的主要股東,佔 50%,而餘下股權由 D1 指示他人託管。D1
D D
從來沒有減少他的實質股權,2020 年 6 月,餘下 50%股權轉為 Mark
E E
Simon 持有。
F F
245. 力高的所有資金由 D1 提供。D1 在 1990 年 3 月為力高在
G G
滙豐銀行開立戶口。D1 可以獨自簽署無上限(當然視乎戶口的結餘
H H
和銀行安排)的款項。
I I
246. 2013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月,力高從 199 次交易收取 1 億
J J
276 萬元,D1 至少向力高滙款 42 次,共$9,150 萬元,佔力高存款 99.9%
K 至 78.8%不等。 K
L L
247. 從檢獲文件及 PW6 的證供,PW6 每月從 Mendoza 收到
M M
D1 的私人開支報告。PW6 整理成綜合報表,每月以電郵方式向 D1 滙
N 報(P837),提及力高的開支,包括僱員薪酬、汽車和遊艇的開支等。 N
O O
248. 由始至終,力高的商業登記所列明的業務性質是提供顧問
P P
及管理服務,從沒有改變。力高的董事及財務報告列明主要業務是提
Q 供管理服務及資產和投資控股,並沒有提及出版和刊印報章雜誌,例 Q
R
如力高從 2006 年至 2020 年向一間有關連公司 Comitex Knitters Ltd 提 R
供會計及顧問服務而收取費用,由$60,000 至$338,500 不等,當中包
S S
括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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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由 1998 年至 2020 年,力高先後聘請 33 名僱員,包括助
C 理財務總監、會計師等。這些僱員在 8 號處所工作,而有部份力高僱 C
員如廚師、園丁、家庭傭工、司機、船長,則在嘉道理 D1 的住所和
D D
車船上工作。力高的僱員包括 Mark Simon(由 2000 年 9 月至 2010 年
E E
1 月及由 2020 年 4 月再成為力高僱員)。
F F
250. PW6 屢次指 Mark Sinon 是負責力高的總經理,而眾所周
G G
知他處理 D1 的私人事務。Mark Simon 從 D1 收取指示,亦向 D1 滙
H H
報。這從 PW6 向 D1 每月滙報力高財務支出的電郵可見。辯方的盤問
I 亦沒有動搖這說法。Mark Simon 在力高有其特殊身份。除了他是力高 I
的授權代表,在 Mark Simon 離開力高的一段時間,他仍然管有審核
J J
支帳的權力(P316(3))。從 2013 年至 2019 年,Mark Simon 仍然可
K K
以運用力高的銀行戶口。
L L
251. 從 1998 年至 2018 年,D1 都是董事會會議的出席人士,
M M
涉及力高的事務運作,銀行帳戶授權人士,嘉道理的租約,D1 亦在
N N
2004 年、2007 年、2008 年和 2010 年的力高書面決議簽名。
O O
252. 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力高是 22 間公司的公司秘
P P
書,D1 是其中 11 間公司的董事,而 D1 的兒子亦是當中一些公司的
Q Q
董事。
R R
253. PW6 指力高按照 Mark Simon 的指示為這 22 間公司提供
S S
秘書服務,而 PW6 則負責替這 22 間公司處理相關文件,包括更改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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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通知書和周年申報(這 22 間公司的資料可見於控方結案陳詞附件
C 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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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由 2014 年至 2020 年,力高為其僱員、個人意外、私家車
E E
保險、遊艇保險以及企業收藏品保險,投保 78 份保單。這些收藏品
F 有部份在 8 號處所展示。PW6 說這是用來增加集團形象,但他相信並 F
沒有得到蘋果印刷或集團的正式批准。那些藝術品是屬於 D1,或由
G G
力高所持有。
H H
I 255. 文件顯示由 2018 年至 2020 年,力高為 D1 管理嘉道理居 I
所,先後向大約 42 多間公司交易,為 D1 的居所提供清潔、園藝、家
J J
居設備及維修服務。
K K
L 256. 由 2006 年至 2021 年,力高持有 3 艘遊艇,登記地址是 8 L
號處所。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力高向 11 間不同公司交易,為這些
M M
遊艇提供維修、檢查、燃料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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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4) 就 D1 陳詞的考慮 O
P P
257. 在壹傳媒集團眾多公司,D1 都是舉足輕重的主事人及決
Q 策者。就 D1 的私人公司而言,D1 更是話事人。以力高而言,D1 除 Q
R
了持有 50%股權外,他亦安排集團中的高層人員以信託形式持有餘下 R
50%股權。D1 自然是最終的實則權益人。D1 在 1988 年 2 月成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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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亦提供資金給力高。在力高的財務文件顯示雖然力高虧損連年,
T 但由股東的承擔信函(letter of support)來支持力高的運作。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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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58. 力高是 D1 的私人公司。力高曾涉及一些和壹傳媒集團的 C
商業運作,例如在早期(1997 年至 2001 年)力高曾持有 49%蘋果印
D D
刷的股票。力高亦涉及壹傳媒動畫的工作,而這動畫業務亦關乎動新
E E
聞的業務。但力高的商業性質本身是管理顧問及投資業務。力高投資
F 持股以及涉獵動新聞並不能抹殺力高的主要業務性質。 F
G G
259. 力高的辦公室曾在 8 號處所運作,開始時在 1 樓,後來搬
H 到 4 樓 429 及 430 室。大廈的保安處亦有這 2 間房的後備鎖匙,亦寫 H
上 Dico 的字樣。
I I
J 260. 辯方的辯解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矛盾。一方面辯方說因為力 J
高實則有牽涉集團業務,因此力高並沒有違約;但另一方面卻說就算
K K
違約,力高在 8 號處所佔用的面積只是 646 平方呎,只屬 8 號處所的
L L
總面積 0.16%,只佔極少部份,屬「瑣細」的營運,不會亦不可能改
M 變整體 8 號處所的實則業務,並沒有改變處所指明用途。 M
N N
261. 本席認為這是混淆概念,亦和這特別用途的租契的原意和
O O
精神相違背。無論那公司佔用多少處所內的地方,承租人在低廉地價
P 和有租期保障的情況下,有其法律責任去向科技園申請牌照。這正正 P
是牌照制度的設立,以及得到牌照的公司需要簽聲明書和承諾書的原
Q Q
因。如果以「不傷宏旨」的標準或手法來看佔用者的佔用,那麼這變
R R
相便成為「劏房」的藉口。本席不相信科技園會容許那出租地方舉例
S 90%是用在租契所列指明用途,那麼餘下 10%便「無傷大雅」。這樣 S
情況,科技園在 2011 年 2 月的發出牌照指引把申請牌照擴濶至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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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關連公司及母公司便形同虛設,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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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辯方從沒有指稱力高是承租人的母公司或附屬公司,當然
C C
辯方指力高在一定程度上是承租人蘋果印刷的聯繫公司(associate
D D
comapny)或關連公司(related company)。雖然力高有少部份牽涉在
E 動畫業務,但本質上,無論從股權分佈,實則管控和業務性質的層面 E
上,力高都是 D1 的私人公司,有如公司形式的「大打雜」,有其稅
F F
務安排的考慮。另一方面雖然壹傳媒集團某些公司的分工並不十分嚴
G G
格,例如有時候蘋果管理服務會處理力高的事,亦力高有時為集團某
H 公司發出支票,這只是表示 D1 對集團「家天下」的手法,並不表示 H
變相把力高轉為承租人在法理上的聯繫或關連公司。
I I
J J
263. 1995 年 9 月,D1 身為敏鴻主席,接受工業邨公司的條款。
K 在 1997 年 D1 已經為 10 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以便達到整 K
合的目的,並且簽立法定聲明。在 1998 年 4 月,力高的註冊地點更
L L
改到 8 號處所,但承租人並沒有為力高申請牌照。本席相信及推斷 8
M M
號處所並沒有力高的「水牌」。一年後即 1999 年,在簽立租契之前,
N D1 再為 12 間申請牌照的公司簽立承諾書,這並不包括力高。到了 N
O
1999 年 5 月 25 日,工業邨公司和蘋果印刷才簽租契。 O
P P
264. 這表示在簽租契之前,承租人已經為 10 多間公司申請牌
Q 照,而工業邨公司亦因為符合條件而批准。在 1997 年至 2019 年承租 Q
人申請為總共 27 間公司申請牌照,但這都不包括力高。本席絕不相
R R
信 D1「忘記」了力高的存在。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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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從此本席可推斷承租人和 D1 都認為力高並不符合申請牌
C 照的條件,因此不會申請。申請牌照只需支付$7,000 費用。如果符合 C
條件,本席看不見任何原因承租人或 D1 不會為力高申請牌照。
D D
E E
266. 從常理而言,一個違約者除非被發現,否則不會主動披露
F 自己違約。本案的特別租契所列出的指明用途,明顯是限制承租人的 F
業務範圍及性質,以便工業邨公司/科技園如果發現違約的情況下採
G G
取行動,例如沒有牌照的公司要從水牌除名,或者要求承租人作出補
H H
救行動,例如事後申請牌照。因此罪行詳情所指的隱瞞便是指 D1 的
I 不作為,在特殊限制條款下沒有為力高申請牌照。但力高卻持續性地 I
佔用 8 號處所的地方。申請牌照的責任在承租人和 D1(作為承租人
J J
的主事者和其私人公司力高的實則擁有人),而這責任在租契生效期
K K
間持續地生效直到租契失效,並不是只是在簽立租契那一刻才有效
L 用。 L
M M
267. 雙方亦不爭議縱然力高沒有牌照,力高有如其他持有牌照
N N
的公司,因應力高佔用的面積和車位而支付租金,在 4 樓力高佔用 430
O 和 429 室。本席相信 Mark Simon 是佔用 429 作為他的辦公室。在法 O
理上,力高的 430/429 並不是有「排他性」,即是其他集團的公司
P P
都有機會使用,但在實則上,那 2 處地方都是由力高職員佔用,而力
Q Q
高為每 1 平方呎都要支付租金(註:有關的批租政策可見近期上訴庭
R 在一宗民事訴訟的判詞:SUNeVision Holdings Ltd v HK Science and R
S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 [2022] HKCA 76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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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事件在 2020 年 3 月在媒體披露。本席並不需要審閱承租
C 人從內部律師和外聘律師的法律意見,但從承租人的後續行動,包括 C
Mark Simon 的電郵內容,都能解釋有關人士急切地把力高及 23 間公
D D
司的註冊地點更改至 P&T。力高的實體辦公室亦在 2020 年 5 月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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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mpstart 在觀塘的創紀之城。這些後續搬遷行為並不是「即興式」,
F 而是經過法律意見的探討和力高高層的考慮,於此 Mark Simon 不會 F
自行決定,一定會和 D1 商量,而由 D1「拍板」。
G G
H 269. D1 和承租人從沒有向科技園/工業邨公司查詢力高是否 H
需要牌照,亦沒有向有關公司「討價還價」以說服對方力高是符合有
I I
關發出牌照的要求,或是提出任何補救辦法。證據顯示力高在相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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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無論用甚麼理由曾佔用 8 號處所的地方,亦有進行業務營運,亦
K 是超過 20 間公司的秘書,亦有和第 3 方進行交易處理 D1 的私人事 K
L
宜。D1 和承租人沒有可能不知道這是違反租契。如果 D1 和承租人認 L
為力高是關連或聯繫公司,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要申請牌照,這是租
