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Chun Yin DCCC198/2017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 Chun Y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對 Li Chun Yin 提出的刑事案件,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判詞首頁顯示,案件由區域法院Dufton法官審理,控方由Mr Geoffrey Chang代表,被告則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指派的律師代表。現有文本僅載有判刑理由的更正通知,未載具體案情、控罪事實或判刑結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後的判刑程序,以及判刑理由中所引用的《罪犯感化令條例》(Prob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條文是否正確。現有文本沒有記載控辯雙方的實質陳詞或爭議。
判決理由
現有文本並非完整判刑理由,而是更正通知。法院指出,2017年12月4日交付的判刑理由中,腳註10錯誤引用《罪犯感化令條例》第7(6)條,應更正為第6(6)條。更正只涉及法定條文編號,文本沒有說明該條文如何影響判刑,也沒有載列完整法律分析或判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文本提及《罪犯感化令條例》(Prob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並指出腳註10的正確引用應為第6(6)條,而非第7(6)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發出更正通知,將判刑理由腳註10所載的《罪犯感化令條例》第7(6)條更正為第6(6)條。現有文本沒有載列被告所判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這是一份判刑理由更正文件,而非完整判決。更正日期為2018年1月9日;更正僅涉及條文編號,不能據此推定被告的實際刑罰或其他判刑命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Li Chun Yin被控什麼罪?
文件列明的控罪是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不過,現有更正文件沒有載述控罪事實或定罪經過。
Q.法院更正了哪一項法律引用?
法院將判刑理由腳註10中《罪犯感化令條例》(Prob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的引用,由第7(6)條更正為第6(6)條。
Q.Li Chun Yin被判監多久?
現有文本只是更正通知,沒有載列判刑結果。因此,不能根據本文件确定被告是否入獄或刑期長短。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