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27, 928 及 930/2020 (合併)
C [2022] HKDC 20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927、928 及 930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譚得志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L L
日期: 2022 年 3 月 2 日
M M
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生及署理高級檢
N 控官陳穎琛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帶領譚俊傑先生、崔浩泉先生及董皓
O O
哲先生,由蔡頴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P P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Incitement to
Q knowingly take part in an unauthorized assembly) Q
[2], [4], [9]-[10] 及 [12]-[14] 發 表 煽 惑 文 字 ( Uttering
R R
seditious words)
S S
[3], [5] 及 [7] 公 眾 地 方 內 擾 亂 秩 序 行 為 ( Disorderly
T conduct in a public place) T
U U
V V
-2-
A A
B B
[6] 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Holding or convening
C an unauthorized assembly) C
[8] 拒 絕 遵 從 或 故 意 忽 略 遵 從 授 權 人 員 作 出 的 命 令
D D
(Refusing or wilfully neglecting to obey an order given by
E E
an authorized officer)
F [11]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Conspiracy to utter seditious F
words)
G G
H H
---------------------
I 裁決理由書 I
---------------------
J J
K 目錄 K
內容 段落 頁數
L L
1. 背景 1-5 2-3
M
2. 承認事實 6 4 - 20 M
3. 控方證人 7 - 32 20 - 27
N 4. 中段陳詞階段 33 27 N
5. 辯方證據 34 - 41 27 - 29
O O
6. 相關法律議題的爭議 42 - 49 29 - 31
P
7. 證供分析 50 - 130 31 - 61 P
8. 結論 131 62
Q Q
背景
R R
S S
1. 被告人面對經修訂的合併控罪書總共有 14 項控罪,在不
T 同日子干犯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擾亂秩序行 T
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等等。
U U
V V
-3-
A A
B B
2. 各項控罪的干犯日期如下:—
C C
第 1 及 2 項: 2020 年 1 月 17 日
D D
第 3 項: 2020 年 1 月 19 日
E 第 4 及 5 項: 2020 年 3 月 15 日 E
第 6 至 9 項: 2020 年 5 月 24 日
F F
第 10 及 11 項: 2020 年 7 月 4 日
G
第 12 項: 2020 年 7 月 8 日 G
第 13 項: 2020 年 7 月 9 日
H 第 14 項: 2020 年 7 月 19 日 H
I I
3.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6 日開審之前,代表被告人的資深大
J 律師 Mr Philip Dykes 及其律師團隊分別就(1)某些控罪在區域法院審 J
訊的管轄權,(2)要求更詳盡的罪行詳情及(3)永久終止聆訊提出爭議
K K
或申請。本席在聽取雙方陳詞及仔細考慮後否決辯方的申請及作出裁
L L
決。
M M
4. 本席裁定區域法院法官有權審理涉案的 8 宗涉及煽動罪
N N
行的(即第 2、4、9、10、11、12、13 及 14 項)控罪,並不是有如辯
O O
方所言,需要把這原先是簡易程序罪行提升至原訟法庭審理。另外,
P 本席亦因應辯方就永久終止聆訊,和要求更詳細罪行詳情的事宜作出 P
Q
裁斷。(見本席在 2021 年 4 月 9 日及 26 日的裁決書) Q
R R
5.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6 日開審,但由於原訟法庭在唐英傑
S 一案(HCCC 280/2020)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 8 個字(簡稱 S
「光時」)的釋義有所裁斷。本席因應控辯雙方的申請,把審訊押後
T T
至 7 月 29 日。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
U U
V V
-4-
A A
B B
承認事實
C C
6. 控辯雙方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下列事項
D D
(證物 P1 及 P1a),而相關的證物列表和錄像片段列表,則分別列為
E E
MFI-1 和 MFI-2):—
F F
有關控罪 1 至 2
G G
H 1. 2020 年 1 月 2 日,有人向警方提交「舉行公眾集會/遊 H
I
行意向通知書」,擬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星期日)1400 I
時至 1800 時在港島區中環遮打花園和遮打道行人專用區
J J
舉行公眾集會(下稱「港島區公眾集會」)
;以及同日 1500
K 時至 2000 時在港島區由中環遮打花園和遮打道行人專用 K
L 區至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舉行公眾遊行(下稱 L
「港島區公眾遊行」)。該份「舉行公眾集會/遊行意向通
M M
知書」的副本呈堂為證物 P2。
N N
O 2. 2020 年 1 月 16 日,警方就「港島區公眾集會」發出不 O
反對通知書,但反對舉行「港島區公眾遊行」。該封由香
P P
港警方發出的「公眾集會/公眾遊行通知」的副本現呈堂
Q Q
為證物 P3。
R R
3.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
S S
訴,維持警方反對舉行「港島區公眾遊行」的決定。該封
T T
U U
V V
-5-
A A
B B
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發出的信件的副本呈堂為
C 證物 P4。 C
D D
2020 年 1 月 17 日大埔公眾集會
E E
F
4. 2020 年 1 月 17 日約 1800 時至 2100 時,「大埔中學生 F
集會 — 無懼白色恐怖」的公眾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
G G
知書下,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舉行(下稱「大埔中學
H H
生集會」)。該封由香港警方發出的「公眾集會通知」的
I 副本呈堂為證物 P5。 I
J J
5. 被告人是其中一名在「大埔中學生集會」的發言者。他
K 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向參與者發言約 18 分鐘。 K
L L
6.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2020
M M
年 1 月 17 日「大埔中學生集會」的現場情況(包括被告
N 人約 18 分鐘的發言)。有關片段和謄本,呈堂為證物如 N
O 下:— O
P P
(1) 證物 P6,在 YouTube 網站 – 希望之聲時事熱點
Q (【香港 01.17】【直播】大埔中學生集會)。 Q
謄本 P6a。
R R
(2) 證物 P7,在 YouTube 網站 – People Power(【大
S S
埔中學生集會】2020117 大埔中學生集會,陳志
全議會抗爭,快必出席發言)。謄本 P7a。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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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6-
A A
B B
7. 控方證物 P8 是上述片段 P6 和 P7 的 4 張截圖,顯示「大
C 埔中學生集會」的現場情況。 C
D D
8.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被告
E E
人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席「港島區公眾集會」,之後步
F 行向銅鑼灣方向。有關片段和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F
—
G G
H (1) 證物 P9,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H
(快必)(譚得志 Takchi Tam(快必)曾在直
I I
播)。謄本 P9a。
J J
(2) 證物 P10,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K (快必)(譚得志 Takchi Tam(快必)曾在直 K
播)。謄本 P10a。
L L
有關控罪 3
M M
N N
2020 年 1 月 19 日銅鑼灣街站
O O
9.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被告
P P
人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祟光百貨外
Q Q
的公眾地方主持街站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約 26 分
R 鐘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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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7-
A A
B B
(1) 證物 P11,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C (快必)(譚得志 Takchi Tam(快必)曾在直 C
播)。謄本 P11a。
D D
E E
10. 以下警方錄影片段真實反映警方於 2020 年 1 月 19
F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祟光百貨外向被告人發出警告和 F
要求被告人停止他的行為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
G G
呈堂為證物如下:—
H H
I (1) 證物 P12,在 2020 年 1 月 19 日約 1750 至 1808 I
時,由偵緝警員 12390 攝錄。謄本 P12a。
J J
K 11. 控方證物 P13 是上述片段 P11 和 P12 的 6 張截圖, K
L 顯示被告人主持 2020 年 1 月 19 日銅鑼灣街站和警方向 L
被告人發出警告的情況。
M M
N 12. 控方證物 P14 是一張銅鑼灣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 N
O 被告人主持 2020 年 1 月 19 日銅鑼灣街站的位置。 O
P P
有關控罪 4-5
Q Q
2020 年 3 月 15 日牛頭角街站
R R
S S
13.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眏
T 被告人於 2020 年 3 月 15 日在牛頭角下邨廣場外主持一 T
U U
V V
-8-
A A
B B
個街站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
C 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C
D D
(1) 證物 P15,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E E
(快必)(【牛頭角街站】20200315 牛頭角下
F 邨耆英民主大挑戰)。謄本 P15a。 F
G G
14. 控方證物 P16 是上述片段 P15 的 13 張截圖,顯示
H H
被告人主持牛頭角街站時的現場情況。
I I
15. 控方證物 P17 是一張牛頭角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
J J
被告人主持牛頭角街站的位置。
K K
L
有關控罪 6-9 L
M M
16.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眏
N 被告人在網上號召公眾人士參與他將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 N
在銅鑼灣舉行的街站。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
O O
如下:—
P P
Q (1) 證物 P18,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Q
(快必)(【最快消息】20200523 國安法咩嚟
R R
?禮拜日行街須知)。謄本 P18a。
S S
T 17. 沒有任何團體或個人就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 T
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
U U
V V
-9-
A A
B B
《公安條例》須通知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向警方作岀申
C 請,警方亦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C
D D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
E E
F
18.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F
被告人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
G G
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主持街站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
H H
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I I
(1) 證物 P19,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J J
(快必)(【銅鑼灣健康講座】20200524 東角
K 道健康講座,快必被拉,講座物資被「搶劫」, K
L 慢必現場質問差佬冇回應)。謄本 P19a。 L
M M
19. 以下警方錄影片段真實反映陸嘉永督察於 2020 年
N 5 月 24 日警告被告人正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 N
O 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G 章《預防及 O
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的受禁羣組聚集和命令
P P
被告人解散該未經批准集結及受禁羣組聚集的情況。有關
Q Q
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R R
(1) 證物 P20,在 2020 年 5 月 24 日約 1224 至 1243
S S
時,由偵緝警員 17616 拍攝。謄本 P20a。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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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20. 控方證物 P21 是上述片段 P19 和 P20 的 5 張截圖,
C 顯示被告人主持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和警方向 C
被告人發出警告的情況。
D D
E E
21. 控方證物 P22 是一張銅鑼灣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
F 被告人主持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的位置。 F
G G
22. 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警方從上址街站檢取下列物
H H
件,並呈堂為證物如下:—
I I
P23 一個印有「國家安全但香港危險‧抗疫健康講座」
J J
的横額
K K
P24 一條鋁梯,上面連接着一塊印有「共產黨安全 ‧
L 香港唔安全」和「國安法其實就是黨安法,保障黨 L
的安全,卻踐踏人權、殺滅自由‧窒息民主、蔑視
M M
法治,殘害香港」的標語牌
N N
P25 兩張寫有「以抗疫為名,濫發限聚令告票」和「唔
O 想被屈干犯限聚令,唔想被屈罰$2,000,就要抗 O
辯!」等字句的海報
P P
P26 兩張寫有「黑警大濫捕,港人要自保」等字句的海
Q Q
報
R P27 一疊一面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一個穿配 R
S
慣常示威裝備的人,另一面印有 2020 年曆(當中 S
7 月 21 日、8 月 31 日及 10 月 1 日以粗體顯示)的
T T
年曆咭
U U
V V
- 11 -
A A
B B
P28 一疊印有包括「以抗疫為名,濫發限聚令告票」、
C 「港共暴政」、「共產黨安全‧香港唔安全」、「國 C
安法其實就是黨安法,保障黨的安全,卻踐踏人
D D
權、殺滅自由,窒息民主、蔑視法治,殘害香港。」
、
E E
「黑暗時代,苦難世紀,香港人必須善待良知,始
F 終保有內心的坦蕩明亮,以『民間言說』、『民間 F
議政』、『民間不合作』、『民間抵抗』與獨裁官
G G
方的『政治正確』、『國家安全』分庭抗禮!」、
H H
「黑警大濫捕,港人要自保」等字句的單張
I P29 一個環保袋,內有一疊印有「港共」的單張和索帶 I
J J
23. 警方就上述撿取的物件拍攝相片,現把其中 13 張
K K
輯成一本相冊,呈堂並標示為控方證物 P30(1)-(13)。
L L
有關控罪 10-11
M M
N N
2020 年 7 月 4 日旺角街站及遊行
O O
24.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P P
被告人於 2020 年 7 月 4 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
Q Q
一帶主持街站及遊行和期間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的
R 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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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1) 證物 P31,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C (快必) ( 快必 — #旺角黑夜 選舉廣 告: C
2020.07.04)。謄本 P31a。
D D
E E
25. 控方證物 P32 是上述片段 P31 的 3 張截圖,顯示被
F 告人主持旺角街站及遊行時的現場情況。 F
G G
26. 控方證物 P33 是一張旺角地圖,以紅色星形和紅色
H H
長方形分別標示被告人主持旺角遊行的起點和終點,並以
I 紅線藍色箭咀標示被告主持的遊行路線。 I
J J
有關控罪 12
K K
2020 年 7 月 8 日黃大仙街站
L L
M M
27.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N 被告人於 2020 年 7 月 8 日在黃大仙港鐵黃大仙站 A 出口 N
外主持街站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的情況。有關片段
O O
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
P P
Q (1) 證物 P34,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Q
(快必)(今日黃昏黃大仙街站聽日觀塘 A 出
R R
口選舉廣告:2020.07.08)。謄本 P34a。
S S
T 28. 控方證物 P35 是上述片段 P34 的 2 張截圖,顯示被 T
告人主持黃大仙街站時的現場情況。
U U
V V
- 13 -
A A
B B
29. 控方證物 P36 是一張黃大仙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
C 被告人主持黃大仙街站的位置。 C
D D
有關控罪 13
E E
F
2020 年 7 月 9 日觀塘街站及遊行 F
G G
30.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和警方錄
H 影片段真實反映被告人於 2020 年 7 月 9 日在觀塘港鐵觀 H
I
塘站 A1 出口外主持街站、在觀塘港鐵觀塘站 A1 出口外 I
和裕民坊一帶主持遊行和期間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
J J
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備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K K
(1) 證物 P37,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L L
(快必)(#觀塘街站選舉廣告:2020.07.09)。
M 謄本 P37a。 M
N (2) 證物 P38,在 2020 年 7 月 9 日約 1903 時,偵緝 N
警員 7308 (三星手提電話 (POL L34453))。謄
O O
本 P38a。
P P
31. 控方證物 P39 是上述片段 P37 的 2 張截圖,顯示被
Q Q
告人主持觀塘街站及遊行時的現場情況。
R R
32. 控方證物 P40 是一張觀塘地圖,以紅色星形和紅色
S S
長方形分別標示被告人主持觀塘遊行的起點和終點,並以
T T
紅線藍色箭咀標示被告主持的遊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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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有關控罪 14
C C
2020 年 7 月 19 日藍田街站
D D
E 33.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E
F
被告人於 2020 年 7 月 19 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主持街站 F
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
G G
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H H
I
(1) 證物 P41,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I
(快必)(藍田街坊踴躍俾提名,黑警繼續嚟包
J J
圍,警告我哋唔好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嘅口號,
K 但藍田街坊同我一樣好勇,冇有怕!選舉廣告: K
L 2020.07.19)。謄本 P41a。 L
M M
34. 以下警方錄影片段真實反映警方於 2020 年 7 月 19
N 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向被告人發岀警告和要求被告人停 N
O 止他的行為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 O
下:—
P P
Q (1) 證物 P42,在 2020 年 7 月 19 日約 1633 至 1642 Q
R
時,由警員 20610 拍錄。謄本 P42a。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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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35. 控方證物 P43 是上述片段 P41 和 P42 的 3 張截圖,
C 顯示被告人主持藍田街站時和警方向被告人發出警告的 C
情況。
D D
E E
36. 控方證物 P44 是一張藍田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被
F 告人主持藍田街站的位置。 F
G G
拘捕
H H
I
37. 2020 年 1 月 25 日,被告人就有關控罪 1 至 3 的案 I
件被警方拘捕,獲准警方保釋。
J J
K 38. 2020 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就有關控罪 6 至 9 的案 K
件被警方在銅鑼灣街站的現場拘捕。案件於 2020 年 5 月
L L
26 日首次於法庭提訊,獲准法庭保釋。
M M
N 39. 2020 年 7 月 17 日,被告人再次就有關控罪 1 至 3 N
的案件被警方拘捕。案件於同日首次於法庭提訊,獲准法
O O
庭保釋。
P P
Q 40. 2020 年 9 月 6 日,被告人就有關控罪 4 至 5 和控罪 Q
10 至 14 的案件被警方拘捕。案件於 2020 年 9 月 8 日首
R R
次於法庭提訊,法庭拒絕被告人保釋。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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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專家證人
C C
41. 劉智鵬教授在歷史方面的專家證人身分不受爭議。
D D
E 42. 劉智鵬教授所撰寫的專家報告(日期:2021 年 4 月 E
F
22 日)現呈堂為證物 P45。 F
G G
43. 劉智鵬教授在上述專家報告 P45 提及以下公開錄影
H 片段。現把以下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H
I I
(1) 證物 P46,在 YouTube 網站 – h1064664(天琦
J 造時勢大會 – 梁天琦演說 Part I (中英文字幕))
。 J
謄本 P46a。
K K