M M
契協議和租契的法律責任,並不是義務。
N N
270. 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 D1 曾參與 D3 回覆科技園的查問,
O O
指力高沒有佔用處所內的地方,亦沒有在處所內運作。辯方說那時回
P 覆是「現在進行式」,而那一刻(2020 年 4 月 9 日)力高確實不在 8 P
Q 號處所內運作。本席認為這是「語言偽術」。 Q
R R
271. 那違約的指控在媒體廣泛報導和發酵,有關的指控不是單
S 單指 2020 年 5 月份的情況。在 2020 年 3 月 13 日網媒向科技園的查 S
T
閱(P81)說「一間現正為部份營運食肆公司提供公司秘書服務,名 T
為「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公司,其註冊地址是「香港新界將軍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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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邨駿盈街 8 號 1 樓」。有關地址,與壹傳媒有限公司相同。」,而
C 力高是在 2020 年 3 月 23 日才更改其註冊地址,在 5 月 11 日其實體 C
辦公室才搬到 Jumpst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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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辯方說科技園理應給承租人不少於 6 個月時間發出擬重
F 收通知書,而亦要給承租人足夠時間糾正違規的行動,科技園亦可向 F
承租人在限期計起每日收取$13,575 的額外地價。
G G
H H
273. 辯方說他們在 2020 年 3 月 23 日已經更改力高地址,做了
I 糾正行為,而他們在 4 月 9 日向科技園的回覆是「真相」的反映,而 I
獨自把違約(如果有的話)糾正和補救。
J J
K 274. 這種似是而非的辯解,只是混淆本案的實質問題,一個簡 K
L 單的例子是如果有員工偷了公司$10 萬的款項,亦把款項花費掉,後 L
來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歸還 10 萬元,這並不是補救糾正的問題,
M M
因為那盜竊的罪行已經發生,那員工歸還所偷的錢,只能是求情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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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並不是抗辯卸責的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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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辯方說承租人沒有違規,因此科技園沒有蒙受不利,但如
P P
果違規的話,既然承租人已經採取「補救行動」糾正違約(如果有的
Q 話),而力高已經不在 8 號處所營運,科技園沒有引用租契條款第 Q
B(15)和 B(50)收回土地或徵收額外地價,這樣「不存在科技園公司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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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經濟上損失的問題」(見 D1 陳詞第 213(6)段)。
S S
T 276. 同樣地,辯方是忽略這租契的特殊性,其指明用途的限制, T
和相關的牌照措施。如果承租人得到政府的優惠政策低價得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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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科技園/工業邨公司有沒有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蒙受不利是應
C 該用整個租契時段,和那違約公司佔用土地來計算,而不是承租人何 C
時採取補救措施來看。那所謂「違規三部曲」,即 (1) 口頭警告,(2)
D D
要求書面澄清和 (3) 違規通知只是在租契下的程序和行動的步驟。這
E E
三部曲並不能取替欺詐行為的時段以及相應地甲方的不利和另一方
F 的得益,否則蘋果印刷便可「堂堂正正」地收取力高這麼多年的租金 F
(見控方陳詞第 80(5)段中所列出,力高從 2008 年至 2020 年所付出
G G
的租金、差餉和/或地租);
H H
I 277. 因應租契條款,科技園/工業邨公司定期派人到 8 號處所 I
巡查,而在網媒在 2020 年 3 月 13 日舉報後,科技園更特意安排一次
J J
在 4 月 28 日和 5 月 4 日的巡查。承租人代表 D3 並沒有披露力高的存
K K
在,及曾佔用處所內的地方。5 月 19 日蘋果印刷回覆科技園確認除壹
L 動畫外沒有其他沒有牌照的公司在處所來運作。 L
M M
278. 因此在這年度 2 次定期巡查,承租人從沒有提及力高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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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處所的存在。有別於蘋果慈善基金,力高的名稱亦沒有在公司「水
O 牌」出現。在那 2 次特別巡查(雖然那時力高的註冊地址在 2020 年 O
3 月 23 日已經更改到灣仔東超商業中心),承租人代表 D3 從沒有提
P P
及沒有牌照的力高曾經佔用地方,而他們已經採取糾正措施,把力高
Q Q
遷離 8 號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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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在那特殊租契的法律責任下,這種不作為自然是刻意隱瞞
S S
的行為,因而成為一種欺詐的手法。事實上科技園的職員的證供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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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的職員並不准許他們可以無限制的巡察,很多地方都不准他們入
C 內查看。這亦使那些巡查報告不盡不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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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有 關 蘋 果 印 刷 的 獨 立 法 律 人 格 ( separate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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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ity),本席在前述篇幅已經指出 D1 是壹傳媒集團內所有公司
F 的主事人角色以及他容許一些跨公司的行為。這並不表示 D1 可以全 F
身抽離集團內的運作,特別是他亦是力高的主事決策人。從 PW6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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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D1 亦明顯賦予 Mark Simon「一人之下」的角色。Mark 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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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D1 私人助理的角色。PW6 在一些地方亦要聽命於 Mark Simon。
I I
281. 辯方說法庭只需考慮力高使用處所地方的整體活動,以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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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主要用途。這是全然忽視這特殊租契的性質及限制,如果以這角
K K
度去衡量整體活動和 8 號處所的主要功能,那麼承租人何需費時失事
L 地為數 10 間相關公司申請牌照。如果每間公司佔用 100 平方呎,那 L
麼這是否說把 8 號處所的總面積 32,905 平方呎的 10%,容納 30 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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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即 3,290 平方呎)便不算違約。本席認為辯說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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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辯方亦質疑控方立場,認為「控方需要解釋為何一宗簡單
O O
的違約案件會牽涉刑責」。辯方認為即使承租人違反了租約的任何一
P P
項條款,承租人亦普遍會繼續接照租約其他條款責任,繼續支付租金
Q 及繼續使用相關處所。誠如前述,本案並非純然適用民事法的概念。 Q
例子是如果一名公務員申請房屋津貼或向銀行申請貸款,他有責任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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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所有資料,如果有所隱瞞,他不能說只是違約,所以支付所欠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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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利息便了事。很多時他亦被控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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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辯方說科技園應持有「與時並進」的態度,隨着科技的不
C 斷創新,理應接納網上媒體業務作為出版業務的一部份,因此租契所 C
說的「指定工業步驟」應該擴濶,而租契第二附表的指明用途,不應
D D
有狹窄詮釋,理應包含力高的動畫業務及其他涉及壹傳媒集團的業
E E
務,容許「該處所的指定部分作指明用途以外的其他許可用途。」
F F
284. 如果採用辯方這邏輯的話,那麼牌照制度便形同虛設,任
G G
由承租人決定那些是「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那些是擴濶後與
H H
時並進的指定工業步驟。後果是如果承租人有這決定,如果佔用地方
I 「微乎其微」,他便可以不用申請牌照,他便可以讓其他公司佔用 8 I
號處所的地方。這豈不是讓承租人自行決定他們有沒有違約;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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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但因為沒有披露責任,亦不用披露。
K K
L 285. 這邏輯的謬誤之處在於蘋果印刷在不同階段,為多間有相 L
連的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為何承租人不「據理力爭」,向工業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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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科技園商談?他們甚至可直斥其非,指力高根本不需要牌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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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印刷並沒有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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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除了沒有為力高爭取佔用 8 號處所的權利,蘋果印刷反而
P P
在網媒揭發事件後,努力掩蓋事實,隱瞞力高在 8 號處所的存在。在
Q 科技園職員巡查下亦沒有「自我引爆」,反而尋求法律意見繼而立刻 Q
更換力高的註冊地址和把辦公室在稍後時間搬離 8 號處所。
