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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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TSANG CHUN KIT
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人群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破壞警署、叫喊及堵路,並在行車道燃點雜物。被告其後取得四個玻璃瓶,其中兩個含有可燃有機溶劑;影片顯示他把物件及液體投入火堆。被告當時16歲,是中四學生,沒有案底。其後他獲准保釋,卻無合理理由未依指定日期歸押,逃避逾一年後於2021年5月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仇銘芝及另十人
2019年10月6日,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發生持續暴動。示威者拆除欄杆、掘起磚頭、設置路障、投擲磚頭及燃燒彈,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在約1750時向東推進,於中銀及紅磡冰室附近截獲或圍堵十一名被告人。各被告人身上有不同程度的防毒面罩、口罩、護目鏡、泳鏡、手套、索帶、剪刀、保鮮紙或其他物品。D9另被搜出鐳射筆;D2、D4、D6、D7、D8、D10及D11則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告人否認參與暴動,部分人主張只是路過、旁觀或有合法用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鈞朗及另七人
本案涉及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黃大仙龍翔道及沙田坳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十二名被告共同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經審訊後,D1至D11被定罪,D12獲判無罪。本判刑理由書處理D1、D4、D5及D7至D11共八人的刑罰。暴動歷時約四十分鐘,涉及過百至上千名示威者,設置路障、堵塞道路並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但無人受傷,財物損毀有限。
HKSAR v. CHUNG KIN PING ALL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振豐及二人
三名被告人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在尖沙咀厚福街7-7A號被警方拘捕,控以一項暴動罪。案發前,漆咸道南及附近多條街道有示威者投擲磚塊及燃燒彈,並以手推車運送示威物品。控方依賴大量閉路電視、新聞片段、警員證供,以及在被告人身上或背包內發現的口罩、防毒面罩、泳鏡、索帶、鉗及生理鹽水等物品。辯方主張三人可能只是路人或旁觀者,未有參與暴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仲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林及另十四人
十五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至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稱示威者設置路障、以磚頭、雨傘、竹枝及汽油彈等物品對抗警方,並造成交通癱瘓及公眾生活受嚴重影響。第四被告在開案前認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第十五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小杰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有釗及另二人
本案共有十二名被告,均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審訊後,D1至D11被裁定罪成,D12獲判無罪;D3及D9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但均獲判無罪。本判刑理由書處理D2鄧有釗、D3方銘及D6郭晞桐。三人案發時年約16歲半至18歲,均為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且被裁定只是身處現場並以群體行為鼓勵暴動者,沒有證據顯示他們作出暴力行為或擔任主導角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浩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浩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卓邦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維穎及另九人
十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指於2019年8月11日傍晚在尖沙咀彌敦道及栢麗大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案發期間,大批人士堵塞道路及尖沙嘴警署出入口,使用鐵馬、金屬架、磚頭、汽油彈及雷射光束等,並將催淚彈投回警署。除第6被告人外,其餘九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沒有證據證明任何被告人親自投擲汽油彈或直接使用暴力,但根據其位置、衣著、裝備及現場情況,推論他們有意藉身處現場壯大聲勢、鼓勵破壞社會安寧,從而參與暴動。
HKSAR v LEE KIN YIP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盜竊車輛,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18年3月,車主Wong將一輛Lexus借給Chan;其後有人以取回泊車票為由向保安員取得車匙,車輛被駛走。被告承認他計劃取走車輛,並指示Lau欺騙保安員。警方其後在車內發現一把36厘米長的匕首、替換車牌及被告的指紋。被告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本案判刑時正服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得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得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得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卓邦及另八人
案件涉及2019年8月25日深水埗欽州街的三個非法集結。示威者曾佔據行車道、以雜物堵路、以鐳射光照射警員及警署、敲擊物件、喧嘩及作出侮辱或挑釁性言行。警方多次警告並進行驅散及拘捕。第一被告面對兩項控罪,其餘被告主要面對第二項控罪;第六被告已及早承認控罪。其餘被告不爭議非法集結確曾發生,但爭議控方能否透過錄像、警員證供、衣著裝備及逃跑行為,證明各人曾參與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