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嘉健及另一人
DCCC471/201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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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子超被控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警方於2012年3月22日持搜查令進入其住所,在其臥室電腦硬碟發現4個圖像文件及11個視頻文件,內容涉及約7歲至14歲兒童,並包括不同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被告承認曾使用電驢及相關關鍵詞搜尋、下載及觀看部分文件,並承認控罪及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發時被告21歲,判刑時剛滿23歲,為大學生,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被告是葵涌一間教會的行政秘書,負責保管往來戶口支票簿及準備付款支票。2012年1月至8月期間,他偽造董事簽名,簽發32張支票,從教會戶口取走合共1,269,350元,並將款項存入個人戶口或提取現金。為維持戶口餘額,他另偽造簽名進行18次轉賬,合共971,200元;其後再偽造6份銀行結單掩飾罪行。款項全數用於澳門賭博。被告自首並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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