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進業
被告人黎進業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人開設Mox銀行帳戶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帳戶,並將其轉數快號碼綁定至滙豐帳戶。受害人因求職騙案被要求轉帳至這些帳戶。在Mox帳戶活躍期間,共錄得2,447,115港元的存款和2,442,106港元的提款。滙豐帳戶則有753,512.01港元的存款和752,603.30港元的提款。所有款項均在短時間內被提取,顯示帳戶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被告人報稱無業,沒有報稅紀錄,且交易總額與其財政狀況不符。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開立Mox帳戶作儲蓄用途,並由其前女友「呀玉」協助開立,兩人均有使用該帳戶。他承認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