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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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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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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4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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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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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健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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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鎮顯 Ronald(第二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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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H 日期: 2013 年 10 月 2 日上午 10 時 52 分 H
出席人士: Ms Terry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r Samson Hung ,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方 聲 澤 律 師 行 延 I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J Mr Lawrence Law,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陳 葉 蘇 律 師 行 延 J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K 控罪: [2] 至 [4] 搶劫罪(Robbery) K
[5]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L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L
M ---------------- M
判刑理由書
N ---------------- N
O O
1. 第一被告承認三項搶劫罪,第二被告則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搶劫罪
P 成,第二被告亦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上述 P
Q
三項搶劫罪發生於 2012 年 8 月至 9 月間,第一被告分別先後 3 次向同一 Q
受 害 人 索 取 現 金 , 否 則 會 毆 打 他 。 受 害 人 先 後 3 次 給 予 第一被告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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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500 元及 300 元,在最後一次時更是與第二被告共同行事。第二被
S 告箍著受害人頸項再掌摑他,另一男子更向受害人拳打腳踢,第一被告再 S
T 用鐵通打受害人頭部多次,再從受害人褲袋拿走銀包內的 300 元。受害人 T
其後在返家途中暈倒,其左、右前臂腫脹,背部 、頭部及右膝均有觸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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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亦有血腫。第一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上述搶劫事宜。事實上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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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最初否認控罪,但在受害人主問間,第一被告轉為承認控罪,更出庭指
B 證第二被告的參與。第二被告則承認在 2013 年 6 月 4 日於區域法院應訊 B
獲准保釋,及承諾於 2013 年 7 月 2 日歸押,但當天被告沒有出現,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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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7 日才被警方拘捕,他沒有合理理由於指定時間不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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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 第一被告現年 20 歲,過去在 2008 年曾干犯襲擊至他人身體受傷罪 E
被判感化。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熊大律師求情指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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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受害人主問間已認罪,更出庭指證第二被告。被告亦呈上求情信,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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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悔意,母親也來函代為求情。熊大律師指案情雖嚴重,但並非過份使用
H 暴力的情況。最新的醫療報告顯示受害人已無大礙,所涉及共 3,800 元, H
I
第一被告願意全數償還。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望予以判入教導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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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被告現年 25 歲,過去在 2008 至 2012 年共有 4 項刑事定罪紀
K 錄,全部牽涉危險藥物罪,最後曾在 2012 年 11 月被判入戒毒所。羅大律 K
L 師求情指,案件性質雖嚴重,但第二被告角色其實與第一被告大為不同。 L
第二被告最初只希望勸止,但受害人回應態度惡劣,第二被告才衝動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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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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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4. 至於未有在指定時間歸押,第二被告主因驚慌,不知道有何結果才 O
缺席,第二被告認罪,望予以輕判。
P P
Q 5. 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牽涉武器如鐵通等更為嚴重。類同案 Q
R 件,法院往往判以 4 至 5 年監禁。第一被告在受害人主問間承認控罪,且 R
出庭指證第二被告。可幸是受害人現在已無大礙,第一被告的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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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正面。本席參考上訴法院在 HKSAR v Wong Tsz Hin CACC 38/201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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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為教導所。因此,三項控罪,第一被
U 告同判入教導所。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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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至於第二被告相對地其角色不如第一被告,在審訊中第二被告亦早
B 已承認曾毆打受害人,只爭議第一被告搶劫時,第二被告的位置及角色等 B
等。但畢竟此類案件非常嚴重,本席考慮後以 2 年 4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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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並無其他理由可再作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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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7. 至於無合理因由不歸押罪,本席以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 E
減為 2 個月,應與搶劫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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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此總結如下:
H 第一被告 H
第二至第四項控罪:同判入教導所,另須賠償 3,800 元予受害人,被告同
I I
意可從擔保金中扣除。
J J
第二被告
K 第四項控罪:2 年 4 個月監禁; K
L 第五項控罪:2 個月監禁,與第四項控罪分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以 2½ L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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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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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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