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Ming-chun HCCC402/2024

處理巨額贓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七年八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監禁七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Woodcock J21/10/2025[2025] HKCFI 53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Ming-ch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Woodcock J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Ming-chun於2015年至2018年間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兩項控罪及合共約50.027億港元。他是上市公司Hua Han Bio-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屬公司的公司秘書和財務總監,並為多個涉案銀行戶口的簽署人。公司透過可換股債券及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其後被轉移至其他公司及被挪用。被告亦透過其控制的Universal Merit Limited及個人戶口處理有關款項。他承認控罪,稱自己是依從共同被告Deng Jie的指示行事,並非主謀。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處理兩項涉及逾50億港元的洗錢控罪?法院應多大程度考慮涉案金額、被告所得利益、信任地位、知悉資金來源、交易數量及期間?被告的認罪是否足以大幅減刑,以及是否應作出公司董事取消資格令?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整體量刑方法,認為洗錢罪須以阻嚇為主要目的。涉案金額是重大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被告實際所得利益不必然與涉案金額同等重要。法庭特別重視被告身為公司高級職員所處的信任地位、對資金來源及上游盜竊的充分知悉、近四年的犯案期間、大量存款及提款,以及在審計揭示不規則後仍繼續處理款項。以兩項控罪合計的11年6個月為認罪折扣前起點,因最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兩項各判7年8個月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Boma,指出洗錢案件情況多樣,不宜訂立僵化量刑指引,但可考慮涉案金額、被告角色、知悉程度、交易數量及期間等因素。HKSAR v Hsu Yu Yi及HKSAR v Wan Kwok Keung確認洗錢罪須具阻嚇性,量刑主要反映涉案金額,而非被告或他人的實際利益。法庭亦依據《公司條例》第168E條作出董事取消資格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禁7年8個月,命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8個月。法庭另根據《公司條例》第168E條,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資格12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巨額款項、長期及大量交易、濫用公司信任職位並明知資金來源的洗錢案件,即使被告所得有限,仍可判處長期監禁。最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不會消除嚴重罪責;嚴重不誠實行為亦可導致長期董事取消資格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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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逾50億港元贓款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涉案金額、交易數量、犯案期間及被告的信任職位均屬重要因素。被告兩項洗錢控罪各判監禁七年八個月,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七年八個月。

Q.洗錢案件中個人所得較少會否大幅減刑?
A.

法庭指出,被告所得利益不一定如涉案金額般重要;本案雖稱個人只獲約1,600萬元,法庭仍因逾50億港元、長期及大量交易而判處七年八個月監禁。

Q.洗錢罪犯會被取消公司董事資格嗎?
A.

根據《公司條例》第168E條,原訟法庭可因嚴重不誠實及不適任行為作出董事取消資格令。本案法庭認為被告行為廣泛且持續,取消其董事資格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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