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曜案 DCCC573/2023
保管犯罪得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智曜(又名林偉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面對三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審訊後控罪三成立。2017年11月,張子龍將港幣190萬元交給被告,用以購買由兆雅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港雙口岸車牌。被告支付訂金後,代為保管餘款,並抽取港幣46,000元作佣金及車馬費。警方其後在被告車內搜出背囊及港幣1,754,000元。法庭認定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筆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予以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1) 被告保管並以現金進行車牌交易,是否構成處理犯罪得益財產;(2) 涉案港幣1,754,000元、被告角色、處理時間及佣金應如何影響量刑;(3) 警方及控方延誤起訴是否足以減刑。辯方承認即時監禁不可避免,但主張量刑起點不應超過兩年,並應因延誤扣減;控方否認存在不合理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對「處理」的定義,認定被告保管及安排以涉案現金完成財產轉換,已屬處理。量刑時,洗黑錢罪的阻嚇性至關重要;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或決定性因素,亦須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時間、上游罪行、國際元素、犯罪集團及被告角色。雖然交易表面合法,該行為把犯罪得益轉換為看來合法的財產,並增加追查源頭及追討得益的困難。綜合涉案金額、實際角色及其他情況,量刑起點定為監禁24個月。法庭不接納延誤減刑,因調查涉及十名被捕人士、大量鈔票及指紋比對,所需時間合理,且被告未證明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及HKSAR v Boma Amaso所確立的量刑原則,強調洗黑錢案件須具阻嚇性,並拒絕單純按金額訂立僵化指引。律政司司長對雲國強、律政司司長對谢志建、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廖麗婷、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u Yun Yee、HKSAR v Lam Ka Sin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Tsang Yiu Kong均支持按整體案情量刑。HKSAR v Chiu Chi Wing涉及檢控延誤,但本案認為延誤不足以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控罪三被判有罪,法庭判處即時監禁24個月。控罪三涉及港幣1,754,000元。法庭沒有因被告先前刑期、所稱檢控延誤或其個人背景而作出扣減。
判決啟示
洗黑錢罪的量刑不能只按涉案金額或被告所得佣金計算;把犯罪得益轉換為表面合法財產本身可造成嚴重罪責。即使上游交易表面合法,若被告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仍可能須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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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保管買車牌現金會否構成洗黑錢?
即使車牌交易本身表面合法,如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保管及安排使用該款項仍可構成處理犯罪得益。本案法庭裁定控罪三成立。
Q.洗黑錢涉及175萬元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涉案金額重要,但不是唯一因素,亦會考慮角色、時間、交易方式及阻嚇需要。本案以港幣1,754,000元為基礎,判處監禁24個月。
Q.警方調查多年才起訴洗黑錢可否減刑?
延誤不會自動帶來減刑。法庭認為本案涉及十名被捕人士、大量鈔票及指紋檢驗,所需時間合理,且被告未證明受到重大不利影響,因此沒有扣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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