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夫TERRY
被告人陳達夫經營手機店。2022年10月,他把一部綁定其名下虛擬銀行戶口的二手手機連同戶口出售給名為Benny的陌生男子,僅獲數百元利潤。其後,該戶口在一個月內接收51筆存款,總額4,059,936元,並作出95次提款。當中包括一名大學生遭冒稱官員電話詐騙後轉入的26,000元。被告人數日後感到不安,曾兩次致電銀行要求凍結戶口,但未有親身辦妥手續。陪審團審訊後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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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達夫經營手機店。2022年10月,他把一部綁定其名下虛擬銀行戶口的二手手機連同戶口出售給名為Benny的陌生男子,僅獲數百元利潤。其後,該戶口在一個月內接收51筆存款,總額4,059,936元,並作出95次提款。當中包括一名大學生遭冒稱官員電話詐騙後轉入的26,000元。被告人數日後感到不安,曾兩次致電銀行要求凍結戶口,但未有親身辦妥手續。陪審團審訊後裁定他罪成。
被告Tse Pui-yi, Flora於2020年9月開立中國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她其後將戶口借給他人使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戶口接收10筆匯款,總額為653,880.70美元,包括一名遭假冒執法人員電話騙局欺騙的美國男子所匯出的三筆款項。每筆款項在收款後約7.5小時內被處置,交易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被告承認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全部或部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該筆財產。
被告Zsa Sing-tak為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負責公共工程合約的招標、審批及監督;其妻Ng Wai-Shan亦為公務員。2012年至2019年間,夫婦支出超出可識別收入約1,190萬港元,被告另在兩個銀行戶口收取合共626.15萬港元現金存款,承認屬可公訴罪行得益。被告又與承包商相關人士Chan Tsz-wing關係密切,未申報利益衝突,並收受4萬港元利益。被告承認全部六項控罪。
被告人阮銳江依一名素未謀面的男子「阿星」指示,收取約人民幣二至三萬元報酬,成為鴻諾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董事,並於2021年9月以公司名義開設渣打銀行帳戶。該帳戶其後接收及提取合共逾250萬美元,被告人是唯一授權簽署人,並曾指示終止帳戶及把餘額轉至其個人中信帳戶。被告人否認控罪,辯稱只交出登入資料,不知帳戶用途及交易,並以精神分裂症影響其理解及判斷能力作辯護。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一項涉及恒生銀行帳戶,約22個月內處理港幣369,810.83元;第二項涉及被告人的滙豐個人帳戶,約9個月內處理港幣4,609,243.04元。被告人承認曾將兩個帳戶借給他人,並親自提款。相關罪行涉及國際匯款。被告人另因販運危險毒品被判監禁16年,現於服刑期間修讀大學課程。
被告人是兩個銀行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第一項控罪涉及南洋商業銀行戶口,於約三個月內處理港幣856,050元;第二項控罪涉及滙豐銀行戶口,於約一個月內處理港幣2,249,980.49元。五名證人墮入騙局,將合共93萬元轉入被告人的戶口。被告人承認為取得報酬而開立及交出戶口,惟聲稱不知道交易內容;其實際就兩個戶口只收取1,500元。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她於2022年1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及渣打銀行兩個帳戶,並按他人指示交出銀行卡及密碼。兩個帳戶其後接收涉及假扮內地官員電話騙案的款項,合共處理6,699,170元,大部分款項在同日迅速轉出。被告人聲稱只獲得2,000元,且沒有參與上游罪行;她有智力功能及適應障礙,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 Acosta Lynie Bibal 面對三項控罪,指她在2023年3月至5月期間,與 Jane Corpuz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處理三個以她名義開立的銀行戶口內、總額逾港幣870萬元的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三個戶口均以她的香港身分證及面容資料開立,大量款項由網上購物騙案受害人及其他人士存入後迅速轉出。被告承認曾以400元提供身分證及進行面容掃描,但聲稱以為只是登記網上遊戲,否認開立或控制戶口。
被告幸尚君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被告於2022年11月開立恒生銀行賬戶,後將賬戶資料、提款卡及電郵帳戶借給稱為「Crazy」的人。2023年2月17日至22日,七名受害人因虛假投資騙局向該賬戶支付款項,六日內共72筆存款,總額港幣4,036,688.93元,大部分款項隨即被提取。控方依賴警誡下招認及錄影會面;被告則否認自願作出有關陳述。
本案原涉及四名被告及六項控罪,其後控方撤回首五項控罪,審訊只涉及第二被告劉朗明面對的第六項控罪。胡萬良於2012年4月至5月期間,分四次將合共160萬美元及3,103,000港元轉入由第二被告全資擁有的UBGL戶口。第二被告為兩個相關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或獲授權簽署人,並在收款後短時間內轉出或提取約九成款項。辯方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亦沒有解釋款項來源及去向。
