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俊杰 DCCC59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俊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俊杰被控七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即洗黑錢罪。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案件涉及2022年6月至9月期間的多宗投資/電話詐騙,6名受害人共損失逾959萬元。其中547.4萬元在2022年7月14日至8月31日期間,分多次存入被告人的4個銀行戶口。被告人共開立了7個銀行戶口,這些戶口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款項存入後隨即被轉帳提取,日終結餘維持低企。被告人於2023年9月15日被捕,警誡下表示其中一個戶口用於收取薪金,但不記得其他戶口的用途,並否認他人使用其戶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七項洗黑錢罪進行量刑。控方申請加刑,理由是此類罪行的普遍性及其對社區造成的損害。辯方則請求法庭考慮被告人已婚、育有兩名年幼子女、是家庭經濟支柱等個人背景,並強調被告人角色從屬,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上游罪行或從中獲益,希望法庭採用較低的加刑百分比並考慮整體刑期原則。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主要考慮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並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兩宗上訴法庭案例所確立的量刑原則。這些原則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參與程度、犯案次數和時段、上游罪行的性質、被告人對上游罪行狀況的了解、是否涉及國際元素、犯案手段的精密程度、是否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以及被告人是否從中獲益等。法官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認定其在約9個月內處理了約1,500萬元的黑錢,並考慮到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及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的損害,決定將刑期上調不多於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上訴法庭在此案中列出了洗黑錢案件的量刑基準,並提出了多項量刑考慮因素,例如涉案金額、被告人參與程度、犯案次數和時段等。
-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上訴法庭重申洗黑錢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但強調阻嚇性是重要原則,並列出其他量刑時需考慮的特點,如上游罪行性質、被告人對上游罪行狀況的了解等。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雲國強 CAAR 13/2010:上訴法庭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判刑應主要反映「黑錢」數額,而非被告人得益。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七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官判處被告人總監禁刑期為55個月。具體判刑為:第一項控罪監禁40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40個月,其中5個月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監禁1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監禁2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第五項控罪監禁1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第六項控罪監禁2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第七項控罪監禁2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香港法院在處理洗黑錢案件時,會嚴肅考慮此類罪行對社會和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造成的損害。即使被告人角色從屬且未直接從中獲益,法庭仍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因罪行的普遍性而將刑期上調。判決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許有益案和Boma案中確立的量刑原則,即涉案金額是重要考慮因素,阻嚇性是主要判刑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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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的量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主要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參與程度、犯案次數和時段、上游罪行的性質、被告人對上游罪行狀況的了解、是否涉及國際元素、犯案手段的精密程度等。本案中,法庭考慮被告人處理約1,500萬元黑錢,判處總監禁55個月。
Q.洗黑錢案件中,被告人沒有直接獲益會影響判刑嗎?
根據上訴法庭的判例,洗黑錢罪的判刑應主要反映「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人本身的得益。即使被告人沒有直接獲益,仍可能面臨嚴厲判刑。本案中,被告人雖未獲益,仍被判處總監禁55個月。
Q.為何洗黑錢罪的刑期會被上調?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法庭可以因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而上調刑期。本案中,法庭考慮到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手法持續猖獗,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造成損害,將刑期上調不多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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