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啟權 DCCC59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啟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楊啟權承認一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5月1日至5月30日期間,其Mox Bank Limited銀行帳戶收到港幣5,660,161.23元的存款,並進行了相若金額的轉出轉帳。這些交易呈鏡像模式,每日結餘低,且與被告申報收入不符。警方調查源於一宗網購詐騙案,事主葉先生向被告帳戶轉帳港幣3,700元後未收到貨物。被告在警誡下否認知情,但最終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所犯的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進行量刑。控方申請加刑,理由是傀儡帳戶的普遍性以及詐騙和洗黑錢案件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日益嚴重。辯方則指出,被告因誤信朋友而開立帳戶,且本案罪行與被告之前被判刑的洗黑錢案件發生在同一時期,若能一併處理,總體量刑應有所扣減。此外,辯方強調被告已真心悔改,並在上次服刑後重返工作崗位。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CACC 159/2009及《HKSAR v Ng Man Yee》CACC 278/2013案中列出的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案件複雜性、是否涉及國際層面及涉案時間。本案涉款逾560萬港元,法官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減刑至32個月。鑑於控方提出的詐騙及洗黑錢案件日益增加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法官決定加刑25%至40個月。然而,由於本案罪行與被告之前被判刑的洗黑錢罪行發生在同一時期,若能一併處理,總體量刑應有所減少,且被告已在上次服刑後重返工作,法官最終將刑期大幅減至2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CACC 159/2009及《HKSAR v Ng Man Yee》CACC 278/2013案中列出的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包括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案件複雜性、是否涉及國際層面及涉案時間等。此外,亦參考了《HKSAR v Boma》[2012] 2 HKLRD 33案中關於量刑時需考慮公訴罪行性質、被告知悉程度、是否涉及國際層面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楊啟權被判處2年監禁。法官考慮到被告承認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並根據量刑指引,以4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減至32個月。儘管控方申請加刑,但法官考慮到本案與被告之前被判刑的案件發生在同一時期,且被告已在上次服刑後重返工作,最終將刑期大幅減至2年。
判決啟示
本案判決強調了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的嚴重性,並重申了量刑時需考慮的各項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考慮到被告之前因相同罪行被判刑且本案罪行發生在同一時期,若能一併處理則總體量刑會減少的特殊情況下,大幅度調整了最終刑期,這為處理類似情況的案件提供了參考。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案件複雜性、是否涉及國際層面及涉案時間等因素。本案中,法官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Q.傀儡帳戶在洗黑錢案件中會如何影響判刑?
控方會申請加刑,理由是傀儡帳戶的普遍性以及詐騙和洗黑錢案件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日益嚴重。本案中,法官因此加刑25%。
Q.如果被告因同一時期發生的多宗洗黑錢罪行被分開處理,判刑會如何調整?
法庭會考慮若能一併處理,總體量刑應有所減少的原則。本案中,法官因此大幅將刑期從40個月減至2年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