(2) 證物 P47,在 YouTube 網站 – h1064664(天琦
L L
造時勢大會 – 梁天琦演說 Part II (中英文字幕)) 。
M 謄本 P47a。 M
N (3) 證物 P48,在 YouTube 網站 – h1064664(天琦 N
造時勢大會 – 梁天琦演說 Part III (中英文字
O O
幕))。謄本 P48a。
P P
(4) 證物 P49,在 YouTube 網站 – PassionTimes hk
Q (【2016-02-20 新東補選梁天琦造勢大會】梁天 Q
琦選舉宣言)。謄本 P49a。
R R
(5) 證物 P50,在 YouTube 網站 – Now 財經 新聞
S S
(【Now 直播】21_7_2019 民陣遊行_中西區示
威_上環衝突_衝擊中聯辦_元朗襲擊_曾蔭權分
T T
享會 (720p))。謄本 P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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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6) 證物 P51,在 YouTube 網站(【逆權運動】民陣
C C
7.21 遊行 (720p))。謄本 P51a。
D D
其他
E E
F 44. 被告人的身份不受爭議。 F
G G
45. 上述所有呈堂控方證物自被警方取得、封存或檢取
H H
後,直至法庭呈堂前,一直被妥善保存,並沒有受到任何
I 不當或非法干擾。 I
J J
46. 上述所有呈堂相片如實反映拍攝的情況,並且在載
K K
錄及沖刷過程中並沒有經過更改、干擾或整修。
L L
47. 有關上述所有呈堂片段,
M M
N (1) 上述所有呈堂片段的影像都是真確,並準確地 N
反映相關時間所拍攝到的情況;
O O
(2) 本案所有用以從互聯網下載或擷取上述呈堂的
P P
公開錄影片段的電腦系統和儀器,以及所有用
Q 以拍攝警方錄影片段的儀器,在所有關鍵時間 Q
運作正常;
R R
(3) 上述所有呈堂片段都被完整燒錄和儲存,沒有
S S
經過更改、干擾或整修;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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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4) 上述所有呈堂片段都被完整燒錄和儲存在一個
外置儲存裝置內,該外置儲存裝置呈堂並列為
C C
控方證物 P52。
D D
48. 公開錄影片段控方證物 P46-P49 真實反映梁天琦在
E E
2016 年 2 月 20 日舉行的新界東補選造勢大會的現場情
F F
況。
G G
49. 公開錄影片段控方證物 P50-P51 真實反映在 2019 年
H H
7 月 21 日約 1911-2039 時於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
I I
政區聯絡辦公室外的情況。
J J
其他視頻片段
K K
L 50. 張偉文高級督察在證人供詞(日期:2021 年 4 月 28 L
日)所提及的 825 段視頻片段拍攝到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M M
2020 年 7 月 1 日期間發生在香港的事件。該些片段的影
N N
像都是真確,並真實反映相關時間及地點所拍攝到的情
O 況。 O
P P
51. 「附錄」列出該 825 條片段的詳情,記錄了該些片
Q Q
段所拍攝到的事件的發生日期。該些片段按照「附錄」內
R 的“CYB No.”儲存在一個外置儲存裝置控方證物 P52 R
S
內。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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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52. 該 825 條片段從網上完整地下載、保存和燒錄,沒
C 有經過更改、干擾或整修。用以下載或擷取該些片段的電 C
腦系統和儀器在所有關鍵時間運作正常。
D D
E E
53. 就控辯雙方承認事實(P1)第 22 段提及的警方於
F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檢取的證物(涉及控罪 6- F
9):—
G G
H H
(1) 控方證物 P27 所指的一疊年曆咭共有 299 張,
每張年曆咭的內容相同;
I I
J
(2) 控方證物 P28 所指的一疊單張共有 633 張,每 J
張單張的內容相同;
K K
(3) 控方證物 P29 所指的一疊單張共有 62 張,該 62
L 張單張的準確複印本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P29(a); L
M M
(4) 控方證物 P29 所指的索帶共 50 條(包括 45 條
N
15.5 吋黑色索帶、4 條 12 吋黑色索帶和 1 條 10 N
吋黃色索帶)。
O O
(5) 控方證物 P29 所指的一個環保袋,除了上述單
P 張和索帶外,亦有一疊共 15 張雙面均空白的黃 P
色紙張。
Q Q
R 54. 警方就控方證物 P27 的其中一張年曆咭的兩面、控 R
方證物 P28 的其中一張單張的兩面和控方證物 P29 的 3
S S
款索帶和其中一張黃色紙張的兩面,拍攝照片共 7 張。現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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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把該 7 張照片輯成一本相簿,並予以呈堂為控方證物
C P30(a)(1)-(7)。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聲明
E E
F
55. 控方證物 P58 是從政府新聞網下載的新聞公報,準 F
確顯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 2020 年 7 月 2 日約 2226 時
G G
發出的聲明。
H H
I
控方證人 I
J J
7. 控方傳召總共 7 名證人
K K
PW1 溫劍濠
L L
M M
8. 在案發時,他是康文署職員,他的證人口供以第 65B 形式
N 呈堂為證物 P53。 N
O O
9. PW1 知道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有
P 一個大埔中學生集會。他在當日下午約 5 時 50 分和另一同事在現場 P
Q 監察情況。當時露天劇場大約有 150 人左右,在晚上 7 時左右劇場除 Q
了滿座外,亦有很多人企站在附近圍觀,人數約 800 多人。集會期間
R R
有人發言,亦有民眾叫口號。集會在晚上 9 時結束,集會人士有秩序
S S
地離開場地。
T T
10. 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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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PW2 陳健國總警司
C C
11. 在相關時段,他是踏浪者行動的副指揮官。2020 年 1 月
D D
19 日下午,他在銅鑼灣近 Sogo 百貨附近處理煽動群眾的事情。他在
E E
紀利佐治街馬路中心見到被告人手拿着咪。他相信有擴音器材在附
F 近,但不知道放置在那裡。當時有很多人,大約 300 人左右圍着被告 F
人,群眾有不少人觀呼和拍掌,甚至附和被告人的演說。PW2 用揚聲
G G
器警告被告人,希望被告人能停止在現場煽動他人,亦叫圍觀人士和
H H
平有序離開,但被告人並沒有理睬他的警告,繼續咀咒警方。
I I
12. 被告人亦用粗言穢語指罵警員。PW2 施行多次的口頭警
J J
告。PW2 亦曾經使用警車上的擴音器材作出警告。被告人並沒有停
K K
止,群眾的積極反應使被告人更加雀躍。PW2 亦就庭上播放的攝錄片
L 段 (證物 P11 及 P12)有所描述。辯方接受在現場應該有揚聲器的設 L
備。PW2 作出 2 至 3 次的警告,最後 PW2 指令拘捕被告人。PW2 不
M M
記得有沒有其他人幫助被告人執拾攤檔和其他雜物。
N N
O PW3 王華 O
P P
13. 在 2020 年 3 月 15 日下午 3 時許,王女士在牛頭角上邨廣
Q Q
場外經過一個臨時街站,有人派發口罩,亦有叫口號。有些老人家排
R 隊去拿取口罩,大約有 20 至 30 人。有人在派口罩時要求對方答問 R
題。有人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之類的口號。PW3 覺得滋擾。對
S S
方的人亦阻礙行人路,而被告人大聲說話時不少人附和。PW3 向對方
T T
說「你哋返屋企光復啦」。PW3 在 facebook 曾見過被告人。被告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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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那些擺街站用粗口罵 PW3,叫 PW3 返大陸。當時管理街站大約有 10
C 多人。PW3 唯有過馬路遠離這班人。PW3 獨自一人感到不開心,有 C
點驚恐。PW3 原先打算到街巿買餸。PW3 行到商場一處便打電話報
D D
警。PW3 從播放的錄像片段(證物 P15),作出陳述及指出自己當時
E E
位置,並且在截圖(證物 P54)圈出自己的位置。PW3 說被告人叫她
F 「大陸哩」,覺得被告人歧視她。 F
G G
14. 在盤問下,PW3 說她路經那街站見有人排隊拿取物品,
H H
有人圍觀,亦看見被告人拿着咪說話。她聽見被告人提及 721、831、
I 女子失蹤的事情,PW3 感到不滿,覺得對方很滋擾,叫對方返屋企叫 I
口號。PW3 說她到達商場才打電話報警,因為怕有人跟蹤,擔心自己
J J
安全,怕被人打。
K K
L PW4 陸嘉永督察 L
M M
15. 2020 年 5 月 24 日,他得知有人在銅鑼灣東角道舉行集
N N
會,該集會並沒有申請,警方自然亦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案發
O 時,他見到很多人駐足看被告人在街站發言。那時人群超過 50 人, O
亦有記者。PW4 警告被告人正在舉行未經批准的集結和干犯 599G 限
P P
聚令,亦叫被告人解散集結。被告人反而以「大聲公」回應,聲稱他
Q Q
是舉行「健康講座」,聲稱在 599G 條例是可豁免。PW4 認為被告人
R 的攤檔並不是所謂健康講座。 R
S S
16. PW4 前後警告被告人 3 次。PW4 在 12 時半左右拘捕被告
T T
人。PW4 說他身穿防暴警察制服,對方不會不知他是警察。PW4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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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因應庭上播放的錄影片段(證物 P19)作出陳述,及指出被告人的動
C 作和說話。警員把被告人從現場押到停泊在告士打道的警車,亦檢取 C
海報(證物 P25 及 P26)及一叠 299 張(證物 P27)印有「光復香港 ‧
D D
時代革命」的年曆咭,633 張有政治口號的單張(證物 P28),一個
E E
環保袋內有一張單張,及 50 條膠索帶(證物 P29)。PW4 並沒有檢
F 取掛在一條柱的揚聲喇叭,亦沒有檢取那摺枱。 F
G G
17. 在盤問下,PW4 說被告人企站在一張鐵梯上拿着一支咪,
H H
背後有一幅橫額,約有 20 名工作人員在附近,有不少人駐足圍觀,
I 望着被告人。群眾對被告人所說的東西有回應,提及「五大訴求」, I
「光復香港」的口號。PW4 在現場曾和被告人對話,大家中間有不少
J J
記者。PW4 看不見有醫護人員在現場,被告人不斷作出政治宣言,傳
K K
遞政治信息。PW4 同意現場有些工具是用索帶固定位置,圍觀的人一
L 度達 100 人之多。 L
M M
18. PW4 從錄影片段亦看見被告人在押解到警車途中不斷向
N N
一些在被告人前面的外國人士(部份相信是傳媒人士)講英文,陳述
O 一些事情。有一名外藉人士甚至用手勢指示被告人停一停以便他拍 O
照。
P P
Q Q
PW5 警員 19826 沈榮鏗
R R
19. 他的口供以第 65B 條呈堂(證物 P56)。2020 年 7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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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他受指示到西洋菜南街附近觀察及跟隨一個有關於「旺角黑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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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會和遊行。這集會和遊行是未經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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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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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人是帶領這次遊行的人。在晚上 10 時許,他看見被
C 告人手持一支咪走到一個街站。被告人和 30 名男女向途人派發其初 C
選的傳單,亦不斷用咪發表對抗政府的言論。包括「光復香港」和「五
D D
大訴求」的口號,周圍的人士則附應「時代革命」,「缺一不可」。
E E
他們見到警車經過便出口咀咒警員。在被告人帶領下,有人舉着 3 枝
F 選舉旗幟跟隨,他們沿途高叫政治口號。後來,被告人說他是九龍東 F
候選人,叫人在 7 月 11 日和 12 日初選投他一票。
G G
H H
21. 被告人屢次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其隨行人
I 員亦附和。一行人在 11 時許返回西洋菜街近豉油街的地方。他們以 I
唱一首「願榮光歸香港」的歌曲終結。在 11 時 14 分左右,隊伍各自
J J
散去。被告人在場接受傳媒訪問。
K K
L 22. 當時 PW5 是便裝執勤,一路跟着被告人和遊行人士。有 L
人拿着 A2 大小的紙牌,有人拿着旗幟。那些旗幟和紙牌有被告人的
M M
樣子。被告人的旁邊有人拿着揚聲器,沿路有時有途人加入,但他們
N N
在不同地點離開。
O O
其他錄像片段
P P
Q Q
23. 控方在庭上播放涉及其他控罪的錄影片段:— 證物 P34,
R 涉及 7 月 8 日在黃大仙的活動;證物 P37,涉及 7 月 9 日在官塘的活 R
動;證物 P41,涉及 7 月 19 日在藍田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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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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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劉智鵬教授
C C
24. 他是嶺南大學歷史教授,他的專家身份並不爭議。PW6 劉
D D
教授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英傑一案在原訟法院作為控方的專家
E E
證人,拆解及詮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光時”)的字句。
F F
25. PW6 劉教授的專家報告呈堂為證物 P45,而其第 2 份報告
G G
為證物 P45A。
H H
I
26. 劉教授認為「光時」可分為 2 部分,即「光復香港」和「時 I
代革命」,而這兩部分之間有緊密的語意聯繫,不能分別理解,必須
J J
視為一個整體的詞組或口號。
K K
27. 劉教授認為這「光時」詞組的始創者是梁天琦(“梁”)
L L
在 2016 年參加補選時的宣傳口號。但在法庭查詢下,劉教授同意梁
M M
未必一定是始創者,但這詞組因梁的競選活動而廣為人知。劉教授沒
N 有研究梁是否是這詞組的真正始創者。 N
O O
28. 劉教授從歷史的角度分別考慮「光復香港」和「時代革命」
P P
的意思,認為這口號的語境前後一致。其基本主張和意思是「造成原
Q 住領土從國家主權分離的後果;在香港的政治語境而言,此等字眼的 Q
R
提出,其目的必然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R
(見劉教授第一份專家報告,證物 P45 第 57 段)。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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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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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劉教授亦在其第二份報告(證物 P45A)回應辯方專家證
C 人的報告不同意他第一份報告有「語源謬誤」、「感覺排名謬誤」、 C
「誤用詞典」、「語境不足」、「方法錯配」的問題。劉教授的結論
D D
是「在本質上,涉案字眼的 8 個字之間有緊密的語意聯繫,故不能分
E E
別詮釋,必須視為一個整體」,而「涉案字眼的港獨概念及分裂國家
F 涵義,是始創者梁天琦於 2016 年參加新界補選時表達出來的。沒有 F
任何跡象顯示,自 2019 年 6 月起整段示威活動期間,涉案字眼的上
G G
述特定語境曾有何重大偏離或涵義有何不同」(見第二份報告第 21
H H
及 22 段)。
I I
30. 在盤問下,劉教授強調「光時」的政治口號使用有其清晰
J J
的政治語境。劉教授亦有參考 PW7 張高級督察有關在 2019 年 6 月至
K K
2020 年 7 月期間這「光時」口號的普遍性及使用這口號的情境。
L L
PW7 高級督察張偉文
M M
N N
31. 他的 2 份口供以第 65B 條呈堂為證物 P57 和 P57A。他和
O 他有 8 名成員的研究組就「光時」這口號在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O
月從一些網站互聯網搜尋關鍵字做一些研究。
P P
Q Q
32. PW7 根據 2019 年和 2020 年的百分比率的趨勢觀察到下
R 列情況:— R
(1) 涉及只有「光時」元素的趨勢由 2019 年的 40%跌至
S S
2020 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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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 涉及有「光時」和只有暴力及/違法元素的趨勢由 2019
C 年的 20%跌至 2020 年零; C
(3) 涉及「光時」和分裂/顛覆元素的趨勢由 2019 年的
D D
11%,在 2020 年大幅升至 70%;
E E
(4) 涉及「光時」和暴力/違法及分裂/顛覆元素的趨勢
F 由 2019 年的 29%跌至 2020 年的 10%。 F
PW7 在他第 2 份口供指他們研究組從互聯網搜尋所得的 2177 段視頻
G G
片段,而其附錄則列出 825 段視頻。
H H
I 中段陳詞 I
J J
33.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選擇
K K
不出庭作供,但傳召一名辯方專家證人梁教授。
L L
辯方證據
M M
N 34. 辯方證人梁教授的原本英文版報告是證物 D1,而其中譯 N
O 本是證物 D1a。由於案件審訊以中文進行,控辯雙方同意用中譯本為 O
主。事實上,原版英文報告摻雜不少中文章節(近乎 1/3),但沒有
P P
相應的英譯。這樣的話,一個不懂中文的人會很難清楚了解原版報告
Q Q
文中內容。
R R
35. 控方不爭議辯方的專家證人的專家身份。梁教授的研究同
S S
語義學(study of meaning)有關。她主要的研究引伸自她的博士研究
T 及工作,運用心理語言和量化方式。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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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6. 梁教授批評控方專家證人劉教授就「光復」這一詞提供的
C 描述有欠全面(辯方報告第 7 頁)。梁教授以谷歌 Google Ngram 所 C
提供有關「光復」一詞的使用數據,以及 Ngram 所包含大約 500 萬冊
D D
中外書藉的語料庫得到一些觀察。她說「光復」一詞在 2004 年至大
E E
約 2015/16 年間,這 2 字在中國是不常見的搜索詞(見第 8 頁)。
F 梁教授參考了 8 本中文詞典,認為「光復」2 字的基本含義是恢復式 F
收復,可指收復領土或主權,亦可指其他較抽象的「收復」,如恢復
G G
舊觀(見報告第 11 頁)。
H H
I 37. 梁教授以互聯網作語料庫進行調查(利用谷歌和雅虎為搜 I
索引擎),使用口號的關鍵字作為搜索詞,以研究這些詞語在當代用
J J
法中通常所具有的含義及其範圍(見報告第 12 頁)。梁教授引用「光
K K
復上水」,「光復東涌」,「光復紅土」,「光復屯門公園」,「光
L 復北區」的例子。梁教授說「光復基本上指恢復或收回」,因此在這 L
M
語境下「光復香港一句只不過是表示將香港社會從一連串未清楚指明 M
的社會和政治問題中解放出來」(見專家報告第 17 頁)。
N N
O 38. 就「革命」一詞,梁教授同樣簡單地審查其用法,引用谷 O
歌 Google Ngram 數據指控方專家對「革命」一詞的分析缺乏數據支
P P
持(見專家報告第 22 頁)。梁教授舉例在非政治語境中,人們常用
Q Q
「數碼革命」,「科技革命」,「蔬菜革命」等。梁教授亦提及 2016
R 年旺角騷亂的「魚旦革命」(見專家報告第 24 頁)。 R
S S
39. 梁教授指 2016 年初有人在競選活動引用「光復香港‧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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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革命」的口號,並認為可以合理推論「光復香港」是「提倡糾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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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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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的需要,「帶回香港原本更理想的狀態」,而「革命」則意味着
C 讓年青人引領社會改變(見辯方專家報告第 28 頁)。 C
D D
40. 梁教授亦引用美國之音中文網的報導,和網媒的「所謂語
E E
句」來引證她的論點。梁教授在其報告第 32 頁用了一半篇幅引述「劉
F 同學」、「譚同學」、「Ida」,「譚同學」及「鄭先生」的說法,然 F
後再說「從這些報導中,受訪者所表達的觀點可見,他們所理解的「革
G G
命」「變革」或「改革」並沒有太大的不同」。梁教授進而陳述「這
H H
些新聞採訪證實了 2019 年 6 月至 8 月期間進行的一項涉及 12,231 名
I 受訪者的現場抽樣意見調查結果,所得到的結論是「該口號就像一個 I
空洞的符號,沒有具體界定的含義」(專家報告第 32 頁)。
J J
K K
41. 辯方專家的結論是「整個口號是指要解決問題,回歸原貌,
L 令香港回到一個更理想的狀態」。專家亦說政治言論往往是誇張和具 L
隱喻性。專家亦批論控方專家的論證失誤,這包括詞源謬誤,詞義排
M M
序謬誤,詞典的其他誤用,缺乏語境,方法不匹配。她從而得到的總
N N
結是控方專家報告「對該口號的詮釋過於狹隘,未能解釋該口號及其
O 關鍵詞的當代用法」(見辯方專家報告第 39 頁)。 O
P P
相關法律議題的爭議
Q Q
R 42. 辯方在結案陳詞階段亦提出一些較重大的法律議題。除了 R
「光時」口號的含意之外,辯方就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第 10 條的合
S S
憲性提出挑戰,而這挑戰涉及被告人所面對的 8 項控罪(即第 2、4、
T T
9 至 14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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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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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辯方引述香港基本法第 27 條、39 條以及人權法案第 16
C 條,強調香港居民的各種自由,包括發表自由的權利。辯方指刑事罪 C
行的法律定義要充份地準確,使巿民可預先知道,或尋求適當意見從
D D
而得知某種行為是否合法(見辯方陳詞第 19 段)。
E E
F 44. 辯方認為有關條例涉及發表煽動文字罪缺乏準確定義,這 F
包括憎恨、藐視、離叛、不滿、惡感及敵意的字眼。辯方認為這些字
G G
眼難以準確定義,難以滿足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要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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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作為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法庭難以有一套統一及客觀的標準作出裁
I 斷。辯方說有關控罪「因此必定違憲」(見辯方陳詞第 21 段)。 I
J J
45. 另一方面,辯方亦說有關煽動罪行,是違反「相稱原則」
K K
(proportionality),即是說這些罪行,就合法目的和相關限制要達至
L 相 稱 原 則 , 以 及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辯 方 引 用 終 審 法 院 在 Hysan L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6) 19 HKCFAR 372 的
M M
判詞。辯方的論點是「有關條例沒有任何合法目的,沒有任何合理關
N N
連,並對言論自由施以不相稱的限制」(見辯方陳詞第 26 段)。
O O
46. 辯方說控方從 1970 年代便沒有就有關條例作出檢控,
