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ERO JOSELHEN SAGUION DCCC80/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13/11/2025[2025] HKDC 19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ROCERO JOSELHEN SAGUIO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

案情摘要

被告為菲律賓籍家庭傭工,於2023年2月在香港開立滙豐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2023年5月至6月期間,戶口先後存入合共133,300美元,兌換為港幣後迅速以現金提取、轉帳及調撥,涉及約100萬港元。被告承認與一名不知名人士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情況下處理該財產。她表示曾以5,000港元報酬借出戶口,但不知道會被用於非法用途。被告認罪並承認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的量刑。控方依據交易金額及洗錢模式主張罪行嚴重;辯方則強調被告參與程度低、不知道上游罪行、初犯、悔意真摯及認罪折扣,要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並採納上訴法庭所列量刑原則。考慮因素包括款項數額、被告參與程度、上游罪行性質、被告對上游罪行的認知、是否涉及國際因素、罪行成熟程度及持續時間。被告承認款項約100萬港元,數額並非很小但亦非同類案件中特別巨大;交易約十日完成,且無國際因素。法庭接受她不知道上游罪行,參與程度低,並考慮其不老練、初犯及認罪悔意,訂定30個月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這些案件確立洗錢罪的量刑考慮因素,並指出沒有固定量刑指引;Wan Kwok Keung提出涉及100萬至200萬港元時,起點可約為三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罪名認罪並被定罪。法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判處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借出銀行戶口即使不知道上游罪行,仍可能構成洗錢罪;對量刑而言,低度參與、欠缺上游罪行認知、短暫期間、初犯及認罪均屬重要因素。法庭重申此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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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A.

可以。即使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處理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屬犯罪得益的財產仍可構成罪行。本案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20個月。

Q.洗錢罪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考慮款項數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被告認知、國際因素、罪行成熟程度及持續時間。本案亦考慮初犯、低度參與及認罪,判監20個月。

Q.認罪對洗錢罪判刑有何影響?
A.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本案法庭先以30個月為起點,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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