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马静 DCCC42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7個月
被告人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8/6/2026[2026] HKDC 10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马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徐綺薇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馬靜於2023年1月4日在恒生銀行開立一個帳戶,報稱家庭主婦,帳戶用途為儲蓄及投資。該帳戶在開立後短短24日內,錄得18筆存款共港幣7,970,623.42元及42筆提款共港幣7,970,483.59元。交易模式顯示資金即日存入即日提取,帳戶結餘偏低,呈「化整為零」的中轉戶口特徵。被告人於2024年9月17日被捕,警誡下稱任職文員,月入人民幣5,000元,與涉案交易金額極不相稱。控方申請加重刑罰,並呈交供詞說明傀儡帳戶洗黑錢活動的普遍性及危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進行量刑。控方申請加重刑罰,理由是利用傀儡帳戶進行洗黑錢活動對香港金融體系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請求輕判,強調被告人法律意識薄弱,無證據顯示其知悉前置罪行性質或從中獲利,且已還押近20個月,並在早期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庭在 HKSAR v Boma Amaso 一案中列出的洗黑錢案件判刑因素,包括黑錢數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人知情程度、是否涉及跨境或有組織元素、交易次數及持續時間、犯案手法複雜程度及被告人角色。法庭接納控方關於傀儡帳戶洗黑錢活動普遍性及危害的供詞,並批准加刑申請。儘管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前置罪行性質,法庭認為其專程來港開戶並交予他人使用,客觀上便利了不法分子,構成洗黑錢的關鍵環節。法庭最終採納4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30個月,再因加刑因素上調四分之一至37.5個月,最終定為37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上訴庭列出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CACC 334/2015:重申洗黑錢罪判刑的阻嚇性原則。
  • 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案中關於洗黑錢金額與量刑基準的概括性參考。
  • 律政司司長訴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指出缺乏對前置罪行的知悉不構成減刑理由。
  • 律政司司長訴谢志建 [2025] HKCA 911:強調金額與刑期的對應僅屬概括性參考,不可僵化運用。
  • HKSAR v Wong Fung Ming & Anor CACC 515/2001:闡明法庭考慮罪行普遍程度是針對宣判刑罰而非犯案時間。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法庭批准控方加重刑罰的申請。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3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洗黑錢罪判刑的阻嚇性原則,並強調即使被告人不知悉前置罪行性質,其提供傀儡帳戶的行為仍構成洗黑錢的關鍵環節。法庭明確指出,洗黑錢金額與量刑基準的對應僅為概括性參考,不可僵化運用。此外,法庭在考慮罪行普遍程度時,是針對宣判刑罰而非犯案時間,並批准因傀儡帳戶洗黑錢活動的普遍性及危害而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的量刑考慮因素有哪些?
A.

法庭會考慮黑錢數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人知情程度、是否涉及跨境或有組織元素、交易次數及持續時間、犯案手法複雜程度及被告人角色等因素。本案被告人被判監禁37個月。

Q.提供傀儡帳戶進行洗黑錢會如何判刑?
A.

即使被告人不知悉前置罪行性質,其提供傀儡帳戶的行為仍會被視為便利不法分子,構成洗黑錢的關鍵環節,判刑具阻嚇性。本案被告人因提供傀儡帳戶被判監禁37個月。

Q.洗黑錢金額與判刑長度有固定對應關係嗎?
A.

上訴庭強調,洗黑錢金額與判刑長度的對應僅屬概括性參考,法庭不可採用僵化的純數學方式量刑,而須從整體案情出發。本案涉案金額近800萬元,被告人被判監禁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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