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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 & 641/2022(合併)
[2023] HKDC 725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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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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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 及 641 號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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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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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I W. C. K. (第二被告人) I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L L
日期: 2023 年 5 月 24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歐陽巽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梁偉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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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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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5] 及 [7]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 perso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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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的判刑理由書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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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兩名被告人為投訴人 X 的父親和哥哥,分別獨自面
C 對 4 項和 5 項「猥褻侵犯」罪1。第 1 被告人在審訊首天承認所有控 C
罪。第 2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 5、7 罪名成立,餘下的控罪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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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罪名不成立。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 2 被告人的控罪 5 及 7 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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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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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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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項控罪中的 X 出生於 2006 年 4 月,第 2 被告人是她親
I 生哥哥,出生於 2005 年 6 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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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 在 2021 年 5 月進行的兩次錄影會面中指稱第 2 被告人
K 曾經在 2018 至 2020 年當 X 介乎 12 至 15 歲期間不同日子,在家裡和 K
L 街上刻意侵犯她胸部或臀部。 L
M M
4. 控方說法是,基於第 2 被告人觸碰 X 身體位置,這些侵
N 犯性質屬猥褻,案發時候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 X 沒有,也不能2,同意 N
O 被猥褻侵犯,第 2 被告人知道或罔顧 X 沒有同意,也沒有相信過 X 曾 O
經同意,因此第 2 被告人干犯了 5 項猥褻侵犯罪行。
P P
Q 5. 第 2 被告人的說法是控罪 5(家裡床上觸摸胸部)、7(家 Q
R
裡椅子後用下體摩擦 X 臀部)的觸碰從來沒有發生。控罪 6(旺角街 R
上觸碰胸部)、8(荃灣街上觸碰胸部)、9(家裡觸碰胸部的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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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條。 T
2
《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2)條,內容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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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觸碰屬意外或貪玩,第 2 被告人沒有猥褻侵犯的犯罪造意,沒有干
C 犯相關控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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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席在審訊後裁定控方成功證明第 2 被告人曾經作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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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5 及 7 中行為,但對於其他控罪則裁定第 2 被告人是否擁有相關犯
F 罪造意存有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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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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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控罪 5:家裡床上觸摸胸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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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控罪 5 罪行詳情指第 2 被告人於 2018 年某日在香港新界
K 荃灣某單位(即 X 及第 2 被告人的住址;「該單位」)猥褻侵犯當時 K
約 12 歲的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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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8. 控罪 5 發生在舉辦世界盃足球賽的 2018 年的暑假某日凌
N 晨時分。當時 X 約 12 歲,與第 2 被告人、父親、嫲嫲一起居住於該 N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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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單位內有兩張上下格床,案發時候 X 正在其中一張下層
Q 睡覺,沒有蓋被子,穿著短袖上衣,沒有墊的棉背心底衫,褲子及內 Q
褲。X 記得自己在約晚上 12 時多睡覺,嫲嫲也在單位內另一張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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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床睡覺,記不起父親是否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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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X 睡覺期間感到有人隔著她的 t-shirt 在好細力地摸她左
C 胸,接觸到整個乳房,在「微微打圈」。X 在感覺被觸摸後約 2、3 秒 C
後睜開眼,見到第 2 被告人站在床邊,「烏低」了上半身在用手摸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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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單位內沒有開燈,X 記不起第 2 被告人用那一隻手摸她,形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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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胸共約 10 秒,但是並不肯定。X 也不知道當時是甚麼時間。盤問
F 中,X 認為沒有 10 秒那麼多,應該是幾秒。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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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X 覺得驚,開眼後立刻問第 2 被告人發生甚麼事,第 2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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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隨即拿開手,然後問 X 是否可以借她的耳機。X 當時心裏想,耳
I 機不是她的,就算問也不應該問她,覺得第 2 被告人在找藉口,「借 I
啲意」摸她。然而 X 當時實在眼睏,說「是但你啦」,之後感覺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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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好像拿了耳機就走了,而 X 就覺得驚和不開心,細細聲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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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短時間之後就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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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7:家裡椅子後用下體摩擦 X 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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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12. 控罪 7 罪行詳情指第 2 被告人於 2019 年某日在荃灣家裏