R R
S S
287. 辯方指控方「缺乏力高在 1999 年至 2006 年使用 8 號處所
T 用途的證據」。本席認為由於蘋果印刷的隱瞞,力高在 8 號處所的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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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鮮為人知,但由力高在 1998 年 4 月把註冊地址改為 8 號處所直至
C 2020 年 3 月更改註冊地址到灣仔東超商業中心,再加上力高的會議 C
紀錄、交易記錄、稅務文件和會計核數的文件,這足以使法庭能有足
D D
夠的證據來推論力高一如證人和其他證據所指是 D1 的私人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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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處理 D1 及其家人的一些財政及私人事務,力高從沒有申請取消公
F 司註冊,亦沒有向稅局說業務已經停頓,毋須再報稅,反而向稅局提 F
供了承擔信函(letter of support)(由 2006/2007 至 2011/2012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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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簡化報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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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本席不能接受辯方所言「即使力高的業務是有涉及管理第
I I
一被告人所謂私人事務,這根本是承租人於該處所的營運或業務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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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務」(D1 陳詞第 192 段),認為 D1 是承租人的間接控股股東及
K 董事,在該處所範圍內「偶然」處理公司以外的個人事務根本「無可 K
L
厚非」。辯方認為處理嘉道理道 81 號的租賃事宜,容許力高在 8 號 L
處所處理 D1 的私事,亦可視為向作為壹傳媒董事的 D1 提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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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89. 力高的主要業務是提供管理顧問及資產的投資和管有。力 N
O
高除了是處理 D1 及其家人的私人事務,亦是為其他公司提供秘書服 O
務。這並不是附帶服務,亦不能視為向 D1 提供福利。如果單單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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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提供董事福利,那麽以蘋果印刷或 NMMS 便足夠有餘。
Q Q
290. 在這方面,D1 反而向蘋果印刷提供「福利」,無償地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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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所擁有的藝術品在 8 號處所展出和擺設。如果誠如辯方所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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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力高佔用 8 號處所地方,容許力高為 D1 處理私人事務,那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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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印刷不乾脆為力高申請牌照,費用由集團支付?為何蘋果印刷不
C 能免去或以優惠價向力高收取租金和地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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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本席認為力高的主要業務並不關乎印刷和出版報紙雜誌
E E
這些指明用途。
F F
V.4 就 D1 的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裁決
G G
H 292. 本案的性質並不需要複雜化。本席不需要揣測為何 20 多 H
I
間(包括力高)公司在 2020 年 3 月至 5 月忽忙從 8 號處所撤走?為 I
何 Mark Simon 深受 D1 重用,成為力高的一名主事人?為何在長期
J J
虧損下,D1 選擇讓力高繼續運作和提供資金?
K K
293. 但不爭事實是力高作為 D1 私人公司,並不符合工業邨公
L L
司/科技園租契上的指明用途,土地使用的限制以及牌照的發放。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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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代表敏鴻申請土地,簽立承諾書,為一些公司申請牌照,以及對力
N 高的管理(包括 PW6 每月向 D1 電郵的財務報告),D1 沒有可能不 N
O 知力高的角色和運作。本席認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 D1 知道在租契 O
上他要蘋果印刷作為承租人要向工業邨公司/科技園申請牌照,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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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力高不符合條件,因此刻意向工業邨公司/科技園隱瞞力高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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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縱然在稅局和公司註冊處紀錄,力高的註冊地址是 8 號處所)。
R R
294. 這種隱瞞行為自然可視為不作為,從而欺詐工業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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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園,致使力高毋須牌照而佔用 8 號處所長達 20 多年。這亦可視
T 為違約的行為,而在一項特殊關係的租契協議及租契中便是一種虛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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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而這種虛假陳述一直持續下去,特別是在科技園的實地巡察和
C 後來的查詢及蘋果印刷的回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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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這隱瞞行為以及虛假陳述自然導致工業邨公司/科技園
E E
有一種合理的期望和推論,即是在租契中的限制和牌照制度,在持續
F 生效期間,承租人是遵循租契的條款,而在定期巡查期間亦沒有任何 F
異樣。在這環境下,工業邨公司/科技園自然不會啟動所謂「違規三
G G
部曲」,自然會不作為,而這不作為當然令工業邨公司/科技園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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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或相當程度蒙受不利,而直接地使蘋果印刷得到租金等這些利益,
I 以及力高可以方便地,以低廉租金在 8 號處所營運。這種一方獲利和 I
一方蒙受不利,由 1998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都是持續的沒有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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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席裁定 D1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K K
L V.5. D3 的結案陳詞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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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D3 只面對第 2 項控罪。他和 D1 是共犯,時段由 2016 年
N N
1 月開始至 2020 年 5 月。PW6 亦涉及這罪行。罪行詳情大致和 D1 單
O 獨面對的第 1 項控罪一樣。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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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代表 D3 的黃資深大律師在其 92 頁的陳詞開首便提出一
Q Q
個重要的區分,指本案是一宗刑事案,不是處理業主和租客之間的租
R 務糾紛,或/及是違反租契的商業民事訴訟。辯方亦用了不少篇幅來 R
詮釋工業邨公司條例(第 209 章)和後來的科枝園公司條例(第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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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認為較彈性處理這些條例的宗旨的方法,理應給予壹傳媒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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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去發展與主要業務有關的業務,以便善加利用資源,而不應和不
C 會「無理地作出阻撓」(D3 陳詞第 16 段)。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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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另一方面,辯方指 429 及 430 室的面積只有 6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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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總樓面面積可說是微不足道。因此辯方說承租人實則作為足夠實際
F 使用者(‘sufficiently substantive user’)大致上遵守租契條款。而且力 F
高的職員,例如 Mendoza、Christie Chung 及 Evan Lau 都有幫手支援
G G
涉及壹動畫,及壹傳媒集團在動畫製作的會計工作。辯方說力高的營
H H
運「明顯屬支援動新聞的業務範圍」(D3 陳詞第 21(3)段),而力高
I 的作為應視為「承租人使用該處所的附屬辦公室作為。」(註︰D3 陳 I
詞第 18 頁段落的號碼寫上第 30 段,但理應是第 22 段,為免後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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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號碼混亂,本席會沿用陳詞中所寫的段落,「將錯就錯」)。
K K
L 299. 這即是說辯方認為力高作為「承租人的附屬辦公室」,是 L
