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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7/2024
[2025] HKDC 1469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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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297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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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李熙庭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L L
日期: 2025 年 8 月 27 日
M 出席人士: 李竹筠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馬明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冠霆律師事務所
N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P 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P
Q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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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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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俗稱“串謀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C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 25(1)及(3)條和第 200 章 C
《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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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F F
2. 2021 年 2 月 24 日,被告人在南洋商業銀行開立了一個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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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南商帳戶),他是這個帳戶的唯一授權簽署人及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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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 這帳戶的首次存款交易是於 2021 年 3 月 4 日透過自動櫃 I
員機存入的港幣 100 元。這帳戶於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結餘是 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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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K K
4. 兩名詐騙案受害人按騙徒指示於 2021 年 3 月 28 日至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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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間以不同渠道交出/透露自己的銀行帳戶的網上銀行用戶名稱
M M
及密碼,之後,騙徒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於 3 月 29 日至 31 日將 14
N 筆合共港幣 1,849,000 元的款項自其中一名受害人的銀行帳戶轉帳至 N
O 南商帳戶,又於 3 月 31 日將一筆港幣 310,000 元的款項自另一名受 O
害人的銀行帳戶轉帳至南商帳戶。
P P
Q 5.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31 日期間,南商帳戶有 17 筆合共港 Q
R
幣 3,374,169.36 元的存款(包括上述共 15 筆轉帳自兩名詐騙案受害 R
人的銀行帳戶的款項),每一筆存款均在 24 分鐘內被轉走,當中一
S S
共 3,243,600 元被轉至一李姓人士的銀行帳戶,130,500 元則被轉至一
T 何姓人士的銀行帳戶。南商帳戶在上述交易中只被用作短暫存放款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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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 被告人於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住所被拘捕,在同日進行 C
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自己任職厨師,約半年前在旺角一間酒吧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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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並按該人指示開立了南商帳戶作“換錢"之用,開戶後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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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帳戶的網上銀行用戶名稱、網上銀行密碼、提款卡及其密碼交給該
F 男子,並從對方收取了 15,000 元作報酬。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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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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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 被告人 25 歲,中二學歷,是一名厨師,與母親及兄妹同 I
住,父親於 2023 年因肝癌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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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8. 他沒有定罪紀錄。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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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M M
N 9. 代表被告人的馬明俊大律師表示,被告人在案發前是一名 N
日本餐廳厨師,但由於疫情令餐廳生意下滑而於 2021 年 1 月被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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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於案發時他仍然無業。雪上加霜的是他的父親於該年年頭被診
P P
斷患上肝癌,需服用自費的標靶藥,這亦加劇了整個家庭包括被告人
Q 的經濟負擔。為賺取多一些金錢,他愚蠢地遵從開戶口供他人使用的 Q
建議以換取 15,000 元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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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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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的哥哥在求情信中表示弟弟一直有為家庭付出,曾
C 經有段時間家庭開支由弟弟支撑着。弟弟對所犯之錯深感後悔,承諾 C
會改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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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人明白罪行之嚴重性,仍及早承認控罪,除反映其悔
F 意外,亦節省了法庭時間。他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向警方披露了他在 F
案中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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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馬大律師列舉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I HKLRD 536 案所提及的量刑考慮因素,又引述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 I
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案所作出的觀察:“當涉案‘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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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100 至 200 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 3 年,300 萬元至 600 萬元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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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4 年,而 1,000 萬元以上則可超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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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涉案金額是 3,374,269.36 元,涉案時段為 28 天,案件不
M M
涉跨境成分,被告人只是被人利用的一枚棋子,並非主腦。本案並非
N N
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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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人對控方基於罪行猖獗的加刑申請,沒有爭議,唯希
P P
望法庭採納一個不多於三分之一的加幅。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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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R
S S
15.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以 14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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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 [2012] 4 HKLRD
C 189 案指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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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在許多案件中都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
原因是參與清洗黑錢的人不但協助處理和保存非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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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並試圖使犯案得益合法化,而且實際上也間接鼓勵罪
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有必要阻嚇‘洗黑錢'的罪行。"1
F F
G
17. 許有益案列出以下的量刑考慮因素:(1)涉案金額是一個 G