O 猥褻侵犯當時年約 13 歲的 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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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X 記不起事發日子,但記得當時就讀中三,從而推算是
Q Q
2019 年,好像是夏天,在家中某個夜晚,應該是 2330 時「打後嗰啲
R 時間」,「都係熄晒燈嘅」,「就有一次,我唔記得咗係幾時呀,嗰 R
陣時好似都係夜晚啦,跟住我就以一個好衰嘅姿勢咁樣掛咗喺--我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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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用掛,就咁樣挨咗喺張凳度喺度睇電話啦,跟住佢就喺度借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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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住就扶住我條腰咁同我小心--佢叫我小心啲,跟住就攞佢下體嚟,
C 喺度磨我屎忽--pat pat 嗰個位,係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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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警員後來要求 X 進一步補充詳情,X 說「就咁,我就--我
E E
唔知--唔記得咩嘢事,我就趴咗喺度玩陣手機啦,跟住我就--佢就好似
F 過咗嚟,跟住就同我講,咩嘢--咩嘢,叫我小心啲,咁樣趴喺度,跟 F
住就捉住我條腰,跟住就攞佢--我唔--我唔知佢有冇除褲,總之,但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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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 feel 到佢係攞緊佢下體,咁係咁揩緊我屎忽嗰個位」,「細細地
H H
咁樣喐下,喐下」,至於如何「喐法」,X「唔太記得,但係好似上
I 下,前後都有」,「好似前後」,在 X 褲子外面磨擦 X 臀部「大概都 I
係中間嗰條𦉌嗰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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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15. 哥哥當時有穿衣服,在他用雙手捉著 X 腰時候叫她小心
L 一點的時候 X 心裏想「嗰陣時喺度,死,佢又喺度做緊乜嘢」,覺得 L
「好恐怖咁樣呢」,並感覺到第 2 被告人陰莖在磨擦她臀部,維持了
M M
「好似大概 5 至 10--5 至 8 秒左右」。X 說自己好像穿著短褲及底褲。
N N
警員問 X 感覺到第 2 被告人的陰莖是甚麼狀態。X 說「唔太記得」。
O 警員追問,「係軟呀,硬呀,定係點樣」,X 回答說「好似有少少硬」。 O
P P
16. 在第 2 被告人前後移動期間,X「喺度好--咁呆咗一陣,
Q Q
佢喺度做緊乜嘢,跟住就好似就--跟住就企番好自己個人,就--就跑番
R 上--行番上張床度咁樣,躝番上張床(的上格)」在 X 起身離開時候 R
哥哥就拿開了雙手,期間 X 沒有望他,不知道他在做甚麼。父親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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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格床在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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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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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 2 被告人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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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背景及輕判陳詞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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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 2 被告人現年 17 歲另 11 個月。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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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中學課程,閒時喜歡打籃球、踢足球和玩遊戲機。
H H
19. 根據親人們的求情信,第 2 被告人本性不壞,樂於助人,
I I
願意幫助家人,沒有結交損友。根據學校老師們求情信,第 2 被告人
J J
雖然成績一般,但行為良好,希望法庭給予第 2 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
K 會。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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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梁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指出,雖然案件涉及兄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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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加重罪行嚴重性,但案件情節較輕微,無論控罪 5 或 7 的侵犯時
N 間均非常短暫,很快便停止。兩件事情發生於 2018 年及 2019 年,即 N
使根據 X 供詞,她和哥哥在事發後關係繼續是「好」或「一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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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變,並繼續同住,而期間再沒有發生類似事件。梁大律師認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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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侵犯為個別事件,相信第 2 被告人重犯機會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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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梁大律師也邀請法庭接納感化官對第 2 被告人的評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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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化官的建議,讓第 2 被告人接受感化,從而繼續學業,嘗試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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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努力讀書求學,將來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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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的創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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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據 X 的創傷報告,X 記得過去被哥哥侵犯後導致夜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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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即使在大熱天時也會瑟縮毛毯中睡覺來保護自己,也盡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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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哥哥單獨在家時候沐浴。X 多年來一直活在不安中,甚至為擔心
F 被哥哥進一步侵犯而計劃逃跑路線。X 曾經向嫲嫲、姑媽投訴但不獲 F
信賴,並因而導致 X 覺得與姑媽關係斷裂,感覺被遺棄及與家人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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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透過家人的反應,X 認為案件令她和家人關係進一步惡化,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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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繼續認為她在說謊,甚至不接受她為家庭一份子。X 在決定向有
I 關方面披露被侵犯的時候沒有預見她有可能不可以再見到家人這痛 I
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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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心理學家判斷 X 的自尊心在「非常低」的範圍。雖然 X
L 事後曾抑鬱一陣子,而每月還有 2、3 次會半夜從惡夢中醒來哭泣, L
並感覺自己愚蠢和做了錯事和沒有人喜歡她,X 的創傷後遺症指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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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至需要治療的程度。案件發生後 X 立刻被安排離家到其他地方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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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並因此失去了成為代表香港運動員的機會,對 X 造成重大打擊。
O 心理學家的結論是侵犯事件在 X 童年留下痛苦印記,對她心理發展 O
造成負面影響,有可能會持續衝擊她對自己和與他人關係的處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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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多年在不安穩、不快樂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對家庭沒有歸屬感。
Q Q
這次事件似乎更導致她與其他家人形同陌路。X 自責的思維也帶來 X
R 將來被她所愛的人再次加害於她的風險。心理學家建議 X 繼續接受 R