被告人黃民京承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2024年4月及5月,他先後在Facebook接觸兩名賣家,表示購買勞力士手錶,並傳送虛假的東亞銀行常行指示截圖,使兩名事主相信款項翌日會轉賬,因而交出手錶。被告其後取消付款指示,將兩隻手錶出售並以所得款項還債。被捕後,他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
被告Hui Miu-miu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她於2021年11月開立滙豐銀行戶口,並將戶口及銀行卡借給朋友Wong Tsz Ying使用。受害人Li女士墮入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局,合共約261萬元被轉入該戶口。六個月內,戶口收取28筆存款共2,611,310元,並作出29筆提款共2,611,210元,呈現典型的鏡像交易模式。被告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曾處理該款項。
被告因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被控一罪,並在最早階段認罪。相關上游罪行涉及以高息放貸:借款人僅收取2,000港元貸款中的1,200港元,須分期償還及支付逾期款項。還款共4,600港元被存入被告開立並持有的滙豐銀行戶口。該戶口在七個月內有3,159筆存款,總額約306萬港元,並有相應提款。被告承認將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給「Ho Yin」使用。
被告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分別借出或交由他人控制渣打、中國銀行及中信銀行賬戶,處理約454萬元、79萬元及311萬元,合共約840萬元。款項源自網上或電話騙案,被告收取每個戶口5,000元,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上游詐騙計劃。
被告人李建業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其中國銀行個人帳戶:2020年11月期間,該帳戶收取逾941萬元,款項大多在收款當日或短期內轉給他人;其中包括投資騙案受害人羅女士轉入的260,537元。第二項涉及胥迪貿易有限公司的渣打銀行帳戶。被告人是該公司的唯一創辦成員、首任董事及帳戶唯一授權簽署人。該帳戶收取受假冒官員騙局影響的新加坡公司的770萬美元,並迅速轉往多個香港及海外帳戶。被告人否認知悉帳戶及公司運作,但在求情時承認曾處理帳戶內的金錢。
被告人李建業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其中國銀行個人帳戶:2020年11月期間,該帳戶收取逾941萬元,款項大多在收款當日或短期內轉給他人;其中包括投資騙案受害人羅女士轉入的260,537元。第二項涉及胥迪貿易有限公司的渣打銀行帳戶。被告人是該公司的唯一創辦成員、首任董事及帳戶唯一授權簽署人。該帳戶收取受假冒官員騙局影響的新加坡公司的770萬美元,並迅速轉往多個香港及海外帳戶。被告人否認知悉帳戶及公司運作,但在求情時承認曾處理帳戶內的金錢。
第二被告人詹家明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情涉及一名78歲受害人遭假冒政府及公安人員的電話詐騙,被誘使交出兩個銀行賬戶及密碼。第一被告人其後收取實體銀行卡,受害人合共損失港幣1,273,400元,其中港幣200,000元轉入第二被告人持有的賬戶A。賬戶A在一個月內錄得逾1,300萬元存款及大量快速提款,並呈現鏡像操作及小額分散轉賬模式。
被告人沈家樂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陳先生的姨甥,訛稱因涉性罪行被警方拘留,要求支付九萬元。被告人按照他人指示到將軍澳接收款項,從陳先生手中取得載有港幣91,000元的公文袋後被警方拘捕。受害人及時識破騙局並報警,沒有實際金錢損失。被告人犯案時2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被捕後表現合作及悔意。
本案合併處理 DCCC 1276/2023 及 DCCC 954/2024。第一被告人胡煒基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四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及四名受害人,騙款包括48,000元、684,200元及300,000元,總額超過一百萬元。第二被告人李頌華承認其中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尾隨第一被告人並接收受害人交出的款項。兩人均提出求情,控方則申請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本案合併處理 DCCC 1276/2023 及 DCCC 954/2024。第一被告人胡煒基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四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及四名受害人,騙款包括48,000元、684,200元及300,000元,總額超過一百萬元。第二被告人李頌華承認其中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尾隨第一被告人並接收受害人交出的款項。兩人均提出求情,控方則申請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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