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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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啟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啟文
HKSAR v. LAM MAN YIN
HKSAR v. CHAN YIN LU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焯君
被告人馮焯君(29歲,冷氣技工)於2021年開立Mox Bank帳戶並將其借予一名自稱「阿傑」的小學同學使用,以抵銷欠後者的2萬元債務。該帳戶隨後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在約三個月半內處理了7797筆存款(總額約1,502萬港元)及2203筆提款(總額約1,511萬港元),其中部分資金源自詐騙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齐玉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志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煒喬
HKSAR v. FANG JIANLIN
被告 Fang Jianlin 面對三項關於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指控。本案涉及被告處理與可公訴罪行相關的非法收益財產,法院現就其定罪後的量刑進行審理。
HKSAR v. FANG JIANLIN
被告 Fang Jianlin 面對三項關於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指控。本案涉及被告處理與可公訴罪行相關的非法收益財產,法院現就其定罪後的量刑進行審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志華
被告關志華被控三項洗黑錢罪。控方指其開設的「聚寶(香港)貿易有限公司」銀行賬戶 A、B、C 涉及巨額且頻密的資金往來,與其個人背景及公司業務不符。其中賬戶 A 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收到一筆來自德林國際有限公司(Dream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 531 萬美元未經授權轉賬,該款項隨後被迅速轉移至 FTX 等平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璟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璟丰
HKSAR v. LAM CHOR YUEN AND ANOTHER
第一被告 (D1) 與第二被告 (D2) 為夫婦。控方指控兩人涉嫌洗黑錢,涉及四個銀行戶口及三個保險箱中的大量現金、名貴手錶及珠寶,總金額高達數百萬港元。控方認為其資產與申報收入不符,且戶口資金流向符合洗黑錢特徵。被告則辯稱資金源自合法生意,包括水果市場分判、名錶交易、奢侈品代購及家庭禮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輝
被告人梁永輝被控處理涉及求職騙局的犯罪得益。2023年2月至3月期間,一名受害者將資金存入被告人名下的東亞銀行帳戶,總額約330餘萬元。該帳戶在短時間內呈現「鏡像模式」,即資金存入後隨即被提取。被告人辯稱其失業且遺失ATM卡,但並未報失,且其個人財務狀況與該帳戶的大額交易完全不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