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子傑案 DCCC327/2013

拐帶及拋棄幼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撤銷感化令並判監四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21/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子傑 TSE Tsz-k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謝子傑涉及兩宗案件。DCCC 321/2013中,他在醫院抱走一名不足兩歲的女童,帶她前往檢驗所進行親子鑑證,企圖以女童的DNA報告欺騙前度女友,後將女童遺留在餐廳外。DCCC 327/2013中,他未經授權進入警察體育遊樂會,偷取背囊及信用卡,其後在Tiffany店取走價值57,000元的戒指。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並承認曾在感化期間犯案及有多項過往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罪行的量刑,包括拐帶及拋棄幼童、爆竊和盜竊。法庭須考慮認罪折扣、犯案時正處於感化期、過往定罪、精神健康及求情因素,並決定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是否撤銷原有感化令後重新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行嚴重性、被告的角色、過往紀錄、再犯情況及整體量刑原則訂定起點刑期。認罪通常帶來三分一減刑,但精神疾病或偷竊癖好不能成為犯罪藉口。拐帶和拋棄幼童是最嚴重罪行,雖然女童未受傷且約二十分鐘後被留下,仍對兒童及家人造成重大危險。DCCC 321兩罪各判16個月同期執行;DCCC 327兩罪判20個月及16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合共23個月。兩宗案件刑期亦全數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性質不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整體量刑原則、認罪減刑慣例及《罪犯感化條例》(Prob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第298章處理違反感化令及重新判刑問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全部控罪罪名成立。法庭撤銷原有12個月感化令,並就現有及早前定罪重新判刑;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另命令被告在監禁期間接受精神科及心理治療。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感化期間再犯會顯著加重刑責,且多宗罪行不會因認罪而獲得不當的累積折扣。精神健康背景可作求情考慮,但不能免除刑責。判刑亦顧及整體性及罪行之間的獨立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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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感化期間再犯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違反感化令及過往定罪,並可能撤銷原有感化令重新判刑。本案被告在感化期間再犯,感化令被撤銷,總刑期為監禁四十二個月。

Q.拐帶不足兩歲兒童但沒有造成傷害會否入獄?
A.

即使兒童沒有受傷,拐帶及其後遺棄仍會造成重大危險,並可判處監禁。本案兩項兒童罪行各判十六個月,並同期執行。

Q.認罪及精神疾病可以避免監禁嗎?
A.

認罪可帶來刑期扣減,精神健康問題亦可作求情因素,但兩者均不會免除刑責。本案認罪後仍因多項罪行及再犯而被判監四十二個月,並須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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