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世豪等案 DCCC821/2025
網上購物詐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世豪、趙文輝及陳榮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本案合併處理五宗刑事案件,涉及三名被告及多宗網上串謀詐騙。騙徒以購買手錶、手袋、相機、電腦及鑽石戒指為名,向受害人展示不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存款訊息,使受害人交付貨物,涉款及貨品總值約港幣1,064,400元。第二被告主要負責存入空頭支票,第三被告負責與部分受害人交收,第一被告則在其中一宗案件負責通訊聯絡;第一被告另被控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三名被告承認部分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部分不認罪控罪則獲准留在法庭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多宗網上串謀詐騙的嚴重程度、各被告角色及涉案金額對量刑的影響、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如何適用,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申請是否成立及應採用何種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網上詐騙針對公眾,容易實施並損害網上交易的誠信,屬嚴重罪行。雖然串謀詐騙沒有正式量刑指引,法庭可參考上訴法院及同類案件,按涉案金額、控罪數量、被告角色、預謀及組織程度訂定量刑基準。三名被告均是不可或缺的參與者,不能僅以角色次要而大幅減刑。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認定該類罪行在社會上普遍,並以25%加刑;同時給予適時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再按整體量刑原則決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eung Yiu Fai,確認針對公眾的網上及電話詐騙須具阻嚇性的刑罰;亦參考 HKSAR v Wong Ming Chun 及相關上訴判決的量刑幅度。HKSAR v Xu Mai Qing 說明第27(11)條要求證明罪行普遍,而非必須證明數字持續上升。區域法院同類案件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串謀詐騙及管有器具判處總刑期25個月即時監禁,兩罪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判總刑期5年即時監禁;第三被告判總刑期54個月即時監禁。部分不認罪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網上購物詐騙即使各被告只負責單一環節,仍可因整體分工及預謀而被視為嚴重、有組織犯罪。第27條加刑重點是罪行的普遍程度,不以案件數字必須上升為必要條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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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空頭支票買貨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以空頭支票及虛假付款訊息騙取高價貨物屬嚴重、有組織的網上詐騙。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的總刑期分別為25個月、5年及54個月即時監禁。
Q.只負責存入空頭支票也會重判嗎?
法庭認為存入支票是詐騙計劃的重要一環,沒有該角色便不能完成交易。第二被告雖非策劃者,仍因參與八項控罪而被判總刑期5年。
Q.網上串謀詐騙可否按第27條加刑?
可以。控方只須證明有關指明罪行在社會上普遍,不必證明數字持續上升。本案法庭認定網上購物詐騙普遍,並對各項刑期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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