「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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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是意識到有關條例與現代人權法並不相符。煽動罪乃一項保護君主
Q Q
制度的法律,不應再適用於重視基本人權的現代法治社會」(見辯方
R 陳詞第 27 段)。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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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辯方說公開批評政府能宣洩怨憤,進而避免使用暴力,使
T T
政府改進。辯方說「一些海外案例反映香港仍存的煽動罪過於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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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亦不合時宜」
(見辯方陳詞第 31 段)。辯方引用歐洲人權法院在 1986
C 的案件,英國法院在 1994 年的判詞,加拿大高等法院在 1951 年的判 C
案,甚至其他法院在 1839 年、1991 年、1962 年的判案(見辯方陳詞
D D
第 31 段至 35 段)。
E E
F 48. 辯方批評有關條例的煽動意圖的定義過份廣闊,有關罪行 F
是違憲。因此被告人所面對的第 2、4、9 至 14 項控罪理應不成立。
G G
H H
49. 辯方亦提出有關國安法和共產黨文字的問題,認爲就有關
I 國安法的文字,被告只是指出其弊端;而就有關共產黨的文字,辯方 I
說共產黨只是領導中央政府的黨派,針對共產黨的文字不應是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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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煽動文字」(見辯方陳詞第 58 至 61 段)。
K K
證供分析
L L
M 50. 由始至終,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並沒有舉證責任。被 M
告人不出庭作供,這是他權利,法庭不能因此而對被告人有任何不利
N N
或偏頗的推論。但被告人不作供亦表示他不能以第一身身份來削弱或
O O
動搖控方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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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席認為在討論及分析有關案情和作出相應的裁決之前,
Q Q
法庭要處理由辯方所提出的 3 個議題:—
R R
(1) 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罪行的合憲性;
S (2) 有關「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含意和性質; S
(3) 針對國安法或共產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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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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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煽動文字罪行的合憲性
C C
52. 辯方認為煽動罪行的「煽動意圖」的定義過份廣闊,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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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所指的罪行並不是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令巿民難以了解
E 和遵從。另一方面,基本法和人權法都保障巿民的言論、集會、遊行 E
等等權利,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
F F
G G
53. 本席相信任何人都不爭議巿民的所有自由都不能無限放
H 大,凌駕其他人甚至國家社會的權利和國家安全。問題是有沒有在合 H
乎比例,合乎情理的限制。
I I
J 54. 第 9 及第 10 條罪行在香港回歸前已經存在了很久,而其 J
性質明顯是針對個人或團體,機構和國家機器的關係,因此條例針對
K K
個人對「女皇」(條例原文),個人對社會依法制定的事項,個人對
L L
香港司法,個人互相的不滿或離叛,個人在不同階層的惡感及敵意,
M 個人不服從法令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條例提供了框架及方向,但是 M
否違反依法規定的原則則是另一層面的考慮。很多時,條例的罪行並
N N
不能硬磞磞地訂明下來,因為很多時隨着環境,或時代,或社會風氣
O O
的變遷,條例是要與時並進(除非頻頻修例)。這亦可以使慨念性的
P 字句,例如「敵意」、「惡感」、「離叛」、「藐視」、「憎恨」, P
能因時制宜地由法庭作出闡釋和解讀。
Q Q
R 55. 辯方說政府從 1970 年代便沒有就有關條例檢控他人是因 R
「政府意識到有關條例罪行與現代人權法並不相等」。本席認為這陳
S S
述明顯是過於武斷和誤導。控方可以有很多原因而不用有關條例檢控
T T
他人,這亦可包括社會和政治生態在 1967 年後的改變,以及社會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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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有沒有泛政治化有關。本席不是專家,亦不能一以概全地作出一個
C 解說,但普通法下「公職中行為不當」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C
便是一個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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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56. 辯方說相關條例罪行構成不相稱的限制,但明顯地條例第 E
9(2)條列舉不屬煽動意圖的例外情況,目的是作出相稱而合理的平
F F
衡,而這平衡亦有其區域性和本地社會情況的考量。於此,本席認為
G G
海外的司法案件判詞並不能有關鍵性的襄助。條例第 9(2)列出 4 種情
H 況不會被視為具有煽動性,有如法定的抗辯理由。 H
I I
57. 事實上,終審法院在一案涉及香港國安法下的保釋議題上
J J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巧怡 [2021] HKCFA 42),亦提及第 9 及第
K 10 條的罪行。雖然該案的重點不在相關條例的違憲性,但該判案書明 K
言香港國安法的適用範圍,而該案的辯方從沒有提及違憲的問題,而
L L
這罪行亦沒有被質疑與基本法下的憲制秩序不符。煽動罪屬於特區現
M M
有法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自然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而作出限
N 制。這亦符合社會集體利益,以達至社會安寧與秩序。 N
O O
58. 本席認為有關煽動意圖的定義並非過份廣濶,而是有需要
P 維持涵蓋範圍的適時性和足夠的彈性,這有如「公職中行為不當」的 P
罪行並不適合採用一個單一而全覆蓋的定義(見 Archbold Hong Kong
Q Q
2022 第 35 章 96 段)。終審法院屢次提及相關涉及煽動意圖的條例屬
R R
香港國安法的範疇,在這角度下自然有別其他法例條款。因此本席裁
S 定有關條例罪行是合憲,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的條款和精神,以及 S
T
是依法規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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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關「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 8 個字口號
C C
59. 本席相信這是第二次在刑事審訊中法庭被要求解讀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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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的意思和含意。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口號從 2016 年開始才逐漸為人
E 所知和採用。控方在原訟法庭審訊時 (特區 訴 唐英傑 [2021] HKCFI E
2020),以劉智鵬教授為專家證人。而在本案,控方仍然採用劉教授
F F
的專家意見,亦傳召劉教授出庭作供。
G G
H 60. 辯方則另覓高明,以梁教授為專家證人。原訟法庭就這 8 H
字口號對下級法院自然有其重要指引和可參考性。控方專家證人的結
I I
論是這「光時」口號目的必然是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
J J
分裂出去。劉教授亦套用警方從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月的社會政
K 治運動的分析報告,認為這口號同分裂顛覆國家等字眼有相當的關係 K
(見劉教授首份專家報告第 52 段)。劉教授亦以 2019 年 7 月 21 日
L L
示威遊行人士衝擊和毁壞中聯辦的國徽等地方,同時叫喊這 8 字口
M M
號,「清楚表明他們的目的為藉着毁壞國徽和中聯辦設施的手段,不
N 接受中國政府的管治」。這口號的語境前後一致,從來沒有明顯改變 N
O
(見首份專家報告第 56 段)。 O
P 61. 辯方的梁教授試圖以言語學來解說。梁教授的原版報告是 P
英語寫成(縱然亦有不少中文的節錄和篇幅),控辯雙方同意以梁教
Q Q
授的中文版(證物 D1a)來陳詞,以免頁號有所混亂(報告亦沒有段
R R
落編號)。
S S
62. 梁教授用谷歌 Google Ngram 數據作為查察,亦引用 8 本
T T
詞典作為參考。梁教授說谷歌趨勢顯示這口號在 2019 年 6 月成為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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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搜索詞(見辯方專家報告第 27 頁)。梁教授亦簡單籠統地說「梁
C (天琦)在 2016 年的補選中失敗,表明大多數親民主支持者也不接 C
受本土主義」(見報告第 29 頁中)。梁教授又引用美國之音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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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一名候選人的見解,亦認為在 2019 年爆發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
E E
草案示威中,這口號逐漸被示威者採用(報告第 31 頁中)。
F F
63. 梁教授繼而有點權威性地說「這些新聞採訪證實了 2019
G G
年 6 月至 8 月期間進行的一項涉及 12,231 名受訪者的現場抽樣意見
H 結果 …….研究人員的結論是,該口號就像一個空洞的符號,沒有具 H
體界定的含義」(“with no particularly definite meanings”)(辯方報
I I
告第 32 頁底)。
J J
64. 梁教授的總結是「整個口號是指要解決問題,回歸原貌,
K K
令香港回到一個更理想的狀態 …… 不同的示威者都可以用適合自己
L L
意識形態的方式去詮釋該口號」(報告第 34 頁首)。但梁教授說政
M 府在 2020 年 7 月後發表聲明指這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 M
N
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 N
國家政權的含意。政府顯然有權將其詮釋套用於該口號,並制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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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的法律」(見辯方報告第 34 頁底)。但梁教授並沒有說政府
P 的詮釋是錯誤的,或是偏離現實。 P
Q Q
65. 梁教授除了不能否定政府對這口號的詮釋外,本席亦認為
R 她所引用的「調查」、「訪問」、「採樣方法」都令人感到詑異。以 R
S 谷歌搜查的次數頻率作為一種論點支持基礎已經是不科學化。有人頻 S
密搜查某一字彙或名詞,並不等如搜尋者了解當中的意思,反而這些
T T
搜尋可以強化、宣傳、散播這口號原有構思的含意,削弱梁教授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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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的示威者都可以用適合自己意識形態的方式去詮釋該口號」
C (報告第 34 頁首部)。本席亦看見梁教授刻意引用一些匿名,沒有 C
確實來源的意見和訪問來支持她一些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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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66. 本席認為這是有違專家證人對法庭應有的專業責任。專家 E
證人不能只採納對自己委託人有利的論點,而失去了中立持平專業的
F F
立場。但梁教授在庭上同意這口號是有可以把領土從國家分離出來的
G G
意思,但堅持這不是唯一的詮釋,而口號的語境要視乎誰人說這口號
H 和對那些人說。梁教授亦同意一項在示威現場的所謂「抽樣調查」1 H
萬 2 千多人並沒有太多的資料來審核抽樣的科學性,和有沒有偏頗的
I I
抽樣,把調查「污染」,成為支持立場論點的偽調查。
J J
67. 梁教授亦不知那 1 萬 2 千名額的「抽樣調查」如何釐定。
K K
梁教授不同意引用那報告沒有作用。另一方面,梁教授亦沒有向律師
L L
團隊索取控方專家所提到的警方「社會運動分析報告」。梁教授知道
M 這報告的存在,但沒有閱讀報告內容。梁教授在劉教授作供時亦在法 M
N
庭內,但她沒有考慮在自己作供時或之前,要求押後審訊以便她能夠 N
仔細看看那警方的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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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在整體語境考慮及從雙方專家報告的內容及立場,本席接
P P
納控方專家的論點,即是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 8 字口號的「基
Q Q
本主張和意思是要造成原住領土從國家主權分離的後果;在香港的政
R 治語境而言,此等字眼的提出,其目的必然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 R
S 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控方專家第一份報告第 57 段),而這 S
項論點亦是辯方專家所接受為其中一項,但並不是唯一的詮釋。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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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案陳詞亦有這看法(見辯方結案陳詞 4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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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針對國安法或共產黨的文字
C C
69. 辯方在其結案陳詞指出「就與國安法有關文字而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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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只是指出其弊端,並不應被視為煽動意圖」
(見辯方陳詞第 58 段)
。
E E
70. 首先本席對辯方說被告人只是指出國安法的「弊端」感到
F F
費解。從被告人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在不同地方所作出的政治宣言和
G G
謾罵,本席並不覺得被告人確曾對國安法的條文有任何深入認識。被
H 告人曾否仔細審視國安法總共 66 條的原文亦有疑問。被告人只是陳 H
腔濫調地說這是違反他的言論自由,要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I I
「五大訴求」等等。被告人覺得很有信心地贏得初選,繼而得到提名,
J J
成功地進入立法會。被告人對國安法的內容涵蓋範圍,以及國安法和
K 基本法第 23 條的範圍都一概欠奉。這正正是一些政治人物煽動他人 K
的手法和技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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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71. 辯方亦試圖引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附件
N 8 第 1(b)的條文來解讀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煽動意圖的 N
定義所提及「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
O O
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份的政府 ……」。辯方認為「女皇陛下」的
P P
字句應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
Q 提述」,因此被告人詛咒和攻擊共產黨並不等於攻擊中央政府,而任 Q
何針對共產黨的文字不應該視為第 9 條的「煽動文字」(見辯方陳詞
R R
第 60 段)。辯方的陳述是考慮整體語境,被告人有關針對國安法及
S S
共產黨的文字並沒有煽動意圖,而只不過是政治論述及合法批評」
T (見辯方陳詞第 61 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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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被告人不止一次說他有思想自由,有言論自由,自己「諗
C 乜」便真心地「講乜」。從被告人的陳述的上文下理,被告人的言論 C
何止批評或論述那麼簡單。被告人是煽動他人不要理會國安法,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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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公權力,藐視和以暴力攻擊議會內建制派的議員,而且更點名
E E
數位廣為香港人熟識的立法會議員要打擊他們。從任何角度而言,辯
F 方律師的輕描淡寫,泛指這只是論述和批評,這和被告人當時那刻所 F
宣揚,呼籲人們不要驚怕。甚至說政府不批准的,他們都做繼續做的
G G
「豪情」,可說是有太大的立場和思緒的落差。
H H
73. 另一方面,辯方亦混淆視聽,模糊焦點,把共產黨和中央
I I
人民政府的議題提出。本席認為這議題純粹是憲政的議題,而本案的
J J
重點在被告人的煽動文字是針對行使公權力的特區政府。基本法第二
K 章列明「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 K
L
政府(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第 12 條)。特區政府是由中央 L
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產生。被告人攻擊「共產黨」只是
M M
他煽動文字的一部份。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憲法的憲政地位。
N 就算刪除那些涉及共產黨的文字,本席認為被告人仍然是有煽動意 N
O 圖,打擊特區政府。由於特區政府是中央所授權,這亦是打擊中央。 O
本席並不需要就本案而言就這憲政議題作出任何裁決。被告人干犯任
P P
何在第 9 條下那 7 項的煽動意圖中其中一項或多項都可被判有罪。
Q Q
74. 在處理這 3 項法律議題後,本席便會逐項就被告人面對的
R R
控罪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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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項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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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項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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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犯案日期是 2020 年 1 月 17 日,地點是大埔海濱公園露天
C 劇場,所指的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是會在 2 日後,1 月 19 日在港島發 C
生。
D D
E 76. 那晚被告人是「大埔中學生集會」其中一個發言人。在那 E
細小的講台上,有寫上「無懼白色恐怖」的橫額,亦有 2 幅分別寫上
F F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齊上齊落」的直幡。被告人多次帶領參
G G
與者叫喊「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以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被
H 告人亦叫喊和帶領與會者叫喊辱罵警方的詞句。 H
I I
77. 從錄影謄本(證物 P6a)來看,被告人(謄本‘L’的聲音來
J 源,由謄本第 39 頁開始)。 J
記項 167: 星期日嗰個遊行集會係有反對通知書嘅
K K
個遊行
記項 169: 個集會係有不反對通知書
L 記項 181: 出嚟星期日喺遮打花園個集會……由遮 L
打花園一齊行去銅鑼灣
M 記項 186 及 188: (被告人說)光復香港 M
記項 196: 有啲人話香港獨立
N 記項 198: (回應他人)無錯 N
記項 206: 星期日嘅遊行集會,大家一定要出嚟
記項 264,268,271 及 被告人咒罵警員及其家人
O O
287:
記項 305: 除咗毋懼白色恐怖 …… 最重要嘅繼續
P P
出嚟抗爭,千祈唔好縮 …… 我哋更加要
出街
Q 記項 325,327,329: 解散警隊 Q
記項 331: 各位同學繼續努力,星期日喺遮打花園
R 見大家 R
S 78. 辯方說「法庭不應純粹因為被反對的遊行終點為銅鑼灣, S
T 而推論被告人在煽惑他人參與該項未經批准遊行」
(見陳詞第 76 段)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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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但從上述謄本的上文下理,被告人的說法和意圖明顯地是
C 叫人參與那星期日的遊行。無論終點站在那裡,無論有沒有後著行動 C
都不是關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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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80. 因此本席判被告人第 1 項控罪罪名成立。
F F
81. 就第 2 項煽動罪指被告人發表煽動文字,意圖引起憎恨或
G G
藐視香港特區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
H 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H
I 82. 本席認為警察是執法機關,亦是特區政府重要一環。第 I
J 9(1)(c)的中文版提及「香港司法」但英文版是「adminstration of justice」
。 J
警方自然是「執行司法公正」的一環。被告人煽動他人解散警隊,詛
K K
咒警察甚至禍及警察家人。被告人採用及叫喊「光時」的口字,自然
L L
是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香港的依法制定的架構,被告人在當時的煽
M 動意圖明顯不過,現在被告人明顯地退縮立場,以求自保。本席判被 M
告人第 2 項控罪罪名成立。
N N
O 第 3 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罪名 O
P P
83. 日期是 2020 年 1 月 19 日,地點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崇光