支持承租人的主要經營用途以及附帶營運或業務的用途。辯方認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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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集團的財務部、公司事務部、行政部、法律部、物流部、生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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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這些部門與出版和刊印報紙雜誌的用途無關,但屬於輔助支援性
O 質,因此他們佔用處所地方是合乎商業常理,亦不應視為違反租契。 O
P P
300. 辯方亦說由 1995 年租契協議至控罪日期(2016 年至 2020
Q Q
年),隨着時代科技發展,租契條款應有適當與時並進的解讀,和有
R 彈性及流動的概念,所以出版報紙可包括以網上平台或以其他應用程 R
式或電子媒體所發佈新聞(見 D3 陳詞第 3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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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辯方亦引用上訴庭在 SUNeVision 的案例,認為本案的控
C 罪基礎,只限於處所是否用作非指明用途。控方不能證明蘋果印刷違 C
反 SUNeVision 判詞所提及的管有限制(possession restriction)和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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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occupation restriction)(D3 陳詞第 52 段)。力高亦沒有把其
E E
他集團員工摒諸在 429 及 430 室之外,沒有證據指蘋果印刷和力高簽
F 署租約。力高的員工的聘請程序亦跟循壹傳媒管理服務的既定程序, F
和集團的紀律守則和專業操守。這使力高「似乎被視為壹傳媒集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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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成員之一」(D3 陳詞第 52(5)段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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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02. 辯方亦說壹傳媒從 2010 年開始利用動畫,協助呈現新聞 I
訊息,以及發展手機及網上遊戲,亦為刊物開發網上平台。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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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以蘋果動新聞發佈(D3 陳詞第 56 段)。2010 年 5 月壹傳媒管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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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動畫簽訂提供服務協議。前者會向壹動畫提供財務和會計管理、及
L 附帶服務、公司秘書及支援服務、巿場推廣。2013 年壹動畫被私有化。 L
M
壹動畫和壹傳媒集團定期續簽商業框架協議。壹動畫繼續提供製作動 M
畫的服務給壹傳媒集團及其子公司。PW6 亦同意壹動畫的製作,與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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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新聞與報業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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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辯方說力高的職員曾處理壹動畫的會計服務,及為動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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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後勤支援服務,因此並不能說力高的業務性質和出版印刷報章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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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關係(D3 陳詞第 65 段)。力高的員工 Mark Simon 在 2010 年亦
R 是壹動畫的商務經理(Mark Simon 的電郵地址包括壹動畫台灣,亦有 R
S 代表壹動畫簽框架協議),而在某時段 Christie Chung(在 2013)和 S
Evan Lau(在 2016)的工作範圍,包括處理壹動畫的會計工作。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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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職員亦和集團其他公司互通電郵,處理壹動畫的事務。Mendoza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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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每月財務報告電郵給 PW6,當中可見壹動畫的注資(P837)。
C PW6 亦有收到涉及動新聞的製作費(D3-P40)及其他公司的費用支付 C
(D3-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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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辯方說「不管是誰支付製作動新聞的費用,最重要的是力
F 高有替壹動畫處理會計事務,並協助壹傳媒集團履行框架協議下的合 F
約責任,與壹傳媒集團的營運及報業業務有關。」(見 D3 陳詞第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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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力高職員在 430 室亦會處理壹動畫事宜。力高的職員由 PW6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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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作表現,而 PW6 亦簽支票支付 Mark Simon 在壹動畫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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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辯方亦指 8 號處所內展出很多屬於 D1 的私人收藏的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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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藝術品。力高為這些藏品投保,因此辯方認為「可見力高在該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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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與壹傳媒管理的功能相類似」,而力高與壹傳媒的報業相關,
L 屬租契第 B(14)條款下所容許用途,即與承租人在該處所的經營或業 L
務有關。」(D3 陳詞第 8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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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在爭議力高的營運角色,及聲稱力高沒有違約外,D3 亦
O 提出 4 項回應反駁控方對 D3 的指控:—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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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3 參與力高業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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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辯方指 D3 是受僱於壹傳媒管理是行政部的行政總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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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高並沒有任何職位,亦不是公司秘書或董事。D3 只是偶爾幫 D1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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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D1 的私人事務,有如 D1 的私人助理。D3 並不清楚知道力高的業
F 務性質,更遑論力高的業務與租契的指明用途無關。壹傳媒的職員有 F
時「身兼數職」亦會幫手處理 D1 的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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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D3 只處理力高的行政上事宜,沒有接觸力高的會計文件。
I D3 亦不知曉每月 PW6 電郵給 D1 有關力高的開支。D3 在壹傳媒並沒 I
有任何營運權、人事權和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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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09. 辯方亦提及壹傳媒的電話目錄(P722),力高的員工如 K
L Mendoza、Anson Leung、Christie Chung 及 Evan Lau 都列在壹傳媒管 L
理服務公司會計部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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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10. 從 D1 和 D3 的 WhatsApp 通訊記錄(P880)來看,辯方 N
O 說這可顯示 D3 是 D1 的「大打雜」,工作性質瑣碎及繁瑣。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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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3 是否知悉 8 號處所的限制
Q Q
311. D3 只有大專畢業的學歷,沒有專業資格。辯方說雖然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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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牌照申請,這並不能說 D3「清楚知道工業邨和科技園公司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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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限制」(D3 陳詞第 97 段)。D3 並沒有簽立租契相關文件,職位是
