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照輝等案 DCCC628/2023

替電話騙徒收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6個月;D2 監禁40個月
兩名被告因串謀洗黑錢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5/8/2025[2025] HKDC 14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照輝、郭森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梁照輝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轉為控方第一證人;第二被告人郭森洋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涉及一宗以電話冒充兒子、訛稱需要保釋金的電話騙案。梁照輝到八十五歲受害人住所收取十萬元,郭森洋則在樓下把風,兩人按其他人士電話指示行事,並知道或相信款項屬黑錢。第一被告人另有刑事紀錄,第二被告人為初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量刑,尤其是電話騙案上游罪行、涉案角色、參與程度、刑事紀錄、認罪及協助執法機關的影響。亦須決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幅度,以及兩名被告人的刑期是否應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案件沒有統一量刑指引,應按涉案金額、參與程度、處理次數、上游罪行性質、被告人對犯罪來源的認知、角色及有否組織犯罪因素等作整體評估。電話騙案針對長者,具有高度社會危害及阻嚇需要,故以三年作適當基準。梁照輝在保釋及戒毒所監管期間犯案,加刑三個月;其認罪、合作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獲減刑一半。郭森洋角色較低且無證據顯示知悉電話騙案來源,基準為兩年半,但因經審訊定罪而無額外減刑。其後按第27條,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刑期上調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列出涉案金額、角色、上游罪行及時間等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強調洗黑錢的嚴重性及阻嚇作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梁耀輝 CACC 100/201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支持對電話騙案相關洗黑錢採取較嚴厲基準。HKSAR v Cheung Chi Yuen 張志遠 [2018] 2 HKLRD 1396確認提供檢控協助通常可獲百分之五十扣減。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梁照輝被判監禁26個月;第二被告人郭森洋被判監禁40個月。梁照輝本案刑期須與其另一宗案件刑期分期執行。兩名被告人均因串謀洗黑錢罪被判刑。

判決啟示

判決突顯電話騙案及相關洗黑錢的阻嚇性量刑取向,即使被告只是收款或把風,亦可能面對實質監禁。提供重大執法協助可獲顯著扣減,但被告的家庭負擔本身不必然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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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到長者住所收款會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即使只是按指示收款或把風,亦屬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梁照輝收款並協助控方,最終被判監禁26個月。

Q.把風但不知道款項來自電話騙案會如何判刑?
A.

郭森洋負責把風,法庭認為其角色較低,且沒有證據證明他知道款項源自電話騙案;但他經審訊後被定罪,仍被判監禁40個月。

Q.替控方作證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A.

可以,但須視乎合作程度及案件情況。梁照輝認罪、與警方合作並作控方從犯證人,法庭給予百分之五十扣減;他最後被判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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