Q 百貨外,有關的錄像片段及謄本可見於證物 P11a 和 P11。 Q
R R
84. 控方指被告人在當時下午 5 時許在案發地點用麥克風和
S 擴音器發言約 26 分鐘,帶領一群約 70 至 80 聚集圍觀者向身處附近 S
戒備的警員呼喊辱罵言詞及粗言穢語。警員向被告人屢次警告,但被
T T
告人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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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 17B(2)條的犯罪行為指任何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
C 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 C
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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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86. 從謄本看被告人開宗明義說(記項 1)「如果講粗口而大 E
家起哄嘅話呢,佢係會告我哋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嘅,但係我哋要知道
F F
晒呢啲法律嘅程序,同埋保障我哋自己嘅權利,嗰啲死差佬就奈我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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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何」,同一想法在記項 14 再出現。
H H
87. 這證明被告人從開始便知道他所謂的權利,以及有機會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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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這公安條例的範圍。
J J
88. 但被告人仍然呼喊口號,使聚集的人回應,例如被告人在
K K
記項 24 說「五大訴求」,群眾回應「缺一不可」。被告人在記項 28
L 說「光復香港」,群眾回應「時代革命」。被告人在記項 34、36、38、 L
40、42、44、46 說「黑警」,群眾相繼 7 次回應「死全家」。
M M
N 89. 被告人歹毒的言詞並沒有收斂。被告人在記項 48、51、53 N
詛咒地說警員的父母不能過年,「死完男家」、「死女家」。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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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說(記項 53)「小朋友,呢個唔係粗口嚟,可以講,…… 我哋
P P
全部識背律師嘅電話 …… 全部知道自己嘅人權,全部知道你係濫捕,
Q 我哋呢度無犯法」。被告人繼續呼喊口號,眾人和應(記項 59A 至 Q
78,記項 85 至 96)。
R R
S S
90. 被告人在記項叫居住黃大仙警察宿舍附近的人買喇叭滋
T 擾警員,詛咒警員父母和他們,男家女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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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被告人在記項 179 說警員是「「小學雞」、「毅進仔」,
C 胡亂拉人,「亂咁交數」,警察不是法律守護者,不是執法者,是破 C
壞法治的人」。被告人在記項 223 開始又再次詛咒警察,連警察的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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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姑媽都詛咒(記項 239)。被告人在記項 249 開始重覆「光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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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五大訴求」,眾人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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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辯方說「當時的聚集非常和平,被告人更多次控制巿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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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呼籲巿民不要起哄,又多次叫巿民離開」。辯方亦說錄像片段
H 「清楚聽到聽眾發出笑聲」(辯方陳詞第 68 段)。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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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任何人聽到和見到被告人當日的「出位」表現都不難看見
J 被告人的狡猾和惡毒心腸。辯方不能斷章取義說被告人叫人散去,叫 J
人守規矩,被告人明顯地是說反話,例如被告人在記項 263 說「每一
K K
次記住三個心法,第一,人多;第二,唔驚差佬;第三,差佬唔俾我
L L
哋做嘅嘢,我哋千祈唔好做呀,知唔知呀?」任何心智成熟的人都知
M 道被告人的真正意思。被告人是口是心非,辯方這樣的辯解理由不期 M
N
然使人覺得被告人的狡辯實則是欠缺自己原則立場。被告人當時明明 N
是說東,現在卻是說西。
O O
94. 被告人的言詞毫無疑問是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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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使用辱罵性和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當時幸好
Q Q
聚眾者並沒有激化為擾亂秩序行為,原因可以是有警員的戒備,亦可
R 能是聚集者的自律,但本席肯定不是因為被告人的所作所為。被告人 R
S 的言行明顯地是意圖激使或有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S
T 95. 本席判被告人第 3 項控罪罪名成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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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項控罪涉及發表煽動文字
C 第 5 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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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案發日期是 2020 年 3 月 15 日,地點在牛頭角下邨廣場
E 外。 E
F F
97. 辯方就這類別的控罪綜合在其結案陳詞(第 38 至 66 段)
。
G G
本席在上述篇幅已經作出處理,就辯方所提的法律議題,裁定控罪並
H 沒有違憲,而「光時」的口號亦有分離之意。 H
I 98. 有關的錄像在被告人的面書發佈,標題是「牛頭角下邨耆 I
J 英民主大挑戰」(證物 P15,謄本是 P15a)。被告人在牛頭角下邨廣 J
場外主持一個街站,亦用麥克風及擴音器發言,有關街站展示「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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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全民有求」的橫額。而有大約 20 至 30 人排隊輪候拿取免費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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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這次被告人用問答形式,以字牌作為引導性答案樣版,來藉此煽
M 惑輪隊人士或公眾人士對警察作出貶損和不當的指控。被告人不斷 M
「講解」、「提示」、「糾正」和「引導」有關人士,例如引導他人
N N
警察會「打阿婆、打年青人、無差別拘捕、警察毆打和拘捕失去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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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開槍打學生或揸車撞人」。被告人亦說警察所做的「好事」,
P 開槍打細路、捉阿婆去新屋嶺、打大肚婆、警察用納稅人的錢買裝備 P
打死人等等。
Q Q
R 99. 無論形式如何,不論是單純發表講話,或以看似遊戲方式 R
去表達,被告人的煽動行為毫不遮掩,明顯不過。煽動人們至仇視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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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警務人員,在毫無根據以偏蓋全地指罵及誣衊警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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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本席判被告人第 4 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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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項涉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D D
101. 當路人王女士對被告人說的「光時」口號和抹黑警察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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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感到反感時,被告人說「返屋企光復啦你」。被告人以人多之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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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言語上有爭執,大聲說「睇路呀」(語帶雙關),又說「大陸
G 哩返大陸」,亦有 6 至 7 人附和,致使王女士擔心自身安全。 G
H H
102. 本席明白被告人的目的在「兇」王女士,亦試圖貶損對方
I 的大陸口音。這是被告人品格和修為問題。本席認為這並不達到擾亂 I
社會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之舉,因此判被告人第 5 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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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至 9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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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這包括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拒絕
M M
遵從授權人員的命令和發表煽動文字罪行,被告人在 2020 年 5 月 23
N 日在其面書而標題是「國安法咩嚟㗎?禮拜日行街須知」
(證物 P18, N
謄本 P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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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104. 被告人提及翌日(5 月 24 日)的「聚會」,隱晦地說「留
Q 意幾點,星期日 1:00 嘅」,說「好多人都話會在東角道行街,行去中 Q
環遮打花園,夜晚 8:00 到愛丁堡嗰度。」被告人亦提示「各有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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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人士要「識背兩個律師嘅電話,第一個係 65499452 民陣嘅律師,
S S
第二個係 64616642 係星火嘅律師。」被告人亦「教導」響應者說如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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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集結者被指控干犯 599G 限聚令,他們的回應是 599G 有豁免,說
C 是參加健康講座。被告人亦說被捕人士可以找代表律師出庭應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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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被告人亦說在香港沒有法律禁止一個人行街,如果行人路
E 太逼人,有幾萬人,10 萬人,「唔知點解」行到東角道,各自行,沒 E
有其同目的,大家可能因為被告人在那處擺了一個健康講座。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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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裡派口罩。被告人說香港不健康,社會不健康,有人失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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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安法又立喇,咁我哋點可以瞓好啲呢?呢啲都係健康講座嘅 topic
H 嚟㗎」。被告人亦有點欲蓋彌彰地說「我無煽惑大家,參與未經批准 H
嘅集會呀,集結呀」。被告人跟着說國安法和人權的「永恆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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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後重申「星期日,我無約你去嗰度見面,我無同你有共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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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喺嗰度見面。」但各人有宗教的話,便會受到「呼召」去到嗰度,
K 結尾是「到時見」。本席看到 3 頁半的謄本,從上文下理而言,任何 K
L
人都知甚麼是「心照不宣」。 L
M 106. 最簡單的解讀是被告人說星期日(5 月 24 日)在東角道 M
N
有一個獲 599G 豁免的所謂「健康講座」,但被告人又煞有介事告訴 N
響應者如何保障自己的自由權利,包括提供律師電話作支援,如何「踢
O O
保」,說他們是各自各行街,不期然受到「宗教呼召」在特定時間去
P 到東角道。 P
Q Q
107. 承認事實寫明沒有人或團體申請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
R 鑼灣東角道進行公眾集會和遊行,既然沒有人或團體申請,警方亦沒 R
S 有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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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08. 這面書的「宣言」和「溫馨提示」提供了翌日(5 月 24 日)
C 在東角道所發生的背景和動機。 C
D D
109. 2020 年 5 月 24 日約 11 時半(錄影片段 P19 謄本 P19a,
E 承認事實第 18 段),被告人在東角道公眾地方主持街站及使用麥克 E
風和擴音器發言,以下是被告人說話的記項(註:本席會簡化一些語
F F
調和減省一些粗言穢語):—
G G
H 記項 6: 健康講座都要嗌口號嘅五大訴求 H
記項 10: 光復香港
I 記項 14, 16, I
黑警
18 及 20:
J 記項 27: (對警方人員說)係 599G 限聚令,有豁免嘅健 J
康講座,我哋有護士,有醫護人員,講解一切健
K 康常識,我哋係有豁免 K
記項 29: 我哋今日唔係遊行,各自各香港人自已行去中環
L 記項 31: 就算有國安法,國歌法,示範一次搵人點樣就算 L
有國歌法都唔使驚佢
M 記項 33: 我哋人民力量,出了聲明,所謂國安法,其實係 M
黨安法,共產黨嘅安全法,共產黨安全,香港就
N 好唔安全。 N
記項 39: 我哋無論做乜嘢,政府都會話我哋係犯法,因為
O O
法律係佢定嘅
記項 65, 67 及
P 藍絲腦殘,廢腦大陸哩 P
69:
記項 71: 全部都要死
Q Q
記項 73: 呢啲人係害死我哋香港
記項 102: 警察告你哋非法集會、暴動、唔好俾警察嚇倒,
R R
今日開健康講座,有口罩派,有單張派
記項 131 及
S 呢個係 599G 健康講座 S
133:
記項 141 及 而家我哋講緊健康講座,派口罩,派水,派洗手
T T
143: 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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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153: 心靈健康講座,有國安法就唔能夠健康,無人權
就無健康
C C
記項 158: 攞咗口罩嘅健康講座,呢個唔係街站
記項 162 及
D 我啲標語,抗疫健康講座 D
164:
記項 172: 我唔會聽你(警察)嘅命令,呢度 599G 係有豁
E E
免
記項 190 及 就算係街站都唔使你批准,呢個係健康講座,
F F
194: 599G 嘅健康講座,總之,健康講座
記項 295 及 被告人以英語說出宣言「Stand with Hong Kong.
G G
385: Fight for freedom. Hong Kong is dead …… They
arrested me unlawfully. Fight for freedom.」
H H
記項 396: 你而家拉我非法集會,但我係 599G
記項 401: 我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I I
J 110. 警方從現場所檢獲的橫幅(證物 P23)寫上 2 行字「國家 J
安全但香港危險,抗疫健康講座」,街站亦有其他的政治口號的海報,
K K
例如「共產黨安全,香港唔安全」(證物 P24),633 張印有「光復
L L
香港時代革命及有標示一些日子的年曆咭,一些有政治口號的單張」
。
M M
111. 警方在現場警告被告人在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 599G
N N
限聚令,被告人的回應是明顯抗拒警方的警告,視若無睹。
O O
112. 客觀事實是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被告人主持下有一個未
P P
經批准的集結。被告人在早一日的面書已經隐晦地號召他人在 5 月 24
Q Q
日到東角道「各自各」行街。但被告人亦提及健康講座作為限聚令的
R 豁免的因由,這表示被告人是知道他所召集的聚會有問題,但被告人 R
S
(可能有人提點被告人可以提出 599G 的理由),想到豁免令的辯解 S
理由,而被告人亦提供了法律支援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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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被告人的動機和原意是明顯不過,以「健康講座」作為幌
C 子,自圓其說。但問題是從當日的被告人所說的謄本,被告人只屢次 C
提及「健康講座」這 4 個字,但內容欠奉。被告人所謂「講座」從沒
D D
有提到這講座如何談及健康。街站的橫額,海報單張都和真正的疫情
E E
下健康議題沒有任何實則關係。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技倆令人對
F 一些政治人物的作為感到奇怪和費解。被告人大部份用廣東話叫喊, F
亦加插不少粗口和咒語,但在稍後時間當被告人被帶離現場時,被告
G G
人竟然用全英語叫喊政治陳述或口號,中間並沒有夾雜英語粗口(見
H H
謄本 P19 記項 295)。本席不知被告人是否對着在被告人前面的狀似
I 外國記者說出他的訴求,向外國傳媒自我宣傳一番,
(見錄像片段 P20 I
J
謄本 P20a)有如接受訪問。無論如何,從被告人的言行,和街站的橫 J
額海報單張等,本席毫不猶疑裁定被告人是召集和舉行一個未經批准
K K
的集結,因此本席判被告人第 6 項控罪罪名成立。
L L
114. 第 7 項控罪涉及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雖然本席並不
M M
苟同被告人所用的粗言穢語和惡意攻擊警方的行為,但本席認為被告
N 人的作為並未達至擾亂秩序行為。聚眾的人士亦沒有作出擾亂秩序或 N
O 激化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因此本席裁定第 7 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O
P 115. 第 8 項控罪指被告人拒絕遵從警方的指令違反 599G 第 10 P
Q 條。 Q
R R
116. 誠如前述,本席認為明顯地被告人以所謂健康講座作為幌
S 子,他是違反限聚令而被告人亦和警方爭辯,不肯解散受禁群組的聚 S
T
集。警方要把被告人帶離現場,而他在到達警車途中亦不斷作出政治 T
陳述。被告人是違反限聚令,本席判被告人第 8 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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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第 9 項是發表煽動文字。那些橫額海報和單張的政治陳述
C 是承認事實第 22 段和有關證物 P23-P29 所列明,攻擊香港政府,和 C
將會立法的香港國安法,印製 600 多張年曆咭,當中一面印有「光復
D D
香港‧時代革命」,一面印有示威裝備的身影,亦有單張寫上「港共
E E
暴政」,「黑警大濫捕 港人要自保」,「國安法其實就是黨安法,保
F 障黨的安全,卻踐踏人權,殺滅自由,窒息民主,蔑視法治,殘害香 F
港」,「民間抵抗」這些煽動文字。被告人的意圖明顯不過。他是意
G G
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區,激起巿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
H H
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慫使他人不守法等等的作為。62 張單張(證
I 物 P29a)當中亦看見煽動字句,如「香港亦理應全面自決,自組臨時 I
J
政府,向外國要求借兵,撥亂反正」,「推翻港共政權」。 J
K K
118. 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9 項控罪罪名成立。
L L
第 10 和第 11 項控罪
M M
N N
119. 日期是 2020 年 7 月 4 日,地點是旺角。被告人在當日約
O 晚上 10 時許在旺角西洋菜街及亞皆老街主持街站及遊行。互聯網被 O
告人的面書上有公開片段,標題是「快必 — 旺角黑夜」(謄本是證
P P
物 P31a),控方亦提供了當日被告人的遊行的循環路線的地圖(證物
Q Q
。本席列舉一些在證物 P31a 謄本被告人所說但經修飾後的記項:
P33)
R — R
記項 9: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S S
記項 14: 唔好俾(警察)震懾得到,唔好摺埋個字頭,唔好
走去第二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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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2, 24, 26,
鬧幾句黑警先
28 及 30:
C C
記項 32: (警察)一陣間又話我哋喺度煽惑他人,咩嘢非法
集結
D D
記項 58: 我哋係「旺角黑夜」嘅選擇街站,我哋反對國安法,
打倒共產黨
E E
記項 60: 反對國安法,打倒共產黨,我哋係人民力量嘅選擇
街站,呢個係旺角黑夜嘅巡遊
F F