T 行政總監。辯方認為「在處理牌照申請上,D3 充當的職責極其量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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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差或聯絡人」(D3 陳詞第 100 段)。D3 只是以行政總監代表蘋果
C 印刷出信給科技園,附上牌照協議、承諾書及法定聲明去申請牌照。 C
重點在 D3 是否清楚知道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非申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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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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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 D3 是否知悉力高在 8 號處所營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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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辯方指法庭不能依賴一份 8 號處所面積分配摘要(P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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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真實的證據。那製作人並沒有被傳召作證。D3 沒有參加力高的會
I 計工作,不知道蘋果印刷有沒有收取租金。因此控方沒有足夠證據指 I
D3 知道力高在 8 號處所營運。控方不能證明 D3 真誠相信有任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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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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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 D3 有否責任披露及有否作出隱瞞行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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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辯方指出應否為力高申請牌照並非控罪二須證明的罪行
N 詳情。PW6 是 D3 的上司。PW6 才是知悉力高運作的人。辯方說控方 N
O 沒有證據指 D3 曾到 429 或 430 室,和知道力高有職員在這房間工作。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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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蘋果印刷的職員沒有讓科技園仔細巡查 8 號處所的每一
Q 層,並不是罕見。其他工業邨地方的承租人亦有這樣做。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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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在 2020 年 3 月事件曝光後,D3 是經其上司 PW6 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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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內部法律顧問 Rosa Ho 才作出為力高更改註冊地址的安排,其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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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另外的 23 間公司都有這樣安排。控方沒有證據指 D3 知悉力高搬
C 遷實體辦公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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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辯方亦指控罪二的詳情是隱瞞(omission)。控方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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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有獨立責任披露」(D3 陳詞第 124 段)。D3 在蘋果印刷並沒有
F 職位,亦不是高級管理人員。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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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辯方引用陳樹雄一案指出該案「與本案的相關租約同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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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政府推出的政策而產生,具價格特惠」,但上訴庭並沒有視登記
I 租戶有責任向對方披露事實。D3 不能視為有責任的「告密者」,向第 I
三方披露,而 D3 亦沒有「授信責任」(fiduciary duty)的關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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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D3 沒有權力作出決定申請牌照,應否申請牌照根本不歸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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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責任不在 D3,而是歸於他的上司」(D3 陳詞第 128 段)。辯方
L 說控方不能因 D3 有份與科技園聯絡便等同 D3 有責任披露。而控方 L
的罪行詳情亦沒有說 D3 有責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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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辯方續稱控方不能單靠 D3 代表蘋果印刷在 2020 年 4 月
O 9 日回覆科技園的信函,而指 D3 作出虛假陳述。辯方指控方不能證 O
明 D3 明知那信函內的資料是虛假的,亦不能證明 D3 有意圖詐騙科
P P
技園。那信函由律師草擬,經由 PW6 管理層首肯才由 D3 簽發。
Q Q
R 319. 辯方在其陳詞附件一,臚列蘋果印刷回覆科技園查詢由 R
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9 日的時序表,這包括在 2020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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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及 4 月 6 日的會議。辯方強調 D3 沒有法律知識,而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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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覆信函是由外聘律師及內部法律顧問草擬和認為沒有不妥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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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D3「如何質疑律師及其上司的意見而認為信函所載的資料是虛
C 假的。」辯方亦說控方「不能毫無疑點下證明在涉及外聘律師及內部 C
法律顧問參與信函會牽涉不法或不當的行為」(D3 陳詞第 156 段)。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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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辯方說後來 D3 亦就另外 15 間公司所遇到的相同問題尋
F 求法律意見(D3-P59)。在這背景下,辯方的結論是「若然每人只是 F
共同地盡其所能協助公司處理查詢,那又如何有意圖詐騙呢?」(D3
G G
陳詞第 159 段)所以辯方說 D3 是沒有控罪二的意圖。
H H
I 321. 辯方進一步強調 4 月 9 日的信函並沒有虛假陳述。科技園 I
的查問是以現在進行式時態(原文是 …… whether Dico is in any way
J J
operating inside the premises …… ),因此 D3 的 4 月 9 日回覆亦是用
K K
現在進行式(原文是 Dico does not occupy and is not operating on any
L part of the Lot.)是恰當和正確的(D3 陳詞第 162 段)。 L
M M
322. 就「違規三部曲」而言,辯方指如果有違規情況,科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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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作出口頭勸喻,要求承租人糾正,發信澄清。如果沒有恰當糾正或
O 改善才發出違規通知書,而再沒有改善的話才有後續的法律行動。辯 O
方說「由於 ADPL 在收到科技園查詢後已立即採取行動糾正任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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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的違規行為,所以未觸及科技園重收該土地或徵收額外土地賠償
Q Q
下的機制,亦不會導致對科技園不利。」(D3 陳詞第 171 段)。
R R
323. 辯方說蘋果印刷已經自行作出糾正,包括在 3 月尾力高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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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停止以 8 號處所作為註冊地址。控方沒有證據指當天(指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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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函)或之後力高仍在該處運作。因此科技園沒有被誘使不作為而
C 導致其蒙受不利。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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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辯方亦提出科技園容許壹傳媒集團的附屬子公司在未獲
E 批牌照的情況下在該處所運作,亦可追溯到早前運作日子(date E
back),涉及 10 多間公司。這是科技園「以和為貴」的立場。於此辯
F F
方亦爭議科技園應否因違約而選擇重收土地。
G G
V.6. 就 D3 的陳詞及相關證據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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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25. 本席在前述的篇幅已經提及有關租契的背景和各項因素, I
在此不再覆述。簡而言之,D3 的說法和辯解是力高雖然佔用 8 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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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地方,但從租契相關條款的詮釋而言,蘋果印刷作為承租人並沒
K K
有違約。D3 雖然身為行政總監,但他並沒有專業資格,只是一名「大
