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一威 DCCC271/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被告人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4/7/2026[2026] HKDC 12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一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一威於2022年4月7日至6月16日期間,將其名下眾安銀行帳戶借予他人使用,該帳戶在約兩個月內共收到870筆款項,總額達2,721,983.71港元,並迅速被轉走,最終結餘為零。被告人辯稱是受中學舊同學誘惑,以2,000港元報酬借出帳戶,但最終未收到報酬,且未參與實際操作。控方指控被告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交易頻繁性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所規定的加刑因素。控方主張應根據該條例加刑,因傀儡戶口 (dummy accounts) 罪行在香港十分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請求考慮被告人角色較低層次、無實際得益及無同類前科而從輕發落。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多項因素,包括涉案金額、交易頻密程度、犯案持續時間及被告人的角色。法官接納被告人並非上游犯罪策劃者或洗黑錢集團核心成員,且無證據顯示其獲取實際報酬。然而,法官強調被告人借出帳戶的行為對洗黑錢活動至關重要。法官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此外,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裁定傀儡戶口罪行在香港高度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將刑期加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洗黑錢罪行的上訴法庭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oma [2012] 2 HKLRD 33,該案指出洗黑錢罪行的阻嚇性判刑目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說明洗黑錢罪行沒有僵化的判刑關卡;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指出涉案金額和刑期僅為量刑參考;以及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強調量刑時需注意最高刑罰、阻嚇性及被告人實際罪責。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吳一威被判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最終判處監禁32個月,即2年8個月。法官先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減至24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判決再次確認了香港法院對洗黑錢罪行的嚴肅態度,特別是針對傀儡戶口問題。即使被告人僅為低層次參與者且無實際獲利,其行為對犯罪活動的實際作用仍會被嚴肅看待。判決強調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在處理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罪行時的加刑原則,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量刑指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是否會構成洗黑錢罪?
A.

會。本案被告人因借出銀行戶口供他人接收及轉移犯罪得益,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頻密程度、犯案持續時間、被告人角色、是否涉及犯罪集團、是否有國際元素及被告人所得報酬等。本案法官綜合考慮後判處監禁32個月。

Q.傀儡戶口洗黑錢案件的刑罰會否加重?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若罪行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法庭可加重刑罰。本案法官裁定傀儡戶口罪行符合加刑條件,並將刑期加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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