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達明
被告人黃達明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12月4日,屯門山景邨一名保安員將背包放在非住宅的貨櫃更亭內,背包載有銀包、各種貨幣、銀行卡、身份證件及其他物品,總值約港幣17,500元。被告人趁保安員巡邏時打開更亭門並取走背包。閉路電視記錄了事件;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並交回部分現金及由警方尋回部分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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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達明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12月4日,屯門山景邨一名保安員將背包放在非住宅的貨櫃更亭內,背包載有銀包、各種貨幣、銀行卡、身份證件及其他物品,總值約港幣17,500元。被告人趁保安員巡邏時打開更亭門並取走背包。閉路電視記錄了事件;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並交回部分現金及由警方尋回部分財物。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的判刑。第二被告人(D2)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1年12月1日缺席審訊,至2022年1月27日被捕,案發時17歲,並已還押接近五個月。第八被告人(D8)原被控搶劫,但經審訊後獲判搶劫罪不成立,法院根據《盜竊罪條例》第32條改裁她處理贓物罪。案情指六人襲擊PW1並搶去財物,D8目擊事件後收受其中2,300元;她案發時12歲,後透過母親把款項交還警方。
被告 Li Chun Yin 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16年12月13日,他在沙田 Iris Garden 外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外套右袋發現一個膠袋,內含23.9克固體,含21.5克可卡因。被告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為賺取金錢而運送可卡因,並稱母親患病。他案發時22歲,當時正處於另一項冒認三合會會員罪的感化令期間。
本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對 Li Chun Yin 提出的刑事案件,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判詞首頁顯示,案件由區域法院Dufton法官審理,控方由Mr Geoffrey Chang代表,被告則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指派的律師代表。現有文本僅載有判刑理由的更正通知,未載具體案情、控罪事實或判刑結果。
三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條。2014年1月30日深夜,受害人Mak Chun Man與Siu Sin Yee到屯門山景邨便利店時,D1因感情及子女管養問題持斬刀襲擊受害人,並召集當時15歲的D2及D3協助。D2使用伸縮警棍,D3使用鎚子,三人以武器共同毆打受害人。受害人頭部、背部及右肩受傷,須住院四天及縫合,但其後完全康復。三人翌日被捕,警方起回涉案武器。
被告謝子傑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全部控罪。DCCC 321/2013涉及在伊利沙伯醫院抱走一名不足兩歲女童,帶她到親子鑑證所後,再將她遺留在餐廳外;被告意圖利用女童的DNA樣本製造虛假證據,以欺騙前度女友。DCCC 327/2013涉及在未獲授權下進入會所更衣室偷取背囊及財物,以及在Tiffany店內利用失竊信用卡取走價值57,000元的戒指。被告在感化期間再犯,並另有四項過往定罪。
被告謝子傑涉及兩宗案件。DCCC 321/2013中,他在醫院抱走一名不足兩歲的女童,帶她前往檢驗所進行親子鑑證,企圖以女童的DNA報告欺騙前度女友,後將女童遺留在餐廳外。DCCC 327/2013中,他未經授權進入警察體育遊樂會,偷取背囊及信用卡,其後在Tiffany店取走價值57,000元的戒指。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並承認曾在感化期間犯案及有多項過往定罪。
被告 HUNG Yiu-cho 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名成立。警方於2008年12月26日約凌晨12時53分截查被告,從其褲子右前袋搜出含有19.62克氯胺酮的粉末、含有硝甲西泮的藥片,以及搖頭丸藥片;被告身上另有31,900元。被告年僅21歲,過往曾因管有冰毒及可卡因而兩度被判感化令,今次犯罪時亦涉及其社交圈子及以販毒賺取快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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