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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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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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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1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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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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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漢鴻 NG Hon-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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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G
日期: 2014 年 4 月 14 日
H 出席人士:黃紫媚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蘇國強先生,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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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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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L
2. 控方案情指出,201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五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在大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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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會 街 萬 興 樓 5 樓 行 跡 可 疑 , 四 處 張 望 。 警 員 截 查 被 告 , 並且從被告的褲袋找到一
N 個煙盒,內藏四包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毒品是「冰」 N
毒 , 承 認 他打算賣出「冰」毒賺錢。被告亦說他沒有錢交租,因此拿那些「冰」毒賣
O 來賺錢交租。被告身上有一部手提電話。稍後,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用 O
$4,000 元購買這些毒品。他打算買一些袋和一個磅來把毒品包裝為 1 克一個細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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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量。被告打算去大埔墟的酒吧兜售,賺取$2,000 元。政府化驗所確認涉案的毒品
共重 8.96 克晶狀固體,內含 8.79 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警方專家估計涉案毒品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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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為$5,0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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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S 3. 被 告 現 年 16 歲 , 在 香 港 出 生 , 在 內 地 未 有 完 成 中 五 學 業 便 返 港 。 被 告 知 S
錯 。 被 告 的父母、親人和社工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的僱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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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前任僱主說被告在 2014 年 3 月 24 日至 4 月 11 日任職辦公室助理,表現穩
定 和 好 學 。被告的社工亦指出,被告曾經有做義務工作。被告的刑事紀錄指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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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2 年 12 月 4 日因為傷人罪而被判感化 12 個月。被告干犯本案時(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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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5 日)是感化令期限的尾聲。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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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C 4. 被 告 雖 然 只 有 16 歲 , 但 販 毒 罪 是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的例外罪行。法庭不需 C
要根據第 109A 條索取任何報告,而直接把年青的被告判刑。被告在 2012 年被判感
D 化 , 當 時 法庭的目的是希望被告能夠改過自新。但被告沒有珍惜那次機會,反而甘於 D
被毒犯利用,干犯更加嚴重的販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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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 告 人 贓 並 獲 , 坦 白 認 罪 是 明 智 之 舉 , 這 樣 令 被 告 有 三 份 一 的 刑 期 扣 減 。上
F 訴 庭 就 販 運 「 冰 」 毒 的 罪 行 已 經 有 明 確 的 指 引 。一般而言,10 克以下的刑期起點是 F
3 至 7 年。本案涉及四包不同份量的「冰」毒,總重量是 8.79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
G 鹽。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求情因素,以 6 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 4 G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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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另 一 方 面 , 雖 然 被 告 在 干 犯 本 案 時 那 個 感 化 令 已 經 接 近 尾 聲 , 但 本 席 考 慮到
I 《 罪 犯 感 化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298 章 第 6 條 和 (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I
(第 6 版本 2011 年)第 477 頁,認為較佳的處理方法是由原審的裁判法院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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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處理。本席在今次的判刑不會就該 2012 的案件或感化令作出任何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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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M 區域法院法官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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