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戶口處理資金構成洗錢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UNG HON LAM 及 HUI CHAK YI DCCC452/2023

罪名成立
被告被裁定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等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avid Cheung31/10/2024[2024] HKDC 18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UNG HON LAM (D1) and HUI CHAK YI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張志偉暫委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David C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人D1及D2為United Gold Trading Limited (UGTL) 的董事及銀行賬戶簽署人。該公司聲稱從事黃金交易,但實際上並無業務紀錄。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UGTL的銀行賬戶及D2獨資經營的UG賬戶處理了大量資金,資金存入後迅速被轉走或提取現金。控方指控兩名被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D2另被控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是否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處理的資金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依賴資金流向的異常模式(如大量現金交易、資金迅速轉走)主張被告具備相關犯罪意圖,而辯方則辯稱資金來源合法,且被告僅為受僱或受託處理業務。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作為公司董事及賬戶簽署人,對賬戶內頻繁且異常的資金流向視而不見,屬於「蓄意無視」(deliberate ignorance)。法官引用 HKSAR v Wong Chor Wo & Anor 確立的原則,指出借出賬戶予他人使用是重要的基礎事實,足以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法官認為被告聲稱的黃金交易業務為虛構,且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故裁定其具備處理犯罪得益的合理懷疑基礎。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ong Chor Wo & Anor [2006] HKCA 314;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156; 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17 HKCFAR 98; Lee Fuk Hi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600.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D1及D2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控罪1);D2另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控罪2及3)。法庭駁回被告所有辯解,認為其行為構成洗黑錢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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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是否會構成洗黑錢罪?
A.

會。法庭指出,借出賬戶予他人使用是重要的基礎事實,若賬戶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且賬戶持有人未能解釋資金來源,法庭可推論其具備犯罪意圖。本案中,被告因對賬戶內異常資金流向視而不見,被裁定洗黑錢罪成。

Q.如果我不知道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就不會被控洗黑錢?
A.

不會。洗黑錢罪不僅限於「明知」資金非法,還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資金為犯罪得益。若客觀上任何人看到相關情況都會懷疑資金來源,被告即可能被定罪。

Q.公司董事是否需要對公司賬戶的每一筆交易負責?
A.

董事有責任監管公司賬戶。若董事對賬戶內頻繁且異常的資金流向採取「蓄意無視」(deliberate ignorance) 的態度,法庭會認定其未履行職責,並可據此推論其參與了洗黑錢活動。本案被告即因未能解釋賬戶異常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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