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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7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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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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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12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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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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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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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G
日期: 2011 年 3 月 9 日下午 12 時 04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鍾 沛 林 律 師 行 律 師 Mr Lam Yau
I Yee,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J dru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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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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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
O 物條例》第 4(1)(a)及(3)條。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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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承認的罪行詳情及事實是在 2010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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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警方於黃大仙竹園北邨蕙園樓 17 樓升降機大堂截停被告,在他左
R 前褲袋搜出 0.92 克粉末,內含 0.55 克氯胺酮。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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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 告 於 警 誡 下 承 認 打 算 與 朋 友 一 起 吸食,警方其後搜查其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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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寓所,發現在被告房間櫃筒內有 2 包透明膠包,內藏 36.75 克粉末,
U 內含 28.89 克氯胺酮,亦搜出電子磅及大量細小透明膠包。被告在警誡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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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承認該些「K 仔」供他自用與及賣給朋友。在錄影會面中,他承認在
B 2010 年 10 月 11 日買了 56 克氯胺酮,共值 3,200 元。他包裝成小包供 B
自己及朋友使用,亦售賣予友人,以每包 100 元,約 0.5 至 0.6 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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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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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4. 被告現年 25 歲,單身,與父母同住,曾從事運輸跟車工作, 至 E
2010 年 4 月失業至今。代表他的林律師指他因失業受精神困擾才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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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毒品。他過往在 2005 年 11 月有一次藏毒紀錄,罰款處理,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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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自新條例》,本席會待他如同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林律師指被告只是
H 愚蠢才打算出售部份予友人作補償,其父母亦到庭及寫信表示內疚,沒 H
I
有好好看管兒子及替他求情。就販運毒品份量方面,被告承認約 1/3 為 I
自用,控方亦接納此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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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 販運毒品為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K
L Siew Cheng CAAR 7/2006 一案已訂下相關的判刑指引。販運氯胺酮在 1 L
克以下,可由法庭酌情處理,1 至 10 克判以 2 至 4 年監禁,10 至 50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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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以 4 至 6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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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 有關第二項控罪牽涉 28.89 克氯胺酮,本庭接納約 1/3 為被告自 O
用 。 因 此 , 他 販 運 約 19 克 , 另 被告藏有自用約 9 克。按上述判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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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 販 運 約 19 克 已 可 判 以 4½ 年 監 禁 。 此 外 , 自 用 的 份 量 可 再 作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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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但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及所有背景、求情理由等等,本席
R 仍以 4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減為 3 年。因此,第二項 R
控罪,被告被判以 3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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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至於第一項控罪份量相對較少,本席以 1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
U 被告認罪,減刑為 1 年。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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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後,本席以總體量刑原則作考慮,適當的判刑為兩項控罪同期
B 執行。因此,被告判刑如下: B
第一項控罪,1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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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3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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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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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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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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