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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熙庭

DCCC297/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7/8/2025[2025] HKDC 146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李熙庭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被告於2021年2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帳戶,並將網上銀行資料、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收取15,000元報酬。兩名受害人的款項共2,159,000元被轉入該帳戶;案發期間帳戶共收取3,374,169.36元,款項通常在24分鐘內轉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澤其

DCCC986/2024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6/8/2025[2025] HKDC 145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黃澤其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的罪行,即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2年5月2日至13日期間,他是Mox Bank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受益人。帳戶接收718名人士合共3,282筆轉賬,總額港幣2,629,186.23元,並向238名人士作出381筆轉賬,款項通常即日或短期內被提取。控方依第455章第27(2)(c)及(d)條申請加刑,指傀儡帳戶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晓丹

DCCC1070/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5/8/2025[2025] HKDC 1453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為36歲內地居民,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她於2023年3月17日在恒生銀行開立涉案帳戶,並以人民幣3,000元報酬將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其後約兩個月內,帳戶錄得34筆存款,合共約港幣905.9萬元,另有66筆提款,交易呈現鏡像交易、分層交易、快速提款及低日終結餘等洗錢特徵,其中部分款項來自海外詐騙受害人。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處理犯罪得益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瑞昊

DCCC138/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5/8/2025[2025] HKDC 145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第二被告何瑞昊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串謀詐騙罪涉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騙金額總計約港幣60萬元。第二被告在騙案中擔任前線收款人角色,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從中賺取每日1,000元的薪金。他曾參與多宗騙案的收款環節。在獲准保釋後,第二被告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並在兩個半月後被警方再次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瑞昊

DCCC701/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5/8/2025[2025] HKDC 145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第二被告何瑞昊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串謀詐騙罪涉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騙金額總計約港幣60萬元。第二被告在騙案中擔任前線收款人角色,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從中賺取每日1,000元的薪金。他曾參與多宗騙案的收款環節。在獲准保釋後,第二被告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並在兩個半月後被警方再次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承志

DCCC354/2024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9/8/2025[2025] HKDC 143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杜承志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控方第一證人陳淦棠先生(約80歲)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聲稱被捕需3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其後到陳先生住所收取了3萬元現金。陳先生稍後發現受騙並報警。警方透過閉路電視及訪客登記紀錄確認被告人身份並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收取了該筆款項並已交給「阿B」,並在警誡下透露了其參與過程,包括被指示假扮「李生」收取款項,以及其後將錢交給「阿B」。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子釗

DCCC485/2025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8/8/2025[2025] HKDC 142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曾子釗於2023年4月以唯一簽署人身分開立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帳戶,並按他人要求交出銀行文件及自動櫃員機卡,以獲取報酬。其後,16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將合共561,509港元轉入渣打帳戶;另有網上求職騙案受害人將73,500港元轉入恒生帳戶。兩個帳戶均出現款項短暫存放後迅速轉出的交易模式。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抑鬱、自殘及自閉症譜系障礙等精神健康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子釗

DCCC85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8/8/2025[2025] HKDC 142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曾子釗於2023年4月以唯一簽署人身分開立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帳戶,並按他人要求交出銀行文件及自動櫃員機卡,以獲取報酬。其後,16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將合共561,509港元轉入渣打帳戶;另有網上求職騙案受害人將73,500港元轉入恒生帳戶。兩個帳戶均出現款項短暫存放後迅速轉出的交易模式。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抑鬱、自殘及自閉症譜系障礙等精神健康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照輝及另一人

DCCC628/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5/8/2025[2025] HKDC 14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第一被告人梁照輝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轉為控方第一證人;第二被告人郭森洋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涉及一宗以電話冒充兒子、訛稱需要保釋金的電話騙案。梁照輝到八十五歲受害人住所收取十萬元,郭森洋則在樓下把風,兩人按其他人士電話指示行事,並知道或相信款項屬黑錢。第一被告人另有刑事紀錄,第二被告人為初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晶

DCCC1349/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5/8/2025[2025] HKDC 140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曾晶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9月在恒生銀行及渣打銀行開立帳戶,並為唯一簽署人。其後約兩個月內,兩個帳戶分別接收折合約416萬元及491萬元的款項,存款大多迅速被提取或轉換,交易呈現鏡像模式、高頻大額及快速轉帳等洗錢特徵。其中部分款項來自詐騙案受害人。被告承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罪,稱因財困而受朋友誘騙,以一千元報酬交出帳戶及密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劲松

DCCC124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5/8/2025[2025] HKDC 1404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王劲松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3年10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間,其為唯一董事及股東的東皓貿易有限公司銀行帳戶,收取包括來自加密貨幣投資騙局受害公司的款項,總存款達港幣21,424,445.39元,並迅速透過多次轉帳及提款轉走。被告依他人指示開立帳戶並交出銀行文件、密碼及銀行卡,獲報酬人民幣3,000元,聲稱不知悉帳戶用途。

