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強案 DCCC1255/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借出戶口洗黑錢,判囚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1/8/2025[2025] HKDC 13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陳偉強面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他於2009年開立銀行戶口,為唯一授權簽署人。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間,戶口存入及提取款項均約382萬港元,呈現同日等額進出模式。被告承認曾把銀行卡及密碼交給朋友使用。三名網上騙案受害人合共存入611,406港元。被告承認控罪,但就判刑事實曾要求進行紐頓聆訊,最終沒有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僅稱曾借出銀行戶口一天,是否仍須就近兩年間戶口處理的全部或部分黑錢負責;警誡供詞及交易紀錄應獲何等證據比重;涉案金額、角色、犯罪期間及犯罪集團因素如何影響量刑;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重處罰是否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是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並在關鍵期間控制戶口;大額款項與其合法收入不相稱,且存入後迅速提取,唯一合理推論是部分或全部款項源自可公訴罪行。即使被告沒有直接處理款項,借出銀行卡及密碼讓他人使用,亦構成間接處理,並至少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須具阻嚇性;量刑須考慮金額、參與程度、期間、上游罪行、國際元素及犯罪集團。三百萬至六百萬元的案件可作四年量刑基準,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再因罪行普遍及社區損害而加刑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Boma Amaso、許有益及雲國強案說明洗黑錢罪的嚴重性、阻嚇性及量刑因素;雲國強案提供三百萬至六百萬元約四年的參考基準。楊鎧駿、Chung Chi Keung及Xu Mai-qing案則影響第27條加刑時對罪行普遍性及判刑時數據的分析。Yu Tsz-sang案因案情及非約束性而未獲採納。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監禁48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10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2個月。

判決啟示

借出銀行戶口而不知悉上游罪行,並不必然免除洗黑錢罪責;只要被告控制戶口,交易模式足以顯示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第27條加刑著眼於判刑時罪行是否仍然普遍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而非只比較案件數字升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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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但不知道上游罪行,會否構成洗黑錢?
A.

法庭認為,即使被告不知道具體上游罪行,只要控制戶口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仍可構成間接處理。本案因此裁定被告有罪。

Q.洗黑錢涉及約382萬元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涉款300萬至600萬元可參考約四年監禁,但須考慮參與程度、期間及其他因素。本案以48個月為基準,認罪後再作調整。

Q.洗錢傀儡罪為何可以加刑?
A.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容許在罪行仍然普遍並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時加刑。法庭接納最新數據後批准申請,將刑期增加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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