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DCCC 628/2023 B
[2025] HKDC 1416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628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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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H 訴 H
梁照輝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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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森洋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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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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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8 月 15 日
M 出席人士: 連普禧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文漢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N
代表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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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
P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P
Q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Q
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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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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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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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刑理由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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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洗 E
黑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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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第 159C 條。第一被告
G G
人承認控罪,轉為控方第一證人。第二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
H 裁定罪名成立。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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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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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 2023 年 1 月 12 日晚,一名騙徒向時年 85 歲袁伯伯(已故) K
訛稱是他的兒子,說他電話號碼更改為 6638 5838 後隨即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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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3. 翌日中午上述騙徒再以上述電話號碼來電說「被警察扣留」
N 急需 10 萬元保釋金,並表示一名陳姓男子將上門收取保釋金。 N
事主報警求助,警方到袁伯伯居所部署行動。同日約下午 1 時 3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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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D1)到袁伯伯家收取保釋金,自稱陳先生。D1 入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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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警員 9067 拘捕及警誡。
Q Q
4. 現場警誡下,D1 承認朋友叫他到來收錢。期間 D1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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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不斷響,提醒警誡下,D1 說「下面負責把風的人手機號碼是
S 6998 5200」。警員 9067 將信息通知在外埋伏的隊員。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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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外埋伏的警員 27817 發現在附近徘 徊的第二被告
C 人(D2),上前查問。D2 表示「等緊朋友」及手機號碼是 6998 5200。 C
警員 27817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拘捕及警誡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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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6. 警誡下,D2 說「我今朝收左凌駿 1 千蚊過嚟華美樓同 E
另一個人嚟收錢,我負責睇水,佢負責收錢,比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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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7. 事件中 D1、D2、「黑仔」和「凌駿」一起串謀洗黑錢。 G
期間「黑仔」及/或「凌駿」分別就協議,經電話號碼 5125 3781 向
H H
D1 和 D2 發出指示,D1 與 D2 按指示一起前往華美樓收錢,兩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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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行事,D1 負責上樓收錢,D2 則留在地面把風, 兩人分別知道或相
J 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J
K K
背景/求情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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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
M M
8. 被告人現年 33 歲,離婚人士沒有子女。被告人自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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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兼銷售中介,2019 年起染上毒癮,2020 年離婚,
O 過往有 2 個刑事定罪紀錄。2021 年 7 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捕 (DCCC O
1035/2021) ,羈押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獲保釋候訊。2022 年 4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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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保釋期間因管有危險藥物被拘捕,2022 年 6 月 16 日被判處戒
Q Q
毒所命令 (WKCC 1128/2022) ,2022 年 11 月離開戒毒所。在戒毒所
R 監管和販毒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2023 年 2 月 1 日就 DCCC 1035/2021 R
被判監禁 3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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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共有三兄弟,長兄已婚另組家庭;二哥患有精神病,
C 需要家人照顧。父母經營花店,被告人羈押前亦協助經營花店。父親 C
年過 90,母親也 60 多歲。被告人在求情信中展示悔意,交待犯案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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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父母亦撰寫求情信表示父親和二哥都需要被告人,希望被告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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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早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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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已深刻反省,非常悔疚,承諾不再犯事,希望法庭
G G
能採納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辯方同意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
H 因素,但希望只上調一至兩個月,就加刑申請沒有爭議,希望可維持 H
在 1/3 之內。另被告人在現場已與警方合作,不單在最早時間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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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向控方提供協助,其悔意十分明顯,希望可給予 50%刑期扣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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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刑滿獲釋後便會回花店工作,重過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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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第二被告人 L
M M
11. 被告人現年 25 歲,初犯,未婚,與家人同住。2016 年至
N 2021 年休學期間主要從事飲食業,月入$15,000 至$19,000。案發時為 N
全職學生,修讀高級文憑課程,改為兼職,月入$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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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與家人關係親厚。姐姐和父母分別代家人為被告人
Q 撰寫求情信,指他學習能力雖然較同齡人弱,但他從不放棄,在社會 Q
