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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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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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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6 年第 317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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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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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H
郭耀鍵(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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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偉(第二被告人)
J 何家浩(第三被告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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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M 日期: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4 時 16 分 M
N 出席人士: Mr Selwyn So,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Mr Ronny Leung Yiu Wa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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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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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Hui Chun S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延
Q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Q
Ms Lorinda Lau Chih Wa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恩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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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健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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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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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an offensive
C weapon in a public place)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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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判刑理由書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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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引言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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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三位被告人,D1 至 D3。他們共同面對一項企圖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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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罪,違犯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0 條及第 200 章《刑
J 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罪行詳情指他們三人在 2016 年 2 月 9 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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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柴灣環翠道近環翠里,企圖搶劫事主歐女士(“PW1”),即 K
控罪書上的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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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2. 此外,D1 單獨被控以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M
N
違犯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條,即控罪書上的控 N
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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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 D1 承認控罪一,但否認控罪二。本席因應控方的申請, P
並在 D1 代表梁大律師的同意下,下令將控罪二留在法庭的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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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得本法庭或上訴法庭的許可,不得繼續進行。本席又下令將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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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的判刑押後至 D2 和 D3 的審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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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2 和 D3 不承認控罪一,在本席席前受審。D3 在控方舉
C 證完畢之後,表示願意承認普通襲擊罪,但不為控方接納。經審訊後, C
本席裁定 D2 和 D3 企圖搶劫罪罪名不成立。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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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 51 條,裁定他們兩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詳情見裁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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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書,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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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了幫助判刑,本席為 D2 和 D3 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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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已經提醒他們所有的判刑選擇仍屬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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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1 的背景、案底和求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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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1 現年 21 歲,香港出生,與三位兄長及他們的家人同
K 住。他受教育至中二,之後輟學。後來曾經經營過零售電話店,但最 K
L 終失敗結業,令他欠下一些債務。案發時,他任職裝修工人。根據梁 L
大律師求情時所說,D1 這次犯事的原因是他的女朋友懷了身孕,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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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結婚而想找快錢,結果受到一名名叫「魚蛋」的不良份子利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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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但 D1 事前並不知道 PW1 的背囊裝的甚麼,而 D2 和 D3 也不
O 是 D1 邀請來的。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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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事紀錄方面,D1 過往曾經有三次出庭紀錄,都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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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8 年和 2009 年,涉及三項定罪,包括在公共地方打架、普通襲
R 擊和身為三合會會員等。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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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梁大律師務實地表示,D1 最大的求情理由在於他及早認
T 罪及與警方合作。本席也詳細閱讀了 D1 的求情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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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的背景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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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2 現年剛滿 22 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二,曾做過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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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屋洗頭和搬運工人。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與父母同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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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起在父親的公司當電工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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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代表 D2 的許大律師表示,他已經解釋了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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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給 D2 聽,而 D2 也同意報告的內容。D2 同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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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明白該令的意思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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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的背景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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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1. D3 現年 19 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四,曾任職冷氣學 K
徒。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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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感化官在 D3 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並不建議他接受社會服
N 務令,原因是 D3 缺乏重新做人的決心,接受會見時遲到,和沒有積 N
極尋找工作等。感化官告知 D3 的新工作將在 2016 年 12 月 16 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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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開始,他認為他需要再觀察 D3 的工作穩定性和表現,才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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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 D3 是否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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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代表 D3 的劉大律師解釋說,D3 會見時遲到是因為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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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塞以及選擇錯誤的交通工具所致,而等候本案審訊期間的焦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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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失去工作的動力。劉大律師呈上了 D3 過往僱主的求情信和 D3 的
T 工作和修業證明,顯示 D3 並非一直是游手好閒。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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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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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就 D1 而言,他的罪行是有一定的預謀。據他的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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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他是受到「魚蛋」的指使,在犯罪現場等候搶劫的對象,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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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的行動涉及多於一人。雖然 D2 和 D3 並沒有知悉該次是一項搶
F 劫行動,但畢竟該行動是由三人聯同一起對付一名單身的女子,所以 F
有一定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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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席感謝梁大律師向法庭提供的一個判刑案例,就是香港
I 特別行政區 訴 張振聲(CACC 186/2004),那案件亦是一宗企圖搶 I
劫案,其案情與本案的相似。在該案,原審法官以三年半監禁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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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本席留意到,在該案的申請人的犯罪紀錄比 D1 的惡劣。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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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案情而言,本席認為 D1 的適合量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監禁,扣
L 除被告認罪按例應得的三分之一扣減後,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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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此外,本席詳細審視第一被告的各項求情理由,但認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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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進一步的減刑理據。因此,D1 的刑期為兩年兩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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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就 D2 方面,本席同意亦接受他是受到壞人利用,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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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協助攻擊某人,而不知道是一場劫案。考慮到案件的案情,但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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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到這件案件是三名男子聯同對付一名孤身女子,本席認為本案的嚴
R 重性足以判處 D2 社會服務令,而並非其他類型的判刑選擇。本席亦 R
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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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考慮過 D2 的所有求情因素,包括他的年紀、家庭狀況與
C 及過往沒有犯罪紀錄等,本席認為合適的社會服務令時數為 160 小 C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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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就 D3 而言,本席留意到感化官對是否建議第三被告接受
F 社會服務令有保留,但另一方面本席接受劉大律師為 D3 作出的解 F
釋。本席亦留意到 D3 雖然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始終他在控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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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之後表示願意承認普通襲擊罪,而他最後被判處罪名成立的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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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罪。本席亦留意到 D3 是三名被告之中最年幼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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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考慮到 D3 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亦考慮到幫助他更生的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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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席決定寬大地給予他一次自新的機會。然而,另一方面本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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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考慮到本案的一些加重罪責的因素,就是如前所說本案是三名男子
L 對付一名孤身女子的罪行。因此,本席認為判處 D3 社會服務令是適 L
當的,然而由於 D3 的工作情況未能確定,本席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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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餘亦需要索取一份進度報告。本席認為,對 D3 而言合適的社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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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令時數為 130 小時。本席並須在四個月之後覆核 D3 社會服務令的
O 進度,所以會要求感化官在四個月之後向法庭呈交 D3 的社會服務令 O
進度報告,以決定是否繼續維持 D3 的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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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席將會在稍後向 D2、D3 講解社會服務令的意義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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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運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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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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