L 打雜」。在相關時候 PW6 是 D3 的上司,D3 依據上司的指示以及內 L
部和外聘律師的法律意見簽發 4 月 9 日的回覆。D3 並沒有責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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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東西,亦沒有意圖欺詐科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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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26. 本席認爲 D3 的説法有值得商榷之處。 O
P P
327. 首先,第 2 項控罪的起首日是 2016 年 1 月 1 日,這是 PW6
Q Q
出任承租人蘋果印刷董事的日子,而 PW6 作為特赦證人亦是控罪二
R 的共犯之一。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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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力高是 D1 的私人公司。雖然 2 名被告聲稱力高在業務運
T 作上曾牽涉壹動畫及集團一些公司的運作及處理人事事宜,但辯方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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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說力高是蘋果印刷的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或同系附屬公司或
C 關連公司或母公司。力高的註冊地址從 1998 年 4 月 1 日更改到 8 號 C
處所,在 4 月 21 日力高的業務地址亦改到 8 號處所。力高首先佔用
D D
1 樓一些地方,後來在 429 和 430 室運作,直至在 2020 年 3 月 23 日
E E
力高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改為灣仔東超商業中心。力高的實體辦公室在
F 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14 日搬出,其分行地址改為觀塘創紀之城。 F
G G
329. 力高是一個獨立法人,並不是蘋果印刷或壹傳媒的一個業
H H
務或人事資源的部門,而 D3 涉及處理力高的行政事務至少有 10 年
I 之久。力高的業務質在其報稅文件及商業登記都是顧問管理和資產管 I
理和投資,從沒有列出報業及雜誌出版和印刷事宜。而就算力高牽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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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畫業務,因而和動新聞有點關係,但這都是在後期,大概在 2010 年
K K
後。明顯地力高的業務主要部份是處理 D1 的私人事務,甚至投資及
L 購買收藏及管理由 D1 所擁有的藝術品。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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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租契協議和租契有明確的指明用途和限制,就牌照申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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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 2 度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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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3 方公司和承租人的關係(初期是指附屬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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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繫公司,後來在 2011 年 2 月擴展到同系附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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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關連公司,及母公司(P48);
R R
(b) 這牌照限制要事先得到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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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獲予牌照公司的業務是和承租人的指明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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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有一定的相關性或輔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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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本席認為假如一間公司純粹持有其他出版社或報業的股
C C
份,而那公司和承租人的出版印刷的工業流程沒有關係,這便不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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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牌照限制的條件,這亦解釋獲牌照的公司需要簽署承諾書及聲明
E 書。從有關的租契條款及牌照限制,本席認為這 2 個關卡是有一致性, E
而最終目的是維持一個順暢營運環境給承租人,以達至指明用途的目
F F
的。本席認為把 SUNeVision 所提的管有限制,和佔用限制套用在本
G G
案並不適合,因為力高確實是用 8 號處所的地方,而力高亦支付租金
H 和差餉給承租人。 H
I I
332. 本席認為在 2010 年力高牽涉在壹動畫的會計服務及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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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供支帳服務,並不能抹殺力高主體業務,否則一間公司的 99%
K 業務是承租人的非指明用途,而因 1%是指明用途便可以佔用工業邨 K
地方的話,這豈不是視牌照限制形同虛設。這亦反駁辯方所言「不管
L L
是誰支付製作動新聞的費用,最重要的是力高有替壹傳媒處理會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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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D3 陳詞第 75 段)。如果這說法成立,這豈不是很多會計師樓
N 因為要支援和處理承租人的會計事宜便可進駐工業邨的地方?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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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辯方用了不少篇幅談及力高的總經理 Mark Simon,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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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0 年才受聘為壹動畫的商務經理。壹傳媒集團在 2014 年和 2016
Q 年的授權文件,亦顯示 Mark Simon 是壹動畫香港公司旗下,其電郵 Q
地址涉及壹動畫台灣。Mark Simon 亦代表壹動畫簽署框架協議。但本
R R
席認為壹傳媒集團有不少 D1 的「家天下」的風氣。一個職員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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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帽子及職權。Mark Simon 在 2010 年後有份處理壹動畫的業務,
T 並不能抺殺力高是 D1 私人公司的本質。從 PW6 準備的相關力高每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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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開支的電郵來看,明顯地 Mark Simon 不單在力高,而且在壹傳媒
C 集團內,都有其特殊角色,而他和 D1 亦有密切的聯繫和溝通。 C
D D
334. 辯方指控方不能證明 D3 知道力高的業務性質與租契的指
E E
明用途有關,因為 D3 是壹傳媒管理的行政總監,在力高沒有職位。
F D3 處理 D1 的私人事務,起居事宜,可視為 D1 的私人助理,不能等 F
同知道力高違反租契的指明用途。但力高從 1998 年 4 月已經進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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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處所。D3 作為行政總監沒可能不知力高的存在及營運性質。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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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在 8 號處所的機密組織,並不是旁人不能涉足及或交往的禁
I 區。D3 亦是和科技園的聯絡人,處理集團的牌照事宜。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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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如果說 D3 是「大打雜」(D3 陳詞第 90 段),本席認為
K K
D3 是「高級大打雜」,但這並不能表示 D3 對力高甚麼都不知。從 D3
L 和 D1 的頻密 WhatsApp 短訊(P880),本席看到 D3 對 D1 言聽計從, L
事事關心,體貼非常。例如在第 74 項的短訊(201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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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談及鳥籠,D3 便說「是台灣家嗎? …… 下一批會買較大的雀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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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在第 91 項(2018 年 3 月 31 日),D3 就跑步機天花加照明
O 燈事情提議用座地閱讀燈來解決,D1 回應說那就用麻雀燈吧。D3 回 O
覆「謝謝,會安排購置」。D3 雖然沒有專業資格,但明顯是一個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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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對 D1 忠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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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336. 力高的職員亦列在壹傳媒管理旗下的會計部,亦即是在他 R
旗下。雖然實則運作上,D3 似乎並沒有權力差使力高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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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辯方指控方不能證明 D3 知悉 8 號處所的用途限制,他亦
C 沒有參與科技園與蘋果印刷的租契事宜。D3 沒有簽署涉及租契的文 C