記項 62: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G 記項 66, 68, 70, G
我哋嗌口號「光復香港」
74 及 76:
H 記項 93 及 H
光復香港
95:
I 記項 97, 99, I
打倒共產黨
101 及 103:
J 記項 105: 佢係一個暴政、謊言嘅政權,搞到全世界都有國安 J
法
K K
記項 113 及 打倒共產黨,入到立法會,打姓葉劉,打姓何,姓
115: 周的議員
L L
記項 119: 入到議會,見嗰啲唔順超嘅,我哋就行埋去
記項 121: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就由議會開始
M M
記項 129: 我哋有一個「旺角黑夜」街站巡遊,主要宣傳 7 月
11,12 號,民主派有個初選,如果係九龍東嘅選
N N
我,新界東選陳志全
記項 147, 149,
O O
151, 153, 155,
169, 171, 173, 光復香港
P 175, 177, 181, P
183:
Q 記項 167: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令香港嘅巿民都企係黃絲帶 Q
嗰邊
R R
記項 209: 如果你係九龍東,投票支持我,我入到立法會,同
陳志全一齊,攞啲屎水「哎吔」咁樣,國安法無事,
S S
總之你唔驚,就佢驚,我哋香港人係嚇大嘅,佢唔
俾我哋講嗰啲口號,我哋就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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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43: 政府唔俾我哋講啲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我哋
一定要講,唔好俾政府嚇倒
C C
記項 245: 所有唔支持共產黨,佢就話你係港獨
記項 251: 唔使驚俾警察啦,你記住律師嘅電話 65499452
D D
64616642 落口供時係「我無嘢講」,警察會濫捕,
亂拉
E E
記項 261: 呢個地中海係藍絲嚟,講緊你,死藍絲
記項 263, 267,
F 死藍絲 F
271 及 277:
G
記項 281: 香港有五類人,我哋要對付,(1) 藍絲;(2) 廢老; G
(3) 腦殘;(4) 大陸人;(5) 警察。佢係累死香港,
H
害死香港下一代,你見到藍絲要鬧藍絲,唔好話手 H
軟,藍絲你哋死咗,你個仔你個女唔會裝香俾你,
I 除非你轉番做黃絲。 I
記項 287, 289,
J 291, 301, 303, 光復香港 J
305 及 307:
K
記項 309: 所有嘅藍絲,嗰個地中海,42 吋腰,糖尿病,心血 K
管
L 記項 403: 記得投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我哋係警察剋星 L
記項 409: 藍絲、廢老、腦殘、咪死全家啱晒囉
M 記項 413: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M
記項 417: 係九龍東,投我一票
N 記項 437: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一種香港精神,有一個共 N
鳴,嗰政府係輸嘅
O 記項 519: 每個禮拜周末,有一批人繼續喺度「五大訴求,時 O
代革命」係抵抗的基本方法,我哋掟氣油彈,嗰個
P 成本好高,但係做那時都要小心,唔係話唔做,乜 P
嘢都要做和勇不分
Q 記項 550: 聽日晏晝 4 點,係牛頭角街巿,有廢老、有藍絲、 Q
有腦殘、有警察、有大陸人,我哋全部罵他們(被
R 告人所說的粗口在此省略) R
記項 562: 就算政府唔俾我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但係
S 我哋繼續講,我哋唔會俾佢震懾到,要拉要鎖咪拉 S
我,我哋唔會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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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記項 566: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唔驚警察,唔驚政府,
唔好匿埋喺屋企,唔好咁快離開香港,唔好摺埋個
C C
字頭,唔好摺埋個組織
記項 612: 唔好俾警察衝入去捉黑衣人,如果佢話你阻差辦
D D
公,打我電話我幫你打官司,打甩佢
記項 667: 撑香港人嘅抗爭精神,入到議會,打那些議員(被
E E
告人列出 5 名議員名稱),入到議會,無嘢搞,香
港無議政,淨係打他們
F F
記項 740: 我哋係有反抗,加油建國、報仇、還拖
G G
120. 本席用了不少篇幅,節錄一些謄本記項,修改一些詛咒用
H H
詞,刪除那些不堪入目的粗言穢語。但明顯地被告人迫切地期望這種
I 口號式謾罵警察及不同意見人士的拉票行動能使他在數日後的初選 I
J
成功代表九龍東,繼而進身立法會,進行被告人所謂的抗爭和對其他 J
不同政見人士或議員的對抗,甚至肢體衝突,可以說是被告人是無所
K K
不用其極。他煽動他人去仇視不同政見的藍絲,詛咒藍絲,恥笑藍絲
L 是「地中海」的人士,仇警,甚至謾罵警務人員的全家,藐視國安法, L
M 中國共產黨,特區政府,慫使他人和警方對抗,唆使他人不守法,甚 M
至提供法律支援的電話。被告人的政治雄心和盤算,使他過份高估自
N N
己勝選而進入立法會的能力。他的動機可說是路人皆知。被告人明顯
O O
地有其煽動意圖,以圖激化他人對警方,對政府,對 4 日前生效的國
P 安法極盡藐視和對抗的能事。本席亦看不見辯方有任何第 9(2)的抗辯 P
理由。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10 項控罪罪名成立。
Q Q
R R
121. 就第 1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不能列出那另一串
S 謀者的身份,雖然在法理上這並不需要,但本席從錄像片段和有關謄 S
本來看,這可能是有人互動和遊行過程互相呼應的產品。在仔細考慮
T T
下,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11 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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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項發表煽動文字的控罪
C C
122. 案發日期是 2020 年 7 月 8 日,地點是黃大仙港鐵站 A 出
D D
入口外。被告人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表宣言。有關錄像在被告人的
E 面書網站發佈,片段的標題是「今日黃昏黃大仙街站,聽日觀塘 A 出 E
口,選舉廣告:2020.07.08」(證物 P34 而謄本是 P34a)(註:同樣
F F
地本席不會一字一句節錄,亦會刪除那些粗言穢語和改善一些不當字
G G
句)
H H
記項 7: 希望今次我入咗立法會,打建制派
I I
記項 19: 肺炎同國安法一樣搞死香港,國安法係判死刑
記項 21: 直頭係一國一制,我哋鬧爆那些警察,我哋未
J J
驚過,我哋入到立法會,打那些建制派,包括
姓李、姓葉的,無得同佢講道理
K K
記項 29: 藍絲好多,去鬧嗰啲藍絲、廢老、腦殘,我哋
唔使驚國安法
L L
記項 34: 我哋要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個政府唔俾我
哋嗌,我哋就要嗌,唔可以俾政府震懾我哋
M M
記項 36: 時代革命,光復香港
N 記項 56: 警察諗住抄我哋身份証,問我哋地址、電話, N
我哋全部係唔會俾佢
O O
呢個星期六,星期日係初選,我日日都開街站
P 一齊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我哋喺埋一齊, P
就唔使驚
Q 記項 58, 60 及 Q
光復香港
62:
R 記項 84: 我哋要打倒共產黨,反對國安法 R
S 我 哋 代 D100 同 埋 台 灣 嘅 朋 友 仔 去 多 謝 你 S
我哋選入立法會只係有一個目的,就係搞死立
T T
法會,打建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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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記項 90: 我哋香港有自由,有民主,有人權,有法治,
要遵守四樣嘢,等於禮義廉恥,國之四維
C C
呢個星期六、日民主派初選,我需要你嘅一票
D 記項 97: 而家天主都無言論自由,阿教宗方濟各寫咗篇 D
嘢,佢都要抽起關於香港國安法嗰部份
E E
我哋係人民力量,係香港人,要維護天主嘅言
論,自由,
F F
我哋係香港人要幫天主維護佢自己嘅言論自由
G G
言論自由係所有自由嘅基本,因為你講乜嘢其
H
實都係你諗乜嘢 H
我需要你投出一票,讓我喺民主派初選先贏咗
I I
第一局初賽,然後我就入到去正選,去挑戰建
制派,入到立法會,其實只有一個目的,就係
J 打建制派 J
K 7 號嘅初賽我要贏,你可以送我入去贏呢個初 K
賽
L L
3 個承諾第一打倒共產黨,第二反對國安法,第
三點解反對國安法
M M
同陳志全兩個一齊雙箭頭,兩個前鋒喺立法會
N 打共產黨,打建制派,打那些議員 N
記項 107: 有無我哋卡片,如果俾警察拉咗,63964111 我
O 哋嘅電話,剛才有 8 個警察,我哋鬧走他們他 O
們
P P
繼續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直至佢拉我為止,
我理得佢
Q 記項 111: 星期六、日記得投票,初選我哋需要多人支持 Q
記項 126, 128,
R 130, 192, 194 光復香港 R
及 196
S 記項 204: 我入去立法會,你送我入去,我就幫你打建制 S
派
T 記項 208: 選我入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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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記項 222: 入到立法會要搵嗰個財務委員會,講嘢發言修
正,拉布點人數,搞死佢個立法會,衝出去打
C 建制派 C
D 投票讓我贏咗初選,然後我哋正式入去正選, D
打建制派,入到立法會,淨係得一樣嘢
E
記項 230: 支持我會入去立法會,打建制派,打倒共產黨 E
記項 236:
九龍東嘅選民,你鍾意我哋鬧大陸人、鬧廢老、
F 鬧腦殘、鬧藍絲、鬧警察,我哋就賣呢啲嘢 F
G 星期六、日初選投票,讓我贏出初選,入到立 G
法會,打建制派,打共產黨,唔要國安法
H H
I
123. 從這些修飾後的節錄,任何人不難看見被告人迫切希望贏 I
了初選,繼而得到支持進入立法會來進行他的激進行動。被告人並不
J J
是提出甚麼政治宣言,而是「投其所好」,以煽動文字宣言以期討好
K 九龍東一些選民,而為了討好選民,被告人煽動人們憎恨或藐視共產 K
L 黨和特區政府,要打壓建制派,亦特別說出數名立法會議員,亦屢屢 L
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挑戰國安法。這些煽動意圖明
M M
顯不過。
N N
O 124. 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12 項控罪罪名成立。 O
P 第 13 項發表煽動文字控罪 P
Q Q
125. 日期是 2020 年 7 月 9 日,地點是觀塘港鐵站 A1 出入口
R R
外和裕民坊一帶。有關的錄像片段是證物 P37 而謄本是證物 P37a。
S 被告人使用麥克風及擴音器發言。被告人在其面書網站以標題為「觀 S
T
塘街站、選舉廣告 2020.07.09」發佈。本席把謄本內容作出簡化、修 T
飾和刪除那些粗鄙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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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記項 17: 我哋反對國安法,打建制派,今日有一啲外國 C
傳媒訪問
D 記項 27: 星期六、日嘅初選,記得投票 D
記項 29: 我哋要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唔好因政府講
E 一句,我哋唔出嚟,我哋就唔講「光復香港 時 E
代革命」
F 記項 33: 我哋唔好俾政府嚇倒,個政府唔俾我哋講「光 F
復香港 時代革命」言論自由都係思想自由,你
G
個腦諗乜你嘅咀會講乜嘢 G
星期六,星期日出嚟投票支持一啲抗爭力量,
H H
即係我,我都係想你支持我,能夠進入立法會,
喺立法會內面,打建制派
I 記項 44: 嗰度未掟汽油彈,土製菠蘿都未掟出去馬路, I
打倒共產黨,打建制派
J 記項 46: 用一張選票,我哋唔要國安法 J
記項 119: 9 月 6 日立法會選舉,係要投一啲真正喺議會
K 係打交嘅人入去議會 K
L 如果你鍾意投我嘅,禮拜六禮拜日投咗我先, L
呢個初賽,讓我入咗立法會初賽,然後先至正
式進入立法會,嘅 9 月 6 號選舉
M M
邊個繼續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打倒共產
N 黨」「反對國安法」你就投票俾嗰人 N
記項 159: 兩個一齊喺議會裡面搞到你翻天覆地
O 記項 190, 192 O
我哋照嗌口號,光復香港
及 194:
P 記項 208: 提及警察及其全家,提及可以告人非法集結, P
暴動,唔可以打死佢
Q 記項 210: 721 唔見人,831 打死人,十月一開槍殺人 Q
記項 218: 禮拜六、日有初選,一齊喊口號,唔怕警察拉,
R 佢拉我,我就會踢保 R
記項 220: 反對國安法,打建制派
S S
記項 222 及
光復香港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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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記項 249: 基本法破壞咗我哋,反對國安法,打建制派、
藍絲、大陸人、警察,全部要係懲罰呢啲人,
C C
鬧他們那些人
記項 288: 呢一代香港人係同上一代香港人命運一樣,由
D 大陸走難落嚟香港,共產黨一日唔消減,我哋 D
都唔知走難走到幾時,要消滅共產黨
E E
呢本書係法輪功嘅書,我諗法輪功好快都係被
F 定性為顛覆國家政權嘅組織,都係好危險,但 F
我見到法輪功嘅朋友,仲係度派緊呢啲嘢
記項 294: 星期六、日有初選
G G
旗幟鮮明反對國安法,我就係嘞
H H
兩日初選,支持投我一票,同埋超級區議會
I I
反對功能組別
J J
為咗 35+,我哋都要支持呢個功能組別少少
K 我哋都係修正咗自己,跪低咗我哋自己,功能 K
組別是萬惡,背棄巿民,功能組別嗰啲立法會
L 議員 even 佢係民主派都好,佢投票同大家巿民 L
係唔一致嘅
M M
我哋為咗 35+,我哋都支持功能組別
記項 296: 功能組別嘅朋友係背棄我哋自己,我哋嘅選民
N N
支 持 者 , 為 咗 35+ 都 要 隻 眼 開 隻 眼 閉
O O
希望功能組別嘅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入到立法
會,一定要否決財政預算案兩次,同我哋地區
P P
直選嘅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一樣
記項 298: 提及「五大訴求」
Q Q
記項 300: 爭取到五大訴求,我哋所得到嘅比佢派每人十
萬鈫,每人一楝樓,起多幾間醫院,係更加基
R R
本
S 初選,投票俾我,讓我哋入去議會 S
記項 339: 我哋要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那怕警察會嚟
T 拉你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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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A A
B B
記項 343: 要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我哋就會講真話,
係呀法輪功嘅朋友
C C
記項 345: 你嘅心裡如果驚嘅話,你更加要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些口號,鼓勵自己,鼓勵身邊其
D D
他嘅人
記項 351: 香港人只有一條路可以行,就係抗爭之路,還
E E
拖之路
記項 387: 嗌口號主要有幾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反
F F
對國安法
記項 393, 395
G 「光復香港」 G
及 397:
記項 413: 7 月 11, 12 號初選,民主派初選,單張有票站係
H H
邊度
I 政府立國安法令我哋好懼怕,我哋係唔會懼怕, I
光復香港
J 記項 415 及 J
光復香港
417:
K 記項 429, 431 K
反對國安法
及 433:
L 記項 437: 初選投票,睇下我哋投票站,我哋要嗌口號光 L
復香港
M 記項 447: 星期六、日記住投票,支持我 M
N 我哋要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N
記項 447: 而家「一國一制」正式回歸,唔會怕,光復香
O 港 O
記項 449, 451
光復香港
P 及 453: P
記項 467: 11 號,12 號初選,記得去投票,如果你係黃絲,
Q 係民主派,我梗係想你支持我,打建制派,反 Q
對國家法,「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R 記項 473, 475, R
光復香港
477 及 479:
S 記項 481 及 “Five demands”,因為有外籍人士,所以講番英 S
483: 文
T T
U U
V V
- 59 -
A A
B B
記項 489: 7 月 11、12 號民主派初選,九龍東嘅巿民,可
以支持我
C C
你係九龍東,可以投我票
D D
光復香港
記項 491 及
E 「光復香港」 E
493:
記項 503 及
F 反對國安法 F
505:
G
記項 517: 我哋要講「光復香港」 G
記項 537: 我哋要更加多呢啲口號,我哋唔會驚呢政府
H 記項 539, 541, H
「光復香港」
543 及 545:
I 記項 567: 警察唔敢騷擾我哋,我哋會奚落佢,踢走佢, I
鬧佢哋
J 記項 573: 我哋最鍾意見嘅五種人,藍絲、腦殘、廢腦、 J
大陸人同警察嚟到我哋街站鬧走佢
K 記項 577 及 K
「光復香港」
579:
L 記項 597 及 L
反對國安法
599:
M 記項 613: 政府唔俾我哋嗌「光復香港」,我哋就嗌,話 M
俾共產黨聽「我哋係未驚過」
N N
O
126. 本席已經減省不少謄本內容,但從被告人所呼喊的內容, O
任何人都不難看見他為了數天後的所謂初選,而大肆發表煽動文字,
P P
對特區的政治構建,當時在任的立法會議員,對特區首長極度藐視和
Q 憎恨,對警方的攻訐更達到失卻理性的程度,呼籲他人不要遵從剛剛 Q
R 頒下的國安法,引起香港巿民間的不滿和離叛不守法。 R
S S
127. 本席看不到這些煽動文字有其他的解讀。這是嚴重背離被
T 告人口口聲聲所謂的言論自由。被告人的目的很簡單,以煽動文字來 T
U U
V V
- 60 -
A A
B B
討好他的同路人,促致政治狂想者支持被告人在民主派初選勝出,繼
C 而再下一城進入立法會進行抗爭搗亂的行為。在考慮所有因素,本席 C
裁定被告人第 13 項控罪罪名成立。
D D
E E
第 14 項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
F F
128. 日期是 2020 年 7 月 19 日,地點在藍田啟田商場,被告人
G G
的發表在其面書網站發放,標題是「藍田街坊踴躍俾提名……」。有
H 關片段是證物 P41 而謄本是證物 P41a(註:同樣地本席簡化、修飾和 H
刪除某些字句和用詞)
I I
J J
記項 7: 提名我,支持入到立法會
記項 9: 打建制派,無第二招嚟啦
K K
記項 11, 13 及 15: 入到立法會,李、周、何,完滿打佢哋嗰啲
建制派,仲有工聯會,民建聯
L L
記項 18: 全部入去立法會,我就係要打呢啲建制派,
唔好同佢講咁多耶穌
M M
記項 22 及 24: 你簽個名提名我入去打建制派,工聯會,民
建聯,我最憎
N N
記項 32: 好想我入立法會,過嚟提名支持我,入到立
法會,投反對票,除非佢 DQ 我
O O
記項 36: 而家有限聚令,有警察,我哋就四個企開少
少,我哋都係健康講座
P P
記項 45: 快啲提名我
Q
記項 78, 79, 81, 83, Q
85, 87, 107, 109, 光復香港
111 及 113:
R R
記項 182: 你唔拉我,我繼續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記項 212: 言論自由係無嘢可以限制,光復香港時代
S S
革命呢八個字,就以言入罪
T
記項 230 及 232: 光復香港 T
U U
V V
- 61 -
A A
B B
記項 252, 256, 258,
解散警隊
260 及 262:
C C
記項 276: 831 打死人
記項 277: 10 月 1 槍殺人
D D
記項 279: 721 唔見人
記項 296: 提名我哋叫你支持我參加立法會選舉,提
E E
名我參加今年 9 月 6 號
記項 381: 提名我參加呢個立法會選舉,9 月 6 號我需
F F
要你哋嘅提名
記項 387: 解散警隊
G G
記項 406: 敢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反對國安法
記項 408: 提名我參與立法會選舉
H H
記項 453: 立法會選舉,我入到初賽要成為最後三個,
入到立法會打建制派
I I
記項 459: 繼續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J 記項 465: 提名我參加呢個立法會選舉 9 月 6 號,支 J
持我哋
K K
129. 誠如早前的分析和解讀,被告人屢次叫喊光復香港,時代
L L
革命,屢次貶損警方,煽動的意圖明顯不過,而被告人的目的亦是以
M M
煽動手段,鼓吹他人對抗,激化這對抗情緒來使人們投他一票,先取
N 得所謂初選資格,繼而信心滿滿地再下一城,進入立法會。被告人的 N
煽動文字是激起對特區的不滿,激起他人不遵從國安法的情緒,敵視
O O
執法人員的指令。
P P
Q 130. 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14 項控罪罪名成立。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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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62 -
A A
B B
結論
C C
131. 在仔細考慮所有因素,本席裁定被告人除了第 5, 第 7 和
D D
第 11 項控罪外,其餘 11 項控罪罪名成立。
E E
F F
G G
H H
( 陳廣池 )
I 區域法院法官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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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A A
B B
DCCC 927, 928 及 930/2020 (合併)
C [2022] HKDC 20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927、928 及 930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譚得志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L L
日期: 2022 年 3 月 2 日
M M
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生及署理高級檢
N 控官陳穎琛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帶領譚俊傑先生、崔浩泉先生及董皓
O O
哲先生,由蔡頴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P P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Incitement to
Q knowingly take part in an unauthorized assembly) Q
[2], [4], [9]-[10] 及 [12]-[14] 發 表 煽 惑 文 字 ( Uttering
R R
seditious words)
S S
[3], [5] 及 [7] 公 眾 地 方 內 擾 亂 秩 序 行 為 ( Disorderly
T conduct in a public place) T
U U
V V
-2-
A A
B B
[6] 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Holding or convening
C an unauthorized assembly) C
[8] 拒 絕 遵 從 或 故 意 忽 略 遵 從 授 權 人 員 作 出 的 命 令
D D
(Refusing or wilfully neglecting to obey an order given by
E E
an authorized officer)
F [11]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Conspiracy to utter seditious F
words)
G G
H H
---------------------
I 裁決理由書 I
---------------------
J J
K 目錄 K
內容 段落 頁數
L L
1. 背景 1-5 2-3
M
2. 承認事實 6 4 - 20 M
3. 控方證人 7 - 32 20 - 27
N 4. 中段陳詞階段 33 27 N
5. 辯方證據 34 - 41 27 - 29
O O
6. 相關法律議題的爭議 42 - 49 29 - 31
P
7. 證供分析 50 - 130 31 - 61 P
8. 結論 131 62
Q Q
背景
R R
S S
1. 被告人面對經修訂的合併控罪書總共有 14 項控罪,在不
T 同日子干犯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擾亂秩序行 T
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等等。
U U
V V
-3-
A A
B B
2. 各項控罪的干犯日期如下:—
C C
第 1 及 2 項: 2020 年 1 月 17 日
D D
第 3 項: 2020 年 1 月 19 日
E 第 4 及 5 項: 2020 年 3 月 15 日 E
第 6 至 9 項: 2020 年 5 月 24 日
F F
第 10 及 11 項: 2020 年 7 月 4 日
G
第 12 項: 2020 年 7 月 8 日 G
第 13 項: 2020 年 7 月 9 日
H 第 14 項: 2020 年 7 月 19 日 H
I I
3.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6 日開審之前,代表被告人的資深大
J 律師 Mr Philip Dykes 及其律師團隊分別就(1)某些控罪在區域法院審 J
