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進業 DCCC38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人因兩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5/7/2026[2026] HKDC 12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進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鍾偉強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黎進業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人開設Mox銀行帳戶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帳戶,並將其轉數快號碼綁定至滙豐帳戶。受害人因求職騙案被要求轉帳至這些帳戶。在Mox帳戶活躍期間,共錄得2,447,115港元的存款和2,442,106港元的提款。滙豐帳戶則有753,512.01港元的存款和752,603.30港元的提款。所有款項均在短時間內被提取,顯示帳戶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被告人報稱無業,沒有報稅紀錄,且交易總額與其財政狀況不符。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開立Mox帳戶作儲蓄用途,並由其前女友「呀玉」協助開立,兩人均有使用該帳戶。他承認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兩項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理由是此類「傀儡戶口」洗黑錢罪行仍然猖獗,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爭議其中一項控罪的涉案金額應扣除40萬港元,因該筆款項為被告人母親償還債務之用,並非黑錢,並要求法庭採取較低的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案中就洗黑錢罪行的量刑指引性評語,包括涉案金額、前置罪行的性質、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等因素。法官接納辯方關於其中40萬港元並非黑錢的論點,並調整了第一項控罪的涉案金額。對於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法官考慮到「傀儡戶口」洗黑錢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其對社區的損害,認為已達到加刑的門檻,並批准加刑25%。法官指出,加刑的目的是阻嚇潛在罪犯,而非針對案發時的情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洗黑錢罪的量刑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該案提供了涉案金額與量刑基準的參考(例如300萬至600萬港元約為4年監禁)。此外,亦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案,該案列舉了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法官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建 [2025] HKCA 911」案,指出「雲國強」案的量刑基準僅為觀察而非指引。控方加刑申請則引用「HKSAR v Chung Chi King (CACC 504/2001)」案,強調加刑目的在於阻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官接納辯方關於第一項控罪中40萬港元並非黑錢的論點,將涉案金額調整為2,042,106港元。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36個月,第二項控罪為24個月。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各扣減三分一刑期至24個月及16個月。法官批准控方加刑申請,兩項控罪各加刑25%,分別增至30個月及20個月。第二項控罪的5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3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及其阻嚇性判刑的必要性。法庭在處理加刑申請時,會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而非僅限於案發時的情況。此外,法官強調了「傀儡戶口」洗黑錢罪行對社會的危害,並批准了較高的加刑幅度以達致阻嚇作用。本案亦提醒,即使是家庭成員轉帳的款項,若能證明其合法來源,可從洗黑錢的涉案金額中扣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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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前置罪行的性質、被告人是否知悉前置罪行、是否有國際元素、洗黑錢手法的複雜程度、是否有犯罪集團參與、交易次數及犯案時期長短、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等。本案中,法庭考慮了這些因素後,對被告人判處35個月監禁。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加重洗黑錢罪的刑罰?
A.

法庭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特別是當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時。加刑的目的是阻嚇潛在罪犯,而非僅考慮案發時的情況。本案中,法庭因「傀儡戶口」洗黑錢罪行猖獗而批准加刑25%。

Q.如果銀行帳戶中的部分款項來自合法來源,會如何影響洗黑錢罪的涉案金額?
A.

如果被告人能證明銀行帳戶中的部分款項來自合法來源,例如家庭成員償還債務,則該部分款項將不會被視為「黑錢」,並會從洗黑錢罪的涉案總金額中扣除。本案中,法庭接納辯方論點,將40萬港元合法款項從涉案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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