件。「D3 充當的職責極其量是信差或聯絡人,替公司向科技園提交
D D
申請牌照文件」(D3 陳詞第 100 段)。
E E
F 338. 在控罪二相關時段 D3 一直代表蘋果印刷向科技園申請牌 F
照,而科技園亦以 D3 為他們主要聯絡人或對口單位,D3 以電郵溝
G G
通,亦要把申請牌照相關的文件,包括承諾書交送給科技園。他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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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科技園人員到 8 號處所查察。D3 並不是第一次為某公司申請牌照。
I D3 知道力高於 2010 年佔用 4 樓地方,在 2020 年 5 月 4 日 D3 帶領科 I
技園人員到 8 號處所巡查。D3 亦解說為何蘋果慈善基金的名稱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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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牌上,說只作收信件之用。D3 不是說他不知道為何在水牌有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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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基金的名稱。D3 從沒有說他不知道這慈善基金的存在。當科技園
L 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電郵 D3 要求巡查,D3 的回覆是他會和內部法律 L
M
部商討。科技園亦查問另外 15 間私人公司使用 8 號處所地址,同樣 M
地 D3 沒有說他不知道這 15 間公司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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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39. 本席不信納 D3 作為行政總監,竟然是一個信差或「左手 O
來,右手去」的聯絡人。他在 1990 年 5 月已經受僱於壹傳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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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PW6 還早加入公司,慢慢爬升至行政總監,沒有可能對 8 號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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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公司數目、進駐原因及業務性質,不聞不問,甚至不知它們的存
R 在。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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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辯方說 D3 並沒有獨立披露責任。D3 在蘋果印刷沒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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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亦不是集團的高級管理團隊,亦沒有「告密者」的責任。本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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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控方檢控 D3 的其中一個基礎,並不是指 D3 有責任披露,而是他
C 和 D1 及 PW6 一同隱瞞力高在沒有牌照下佔用 8 號處所,亦知道力高 C
是 D1 的私人公司不符合牌照限制的條件,而其後作出進一步的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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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包括回覆。
E E
F 341. 早於 2006 年 D3 以行政總監身份代表蘋果印刷為 11 間公 F
司申請牌照和續牌(P44)
,在 2016 年 D3 為 7 間公司申請牌照(P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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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2018 年為 1 間申請(P68)。行政部亦理應知道 8 號處所有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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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駐,亦有面積佔用的圖則,而有關公司亦要支付租金、差餉及
I 佔用車位的費用。這自然是 D3 的管轄範圍,畢竟在 D3 行政部旗下 I
D3 有數十名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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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辯方說 D3 並沒有作出虛假陳述,特別指 D3 在 2020 年 4
L 月 9 日向科技園的回覆,亦反駁控方指 D3 就算因法律意見而回覆, L
亦不能免責之說。辯方指控方不能舉證 D3 干犯控罪二的特定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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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c intent),即是說控方不能證明 D3 明知那信函內容是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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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意圖詐騙科技園(D3 陳詞第 13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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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但問題是法庭不會單單看那回覆信函的內容,D3 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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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信函由他簽發,但指出這信函是因法律意見及上司 PW6 的指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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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D3 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收到科技園的電郵,4 分鐘後便立即轉
R 發給 PW6、Mark Simon、Boris Chow 副本抄送給 Rosa Ho 草擬回覆 R
(見 D3 陳詞第 140 段)(原文是‘Attached is self-explained. Shall 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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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ame to Rosa for drafting reply by April 10.’)(P812)。D3 在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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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內便電郵有關人士,可見 D3 知道事件的嚴重性,他亦主動地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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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法律顧問草擬回覆,而且寫明限期是 4 月 10 日(科技園信件中所
C 提及的限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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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D3 明顯地不是「信差」那麼簡單,而 Mark Simon 亦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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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跟着在 3 月 31 日,D3,PW6,Rosa Ho 及 Mark Simon 都有開
F 會、討論事件及延聘外部律師。當中開會時,本席相信參予者都討論 F
事件的性質及嚴重性。Mark Simon 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下午 4 時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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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給 D3 的電郵(P812 第 10936 頁)明確寫着 ‘Rosa and I spoke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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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to take this serviously. ……’ 。D3 在電郵尾段寫上 ‘WK Wong
I Dico’。這組人士在 2020 年 4 月 6 日再有一次跟進會議(D3-P50), I
大家繼續討論如何處理科技園有關力高的查詢,而在 2020 年 4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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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D3 便發出那回覆給科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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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45. 在這樣的背景下,本席並不接納 D3 只是回覆而不知信中 L
內容的真偽那麼簡單。辯方說「處於 D3 的位置,作為員工依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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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以保障公司集團利益,理應信納外聘律師及內部法律顧問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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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及所衍生事宜不會出現違法或不當的情況。」(D3 陳詞第 156
O 段),這是脫離及罔顧現實。辯方亦說 D3 沒有控罪二的意圖,因為 O
「若然每人只是共同地盡其所能協助公司處理對外的查詢,那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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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圖詐騙呢?」(D3 陳詞第 159 段)。反過來說,如果有部份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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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共同地作出隱瞞行為,從而作出虛假陳述,如果能證明的話,那
