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杰 DCCC78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又18天
被告人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3個月又18天。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13/7/2026[2026] HKDC 12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志豪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陈杰被控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money laundering)。警方調查發現,被告人名下有四個銀行帳戶(恒生、滙豐、花旗、中銀),均以其單人名義持有。五名受害人因不同騙局共損失港幣5,695,424.54元,其中港幣1,442,699.55元的詐騙得益流入被告人的該等帳戶。被告人持雙程證往返香港,並在短時間內開立這些帳戶。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辯方求情指被告人為賺取約10,000元人民幣報酬而一時糊塗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四項洗黑錢罪進行量刑。法庭需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前置罪行的性質、被告人對前置罪行的知悉程度、涉案金額、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以及是否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下的加刑因素。控方申請加刑,辯方則希望加幅不超過20%。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採用了整體量刑原則(global approach),並參考了上訴庭在HKSAR v Boma案中列出的量刑因素,以及雲國強案中關於涉案金額的量刑基準。儘管被告人不知悉前置罪行且未參與其中,法官強調其協助對騙徒成功收款至關重要。本案涉及約395萬港元,法官以每項控罪3年6個月監禁為起點,考慮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8個月。鑑於詐騙和洗黑錢案件宗數及金額高企,法官認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是恰當的,並參考吳建兵及岑華擴案,最終決定加刑約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判例作為量刑參考:

  •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洗黑錢罪的量刑考慮因素。
  •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提供洗黑錢罪涉案金額的量刑基準(例如涉案金額100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
  • 吳建兵 [2012] 1 HKLRD 777 及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關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加刑幅度的案例,上訴庭曾認為加刑三分之一恰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陈杰被裁定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法官對每項控罪判處33個月又18天監禁,同期執行。這是在考慮了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約20%後的最終判決。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洗黑錢罪的嚴重性,即使被告人對前置罪行不知情,其提供銀行帳戶協助犯罪集團收款的行為仍會被嚴懲。判決強調了在處理洗黑錢案件時,法庭會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的角色及社會危害性,並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以應對日益嚴峻的詐騙和洗黑錢趨勢。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前置罪行的性質、被告人對前置罪行的知悉程度、是否有國際元素、犯罪集團參與、交易次數、涉案金額、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等。本案中,法庭特別強調了涉案金額和被告人提供帳戶的重要性。

Q.借出銀行戶口給詐騙集團收款會被判多久?
A.

判刑長度取決於涉案金額及其他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因涉及約395萬港元的洗黑錢活動,最終被判處33個月又18天監禁。

Q.《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洗黑錢罪的判刑有何影響?
A.

若案件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條件,法庭可對洗黑錢罪的刑罰進行加重。本案中,法庭因應詐騙和洗黑錢案件高企的趨勢,對被告人的刑期加刑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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