工作數年後,自知學歷不足,再繼續學業。家人會全力支持他重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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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遠離不良影響。朋友亦撰寫求情信指被告人在候審期間更能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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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的重要,已深切反省。家人和朋友都希望法庭能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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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人對案件的認知和角色與 D1 不同。他並非主腦,只
C 負責把風,參與程度較低。在案中沒有得益。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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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 E
F
14. 有鑑洗黑錢罪行涉及的情況不盡相同,被告人擔當的角色 F
不一,上訴法庭沒有就此罪行訂下量刑指引。此類別的罪行需要法庭
G G
在量刑時注意控罪帶來的損害,按經驗處理;最佳的處理是指出法庭
H H
在量刑時要注意相關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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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5. 辯方援引上訴庭張澤祐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J
[2010] 5 HKLRD 536 判詞第 9 段提出的量刑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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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由於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類案件會涉及不同的案情, L
故此法庭沒有定下量刑指引。但以下各點是量刑的參考因
M 素: M
(a) 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
N 這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N
(b) 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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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是有
關連的因素。
P P
(c) 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
Q 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以確認 Q
的,那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
R 本身的刑期。 R
(d) 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
S 期,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象受損。 S
(e) 涉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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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辯方又援引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上訴法
C 庭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可被判監禁 14 年,阻嚇是最重要的判刑 C
原則;涉及的款項銀碼雖然並非最重要,但仍是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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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此外,量刑時法庭亦須要考慮以下(但並非詳盡無遺) 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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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游罪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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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人對上游罪行狀況的了解;
(c) 若運作涉及國際元素是重大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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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犯案手段的精密程度;
(e) 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是加刑因素;
H H
(f) 只是一次或多次,及犯案的時段長短;
(g) 被告人在知悉是犯罪(嚴重罪行)得益後是否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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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被告人的角色及他的作為,有否從中得到報酬及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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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案的上游罪行是電話騙案。上訴法庭在涉及網上拍賣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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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梁耀輝 CACC 100/2014 案中重申「法庭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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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
M 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 M
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
N N
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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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8. 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P
945,一宗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案。上訴法庭指出在“洗黑錢”案件,
Q Q
某些被告人對和“洗黑錢”罪行有關的可公訴罪行不知情或只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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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及粗略的理解,某些被告人即使沒有參與有關的可公訴罪行,但
S 他們可能對該些罪行有詳細的認知及了解,亦知悉他們的“洗黑錢”行 S
為會做成的不良後果。在考慮適當判刑時,法庭須將上述因素考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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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該案申請人是內地人士來港犯案,雖然年輕,只有 18 歲,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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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案紀錄,但亦不能期望法庭會輕判。受害人是一名 78 歲婆婆,
C 騙徒以她兒子干犯了淫褻罪,要求她支付 25 萬元確保兒子安全,最 C
後雙方同意減至 5 萬元。申請人負責到約見地點向婆婆要錢。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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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錢”源自電話騙案,而申請人亦知悉“黑錢”的來源,這些都構成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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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責因素。考慮到案件的整體背景及判刑須具阻嚇力避免內地人士
F 以任何形式參與“電話騙案”這類極為令人討厭及不齒的罪行,上訴法 F
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 3 年,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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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幅度應為三分一。
H H
19. 本案的情節與岑華擴案相若,達成協議後,渉案的四人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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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協議。「黑仔」及/或「凌駿」分別經電話向 D1 和 D2 發出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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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樓收錢的行動指示,雖然兩名被告人均為香港居民,但他們年齡
K 都較岑華擴案的申請人為年長,D1 更有前科。兩人按電話指示到華 K
L
美樓收錢,分頭行事,分別知道/相信渉案款項是黑錢。 L
M 20. 按 D1 承認的案情,他到步後訛稱姓陳來收保釋金,顯然 M
N
知道與電話騙案有關,考慮後認為 D1 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3 年。然而 N
D1 在戒毒所監管和販毒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就此上調 3 個月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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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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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D2 負責在樓下把風,再接收 D1 收到的款項,D2 被拘捕
Q Q
警誡下說「今朝收左凌駿 1 千蚊」,但沒有證據顯示 D2 知道黑錢
R 與電話詐騙有關。考慮後認為 D2 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2 年半監禁。求 R
S 情信中提到他父母年邁,身體健康不佳,需要 D2 照顧,然而這些並 S
