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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及另八人

DCCC901/2016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5/2018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俗稱「旺角暴動」。控罪書列出14項控罪,涉及11名被告,其中D2棄保潛逃,D11及D1承認部分控罪。本判決書主要處理D1、D3、D4、D5、D6、D7、D8、D9和D10共9名被告面對的暴動及相關控罪。騷亂始於食環署人員在砵蘭街驅趕無牌小販,隨後人群聚集,演變成警民衝突,期間有警員開槍示警。騷亂蔓延至彌敦道、山東街、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一帶,涉及投擲磚頭、縱火、刑事損壞警車等行為。控方主要依賴錄像證據、警員證供及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證各被告參與暴動。

HKSAR v. ZHOU QIYU

DCCC1160/2017His Honour Judge Tam1/5/2018[2018] HKDC 479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Zhou Qiyu在2017年11月16日乘坐由馬尼拉飛往香港的Philippine Airlines航班PR310。另一名乘客PW1離開座位後,遺下內有約30,000至60,000披索現金的錢包。被告移至該座位,取出現金,部分以紙巾包裹後藏於胸罩內,其餘放入手袋,並將錢包丟回地上。PW2目睹部分行為並通知PW1及機組人員。飛機抵港後,被告被搜出現金,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婪而犯案。她擬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控罪,但辯方先爭議案情是否符合控罪。

HKSAR v. TANG HO YIN

DCCC581/2017HH Judge E. Yip10/4/2018[2018] HKDC 39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TANG Ho-yin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第19(1)及(2)條。案情指,2016年2月9日凌晨約4時至4時12分,他在旺角山東街與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與約100名示威者對峙不多於30名警員。示威者縱火、投擲磚頭及玻璃樽,並推撞警方防線;29名警員受傷。被告身處前線,曾搖鬆路牌並向警員投擲磚頭。他其後在警誡下承認行為,稱只是為了取樂及嚇走警員。案發時他24歲,沒有案底,並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HKSAR v. SIU LOK MAN AND OTHERS

DCCC157/2017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8/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子軒 Chris 及另二人

DCCC860/2016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7/8/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一被告楊子軒 Chris、第二被告羅浩彥及第五被告連潤發,經審訊後被裁定共同犯有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2016年2月9日清晨,逾百人在旺角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聚集,部分人戴口罩、持有磚頭及玻璃樽,現場有火堆、濃煙及受損的士。警方多次警告人群離開後採取驅散行動。第一及第二被告在群眾前方、接近火堆並持有玻璃樽;第五被告則在警方行動時向警方投擲磚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子軒 Chris 及另四人

DCCC860/2016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7/7/201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五名被告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案發時逾百人聚集,部分人戴口罩、持有磚頭或玻璃樽,現場有火堆、受損的士,並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出多次警告後驅散人群,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玻璃樽。第一、第二及第五被告被指身處人群前方並參與投擲;第三被告聲稱只是拍攝的公民記者;第四被告否認投擲磚頭。控方依賴警員證供、錄影片段、相片及第五被告的供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靜

DCCC181/2017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12/6/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孫靜於2016年12月5日持雙程證由羅湖入境香港,翌日到尖沙咀一間銀行犯案。他向銀行出納員遞交以普通話指示閱讀的恐嚇字條,要求交出200萬港元,並威脅如不付款便會傷害出納員家人。出納員暗中報警,被告人在銀行大堂徘徊及催促,約二十分鐘後被捕。警方在其身上發現另一張相同字條及一把展開後長10厘米的摺疊剪刀;他承認剪刀是作盜竊之用,並承認預先準備字條及專程來港「搵快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DCCC875/2016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3/4/201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案件源於2016年2月9日凌晨旺角豉油街的騷亂。被告楊家倫當時任職香港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被控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獨自用火損壞一輛停泊的士。警方在案發17日後拘捕他;他在調查及審訊中均保持緘默,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控方依靠新聞片段、現場照片、被告不同時期的照片及證人證供,主張片段中的縱火者就是被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嘉琪及另二人

DCCC710/2016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7/3/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

三名被告人經審訊後,均被裁定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的暴動罪。事件發生於2016年2月9日凌晨,地點在彌敦道近豉油街。約20至30人與警方對峙,並有人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竹枝及其他雜物,迫使警方防線後退。第一被告人四度投擲玻璃樽;第二被告人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竹枝觸及警員;第三被告人兩度投擲玻璃樽。三人其後均被捕,事件沒有造成警員受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嘉琪及另二人

DCCC710/2016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6/3/201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案件源於2016年2月9日凌晨,即農曆年初二,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的警民對峙。約二十至三十人佔據馬路,向警方防線投擲玻璃樽、竹枝及其他雜物,警方防線一度後退,後來採取行動驅散人群並拘捕三名被告人。控方指第一被告許嘉琪投擲玻璃樽,第二被告麥子晞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第三被告薛達榮亦投擲玻璃樽;三人均否認參與暴動。法庭主要審視警員目擊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以及被告人被捕時的位置和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耀鍵及另二人

DCCC317/2016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15/12/2016

HKSAR v. CHAN KAM CHE

HCCC393/2016Anthea Pang J9/1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強

DCCC209/2016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5/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金鵬

DCCC139/2016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8/7/2016

HKSAR v. KWOK CHUN WA

DCCC244/2016HH Judge Casewell4/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偉强

HCCC229/2015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嘉信21/6/2016

HKSAR v. CHEUNG TIN LUNG

DCCC1129/2015H.H. Judge G. Lam2/6/2016
Criminal LawHomicideSentencing

被告於2015年10月19日早上在西區警署附近持刀襲擊兩名互不相識的途人。第一名受害人遭被告持刀刺向腹部,手腕及腹部受傷;第二名受害人則被被告連續揮刀砍傷左肩、左臂及腰部,造成多處涉及肌肉的裂傷。警員到場後制服被告,並在其肩袋內發現另一把近似的刀。被告其後承認曾到警署,但表示不記得之後發生的事情。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並在精神病發作時出現嚴重暴力行為。

HKSAR v. XU HUAZONG

DCCC142/2016HH Judge E. Yip3/5/201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乘搭 Turkish Airlines 航班由土耳其前往香港。乘客 PW1 將裝有錢包及大量現金的行李放在座位上方的行李櫃內。被告其後多次開啟包括該行李櫃在內的數個行李櫃,並將一個手提箱帶進洗手間。機組人員 PW2 觀察到被告在手提箱內放入及取出物品,並看見他推開 PW2。PW1其後發現五張五百歐元鈔票曾從錢包內被取出,並在其手提箱的另一格找到。被告承認全部案情,但對案情是否支持控罪存在爭議。

HKSAR v. CHAN KIN FUNG

DCCC984/2015HH Judge Dufton11/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云輝

DCCC83/2016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5/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