HKSAR v. NG TSZ LUNG

DCCC1336/2024H.H. Judge G. Lam14/8/2025[2025] HKDC 140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其個人中國銀行戶口:2020年12月4日內收取23筆存款,總額為999,934港元,款項迅速被提取,其中包括投資騙案受害人存入的110,000港元。第二項涉及其作為唯一簽署人及控制人的Blackjad Limited滙豐銀行戶口,五個月內經手約467萬港元。被告稱只是把兩個戶口借給朋友,沒有收取報酬,也不知道款項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世豪及另二人

DCCC53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2/8/2025[2025] HKDC 138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本案合併處理五宗刑事案件,涉及三名被告及多宗網上串謀詐騙。騙徒以購買手錶、手袋、相機、電腦及鑽石戒指為名,向受害人展示不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存款訊息,使受害人交付貨物,涉款及貨品總值約港幣1,064,400元。第二被告主要負責存入空頭支票,第三被告負責與部分受害人交收,第一被告則在其中一宗案件負責通訊聯絡;第一被告另被控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三名被告承認部分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部分不認罪控罪則獲准留在法庭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世豪及另二人

DCCC83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2/8/2025[2025] HKDC 138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本案合併處理五宗刑事案件,涉及三名被告及多宗網上串謀詐騙。騙徒以購買手錶、手袋、相機、電腦及鑽石戒指為名,向受害人展示不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存款訊息,使受害人交付貨物,涉款及貨品總值約港幣1,064,400元。第二被告主要負責存入空頭支票,第三被告負責與部分受害人交收,第一被告則在其中一宗案件負責通訊聯絡;第一被告另被控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三名被告承認部分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部分不認罪控罪則獲准留在法庭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世豪及另二人

DCCC41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2/8/2025[2025] HKDC 138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本案合併處理五宗刑事案件,涉及三名被告及多宗網上串謀詐騙。騙徒以購買手錶、手袋、相機、電腦及鑽石戒指為名,向受害人展示不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存款訊息,使受害人交付貨物,涉款及貨品總值約港幣1,064,400元。第二被告主要負責存入空頭支票,第三被告負責與部分受害人交收,第一被告則在其中一宗案件負責通訊聯絡;第一被告另被控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三名被告承認部分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部分不認罪控罪則獲准留在法庭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世豪及另二人

DCCC1453/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2/8/2025[2025] HKDC 138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本案合併處理五宗刑事案件,涉及三名被告及多宗網上串謀詐騙。騙徒以購買手錶、手袋、相機、電腦及鑽石戒指為名,向受害人展示不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存款訊息,使受害人交付貨物,涉款及貨品總值約港幣1,064,400元。第二被告主要負責存入空頭支票,第三被告負責與部分受害人交收,第一被告則在其中一宗案件負責通訊聯絡;第一被告另被控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三名被告承認部分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部分不認罪控罪則獲准留在法庭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世豪及另二人

DCCC821/2025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2/8/2025[2025] HKDC 138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本案合併處理五宗刑事案件,涉及三名被告及多宗網上串謀詐騙。騙徒以購買手錶、手袋、相機、電腦及鑽石戒指為名,向受害人展示不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存款訊息,使受害人交付貨物,涉款及貨品總值約港幣1,064,400元。第二被告主要負責存入空頭支票,第三被告負責與部分受害人交收,第一被告則在其中一宗案件負責通訊聯絡;第一被告另被控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三名被告承認部分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部分不認罪控罪則獲准留在法庭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強

DCCC1255/2023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1/8/2025[2025] HKDC 138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陳偉強面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他於2009年開立銀行戶口,為唯一授權簽署人。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間,戶口存入及提取款項均約382萬港元,呈現同日等額進出模式。被告承認曾把銀行卡及密碼交給朋友使用。三名網上騙案受害人合共存入611,406港元。被告承認控罪,但就判刑事實曾要求進行紐頓聆訊,最終沒有作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森洋

DCCC628/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1/8/2025[2025] HKDC 1072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

被告人為第二被告人,與已認罪並轉任控方證人的第一被告人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案發前,騙徒冒充八十五歲事主的兒子,要求十萬元保釋金。第一被告人到事主住所收款並被捕;警方其後在樓下截查被告人,發現其電話號碼與第一被告人所提供的把風者號碼相符。被告人聲稱只是到華富邨收取朋友償還的二千元欠款,否認知悉電話騙案或與第一被告人串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嘉華

DCCC76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1/8/2025[2025] HKDC 137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被告人藍嘉華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名年長受害人。2023年11月2日,被告人兩次到八旬林女士住所,冒充其孫兒的朋友,收取合共8萬元保釋金。翌日及11月4日,他又按指示向86歲陳女士收取款項,並在警方設局下接收道具包時被捕。被告人透過通訊軟件受僱收款,按指示轉交騙款並收取報酬。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20歲,承認罪責並表示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