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卢逆虎
被告盧逆虎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並已認罪。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5月23日在香港開設兩個銀行帳戶(恒生帳戶及中國銀行帳戶),並在同年5月至6月期間,將騙徒從網上投資騙取的共約港幣450萬元匯入這些帳戶。這些帳戶的資金在存入當日大部分被提取,顯示其作為短期資金存放的「傀儡帳戶」(dummy accounts) 性質。被告於2024年8月26日被捕,警誡下承認在香港開設涉案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