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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4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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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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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2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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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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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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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G
日期: 2012 年 4 月 26 日上午 11 時 04 分
H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 Miss Margaret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鄧 , 梁 , 李 , 曾 律 師 事 務 所 律 師 Mr Tang
I Kim Fun,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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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判刑理由書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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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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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項發生於 2012 年 2 月 9 日下午約 5 時許,在九龍土瓜灣凱賓
O 閣海鮮酒家 2 樓,酒樓職員發現被告在上址,客人不得內進的地方收銀處 O
內搜掠,但被告並非職員,只向職員辯稱在找相機及離去。其後,職員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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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收銀櫃旁有菜刀,刀鋒彎曲,收銀櫃桶有撬痕。後來被告再次返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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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職員發現報警。警員到場,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使用菜
R 刀,嘗試撬開收銀櫃,後來再回酒家廁所再尋找東西變賣。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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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在此案的擔保期間,在 2012 年 2 月 18 日下午 2 時,他再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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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紅磡鶴園街公共廁所,以入侵者身分在儲物室內盜竊一手提袋,內有
U 銀行存摺及少量現金。警員拘捕被告,被告承認因沒有金錢才偷取手袋,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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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有沒有錢。其後,該公廁的職員亦認出手提袋為職員所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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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現年 40 歲,過去有 2 項刑事定罪紀錄,均為盜竊罪。首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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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 因 《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 , 本 席 不 予 理 會 。 第 二 項 在 2010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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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被告因從車輛盜竊,被判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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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曾在地盤工作,後來失業,出獄後更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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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 他 學 歷 低 , 太太懷孕產子,兒子現在只 7 個多月,被告更染上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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癮。為照顧家人、兒子及各樣開支,他才鋌而走險,順手牽羊地干犯上述
H 控罪。鄧律師亦指,案中事主並無損失,首項控罪的工具亦是從酒家拿 H
取。被告並非專業竊匪,只是趁機行事。此外,被告亦覓得正生會願意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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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及接納他到該會接受 24 個月更生療程,望法院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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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6.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牽涉非住宅的案件一般以 2½ 年監禁為量 K
刑起點。可是,本席接納兩案被告均非專業竊匪,只是趁機行事,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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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可予降低。但第二項控罪卻在擔保期間,且在短時間內干犯,罪責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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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經考慮後,第一項控罪,本席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
N 為 12 個月;第二項則以 2 年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 16 個月。兩罪於不 N
O 同地點、時間發生,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被告且坦白承認控罪,節省 O
法庭時間,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中只 4 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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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總結判刑如下:
B 第一項控罪,12 個月監禁; B
第二項控罪,1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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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罪當中 4 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0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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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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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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