不構成減刑理由。D2 經審訊被定罪,考慮後不認為有任何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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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執法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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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D1 是控方的從犯證人,出庭作供指證 D2。辯方指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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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協助控方的意願,其證詞亦為法庭接納,其充分合作的態度有力
E 凸顯其悔意。辯方援引 HKSAR v Cheung Chi Yuen 張志遠 [2018] 2 E
HKLRD 1396,上訴法庭認為向檢控當局提供協助 (包括為檢控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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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的正常量刑扣減為 50%,然而視乎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作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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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從犯證人而遭受到持續恐嚇行為,但他沒有屈服的情況,量刑扣減
H 也可作適當的上調。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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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D1 沒有因為向執法機關提供協助而遭受恐嚇。考慮到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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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與警方合作,認罪,又向控方提供協助出庭作供,其證詞亦為本
K 席接納 ,整體給予 50%刑期扣減。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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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D1 在 2023 年 2 月 1 日就 DCCC 1035/2021 被判監禁 39 個
M 月,2024 年 9 月 30 日刑滿。 D1 就本案在 2023 年 11 月 16 日表示打 M
算認罪,整體刑責及刑期總長在量刑時是考慮因素之一,然而本案與
N N
DCCC 1035/2021 性質不同,在不同年份發生,是兩件獨立案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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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DCCC 1035/2021 尚未刑滿,考慮整體性原則後亦認為兩宗案件的
P 刑期須要分期執行,故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P
Q Q
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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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就指明罪
S 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只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S
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及對任何人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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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的利益作出加刑決定。串謀「洗黑錢」是指明罪行之一。本案的「洗
C 黑錢」與電話詐騙長者相關。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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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根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電話騙案在 2018 年有 615 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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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566 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 60.95 百萬元;此後數字一路上升,在
F 2023 年有 3,213 宗,當中有 2,846 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 1,102.8 百萬 F
元,在 2024 年有 9,204 宗,當中有 8,982 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 2,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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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元,在 2025 年截至 6 月便有 3,317 宗,當中 3,213 宗有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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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損失 580.37 百萬元。在 2024 年約 95.9%受害人是本港居民,約
I 35.4%受害人年齡在 60 歲或以上。在 2025 年約 97.3%受害人是本港 I
居民,約 42.9%受害人年齡在 60 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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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7. 警方又將電話詐騙細分成三類: 猜猜我是誰,假冒官員、 K
虛構綁架。本案手法歸類為“猜猜我是誰”,庭上所見受害者多為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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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此類別在 2018 年有 262 宗,當中 237 宗有
M M
金錢損失,總損失 13.52 百萬元;此後數字一路上升,在 2023 年有
N 2,237 宗,當中 1,920 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 188.68 百萬元,在 2024 N
O
年有 1,153 宗,當中 1,067 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 79.24 百萬元,在 O
2025 年截至 6 月份有 880 宗,當中 831 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 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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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元。而受害人向騙徒交款的個案亦是一路上升,由 2018 年 2 宗,
Q 2019 年及 2020 年 3 宗,2021 年 114 宗,2022 年 747 宗,至 2023 年 Q
R 1,130 宗,2024 年 328 宗,稍為回落後又有上升跡象,2025 年截至 6 R
月便有 185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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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4 年警方執行了多個反電話詐騙行動,致有拘捕的電 T
話詐騙個案大幅上升。即使如此,絕大部份的電話詐騙個案仍有待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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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及即使有拘捕,被騙去的款項大多難以追回。有拘捕的電話詐騙
C 個案由 2018 年 7 宗,2019 年 12 宗,2020 年 75 宗,2021 年 68 宗, C
2022 年 795 宗, 2023 年 1,202 宗,2024 年 1,286 宗,至 202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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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宗。部份偵破的案件是早年報警的個案,大部份被拘捕的人是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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儡戶口持有人,其餘的人則是現身向受害人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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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控方提供的這些數字反映電話詐騙及相關的洗黑錢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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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港的普遍程度,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尤其是子女不常
H 在身邊的長者更容易墮入圈套,騙徒利用他們對家人的感情騙取他們 H
的積蓄。此外,大部份被拘捕人士是傀儡戶口持有人或現身向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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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的人士,本席認為遏止人們以任何方式參與處理黑錢有助阻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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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干犯電話騙案。鑑於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地持續,本席認為須將
K 刑期上調 1/3。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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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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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 監禁 26 個月
N N
O 第二被告人 監禁 40 個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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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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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舜儀 )
S 區域法院法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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