S 心理治療。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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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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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猥褻侵犯」罪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的最高刑罰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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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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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原則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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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曾 昭 德 [2013]1 HKLRD 422,
H CACC386/2011 案中,上訴法庭確認法庭有責任在牽涉兒童的猥褻侵 H
I
犯案件中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他們因被性侵犯而受 I
到身體及精神創傷,必須以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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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並表達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這判
K 刑原則。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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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上訴法庭在該案中也列出了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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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所需要考慮因素包括:
N N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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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
Q 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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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
S 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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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C C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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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傷、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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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 F
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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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H
I I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J J
K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 K
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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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
N 機會率。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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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 2 被告人在與感化官會面過程中承認過去侵犯妹妹是
P 被電子遊戲中的性感或色情角色誘發後出於貪玩及衝動而作出的行 P
Q 為,過程中沒有考慮對妹妹造成的傷害,也低估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Q
定罪後為自己行為覺得後悔及羞恥,希望向妹妹道歉。第 2 被告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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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將來需要自律及思考行為會帶來的後果,希望可以接受感化及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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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第 2 被告人的嫲嫲也將支持第 2 被告人的復康,協助他重回正
T 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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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8. 感化官的結論是第 2 被告人是初犯者,過去一直接受穩定 C
教育,因為對性及兩性關係的錯誤概念,加上缺乏自控能力及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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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可能帶來的後果的思維方式,導致受遊戲中色情元素影響而干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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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罪行。在會面中第 2 被告人表現出悔意,並承諾不再犯法。在復康
F 方面,若有需要的話,第 2 被告人願意接受輔導及心理治療的方案。 F
透過第 2 被告人家人支持,感化官認為值得以非監禁方式處理第 2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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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讓他接受以輔導為基礎的感化監管,並附帶以下規定:(1)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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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官指示讀書或工作;(2) 按感化官指示參與治療群組或課程;及(3)
I 必須按感化官指示接受輔導及其他心理治療服務。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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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兩項被定罪的控罪中第 2 被告人侵犯 X 的行為不屬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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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被告人案發時候分別為約 13 與 14 歲,相對年輕。第 2 被告人在
L 感化官面前表露悔意,願意承擔後果。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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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根據控方對第 2 被告人 5 項控罪的指控的嚴重性,及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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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案發時段的年齡,本席認為本案若不牽涉第 1 被告人,控方應
O 該會選擇在裁判法院級別起訴第 2 被告人。 O
P P
31. 根據 X 的創傷報告,雖然她因事件受到一定程度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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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但是程度不算嚴重,也沒有患上需要接受治療的創傷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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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綜合以上考慮,本席認為兩項控罪應該以 24 個月感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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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形式處理,同期執行,並必須在一般條件以外按照感化官報告內指
T 出的規定執行,並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 3 條作出如此命令。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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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總結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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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 2 被告人就控罪 5 及 7 被判處接受 24 個月感化,必須
E 遵從所有附帶規定,若違反任何規定,第 2 被告人將會被帶回本席前 E
F
就兩項控罪判處刑罰。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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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游德康 ) I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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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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