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u Qiyu DCCC1160/2017
機上取錢藏匿是否構成擾亂秩序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ou Qiy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Zhou Qiyu在2017年11月16日乘坐由馬尼拉飛往香港的Philippine Airlines航班PR310。另一名乘客PW1離開座位後,遺下內有約30,000至60,000披索現金的錢包。被告移至該座位,取出現金,部分以紙巾包裹後藏於胸罩內,其餘放入手袋,並將錢包丟回地上。PW2目睹部分行為並通知PW1及機組人員。飛機抵港後,被告被搜出現金,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婪而犯案。她擬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控罪,但辯方先爭議案情是否符合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在機上公開取走及藏匿他人現金的行為,是否構成擾亂秩序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使飛機上的良好秩序或紀律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辯方主張行為不涉及或不可能導致破壞治安;控方則認為控罪所需元素均有充分事實支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第12B(3)條,認為「擾亂秩序行為」沒有法定定義,應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情況,以普通語義及事實判斷。被告在鄰近乘客可見的情況下取錢、數鈔、藏錢及丟棄錢包,屬不守規矩、冒犯公共道德,並可能令旁人感到驚慌或困擾。良好秩序或紀律並不等同於破壞治安;飛機環境狹窄,具備引發介入、衝突或混亂的連鎖風險,因此毋須證明實際暴力或暴力威脅。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Siu Wing說明「擾亂秩序」可包括不守規矩或冒犯行為,毋須涉及暴力。終審法院在HKSAR v Chow Nok Hang & Anor確認該詞應由審判法官按普通語義及具體情況判斷。Brutus v Cozens及Coleman v Power支持普通詞語的事實判斷方法;R v Howell及R (Laporte)則界定破壞治安通常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脅。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案情足以證明被告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並使機上良好秩序或紀律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因此,控罪與案情相符,被告的認罪意向可予接納。本判決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澄清,《航空保安條例》中的機上良好秩序或紀律,範圍較破壞治安為廣。即使沒有實際衝突、暴力或暴力威脅,只要行為在封閉機艙內造成真實或迫近的介入、混亂或安全風險,亦可符合控罪元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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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取走他人現金會否構成擾亂秩序罪?
可以。法院認為,在鄰近乘客可見下取錢、數鈔、藏於胸罩及丟棄錢包,屬不守規矩及冒犯公共道德的行為,本案因此符合控罪。
Q.機上擾亂秩序罪是否必須證明有人受到暴力威脅?
不必。法院裁定,機上良好秩序或紀律的要求比破壞治安更廣;只要行為可能引發介入、混亂或衝突,即使沒有實際暴力亦可成立,本案已符合。
Q.為何被告沒有與乘客衝突仍被裁定罪成?
法院認為,被告在機艙公開作出可疑行為,已造成乘客或機組人員介入及其後混亂的真實或迫近風險;沒有發生衝突只是幸運,並不排除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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