訊的管轄權,(2)要求更詳盡的罪行詳情及(3)永久終止聆訊提出爭議
K K
或申請。本席在聽取雙方陳詞及仔細考慮後否決辯方的申請及作出裁
L L
決。
M M
4. 本席裁定區域法院法官有權審理涉案的 8 宗涉及煽動罪
N N
行的(即第 2、4、9、10、11、12、13 及 14 項)控罪,並不是有如辯
O O
方所言,需要把這原先是簡易程序罪行提升至原訟法庭審理。另外,
P 本席亦因應辯方就永久終止聆訊,和要求更詳細罪行詳情的事宜作出 P
Q
裁斷。(見本席在 2021 年 4 月 9 日及 26 日的裁決書) Q
R R
5.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6 日開審,但由於原訟法庭在唐英傑
S 一案(HCCC 280/2020)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 8 個字(簡稱 S
「光時」)的釋義有所裁斷。本席因應控辯雙方的申請,把審訊押後
T T
至 7 月 29 日。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
U U
V V
-4-
A A
B B
承認事實
C C
6. 控辯雙方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下列事項
D D
(證物 P1 及 P1a),而相關的證物列表和錄像片段列表,則分別列為
E E
MFI-1 和 MFI-2):—
F F
有關控罪 1 至 2
G G
H 1. 2020 年 1 月 2 日,有人向警方提交「舉行公眾集會/遊 H
I
行意向通知書」,擬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星期日)1400 I
時至 1800 時在港島區中環遮打花園和遮打道行人專用區
J J
舉行公眾集會(下稱「港島區公眾集會」)
;以及同日 1500
K 時至 2000 時在港島區由中環遮打花園和遮打道行人專用 K
L 區至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舉行公眾遊行(下稱 L
「港島區公眾遊行」)。該份「舉行公眾集會/遊行意向通
M M
知書」的副本呈堂為證物 P2。
N N
O 2. 2020 年 1 月 16 日,警方就「港島區公眾集會」發出不 O
反對通知書,但反對舉行「港島區公眾遊行」。該封由香
P P
港警方發出的「公眾集會/公眾遊行通知」的副本現呈堂
Q Q
為證物 P3。
R R
3.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
S S
訴,維持警方反對舉行「港島區公眾遊行」的決定。該封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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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5-
A A
B B
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發出的信件的副本呈堂為
C 證物 P4。 C
D D
2020 年 1 月 17 日大埔公眾集會
E E
F
4. 2020 年 1 月 17 日約 1800 時至 2100 時,「大埔中學生 F
集會 — 無懼白色恐怖」的公眾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
G G
知書下,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舉行(下稱「大埔中學
H H
生集會」)。該封由香港警方發出的「公眾集會通知」的
I 副本呈堂為證物 P5。 I
J J
5. 被告人是其中一名在「大埔中學生集會」的發言者。他
K 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向參與者發言約 18 分鐘。 K
L L
6.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2020
M M
年 1 月 17 日「大埔中學生集會」的現場情況(包括被告
N 人約 18 分鐘的發言)。有關片段和謄本,呈堂為證物如 N
O 下:— O
P P
(1) 證物 P6,在 YouTube 網站 – 希望之聲時事熱點
Q (【香港 01.17】【直播】大埔中學生集會)。 Q
謄本 P6a。
R R
(2) 證物 P7,在 YouTube 網站 – People Power(【大
S S
埔中學生集會】2020117 大埔中學生集會,陳志
全議會抗爭,快必出席發言)。謄本 P7a。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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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7. 控方證物 P8 是上述片段 P6 和 P7 的 4 張截圖,顯示「大
C 埔中學生集會」的現場情況。 C
D D
8.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被告
E E
人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席「港島區公眾集會」,之後步
F 行向銅鑼灣方向。有關片段和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F
—
G G
H (1) 證物 P9,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H
(快必)(譚得志 Takchi Tam(快必)曾在直
I I
播)。謄本 P9a。
J J
(2) 證物 P10,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K (快必)(譚得志 Takchi Tam(快必)曾在直 K
播)。謄本 P10a。
L L
有關控罪 3
M M
N N
2020 年 1 月 19 日銅鑼灣街站
O O
9.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被告
P P
人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祟光百貨外
Q Q
的公眾地方主持街站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約 26 分
R 鐘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1) 證物 P11,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C (快必)(譚得志 Takchi Tam(快必)曾在直 C
播)。謄本 P11a。
D D
E E
10. 以下警方錄影片段真實反映警方於 2020 年 1 月 19
F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祟光百貨外向被告人發出警告和 F
要求被告人停止他的行為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
G G
呈堂為證物如下:—
H H
I (1) 證物 P12,在 2020 年 1 月 19 日約 1750 至 1808 I
時,由偵緝警員 12390 攝錄。謄本 P12a。
J J
K 11. 控方證物 P13 是上述片段 P11 和 P12 的 6 張截圖, K
L 顯示被告人主持 2020 年 1 月 19 日銅鑼灣街站和警方向 L
被告人發出警告的情況。
M M
N 12. 控方證物 P14 是一張銅鑼灣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 N
O 被告人主持 2020 年 1 月 19 日銅鑼灣街站的位置。 O
P P
有關控罪 4-5
Q Q
2020 年 3 月 15 日牛頭角街站
R R
S S
13.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眏
T 被告人於 2020 年 3 月 15 日在牛頭角下邨廣場外主持一 T
U U
V V
-8-
A A
B B
個街站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
C 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C
D D
(1) 證物 P15,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E E
(快必)(【牛頭角街站】20200315 牛頭角下
F 邨耆英民主大挑戰)。謄本 P15a。 F
G G
14. 控方證物 P16 是上述片段 P15 的 13 張截圖,顯示
H H
被告人主持牛頭角街站時的現場情況。
I I
15. 控方證物 P17 是一張牛頭角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
J J
被告人主持牛頭角街站的位置。
K K
L
有關控罪 6-9 L
M M
16.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眏
N 被告人在網上號召公眾人士參與他將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 N
在銅鑼灣舉行的街站。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
O O
如下:—
P P
Q (1) 證物 P18,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Q
(快必)(【最快消息】20200523 國安法咩嚟
R R
?禮拜日行街須知)。謄本 P18a。
S S
T 17. 沒有任何團體或個人就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 T
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
U U
V V
-9-
A A
B B
《公安條例》須通知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向警方作岀申
C 請,警方亦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C
D D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
E E
F
18.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F
被告人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
G G
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主持街站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
H H
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I I
(1) 證物 P19,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J J
(快必)(【銅鑼灣健康講座】20200524 東角
K 道健康講座,快必被拉,講座物資被「搶劫」, K
L 慢必現場質問差佬冇回應)。謄本 P19a。 L
M M
19. 以下警方錄影片段真實反映陸嘉永督察於 2020 年
N 5 月 24 日警告被告人正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 N
O 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G 章《預防及 O
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的受禁羣組聚集和命令
P P
被告人解散該未經批准集結及受禁羣組聚集的情況。有關
Q Q
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R R
(1) 證物 P20,在 2020 年 5 月 24 日約 1224 至 1243
S S
時,由偵緝警員 17616 拍攝。謄本 P20a。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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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20. 控方證物 P21 是上述片段 P19 和 P20 的 5 張截圖,
C 顯示被告人主持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和警方向 C
被告人發出警告的情況。
D D
E E
21. 控方證物 P22 是一張銅鑼灣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
F 被告人主持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的位置。 F
G G
22. 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警方從上址街站檢取下列物
H H
件,並呈堂為證物如下:—
I I
P23 一個印有「國家安全但香港危險‧抗疫健康講座」
J J
的横額
K K
P24 一條鋁梯,上面連接着一塊印有「共產黨安全 ‧
L 香港唔安全」和「國安法其實就是黨安法,保障黨 L
的安全,卻踐踏人權、殺滅自由‧窒息民主、蔑視
M M
法治,殘害香港」的標語牌
N N
P25 兩張寫有「以抗疫為名,濫發限聚令告票」和「唔
O 想被屈干犯限聚令,唔想被屈罰$2,000,就要抗 O
辯!」等字句的海報
P P
P26 兩張寫有「黑警大濫捕,港人要自保」等字句的海
Q Q
報
R P27 一疊一面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一個穿配 R
S
慣常示威裝備的人,另一面印有 2020 年曆(當中 S
7 月 21 日、8 月 31 日及 10 月 1 日以粗體顯示)的
T T
年曆咭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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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P28 一疊印有包括「以抗疫為名,濫發限聚令告票」、
C 「港共暴政」、「共產黨安全‧香港唔安全」、「國 C
安法其實就是黨安法,保障黨的安全,卻踐踏人
D D
權、殺滅自由,窒息民主、蔑視法治,殘害香港。」
、
E E
「黑暗時代,苦難世紀,香港人必須善待良知,始
F 終保有內心的坦蕩明亮,以『民間言說』、『民間 F
議政』、『民間不合作』、『民間抵抗』與獨裁官
G G
方的『政治正確』、『國家安全』分庭抗禮!」、
H H
「黑警大濫捕,港人要自保」等字句的單張
I P29 一個環保袋,內有一疊印有「港共」的單張和索帶 I
J J
23. 警方就上述撿取的物件拍攝相片,現把其中 13 張
K K
輯成一本相冊,呈堂並標示為控方證物 P30(1)-(13)。
L L
有關控罪 10-11
M M
N N
2020 年 7 月 4 日旺角街站及遊行
O O
24.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P P
被告人於 2020 年 7 月 4 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
Q Q
一帶主持街站及遊行和期間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的
R 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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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1) 證物 P31,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C (快必) ( 快必 — #旺角黑夜 選舉廣 告: C
2020.07.04)。謄本 P31a。
D D
E E
25. 控方證物 P32 是上述片段 P31 的 3 張截圖,顯示被
F 告人主持旺角街站及遊行時的現場情況。 F
G G
26. 控方證物 P33 是一張旺角地圖,以紅色星形和紅色
H H
長方形分別標示被告人主持旺角遊行的起點和終點,並以
I 紅線藍色箭咀標示被告主持的遊行路線。 I
J J
有關控罪 12
K K
2020 年 7 月 8 日黃大仙街站
L L
M M
27.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N 被告人於 2020 年 7 月 8 日在黃大仙港鐵黃大仙站 A 出口 N
外主持街站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的情況。有關片段
O O
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
P P
Q (1) 證物 P34,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Q
(快必)(今日黃昏黃大仙街站聽日觀塘 A 出
R R
口選舉廣告:2020.07.08)。謄本 P34a。
S S
T 28. 控方證物 P35 是上述片段 P34 的 2 張截圖,顯示被 T
告人主持黃大仙街站時的現場情況。
U U
V V
- 13 -
A A
B B
29. 控方證物 P36 是一張黃大仙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
C 被告人主持黃大仙街站的位置。 C
D D
有關控罪 13
E E
F
2020 年 7 月 9 日觀塘街站及遊行 F
G G
30.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和警方錄
H 影片段真實反映被告人於 2020 年 7 月 9 日在觀塘港鐵觀 H
I
塘站 A1 出口外主持街站、在觀塘港鐵觀塘站 A1 出口外 I
和裕民坊一帶主持遊行和期間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
J J
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備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K K
(1) 證物 P37,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L L
(快必)(#觀塘街站選舉廣告:2020.07.09)。
M 謄本 P37a。 M
N (2) 證物 P38,在 2020 年 7 月 9 日約 1903 時,偵緝 N
警員 7308 (三星手提電話 (POL L34453))。謄
O O
本 P38a。
P P
31. 控方證物 P39 是上述片段 P37 的 2 張截圖,顯示被
Q Q
告人主持觀塘街站及遊行時的現場情況。
R R
32. 控方證物 P40 是一張觀塘地圖,以紅色星形和紅色
S S
長方形分別標示被告人主持觀塘遊行的起點和終點,並以
T T
紅線藍色箭咀標示被告主持的遊行路線。
U U
V V
- 14 -
A A
B B
有關控罪 14
C C
2020 年 7 月 19 日藍田街站
D D
E 33. 以下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公開錄影片段真實反映 E
F
被告人於 2020 年 7 月 19 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主持街站 F
和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言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
G G
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H H
I
(1) 證物 P41,在 Facebook 網站 – 譚得志 Takchi Tam I
(快必)(藍田街坊踴躍俾提名,黑警繼續嚟包
J J
圍,警告我哋唔好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嘅口號,
K 但藍田街坊同我一樣好勇,冇有怕!選舉廣告: K
L 2020.07.19)。謄本 P41a。 L
M M
34. 以下警方錄影片段真實反映警方於 2020 年 7 月 19
N 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向被告人發岀警告和要求被告人停 N
O 止他的行為的情況。有關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 O
下:—
P P
Q (1) 證物 P42,在 2020 年 7 月 19 日約 1633 至 1642 Q
R
時,由警員 20610 拍錄。謄本 P42a。 R
S S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35. 控方證物 P43 是上述片段 P41 和 P42 的 3 張截圖,
C 顯示被告人主持藍田街站時和警方向被告人發出警告的 C
情況。
D D
E E
36. 控方證物 P44 是一張藍田地圖,以紅色星形標示被
F 告人主持藍田街站的位置。 F
G G
拘捕
H H
I
37. 2020 年 1 月 25 日,被告人就有關控罪 1 至 3 的案 I
件被警方拘捕,獲准警方保釋。
J J
K 38. 2020 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就有關控罪 6 至 9 的案 K
件被警方在銅鑼灣街站的現場拘捕。案件於 2020 年 5 月
L L
26 日首次於法庭提訊,獲准法庭保釋。
M M
N 39. 2020 年 7 月 17 日,被告人再次就有關控罪 1 至 3 N
的案件被警方拘捕。案件於同日首次於法庭提訊,獲准法
O O
庭保釋。
P P
Q 40. 2020 年 9 月 6 日,被告人就有關控罪 4 至 5 和控罪 Q
10 至 14 的案件被警方拘捕。案件於 2020 年 9 月 8 日首
R R
次於法庭提訊,法庭拒絕被告人保釋。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專家證人
C C
41. 劉智鵬教授在歷史方面的專家證人身分不受爭議。
D D
E 42. 劉智鵬教授所撰寫的專家報告(日期:2021 年 4 月 E
F
22 日)現呈堂為證物 P45。 F
G G
43. 劉智鵬教授在上述專家報告 P45 提及以下公開錄影
H 片段。現把以下片段和準確謄本,呈堂為證物如下:— H
I I
(1) 證物 P46,在 YouTube 網站 – h1064664(天琦
J 造時勢大會 – 梁天琦演說 Part I (中英文字幕))
。 J
謄本 P46a。
K K
(2) 證物 P47,在 YouTube 網站 – h1064664(天琦
L L
造時勢大會 – 梁天琦演說 Part II (中英文字幕)) 。
M 謄本 P47a。 M
N (3) 證物 P48,在 YouTube 網站 – h1064664(天琦 N
造時勢大會 – 梁天琦演說 Part III (中英文字
O O
幕))。謄本 P48a。
P P
(4) 證物 P49,在 YouTube 網站 – PassionTimes hk
Q (【2016-02-20 新東補選梁天琦造勢大會】梁天 Q
琦選舉宣言)。謄本 P49a。
R R
(5) 證物 P50,在 YouTube 網站 – Now 財經 新聞
S S
(【Now 直播】21_7_2019 民陣遊行_中西區示
威_上環衝突_衝擊中聯辦_元朗襲擊_曾蔭權分
T T
享會 (720p))。謄本 P50a。
U U
V V
- 17 -
A A
B B
(6) 證物 P51,在 YouTube 網站(【逆權運動】民陣
C C
7.21 遊行 (720p))。謄本 P51a。
D D
其他
E E
F 44. 被告人的身份不受爭議。 F
G G
45. 上述所有呈堂控方證物自被警方取得、封存或檢取
H H
後,直至法庭呈堂前,一直被妥善保存,並沒有受到任何
I 不當或非法干擾。 I
J J
46. 上述所有呈堂相片如實反映拍攝的情況,並且在載
K K
錄及沖刷過程中並沒有經過更改、干擾或整修。
L L
47. 有關上述所有呈堂片段,
M M
N (1) 上述所有呈堂片段的影像都是真確,並準確地 N
反映相關時間所拍攝到的情況;
O O
(2) 本案所有用以從互聯網下載或擷取上述呈堂的
P P
公開錄影片段的電腦系統和儀器,以及所有用
Q 以拍攝警方錄影片段的儀器,在所有關鍵時間 Q
運作正常;
R R
(3) 上述所有呈堂片段都被完整燒錄和儲存,沒有
S S
經過更改、干擾或整修;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4) 上述所有呈堂片段都被完整燒錄和儲存在一個
外置儲存裝置內,該外置儲存裝置呈堂並列為
C C
控方證物 P52。
D D
48. 公開錄影片段控方證物 P46-P49 真實反映梁天琦在
E E
2016 年 2 月 20 日舉行的新界東補選造勢大會的現場情
F F
況。
G G
49. 公開錄影片段控方證物 P50-P51 真實反映在 2019 年
H H
7 月 21 日約 1911-2039 時於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
I I
政區聯絡辦公室外的情況。
J J
其他視頻片段
K K
L 50. 張偉文高級督察在證人供詞(日期:2021 年 4 月 28 L
日)所提及的 825 段視頻片段拍攝到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M M
2020 年 7 月 1 日期間發生在香港的事件。該些片段的影
N N
像都是真確,並真實反映相關時間及地點所拍攝到的情
O 況。 O
P P
51. 「附錄」列出該 825 條片段的詳情,記錄了該些片
Q Q
段所拍攝到的事件的發生日期。該些片段按照「附錄」內
R 的“CYB No.”儲存在一個外置儲存裝置控方證物 P52 R
S
內。 S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52. 該 825 條片段從網上完整地下載、保存和燒錄,沒
C 有經過更改、干擾或整修。用以下載或擷取該些片段的電 C
腦系統和儀器在所有關鍵時間運作正常。
D D
E E
53. 就控辯雙方承認事實(P1)第 22 段提及的警方於
F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檢取的證物(涉及控罪 6- F
9):—
G G
H H
(1) 控方證物 P27 所指的一疊年曆咭共有 299 張,
每張年曆咭的內容相同;
I I
J
(2) 控方證物 P28 所指的一疊單張共有 633 張,每 J
張單張的內容相同;
K K
(3) 控方證物 P29 所指的一疊單張共有 62 張,該 62
L 張單張的準確複印本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P29(a); L
M M
(4) 控方證物 P29 所指的索帶共 50 條(包括 45 條
N
15.5 吋黑色索帶、4 條 12 吋黑色索帶和 1 條 10 N
吋黃色索帶)。
O O
(5) 控方證物 P29 所指的一個環保袋,除了上述單
P 張和索帶外,亦有一疊共 15 張雙面均空白的黃 P
色紙張。
Q Q
R 54. 警方就控方證物 P27 的其中一張年曆咭的兩面、控 R
方證物 P28 的其中一張單張的兩面和控方證物 P29 的 3
S S
款索帶和其中一張黃色紙張的兩面,拍攝照片共 7 張。現
T T
U U
