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程案 DCCC664/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曾志程就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定罪。三項控罪涉及其名下港幣、美元及歐元戶口的資金流動。港幣戶口在十個月內收取逾1,235萬元,其中大部分確認來自電話騙案受害人;另兩筆款項分別為10萬美元及3萬歐羅,均在短時間內兌換或轉帳至其他戶口。被告是唯一授權人,但按其財政狀況不可能擁有或處理有關資金。法庭認為他把戶口借出,便利犯罪主腦隱藏身分及逃避追查。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清洗黑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應如何按涉款金額、被告角色、是否知道前置罪行、跨境或有組織犯罪因素及社會影響訂定刑期;三項控罪應分期或同期執行;以及是否應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清洗黑錢案件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量刑指引,但涉款金額是最重要因素,亦須考慮前置罪行性質、被告認知、跨境元素、犯罪集團、計劃程度、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或知悉電話騙案,但借出戶口直接便利犯罪主腦隱藏不義之財,令受害人難以追索,故罪責仍屬嚴重。按涉款金額,三項基準刑期分別為五年、一年及六個月;因三項行為屬同一犯罪行動,刑期同期執行,總基準為五年。考慮被告背景後下調六個月至54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百分之二十,最終為6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Boma [2012] 2 HKCRD 33,以評估被告在清洗黑錢活動中的角色及行為;並引用雲國強 [2010] 1 HKLRD 的涉款金額量刑基準。辯方提出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但法庭認為該案刑期均超過十年,對本案幫助有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支持加刑申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已定罪。三項刑期原則上同期執行;基準刑期經求情下調後為54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0%,判處即時監禁64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參與或知悉前置詐騙罪行,借出銀行戶口以處理可疑款項,仍可因便利犯罪主腦及妨礙追查而承擔嚴重刑責。判刑亦顯示傀儡戶口案件的社會危害及阻嚇需要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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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參與詐騙,借出銀行戶口仍會否判囚?
可以。法庭認為借出戶口即使沒有參與或知悉電話騙案,仍會便利犯罪主腦隱藏身分及處理贓款;本案被告因此被判即時監禁64個月。
Q.清洗黑錢罪的涉款金額如何影響刑期?
涉款金額是最重要的量刑因素之一。本案三項控罪的基準刑期按金額分別為五年、一年及六個月,因屬同一犯罪行動而同期執行。
Q.傀儡戶口案件何時會依法加刑?
法庭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犯罪對社會的影響及普遍程度。本案在54個月基礎上加刑百分之二十,總刑期為6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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