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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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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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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4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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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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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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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G
日期: 2013 年 10 月 2 日下午 12 時 07 分
H 出席人士: Ms Barbara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Osmond Lam,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鼐光律師行延聘,
I 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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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判刑理由書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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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罪成,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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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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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 在 2013 年 3 月 1 日凌晨時分,受害人與多名友人,包括被告一起 O
在士多飲酒消遣。期間被告與受害人發生口角,離去時被告與受害人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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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鬥,受害人受傷,其後返回家中,至當天下午感到痛楚,往醫院求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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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晚上返回家中。可是在 4 天後,即 3 月 5 日,受害人突然暈倒,情況急
R 轉直下,診療時發現受害人腦部出血,且肋骨有多處骨折,手術後陷入植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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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人狀態,至今已多個月。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當天互相都有打對方。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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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 告 現 年 34 歲 , 過 去 在 1995 年 的 犯 罪 紀 錄 , 因 《 罪 犯 自 新 條
U 例》,本席毋須理會。林大律師求情指,被告自 16 歲起工作,曾從事多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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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不同行業,包括飲食、建築及運輸等,他一直非常勤奮且顧家,其家人
B 包括母親及姊姊均指他為人孝順且心地善良,此事顯然因為飲酒而起,被 B
告的求情信亦表明深感內疚及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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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大律師求情亦指出,本案事緣雙方均醉酒,受害人且是先作辱罵
E 及襲擊,繼而被告才作出還擊,事出突然,亦並非出自任何預謀或計劃, E
被告更沒有想過受害人最終竟成為植物人。就此事警員調查時,被告亦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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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合作,承認互相曾襲擊對方等等,望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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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5.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為嚴重控罪,最高可判予 3 年監禁,若考 H
慮到此事之後果,導致受害人現在成為植物人,案情實為嚴重。當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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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證供亦顯示是受害人先作襲擊,被告才以還擊,出拳打向受害人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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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踢他,但受害人已倒下時,被告人卻繼續施襲。醫療報告指受害人多處
K 肋骨骨折,且腦部出血,均顯示被告人的襲擊並非輕微。但畢竟此事事出 K
L 突然,並非經預謀或涉及任何武器,且被告並不爭議曾毆打對方。最終導 L
致受害人此狀態,顯然並非各方容易預見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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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 考慮所有情況及求情理由,本席以 15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無 N
O 其他理由可再作減刑。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 15 個月監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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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姚勳智 Q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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