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NG Yiu-cho DCCC122/2009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六個月
販毒及舊案刑期合共實際監禁四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17/6/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NG Yiu-cho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被告 HUNG Yiu-cho 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名成立。警方於2008年12月26日約凌晨12時53分截查被告,從其褲子右前袋搜出含有19.62克氯胺酮的粉末、含有硝甲西泮的藥片,以及搖頭丸藥片;被告身上另有31,900元。被告年僅21歲,過往曾因管有冰毒及可卡因而兩度被判感化令,今次犯罪時亦涉及其社交圈子及以販毒賺取快錢的情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涉案毒品數量應如何量刑、所謂社交販毒是否較輕微、被告承認管有毒品是否應獲減刑,以及兩項舊有感化令違反後的刑期應如何與本案刑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院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cheng 所訂的量刑指引,認為氯胺酮及搖頭丸的麻醉品含量為21.36克,屬10至50克範圍,審訊定罪後通常判處四至六年監禁。被告提出其只是與女友分享,屬社交販毒,法院不予接納,因該說法與審訊證供及向感化官所述不一致。法院並認為本案數量 substantial,社交販毒不會自動降低嚴重性;硝甲西泮數量少,對整體罪責沒有增加。適當起點為四年六個月,承認管有毒品不足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cheng [2008] 3 HKC 325 訂立氯胺酮及搖頭丸販運的量刑指引:含量10至50克者,審訊後刑期為四至六年;該案第98及99段亦說明社交販毒並非必然較輕。法院另依《感化罪犯條例》 (Prob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第6(6)條撤銷舊感化令並重新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本案被判監禁四年六個月。兩項舊有感化令被撤銷,並各改判監禁三個月;兩項刑期彼此連續,但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被告實際服刑四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拒絕把社交販毒視為必然較輕的罪責因素;只有涉及少量毒品及供應予親密且同為慣常吸食者等特殊情況,才可能支持非監禁刑。案件亦說明整體刑期原則可令舊案刑期與新案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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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及搖頭丸通常判刑多久?
A.

法院引用量刑指引指出,麻醉品含量在10至50克之間,經審訊定罪通常判監四至六年。本案含量為21.36克,最終判監四年六個月。

Q.把毒品與女友分享是否屬較輕的社交販毒?
A.

法院認為社交販毒並非必然較輕,只有少量毒品及供應給同為慣常吸食者的親密人士等特殊情況,才可能支持非監禁刑;本案不屬此類。

Q.舊有感化令違反後,刑期會否與新罪行同期執行?
A.

法院撤銷兩項感化令,各判監三個月,兩者彼此連續,但因整體刑期原則而與新販毒罪的四年六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實際服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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