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澤其案 DCCC98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個月
洗錢罪認罪後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6/8/2025[2025] HKDC 14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澤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黃澤其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的罪行,即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2年5月2日至13日期間,他是Mox Bank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受益人。帳戶接收718名人士合共3,282筆轉賬,總額港幣2,629,186.23元,並向238名人士作出381筆轉賬,款項通常即日或短期內被提取。控方依第455章第27(2)(c)及(d)條申請加刑,指傀儡帳戶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行的判刑起點、涉案金額、交易數量、被告角色及犯案期間應如何評估;以及傀儡帳戶罪行的普遍程度和對社區損害,是否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d)條的加刑因素。辯方主張行為不複雜、被告不知上游罪行、沒有獲利,並要求量刑起點不超過三年及限制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洗錢案件須按個別案情判刑,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亦須考慮前置罪行、跨境元素、交易次數及期間、手法複雜程度、犯罪集團、被告角色和報酬。法院認為本案手法雖不複雜,但交易數量極多,故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降至24個月。根據第455章第27(2)(c)、(d)條,傀儡帳戶活動極為普遍並造成重大經濟及社會損害,故加刑25%,最終刑期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說明洗錢罪沒有單一量刑指引及主要判刑因素;引用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43,列明前置罪行、交易次數、角色及報酬等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HKSAR v Zhan Jian Fu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尚天則用作比較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30個月。法院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4個月,再按第455章第27(2)(c)及(d)條加刑25%,得出最終刑期。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即使被告並非主腦、不知道上游罪行且沒有實際獲利,大量及密集的傀儡帳戶交易仍可支持較高量刑。傀儡帳戶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金融體系和社會的損害,亦可依法導致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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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涉款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及被告角色。本案涉及逾二百六十二萬元及大量交易,認罪後最終判監三十個月。

Q.不知道上游罪行仍會犯洗錢罪嗎?
A.

洗錢罪可根據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公訴罪行得益而成立。雖然被告聲稱不知道上游罪行,本案仍承認控罪並被判監三十個月。

Q.傀儡帳戶罪行為何會加刑?
A.

法院認為傀儡帳戶罪行極為普遍,並造成龐大經濟損失及社會信任危機,符合第455章第27(2)(c)及(d)條,故在認罪後的二十四個月上加刑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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