R 麼意圖詐騙便昭然若揭。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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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辯方說那 4 月 9 日的信函並沒有虛假陳述,因為雙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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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進行式」,因為力高在 3 月 23 日已經更改註冊辦事處。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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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這只是「語言偽術」。網媒的查問以及科技園信件內容都明確指
C 力高在沒有牌照下佔用 8 號處所,並不是指力高在 2020 年 4 月 9 日 C
那一天有沒有佔用。大家都知道相關的問題所在。因此辯方說蘋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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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同樣以現在式時態回覆科技園的查詢,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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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恰當及正確」(D3 陳詞第 162 段)這是以偏蓋全,混淆視聽。
F F
347. 辯方說科技園對違規有 3 部曲,承租人已經糾正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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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園便不應有進一步行動,不會「觸及科技園重收該土地或徵收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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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賠償的機制,亦不會導致科技園不利。」(D3 陳詞第 171 段)。
I 問題是本案的重點並不是違規 3 部曲,並不是關於科技園如何執行及 I
運用在租契的權力那麼簡單。本案重點在承租人及被告們有沒有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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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構,正如一個向銀行申請借貸的人,他隱瞞自己的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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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的可能是欺詐罪,而不是單純違反借貸合約,不是那銀行會否或
L 應否申請人立刻還款的問題。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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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另一方面,就算科技園沒有蒙受不利,控罪詳情亦包括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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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印刷及/或力高獲得利益。蘋果印刷確實有收取力高的租金,而力
O 高亦確實佔用工業邨內低廉的土地,這些當然是利益,亦有稅務後果。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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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辯方亦談及科技園容許壹傳媒集團的附屬子公司在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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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後,追溯到原本營運的日子,即是容許‘date back’。這是普通的
R 糾正違規的做法。有如科技園容許承租人從水牌把蘋果慈善基金名稱 R
移除,不再追究。因此辯方批評科技園啟動重收地權程序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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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誠如前述,本案重點在欺詐而不是科技園的後續處理方
C 法。辯方在此的論點,亦是模糊本案焦點。科技園的追溯做法(date C
back)的重點是那附屬或相關公司符合牌照限制。承租人沒有如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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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條款在事前申請牌照,而「偷步」地使那附屬公司在工業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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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以和為貴」的處理態度及減少不必要的法律行動,因此科技園
F 容許追溯。但這是建基於那附屬公司在事後得到牌照,才能追溯。如 F
果那公司不能獲得牌照,那麼自然便不會有追溯或續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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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從網媒把事件曝光後,D3,Mark Simon,PW6 和內部法
I 律顧問的電郵和會議,明顯地蘋果印刷內部都認為有違約的情況,而 I
外聘律師的法律意見,亦導致力高的註冊地點在 3 月 23 日更改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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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後來在 5 月更全身而退。如果蘋果印刷認為他們沒有違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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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大可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L L
352. D3 從沒有提及有如二次大戰後「紐倫堡」形式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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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沒有說他是按照上司指示,被迫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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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V.7. 就 D3 面對第二項控罪裁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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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從前述的分析,本席裁定 D3 由始至終都知道力高的存在,
Q 其營運性質以及 D1 在力高的角色。D3 並不是蘋果印刷的職員,但他 Q
作為壹傳媒管理的行政總監,自然對 8 號處所內所有公司都有其管理
R R
的責任。這管理責任是指集團安排支援服務,及佔用或搬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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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各自附屬公司內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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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D3 在力高沒有職位,但 D3 是和科技園的聯絡人。他知道
C 力高沒有牌照;他知道力高佔用 8 號處所;他知道力高的業務性質和 C
承租人的指明用途不同。明顯地,D3 是協助 D1 和由 2016 年 1 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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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蘋果印刷董事及以信託形式持有 50%力高股權的 PW6 隱瞞力高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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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8 號處所的事實,而這隱瞞自然是不作為的一種。承租人不會披露
F 力高的情況,否則他們大可嘗試申請牌照。這隱瞞及一些虛假陳述當 F
然成功地把科技園蒙在鼓裡直至事件曝光。租契用途及牌照的限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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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性的,科技園在被隱瞞下並不知情,自然不會採取行動。如果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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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媒揭發,承租人便可安然大有可能繼續使用 8 號處所直至 2047
I 年。除了力高外,壹傳媒集團內 15 間公司亦可能涉及違約,但 D3 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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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28 日回覆科技園這些公司沒有在處所內營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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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縱觀各項因素,因此本席裁定 D3 所面對的控罪二罪名成
L 立。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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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陳廣池 ) O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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