重要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之受益;(2)被告人的參與程度;(3)如相關
H H
的公訴罪行可被確認,可考慮該公訴罪行之刑期;(4)若案件涉國際跨
I 境成分,刑期可以較嚴峻;(5)涉案的時間。 I
J J
18.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案所列舉的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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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1)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2)被告人是否知道該前
L 置罪行是甚麼;(3)有否國際元素;(4)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 L
M 驟、計劃或詐騙手段;(5)有否犯罪集團存在;(6)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 M
期的長短;(7)被告人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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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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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9. 法庭多次提到,此罪行判刑要具阻嚇性,普遍來說,就算 P
初犯者亦須面對即時監禁。2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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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判案書第 16 段。 T
2
見例如 HKSAR v Lam Ka Sin(林嘉倩)[2021] 2 HKLRD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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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涉案金額是量刑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上訴法庭在香港特
C 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 案有這樣的說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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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就涉案的「黑錢」數額而言,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第 15 段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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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F ‘當涉案「黑錢」是 100 至 200 萬元時,量刑基準約 F
為 3 年,300 萬至 600 萬元約為 4 年,而 1000 萬元
G 以上則可以超過 5 年。' G
雖然上述的量刑基準不是判刑指引,但具參考價值。"
H H
I 21. 控罪所涉金額約為 337 萬元。單從金額來看,根據雲國強 I
案的觀察,控罪的量刑基準約為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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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2. 就其他量刑考慮而言,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參與帳戶的 K
L 操作、或曾經直接處理“黑錢"、或對前置罪行及“黑錢"來源有所 L
知悉,亦沒有跡象顯示案件涉及國際元素。
M M
N 23. 另一項對量刑有影響的考慮就是被告人的角色。被告人在 N
O 本案中的角色,是開立涉案帳戶,然後把帳戶交給他人使用,是典型 O
的洗錢傀儡。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當時官職)在 Boma 案指出,
P P
犯案者的罪責會因其角色而異,並舉例指出,以較低層次罪責者而言,
Q Q
一名為獲取少許報酬而開立帳戶並將其操作權交出、只知道帳戶將用
R 以犯法、但對其操作完全沒有參與的癮君子或小無賴的罪責,會比一 R
名並非是被如此利用的犯案者的罪責為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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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3
見判案書第 40(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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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4. 初犯的被告人的角色及參與程度令他處於較低罪責之範 C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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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5. 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本席以 3 年 6 個月監禁作為涉案控 E
F
罪之量刑起點。 F
G G
26. 除認罪外,被告人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被告人之適
H 時認罪將 3 年 6 個月的量刑起點減至 28 個月監禁。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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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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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7. 控方根據 OSCO 第 27(2)(c)及(d)條向法庭提供有關涉案 K
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因最近發生的涉案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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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的性質及程度的資料。
M M
N 28. 首先,涉案罪行無疑是 OSCO 中的“指明的罪行"。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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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控方所提供的資料是一份日期為 2025 年 7 月 23 日、由隸
P 屬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小組的 P
Q 李耀南總督察撰寫的口供/報告(報告)。 Q
R R
30. 根據報告,“洗錢傀儡"是曾經協助洗錢但對上游罪行只
S 有輕微甚至沒有參與,或是對上游罪行略知一二甚至一無所知。調查 S
T 發現有大量洗錢傀儡曾向犯罪分子“出售"或“借出"其於金融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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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開設之帳戶作洗錢用途。大多數傀儡都會容許犯罪分子全權取用和
C 控制他們的帳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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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正是報告所指的“洗錢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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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2. 報告顯示,2024 年的被捕傀儡人數是 7,883 人,是 2020 F
年以來的最高峰,而這 7,883 人佔了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的被捕人士
G G
總數的 75.1%。2025 年 1-6 月的被捕傀儡人數是 2,758 人,佔了詐騙
H H
案件和洗錢案件的被捕人士總數的 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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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24 年涉及傀儡帳戶案件有 3,675 宗(最高峰為 2023 年
J J
的 3,970 宗),所涉金額為港幣 4,466.39 百萬元(最高峰為 2022 年的
K 36,320.17 百萬元)。2025 年 1-6 月涉及傀儡帳戶案件有 511 宗,所涉 K
L 金額為港幣 635.77 百萬元。 L
M M
34. 雖然案件宗數及涉案金額均自最高峰有所回落,但被捕傀
N 儡人數、傀儡案件宗數及損失金額依然可觀,此類罪行依然十分普遍。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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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報告指出,這個使用傀儡洗錢的趨勢:(i)干擾銀行體系正
P P
常運作,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ii)使警方追查幕後犯罪
Q 主腦變得更困難;(iii)犯罪主腦輕易逃避刑責;(iv)犯罪分子可藉非法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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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擴大其違法活動;(v)執法部門需投放更大努力和資源進行調查; R
及(vi)低收入或罔顧出售銀行帳戶後果的人更容易受犯罪分子利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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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戶口。這些情況都危害到本港反洗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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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綜觀整個報告內容,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
C 證明了其加刑申請的理由:(i)這罪行仍然普遍,及(ii)其最近發生亦直 C
接及間接地導致社區受到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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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加刑幅度方面,有見及被捕傀儡人數、傀儡帳戶案件所涉
F 金額自最高峰有所回落,本席認為 25%的加幅是為恰當。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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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經這個加幅後,控罪之最終刑期是 35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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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 韋漢熙 )
L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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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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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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