V V
- 20 -
A A
B B
把該 7 張照片輯成一本相簿,並予以呈堂為控方證物
C P30(a)(1)-(7)。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聲明
E E
F
55. 控方證物 P58 是從政府新聞網下載的新聞公報,準 F
確顯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 2020 年 7 月 2 日約 2226 時
G G
發出的聲明。
H H
I
控方證人 I
J J
7. 控方傳召總共 7 名證人
K K
PW1 溫劍濠
L L
M M
8. 在案發時,他是康文署職員,他的證人口供以第 65B 形式
N 呈堂為證物 P53。 N
O O
9. PW1 知道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有
P 一個大埔中學生集會。他在當日下午約 5 時 50 分和另一同事在現場 P
Q 監察情況。當時露天劇場大約有 150 人左右,在晚上 7 時左右劇場除 Q
了滿座外,亦有很多人企站在附近圍觀,人數約 800 多人。集會期間
R R
有人發言,亦有民眾叫口號。集會在晚上 9 時結束,集會人士有秩序
S S
地離開場地。
T T
10. 辯方沒有盤問。
U U
V V
- 21 -
A A
B B
PW2 陳健國總警司
C C
11. 在相關時段,他是踏浪者行動的副指揮官。2020 年 1 月
D D
19 日下午,他在銅鑼灣近 Sogo 百貨附近處理煽動群眾的事情。他在
E E
紀利佐治街馬路中心見到被告人手拿着咪。他相信有擴音器材在附
F 近,但不知道放置在那裡。當時有很多人,大約 300 人左右圍着被告 F
人,群眾有不少人觀呼和拍掌,甚至附和被告人的演說。PW2 用揚聲
G G
器警告被告人,希望被告人能停止在現場煽動他人,亦叫圍觀人士和
H H
平有序離開,但被告人並沒有理睬他的警告,繼續咀咒警方。
I I
12. 被告人亦用粗言穢語指罵警員。PW2 施行多次的口頭警
J J
告。PW2 亦曾經使用警車上的擴音器材作出警告。被告人並沒有停
K K
止,群眾的積極反應使被告人更加雀躍。PW2 亦就庭上播放的攝錄片
L 段 (證物 P11 及 P12)有所描述。辯方接受在現場應該有揚聲器的設 L
備。PW2 作出 2 至 3 次的警告,最後 PW2 指令拘捕被告人。PW2 不
M M
記得有沒有其他人幫助被告人執拾攤檔和其他雜物。
N N
O PW3 王華 O
P P
13. 在 2020 年 3 月 15 日下午 3 時許,王女士在牛頭角上邨廣
Q Q
場外經過一個臨時街站,有人派發口罩,亦有叫口號。有些老人家排
R 隊去拿取口罩,大約有 20 至 30 人。有人在派口罩時要求對方答問 R
題。有人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之類的口號。PW3 覺得滋擾。對
S S
方的人亦阻礙行人路,而被告人大聲說話時不少人附和。PW3 向對方
T T
說「你哋返屋企光復啦」。PW3 在 facebook 曾見過被告人。被告人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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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那些擺街站用粗口罵 PW3,叫 PW3 返大陸。當時管理街站大約有 10
C 多人。PW3 唯有過馬路遠離這班人。PW3 獨自一人感到不開心,有 C
點驚恐。PW3 原先打算到街巿買餸。PW3 行到商場一處便打電話報
D D
警。PW3 從播放的錄像片段(證物 P15),作出陳述及指出自己當時
E E
位置,並且在截圖(證物 P54)圈出自己的位置。PW3 說被告人叫她
F 「大陸哩」,覺得被告人歧視她。 F
G G
14. 在盤問下,PW3 說她路經那街站見有人排隊拿取物品,
H H
有人圍觀,亦看見被告人拿着咪說話。她聽見被告人提及 721、831、
I 女子失蹤的事情,PW3 感到不滿,覺得對方很滋擾,叫對方返屋企叫 I
口號。PW3 說她到達商場才打電話報警,因為怕有人跟蹤,擔心自己
J J
安全,怕被人打。
K K
L PW4 陸嘉永督察 L
M M
15. 2020 年 5 月 24 日,他得知有人在銅鑼灣東角道舉行集
N N
會,該集會並沒有申請,警方自然亦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案發
O 時,他見到很多人駐足看被告人在街站發言。那時人群超過 50 人, O
亦有記者。PW4 警告被告人正在舉行未經批准的集結和干犯 599G 限
P P
聚令,亦叫被告人解散集結。被告人反而以「大聲公」回應,聲稱他
Q Q
是舉行「健康講座」,聲稱在 599G 條例是可豁免。PW4 認為被告人
R 的攤檔並不是所謂健康講座。 R
S S
16. PW4 前後警告被告人 3 次。PW4 在 12 時半左右拘捕被告
T T
人。PW4 說他身穿防暴警察制服,對方不會不知他是警察。PW4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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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因應庭上播放的錄影片段(證物 P19)作出陳述,及指出被告人的動
C 作和說話。警員把被告人從現場押到停泊在告士打道的警車,亦檢取 C
海報(證物 P25 及 P26)及一叠 299 張(證物 P27)印有「光復香港 ‧
D D
時代革命」的年曆咭,633 張有政治口號的單張(證物 P28),一個
E E
環保袋內有一張單張,及 50 條膠索帶(證物 P29)。PW4 並沒有檢
F 取掛在一條柱的揚聲喇叭,亦沒有檢取那摺枱。 F
G G
17. 在盤問下,PW4 說被告人企站在一張鐵梯上拿着一支咪,
H H
背後有一幅橫額,約有 20 名工作人員在附近,有不少人駐足圍觀,
I 望着被告人。群眾對被告人所說的東西有回應,提及「五大訴求」, I
「光復香港」的口號。PW4 在現場曾和被告人對話,大家中間有不少
J J
記者。PW4 看不見有醫護人員在現場,被告人不斷作出政治宣言,傳
K K
遞政治信息。PW4 同意現場有些工具是用索帶固定位置,圍觀的人一
L 度達 100 人之多。 L
M M
18. PW4 從錄影片段亦看見被告人在押解到警車途中不斷向
N N
一些在被告人前面的外國人士(部份相信是傳媒人士)講英文,陳述
O 一些事情。有一名外藉人士甚至用手勢指示被告人停一停以便他拍 O
照。
P P
Q Q
PW5 警員 19826 沈榮鏗
R R
19. 他的口供以第 65B 條呈堂(證物 P56)。2020 年 7 月 4
S S
日,他受指示到西洋菜南街附近觀察及跟隨一個有關於「旺角黑夜」
T T
的集會和遊行。這集會和遊行是未經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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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20. 被告人是帶領這次遊行的人。在晚上 10 時許,他看見被
C 告人手持一支咪走到一個街站。被告人和 30 名男女向途人派發其初 C
選的傳單,亦不斷用咪發表對抗政府的言論。包括「光復香港」和「五
D D
大訴求」的口號,周圍的人士則附應「時代革命」,「缺一不可」。
E E
他們見到警車經過便出口咀咒警員。在被告人帶領下,有人舉着 3 枝
F 選舉旗幟跟隨,他們沿途高叫政治口號。後來,被告人說他是九龍東 F
候選人,叫人在 7 月 11 日和 12 日初選投他一票。
G G
H H
21. 被告人屢次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其隨行人
I 員亦附和。一行人在 11 時許返回西洋菜街近豉油街的地方。他們以 I
唱一首「願榮光歸香港」的歌曲終結。在 11 時 14 分左右,隊伍各自
J J
散去。被告人在場接受傳媒訪問。
K K
L 22. 當時 PW5 是便裝執勤,一路跟着被告人和遊行人士。有 L
人拿着 A2 大小的紙牌,有人拿着旗幟。那些旗幟和紙牌有被告人的
M M
樣子。被告人的旁邊有人拿着揚聲器,沿路有時有途人加入,但他們
N N
在不同地點離開。
O O
其他錄像片段
P P
Q Q
23. 控方在庭上播放涉及其他控罪的錄影片段:— 證物 P34,
R 涉及 7 月 8 日在黃大仙的活動;證物 P37,涉及 7 月 9 日在官塘的活 R
動;證物 P41,涉及 7 月 19 日在藍田的活動。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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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PW6 劉智鵬教授
C C
24. 他是嶺南大學歷史教授,他的專家身份並不爭議。PW6 劉
D D
教授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英傑一案在原訟法院作為控方的專家
E E
證人,拆解及詮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光時”)的字句。
F F
25. PW6 劉教授的專家報告呈堂為證物 P45,而其第 2 份報告
G G
為證物 P45A。
H H
I
26. 劉教授認為「光時」可分為 2 部分,即「光復香港」和「時 I
代革命」,而這兩部分之間有緊密的語意聯繫,不能分別理解,必須
J J
視為一個整體的詞組或口號。
K K
27. 劉教授認為這「光時」詞組的始創者是梁天琦(“梁”)
L L
在 2016 年參加補選時的宣傳口號。但在法庭查詢下,劉教授同意梁
M M
未必一定是始創者,但這詞組因梁的競選活動而廣為人知。劉教授沒
N 有研究梁是否是這詞組的真正始創者。 N
O O
28. 劉教授從歷史的角度分別考慮「光復香港」和「時代革命」
P P
的意思,認為這口號的語境前後一致。其基本主張和意思是「造成原
Q 住領土從國家主權分離的後果;在香港的政治語境而言,此等字眼的 Q
R
提出,其目的必然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R
(見劉教授第一份專家報告,證物 P45 第 57 段)。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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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26 -
A A
B B
29. 劉教授亦在其第二份報告(證物 P45A)回應辯方專家證
C 人的報告不同意他第一份報告有「語源謬誤」、「感覺排名謬誤」、 C
「誤用詞典」、「語境不足」、「方法錯配」的問題。劉教授的結論
D D
是「在本質上,涉案字眼的 8 個字之間有緊密的語意聯繫,故不能分
E E
別詮釋,必須視為一個整體」,而「涉案字眼的港獨概念及分裂國家
F 涵義,是始創者梁天琦於 2016 年參加新界補選時表達出來的。沒有 F
任何跡象顯示,自 2019 年 6 月起整段示威活動期間,涉案字眼的上
G G
述特定語境曾有何重大偏離或涵義有何不同」(見第二份報告第 21
H H
及 22 段)。
I I
30. 在盤問下,劉教授強調「光時」的政治口號使用有其清晰
J J
的政治語境。劉教授亦有參考 PW7 張高級督察有關在 2019 年 6 月至
K K
2020 年 7 月期間這「光時」口號的普遍性及使用這口號的情境。
L L
PW7 高級督察張偉文
M M
N N
31. 他的 2 份口供以第 65B 條呈堂為證物 P57 和 P57A。他和
O 他有 8 名成員的研究組就「光時」這口號在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O
月從一些網站互聯網搜尋關鍵字做一些研究。
P P
Q Q
32. PW7 根據 2019 年和 2020 年的百分比率的趨勢觀察到下
R 列情況:— R
(1) 涉及只有「光時」元素的趨勢由 2019 年的 40%跌至
S S
2020 年 20%;
T T
U U
V V
- 27 -
A A
B B
(2) 涉及有「光時」和只有暴力及/違法元素的趨勢由 2019
C 年的 20%跌至 2020 年零; C
(3) 涉及「光時」和分裂/顛覆元素的趨勢由 2019 年的
D D
11%,在 2020 年大幅升至 70%;
E E
(4) 涉及「光時」和暴力/違法及分裂/顛覆元素的趨勢
F 由 2019 年的 29%跌至 2020 年的 10%。 F
PW7 在他第 2 份口供指他們研究組從互聯網搜尋所得的 2177 段視頻
G G
片段,而其附錄則列出 825 段視頻。
H H
I 中段陳詞 I
J J
33.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選擇
K K
不出庭作供,但傳召一名辯方專家證人梁教授。
L L
辯方證據
M M
N 34. 辯方證人梁教授的原本英文版報告是證物 D1,而其中譯 N
O 本是證物 D1a。由於案件審訊以中文進行,控辯雙方同意用中譯本為 O
主。事實上,原版英文報告摻雜不少中文章節(近乎 1/3),但沒有
P P
相應的英譯。這樣的話,一個不懂中文的人會很難清楚了解原版報告
Q Q
文中內容。
R R
35. 控方不爭議辯方的專家證人的專家身份。梁教授的研究同
S S
語義學(study of meaning)有關。她主要的研究引伸自她的博士研究
T 及工作,運用心理語言和量化方式。 T
U U
V V
- 28 -
A A
B B
36. 梁教授批評控方專家證人劉教授就「光復」這一詞提供的
C 描述有欠全面(辯方報告第 7 頁)。梁教授以谷歌 Google Ngram 所 C
提供有關「光復」一詞的使用數據,以及 Ngram 所包含大約 500 萬冊
D D
中外書藉的語料庫得到一些觀察。她說「光復」一詞在 2004 年至大
E E
約 2015/16 年間,這 2 字在中國是不常見的搜索詞(見第 8 頁)。
F 梁教授參考了 8 本中文詞典,認為「光復」2 字的基本含義是恢復式 F
收復,可指收復領土或主權,亦可指其他較抽象的「收復」,如恢復
G G
舊觀(見報告第 11 頁)。
H H
I 37. 梁教授以互聯網作語料庫進行調查(利用谷歌和雅虎為搜 I
索引擎),使用口號的關鍵字作為搜索詞,以研究這些詞語在當代用
J J
法中通常所具有的含義及其範圍(見報告第 12 頁)。梁教授引用「光
K K
復上水」,「光復東涌」,「光復紅土」,「光復屯門公園」,「光
L 復北區」的例子。梁教授說「光復基本上指恢復或收回」,因此在這 L
M
語境下「光復香港一句只不過是表示將香港社會從一連串未清楚指明 M
的社會和政治問題中解放出來」(見專家報告第 17 頁)。
N N
O 38. 就「革命」一詞,梁教授同樣簡單地審查其用法,引用谷 O
歌 Google Ngram 數據指控方專家對「革命」一詞的分析缺乏數據支
P P
持(見專家報告第 22 頁)。梁教授舉例在非政治語境中,人們常用
Q Q
「數碼革命」,「科技革命」,「蔬菜革命」等。梁教授亦提及 2016
R 年旺角騷亂的「魚旦革命」(見專家報告第 24 頁)。 R
S S
39. 梁教授指 2016 年初有人在競選活動引用「光復香港‧ 時
T T
代革命」的口號,並認為可以合理推論「光復香港」是「提倡糾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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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題」的需要,「帶回香港原本更理想的狀態」,而「革命」則意味着
C 讓年青人引領社會改變(見辯方專家報告第 28 頁)。 C
D D
40. 梁教授亦引用美國之音中文網的報導,和網媒的「所謂語
E E
句」來引證她的論點。梁教授在其報告第 32 頁用了一半篇幅引述「劉
F 同學」、「譚同學」、「Ida」,「譚同學」及「鄭先生」的說法,然 F
後再說「從這些報導中,受訪者所表達的觀點可見,他們所理解的「革
G G
命」「變革」或「改革」並沒有太大的不同」。梁教授進而陳述「這
H H
些新聞採訪證實了 2019 年 6 月至 8 月期間進行的一項涉及 12,231 名
I 受訪者的現場抽樣意見調查結果,所得到的結論是「該口號就像一個 I
空洞的符號,沒有具體界定的含義」(專家報告第 32 頁)。
J J
K K
41. 辯方專家的結論是「整個口號是指要解決問題,回歸原貌,
L 令香港回到一個更理想的狀態」。專家亦說政治言論往往是誇張和具 L
隱喻性。專家亦批論控方專家的論證失誤,這包括詞源謬誤,詞義排
M M
序謬誤,詞典的其他誤用,缺乏語境,方法不匹配。她從而得到的總
N N
結是控方專家報告「對該口號的詮釋過於狹隘,未能解釋該口號及其
O 關鍵詞的當代用法」(見辯方專家報告第 39 頁)。 O
P P
相關法律議題的爭議
Q Q
R 42. 辯方在結案陳詞階段亦提出一些較重大的法律議題。除了 R
「光時」口號的含意之外,辯方就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第 10 條的合
S S
憲性提出挑戰,而這挑戰涉及被告人所面對的 8 項控罪(即第 2、4、
T T
9 至 14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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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辯方引述香港基本法第 27 條、39 條以及人權法案第 16
C 條,強調香港居民的各種自由,包括發表自由的權利。辯方指刑事罪 C
行的法律定義要充份地準確,使巿民可預先知道,或尋求適當意見從
D D
而得知某種行為是否合法(見辯方陳詞第 19 段)。
E E
F 44. 辯方認為有關條例涉及發表煽動文字罪缺乏準確定義,這 F
包括憎恨、藐視、離叛、不滿、惡感及敵意的字眼。辯方認為這些字
G G
眼難以準確定義,難以滿足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要求。香
H H
港作為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法庭難以有一套統一及客觀的標準作出裁
I 斷。辯方說有關控罪「因此必定違憲」(見辯方陳詞第 21 段)。 I
J J
45. 另一方面,辯方亦說有關煽動罪行,是違反「相稱原則」
K K
(proportionality),即是說這些罪行,就合法目的和相關限制要達至
L 相 稱 原 則 , 以 及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辯 方 引 用 終 審 法 院 在 Hysan L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6) 19 HKCFAR 372 的
M M
判詞。辯方的論點是「有關條例沒有任何合法目的,沒有任何合理關
N N
連,並對言論自由施以不相稱的限制」(見辯方陳詞第 26 段)。
O O
46. 辯方說控方從 1970 年代便沒有就有關條例作出檢控,
「顯
P P
然是意識到有關條例與現代人權法並不相符。煽動罪乃一項保護君主
Q Q
制度的法律,不應再適用於重視基本人權的現代法治社會」(見辯方
R 陳詞第 27 段)。 R
S S
47. 辯方說公開批評政府能宣洩怨憤,進而避免使用暴力,使
T T
政府改進。辯方說「一些海外案例反映香港仍存的煽動罪過於嚴厲,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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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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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合時宜」
(見辯方陳詞第 31 段)。辯方引用歐洲人權法院在 1986
C 的案件,英國法院在 1994 年的判詞,加拿大高等法院在 1951 年的判 C
案,甚至其他法院在 1839 年、1991 年、1962 年的判案(見辯方陳詞
D D
第 31 段至 35 段)。
E E
F 48. 辯方批評有關條例的煽動意圖的定義過份廣闊,有關罪行 F
是違憲。因此被告人所面對的第 2、4、9 至 14 項控罪理應不成立。
G G
H H
49. 辯方亦提出有關國安法和共產黨文字的問題,認爲就有關
I 國安法的文字,被告只是指出其弊端;而就有關共產黨的文字,辯方 I
說共產黨只是領導中央政府的黨派,針對共產黨的文字不應是第 9 條
J J
的「煽動文字」(見辯方陳詞第 58 至 61 段)。
K K
證供分析
L L
M 50. 由始至終,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並沒有舉證責任。被 M
告人不出庭作供,這是他權利,法庭不能因此而對被告人有任何不利
N N
或偏頗的推論。但被告人不作供亦表示他不能以第一身身份來削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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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搖控方的證據。
P P
51. 本席認為在討論及分析有關案情和作出相應的裁決之前,
Q Q
法庭要處理由辯方所提出的 3 個議題:—
R R
(1) 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罪行的合憲性;
S (2) 有關「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含意和性質; S
(3) 針對國安法或共產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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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煽動文字罪行的合憲性
C C
52. 辯方認為煽動罪行的「煽動意圖」的定義過份廣闊,而條
D D
例所指的罪行並不是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令巿民難以了解
E 和遵從。另一方面,基本法和人權法都保障巿民的言論、集會、遊行 E
等等權利,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
F F
G G
53. 本席相信任何人都不爭議巿民的所有自由都不能無限放
H 大,凌駕其他人甚至國家社會的權利和國家安全。問題是有沒有在合 H
乎比例,合乎情理的限制。
I I
J 54. 第 9 及第 10 條罪行在香港回歸前已經存在了很久,而其 J
性質明顯是針對個人或團體,機構和國家機器的關係,因此條例針對
K K
個人對「女皇」(條例原文),個人對社會依法制定的事項,個人對
L L
香港司法,個人互相的不滿或離叛,個人在不同階層的惡感及敵意,
M 個人不服從法令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條例提供了框架及方向,但是 M
否違反依法規定的原則則是另一層面的考慮。很多時,條例的罪行並
N N
不能硬磞磞地訂明下來,因為很多時隨着環境,或時代,或社會風氣
O O
的變遷,條例是要與時並進(除非頻頻修例)。這亦可以使慨念性的
P 字句,例如「敵意」、「惡感」、「離叛」、「藐視」、「憎恨」, P
能因時制宜地由法庭作出闡釋和解讀。
Q Q
R 55. 辯方說政府從 1970 年代便沒有就有關條例檢控他人是因 R
「政府意識到有關條例罪行與現代人權法並不相等」。本席認為這陳
S S
述明顯是過於武斷和誤導。控方可以有很多原因而不用有關條例檢控
T T
他人,這亦可包括社會和政治生態在 1967 年後的改變,以及社會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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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有沒有泛政治化有關。本席不是專家,亦不能一以概全地作出一個
C 解說,但普通法下「公職中行為不當」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C
便是一個好例子。
D D
E 56. 辯方說相關條例罪行構成不相稱的限制,但明顯地條例第 E
9(2)條列舉不屬煽動意圖的例外情況,目的是作出相稱而合理的平
F F
衡,而這平衡亦有其區域性和本地社會情況的考量。於此,本席認為
G G
海外的司法案件判詞並不能有關鍵性的襄助。條例第 9(2)列出 4 種情
H 況不會被視為具有煽動性,有如法定的抗辯理由。 H
I I
57. 事實上,終審法院在一案涉及香港國安法下的保釋議題上
J J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巧怡 [2021] HKCFA 42),亦提及第 9 及第
K 10 條的罪行。雖然該案的重點不在相關條例的違憲性,但該判案書明 K
言香港國安法的適用範圍,而該案的辯方從沒有提及違憲的問題,而
L L
這罪行亦沒有被質疑與基本法下的憲制秩序不符。煽動罪屬於特區現
M M
有法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自然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而作出限
N 制。這亦符合社會集體利益,以達至社會安寧與秩序。 N
O O
58. 本席認為有關煽動意圖的定義並非過份廣濶,而是有需要
P 維持涵蓋範圍的適時性和足夠的彈性,這有如「公職中行為不當」的 P
罪行並不適合採用一個單一而全覆蓋的定義(見 Archbold Hong Kong
Q Q
2022 第 35 章 96 段)。終審法院屢次提及相關涉及煽動意圖的條例屬
R R
香港國安法的範疇,在這角度下自然有別其他法例條款。因此本席裁
S 定有關條例罪行是合憲,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的條款和精神,以及 S
T
是依法規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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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關「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 8 個字口號
C C
59. 本席相信這是第二次在刑事審訊中法庭被要求解讀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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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的意思和含意。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口號從 2016 年開始才逐漸為人
E 所知和採用。控方在原訟法庭審訊時 (特區 訴 唐英傑 [2021] HKCFI E
2020),以劉智鵬教授為專家證人。而在本案,控方仍然採用劉教授
F F
的專家意見,亦傳召劉教授出庭作供。
G G
H 60. 辯方則另覓高明,以梁教授為專家證人。原訟法庭就這 8 H
字口號對下級法院自然有其重要指引和可參考性。控方專家證人的結
I I
論是這「光時」口號目的必然是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
J J
分裂出去。劉教授亦套用警方從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月的社會政
