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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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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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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3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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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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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軒 Wilson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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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天賜 (第二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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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H 日期: 2013 年 8 月 29 日上午 11 時 35 分 H
出席人士: Mr Jeff H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r Newman Wong,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王 吉 顯 律 師 行 延 I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J Mr Keith Fung,由黃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J
控罪: 串謀偷竊(Conspiracy to st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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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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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以一項串謀偷竊罪。第一被告承認控罪,第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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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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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 在 2010 年至 2011 年間,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是力生米業有限公司 P
的倉務員及司機。期間公司發現倉存與電腦紀錄大不相符,進行調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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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第一被告主動承認與第二被告串謀偷米,第二被告會把較訂單多的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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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上貨車,最初要求第一被告看不見,後來以每包 10 元分給第一被告,
S 最後更達每包 30 至 40 元,第二被告則以較低價格出售予店鋪圖利。第一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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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並把第二被告給予他共 152,000 元交出及往警署自首。第一被 T
告在庭上認罪及指證第二被告,也承認自己其實也已用了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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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29.08.2013/CCW 1 DCCC 364/2013/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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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至於第二被告,拘捕時已承認不夠錢使才貪心偷米,後來在會面紀
B 錄中詳細講述最初發現多了米,但無人發現此漏洞,繼而與第一被告串 B
謀,提取多些白米圖利。他約賺取了 40 萬元,與第一被告平分,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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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也應賺了 40 萬元。他隨後在搜屋時拿出贓款 20 萬元,又從銀行提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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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 元 交 予 警 方 , 更 把 約 20 萬 元 股 票 變 賣 , 存 入 銀 行 戶 口 , 警 方 予 以 凍
E 結。控方現在表示,該凍結之情況已被解除,該筆款項並無充公或撿取等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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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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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被告現年 37 歲,過往在 2006 年因管有第 I 類毒藥被罰款,因
H 《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考慮。王大律師求情指,第一被告主動承認 H
I
涉案,與公司及警方充分合作,且把贓款共 152,000 元交出,更在庭上協 I
助指證同黨。第一被告亦呈上求情信,表達其深切悔意,因一時貪念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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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大錯,望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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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 第二被告現年 29 歲,過往並無犯案紀錄。馮大律師求情指出,涉 L
案款項約 80 萬元,當中共 23 萬元已由警方撿取及充公,若案中並無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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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他亦難以獨自行事,因此與同黨應無刑責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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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 兩位大律師亦指控方有所延誤,案發在 2010 至 2011 年間,盤點及 O
警方調查錄取口供至 2012 年初應已完結,奈何至一年後,約 2013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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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兩名被告才被首次帶上法院,這顯然對兩名被告產生極大之困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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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則指出,在 2012 年間仍有多方調查需要進行,包括詳閱多個月的閉路
R 電視,翻查電腦內大量買賣紀錄,進行第二被告的銀行賬戶查詢,及獲取 R
律政署之意見各樣等等。考慮本案牽涉之日期及範疇,本席難以認為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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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刻意之延誤,但當然對兩名被告來說,其困擾之狀況是可予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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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7. 串謀偷竊是嚴重罪行,兩名被告更是僱員,違犯誠信,犯案更達多 U
個 月 份 , 涉 款 約 80 餘 萬 元 。 按 上 訴 法 院 於 HKSAR v Cheung Mei K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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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4 HKLRD 776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吳國榮 CACC 398/2007 的案
B 例,涉款 25 萬至 100 萬元可判予 2 至 3 年監禁。就本案案情及涉及款項 B
而言,本席認為 2½ 年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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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一被告認罪,主動交出所獲贓款,更出庭協助指證第二被告,考
E 慮所有這些特殊情況,判刑可予大幅減至 16 個月為合適的。至於第二被 E
告,亦已交出部分贓款,但卻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經考慮後,量刑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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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月監禁為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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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9. 因此,就此控罪兩名被告判刑如下: H
第一被告:16 個月監禁;
I I
第二被告:2 年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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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L 區域法院法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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