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熙庭
被告人李熙庭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被告於2021年2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帳戶,並將網上銀行資料、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收取15,000元報酬。兩名受害人的款項共2,159,000元被轉入該帳戶;案發期間帳戶共收取3,374,169.36元,款項通常在24分鐘內轉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