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子傑案 DCCC321/2013
拐帶及遺棄幼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子傑 TSE Tsz-k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謝子傑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全部控罪。DCCC 321/2013涉及在伊利沙伯醫院抱走一名不足兩歲女童,帶她到親子鑑證所後,再將她遺留在餐廳外;被告意圖利用女童的DNA樣本製造虛假證據,以欺騙前度女友。DCCC 327/2013涉及在未獲授權下進入會所更衣室偷取背囊及財物,以及在Tiffany店內利用失竊信用卡取走價值57,000元的戒指。被告在感化期間再犯,並另有四項過往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拐帶十四歲以下兒童、拋棄兒童、爆竊及盜竊的刑罰如何訂定;認罪扣減應如何計算;多宗罪行及違反感化令時,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被告自行求情,提出悔意、精神健康問題及更生意願;控方強調罪行嚴重、屬重犯並在感化期間犯案。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行的嚴重性、兒童所承受的危險、被告在感化期間重犯、過往定罪及整體量刑原則作為主要考慮。拐帶及拋棄兒童是兩宗案件中最嚴重的罪行;即使女童沒有受傷及很快被尋回,被告仍明知遺棄行為可能令女童遭再次拐帶或受侵犯。認罪帶來三分一刑期扣減,但精神病患或犯罪衝動並非犯罪藉口。兩宗新案件合共判囚39個月;因違反感化令,法庭撤銷原感化令並加判3個月,總刑期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298章《罪犯感化條例》(Offenders Probation Ordinance),在被告同意及已獲解釋權利的情況下,處理其違反感化令後的重新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所有控罪罪名成立。DCCC 321/2013的拐帶及拋棄兒童罪各判囚16個月,同期執行;DCCC 327/2013合共判囚23個月,與前者分期執行。撤銷原有感化令,另加判3個月,總刑期42個月;服刑期間接受精神科及心理治療。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涉及幼童安全的拐帶及遺棄罪,即使女童未受傷及短時間內獲救,仍可導致即時監禁。認罪扣減不會消除重犯及違反感化令的加重因素;法庭亦可把整體刑期及更生治療一併考慮。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拐帶不足十四歲兒童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兒童所受危險、罪行經過、認罪及被告背景。本案拐帶罪以兩年為起點,因認罪減至16個月,並與拋棄兒童罪同期執行。
Q.把幼童遺留在街外會否構成拋棄兒童罪?
即使兒童沒有受傷,只要被告明知遺棄會令兒童面對再次拐帶或其他危險,仍可構成罪行。本案女童被遺留在餐廳外,被告因此被判拋棄兒童罪。
Q.感化期間再犯會有甚麼後果?
重犯可導致撤銷感化令及重新判刑。本案被告在感化期間連續犯案,原有感化令被撤銷,另加判三個月,連同新罪刑期合共監禁4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