K 治運動的分析報告,認為這口號同分裂顛覆國家等字眼有相當的關係 K
(見劉教授首份專家報告第 52 段)。劉教授亦以 2019 年 7 月 21 日
L L
示威遊行人士衝擊和毁壞中聯辦的國徽等地方,同時叫喊這 8 字口
M M
號,「清楚表明他們的目的為藉着毁壞國徽和中聯辦設施的手段,不
N 接受中國政府的管治」。這口號的語境前後一致,從來沒有明顯改變 N
O
(見首份專家報告第 56 段)。 O
P 61. 辯方的梁教授試圖以言語學來解說。梁教授的原版報告是 P
英語寫成(縱然亦有不少中文的節錄和篇幅),控辯雙方同意以梁教
Q Q
授的中文版(證物 D1a)來陳詞,以免頁號有所混亂(報告亦沒有段
R R
落編號)。
S S
62. 梁教授用谷歌 Google Ngram 數據作為查察,亦引用 8 本
T T
詞典作為參考。梁教授說谷歌趨勢顯示這口號在 2019 年 6 月成為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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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搜索詞(見辯方專家報告第 27 頁)。梁教授亦簡單籠統地說「梁
C (天琦)在 2016 年的補選中失敗,表明大多數親民主支持者也不接 C
受本土主義」(見報告第 29 頁中)。梁教授又引用美國之音中文網
D D
報導一名候選人的見解,亦認為在 2019 年爆發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
E E
草案示威中,這口號逐漸被示威者採用(報告第 31 頁中)。
F F
63. 梁教授繼而有點權威性地說「這些新聞採訪證實了 2019
G G
年 6 月至 8 月期間進行的一項涉及 12,231 名受訪者的現場抽樣意見
H 結果 …….研究人員的結論是,該口號就像一個空洞的符號,沒有具 H
體界定的含義」(“with no particularly definite meanings”)(辯方報
I I
告第 32 頁底)。
J J
64. 梁教授的總結是「整個口號是指要解決問題,回歸原貌,
K K
令香港回到一個更理想的狀態 …… 不同的示威者都可以用適合自己
L L
意識形態的方式去詮釋該口號」(報告第 34 頁首)。但梁教授說政
M 府在 2020 年 7 月後發表聲明指這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 M
N
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 N
國家政權的含意。政府顯然有權將其詮釋套用於該口號,並制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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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的法律」(見辯方報告第 34 頁底)。但梁教授並沒有說政府
P 的詮釋是錯誤的,或是偏離現實。 P
Q Q
65. 梁教授除了不能否定政府對這口號的詮釋外,本席亦認為
R 她所引用的「調查」、「訪問」、「採樣方法」都令人感到詑異。以 R
S 谷歌搜查的次數頻率作為一種論點支持基礎已經是不科學化。有人頻 S
密搜查某一字彙或名詞,並不等如搜尋者了解當中的意思,反而這些
T T
搜尋可以強化、宣傳、散播這口號原有構思的含意,削弱梁教授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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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的示威者都可以用適合自己意識形態的方式去詮釋該口號」
C (報告第 34 頁首部)。本席亦看見梁教授刻意引用一些匿名,沒有 C
確實來源的意見和訪問來支持她一些論點。
D D
E 66. 本席認為這是有違專家證人對法庭應有的專業責任。專家 E
證人不能只採納對自己委託人有利的論點,而失去了中立持平專業的
F F
立場。但梁教授在庭上同意這口號是有可以把領土從國家分離出來的
G G
意思,但堅持這不是唯一的詮釋,而口號的語境要視乎誰人說這口號
H 和對那些人說。梁教授亦同意一項在示威現場的所謂「抽樣調查」1 H
萬 2 千多人並沒有太多的資料來審核抽樣的科學性,和有沒有偏頗的
I I
抽樣,把調查「污染」,成為支持立場論點的偽調查。
J J
67. 梁教授亦不知那 1 萬 2 千名額的「抽樣調查」如何釐定。
K K
梁教授不同意引用那報告沒有作用。另一方面,梁教授亦沒有向律師
L L
團隊索取控方專家所提到的警方「社會運動分析報告」。梁教授知道
M 這報告的存在,但沒有閱讀報告內容。梁教授在劉教授作供時亦在法 M
N
庭內,但她沒有考慮在自己作供時或之前,要求押後審訊以便她能夠 N
仔細看看那警方的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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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在整體語境考慮及從雙方專家報告的內容及立場,本席接
P P
納控方專家的論點,即是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 8 字口號的「基
Q Q
本主張和意思是要造成原住領土從國家主權分離的後果;在香港的政
R 治語境而言,此等字眼的提出,其目的必然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 R
S 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控方專家第一份報告第 57 段),而這 S
項論點亦是辯方專家所接受為其中一項,但並不是唯一的詮釋。辯方
T T
的結案陳詞亦有這看法(見辯方結案陳詞 4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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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針對國安法或共產黨的文字
C C
69. 辯方在其結案陳詞指出「就與國安法有關文字而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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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只是指出其弊端,並不應被視為煽動意圖」
(見辯方陳詞第 58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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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首先本席對辯方說被告人只是指出國安法的「弊端」感到
F F
費解。從被告人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在不同地方所作出的政治宣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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謾罵,本席並不覺得被告人確曾對國安法的條文有任何深入認識。被
H 告人曾否仔細審視國安法總共 66 條的原文亦有疑問。被告人只是陳 H
腔濫調地說這是違反他的言論自由,要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I I
「五大訴求」等等。被告人覺得很有信心地贏得初選,繼而得到提名,
J J
成功地進入立法會。被告人對國安法的內容涵蓋範圍,以及國安法和
K 基本法第 23 條的範圍都一概欠奉。這正正是一些政治人物煽動他人 K
的手法和技倆。
L L
M M
71. 辯方亦試圖引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附件
N 8 第 1(b)的條文來解讀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煽動意圖的 N
定義所提及「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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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份的政府 ……」。辯方認為「女皇陛下」的
P P
字句應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
Q 提述」,因此被告人詛咒和攻擊共產黨並不等於攻擊中央政府,而任 Q
何針對共產黨的文字不應該視為第 9 條的「煽動文字」(見辯方陳詞
R R
第 60 段)。辯方的陳述是考慮整體語境,被告人有關針對國安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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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的文字並沒有煽動意圖,而只不過是政治論述及合法批評」
T (見辯方陳詞第 61 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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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被告人不止一次說他有思想自由,有言論自由,自己「諗
C 乜」便真心地「講乜」。從被告人的陳述的上文下理,被告人的言論 C
何止批評或論述那麼簡單。被告人是煽動他人不要理會國安法,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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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公權力,藐視和以暴力攻擊議會內建制派的議員,而且更點名
E E
數位廣為香港人熟識的立法會議員要打擊他們。從任何角度而言,辯
F 方律師的輕描淡寫,泛指這只是論述和批評,這和被告人當時那刻所 F
宣揚,呼籲人們不要驚怕。甚至說政府不批准的,他們都做繼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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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情」,可說是有太大的立場和思緒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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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另一方面,辯方亦混淆視聽,模糊焦點,把共產黨和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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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的議題提出。本席認為這議題純粹是憲政的議題,而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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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被告人的煽動文字是針對行使公權力的特區政府。基本法第二
K 章列明「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 K
L
政府(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第 12 條)。特區政府是由中央 L
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產生。被告人攻擊「共產黨」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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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煽動文字的一部份。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憲法的憲政地位。
N 就算刪除那些涉及共產黨的文字,本席認為被告人仍然是有煽動意 N
O 圖,打擊特區政府。由於特區政府是中央所授權,這亦是打擊中央。 O
本席並不需要就本案而言就這憲政議題作出任何裁決。被告人干犯任
P P
何在第 9 條下那 7 項的煽動意圖中其中一項或多項都可被判有罪。
Q Q
74. 在處理這 3 項法律議題後,本席便會逐項就被告人面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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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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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項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T T
第 2 項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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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犯案日期是 2020 年 1 月 17 日,地點是大埔海濱公園露天
C 劇場,所指的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是會在 2 日後,1 月 19 日在港島發 C
生。
D D
E 76. 那晚被告人是「大埔中學生集會」其中一個發言人。在那 E
細小的講台上,有寫上「無懼白色恐怖」的橫額,亦有 2 幅分別寫上
F F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齊上齊落」的直幡。被告人多次帶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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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者叫喊「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以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被
H 告人亦叫喊和帶領與會者叫喊辱罵警方的詞句。 H
I I
77. 從錄影謄本(證物 P6a)來看,被告人(謄本‘L’的聲音來
J 源,由謄本第 39 頁開始)。 J
記項 167: 星期日嗰個遊行集會係有反對通知書嘅
K K
個遊行
記項 169: 個集會係有不反對通知書
L 記項 181: 出嚟星期日喺遮打花園個集會……由遮 L
打花園一齊行去銅鑼灣
M 記項 186 及 188: (被告人說)光復香港 M
記項 196: 有啲人話香港獨立
N 記項 198: (回應他人)無錯 N
記項 206: 星期日嘅遊行集會,大家一定要出嚟
記項 264,268,271 及 被告人咒罵警員及其家人
O O
287:
記項 305: 除咗毋懼白色恐怖 …… 最重要嘅繼續
P P
出嚟抗爭,千祈唔好縮 …… 我哋更加要
出街
Q 記項 325,327,329: 解散警隊 Q
記項 331: 各位同學繼續努力,星期日喺遮打花園
R 見大家 R
S 78. 辯方說「法庭不應純粹因為被反對的遊行終點為銅鑼灣, S
T 而推論被告人在煽惑他人參與該項未經批准遊行」
(見陳詞第 76 段)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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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但從上述謄本的上文下理,被告人的說法和意圖明顯地是
C 叫人參與那星期日的遊行。無論終點站在那裡,無論有沒有後著行動 C
都不是關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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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因此本席判被告人第 1 項控罪罪名成立。
F F
81. 就第 2 項煽動罪指被告人發表煽動文字,意圖引起憎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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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香港特區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
H 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H
I 82. 本席認為警察是執法機關,亦是特區政府重要一環。第 I
J 9(1)(c)的中文版提及「香港司法」但英文版是「adminstration of justice」
。 J
警方自然是「執行司法公正」的一環。被告人煽動他人解散警隊,詛
K K
咒警察甚至禍及警察家人。被告人採用及叫喊「光時」的口字,自然
L L
是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香港的依法制定的架構,被告人在當時的煽
M 動意圖明顯不過,現在被告人明顯地退縮立場,以求自保。本席判被 M
告人第 2 項控罪罪名成立。
N N
O 第 3 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罪名 O
P P
83. 日期是 2020 年 1 月 19 日,地點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崇光
Q 百貨外,有關的錄像片段及謄本可見於證物 P11a 和 P11。 Q
R R
84. 控方指被告人在當時下午 5 時許在案發地點用麥克風和
S 擴音器發言約 26 分鐘,帶領一群約 70 至 80 聚集圍觀者向身處附近 S
戒備的警員呼喊辱罵言詞及粗言穢語。警員向被告人屢次警告,但被
T T
告人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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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 17B(2)條的犯罪行為指任何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
C 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 C
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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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86. 從謄本看被告人開宗明義說(記項 1)「如果講粗口而大 E
家起哄嘅話呢,佢係會告我哋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嘅,但係我哋要知道
F F
晒呢啲法律嘅程序,同埋保障我哋自己嘅權利,嗰啲死差佬就奈我哋
G G
唔何」,同一想法在記項 14 再出現。
H H
87. 這證明被告人從開始便知道他所謂的權利,以及有機會觸
I I
犯這公安條例的範圍。
J J
88. 但被告人仍然呼喊口號,使聚集的人回應,例如被告人在
K K
記項 24 說「五大訴求」,群眾回應「缺一不可」。被告人在記項 28
L 說「光復香港」,群眾回應「時代革命」。被告人在記項 34、36、38、 L
40、42、44、46 說「黑警」,群眾相繼 7 次回應「死全家」。
M M
N 89. 被告人歹毒的言詞並沒有收斂。被告人在記項 48、51、53 N
詛咒地說警員的父母不能過年,「死完男家」、「死女家」。被告人
O O
公然說(記項 53)「小朋友,呢個唔係粗口嚟,可以講,…… 我哋
P P
全部識背律師嘅電話 …… 全部知道自己嘅人權,全部知道你係濫捕,
Q 我哋呢度無犯法」。被告人繼續呼喊口號,眾人和應(記項 59A 至 Q
78,記項 85 至 96)。
R R
S S
90. 被告人在記項叫居住黃大仙警察宿舍附近的人買喇叭滋
T 擾警員,詛咒警員父母和他們,男家女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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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1. 被告人在記項 179 說警員是「「小學雞」、「毅進仔」,
C 胡亂拉人,「亂咁交數」,警察不是法律守護者,不是執法者,是破 C
壞法治的人」。被告人在記項 223 開始又再次詛咒警察,連警察的姨
D D
媽、姑媽都詛咒(記項 239)。被告人在記項 249 開始重覆「光復香
E E
港」,「五大訴求」,眾人和應。
F F
92. 辯方說「當時的聚集非常和平,被告人更多次控制巿民的
G G
情緒,呼籲巿民不要起哄,又多次叫巿民離開」。辯方亦說錄像片段
H 「清楚聽到聽眾發出笑聲」(辯方陳詞第 68 段)。 H
I I
93. 任何人聽到和見到被告人當日的「出位」表現都不難看見
J 被告人的狡猾和惡毒心腸。辯方不能斷章取義說被告人叫人散去,叫 J
人守規矩,被告人明顯地是說反話,例如被告人在記項 263 說「每一
K K
次記住三個心法,第一,人多;第二,唔驚差佬;第三,差佬唔俾我
L L
哋做嘅嘢,我哋千祈唔好做呀,知唔知呀?」任何心智成熟的人都知
M 道被告人的真正意思。被告人是口是心非,辯方這樣的辯解理由不期 M
N
然使人覺得被告人的狡辯實則是欠缺自己原則立場。被告人當時明明 N
是說東,現在卻是說西。
O O
94. 被告人的言詞毫無疑問是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亦大
P P
量使用辱罵性和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當時幸好
Q Q
聚眾者並沒有激化為擾亂秩序行為,原因可以是有警員的戒備,亦可
R 能是聚集者的自律,但本席肯定不是因為被告人的所作所為。被告人 R
S 的言行明顯地是意圖激使或有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S
T 95. 本席判被告人第 3 項控罪罪名成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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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第 4 項控罪涉及發表煽動文字
C 第 5 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C
D D
96. 案發日期是 2020 年 3 月 15 日,地點在牛頭角下邨廣場
E 外。 E
F F
97. 辯方就這類別的控罪綜合在其結案陳詞(第 38 至 66 段)
。
G G
本席在上述篇幅已經作出處理,就辯方所提的法律議題,裁定控罪並
H 沒有違憲,而「光時」的口號亦有分離之意。 H
I 98. 有關的錄像在被告人的面書發佈,標題是「牛頭角下邨耆 I
J 英民主大挑戰」(證物 P15,謄本是 P15a)。被告人在牛頭角下邨廣 J
場外主持一個街站,亦用麥克風及擴音器發言,有關街站展示「垃圾
K K
政府‧全民有求」的橫額。而有大約 20 至 30 人排隊輪候拿取免費口
L L
罩。這次被告人用問答形式,以字牌作為引導性答案樣版,來藉此煽
M 惑輪隊人士或公眾人士對警察作出貶損和不當的指控。被告人不斷 M
「講解」、「提示」、「糾正」和「引導」有關人士,例如引導他人
N N
警察會「打阿婆、打年青人、無差別拘捕、警察毆打和拘捕失去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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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開槍打學生或揸車撞人」。被告人亦說警察所做的「好事」,
P 開槍打細路、捉阿婆去新屋嶺、打大肚婆、警察用納稅人的錢買裝備 P
打死人等等。
Q Q
R 99. 無論形式如何,不論是單純發表講話,或以看似遊戲方式 R
去表達,被告人的煽動行為毫不遮掩,明顯不過。煽動人們至仇視執
S S
法的警務人員,在毫無根據以偏蓋全地指罵及誣衊警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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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本席判被告人第 4 項控罪罪名成立。
C C
第 5 項涉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D D
101. 當路人王女士對被告人說的「光時」口號和抹黑警察的言
E E
語感到反感時,被告人說「返屋企光復啦你」。被告人以人多之勢和
F F
王女士言語上有爭執,大聲說「睇路呀」(語帶雙關),又說「大陸
G 哩返大陸」,亦有 6 至 7 人附和,致使王女士擔心自身安全。 G
H H
102. 本席明白被告人的目的在「兇」王女士,亦試圖貶損對方
I 的大陸口音。這是被告人品格和修為問題。本席認為這並不達到擾亂 I
社會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之舉,因此判被告人第 5 項罪名不成立。
J J
K K
第 6 至 9 項控罪
L L
103. 這包括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拒絕
M M
遵從授權人員的命令和發表煽動文字罪行,被告人在 2020 年 5 月 23
N 日在其面書而標題是「國安法咩嚟㗎?禮拜日行街須知」
(證物 P18, N
謄本 P18a)。
O O
P P
104. 被告人提及翌日(5 月 24 日)的「聚會」,隱晦地說「留
Q 意幾點,星期日 1:00 嘅」,說「好多人都話會在東角道行街,行去中 Q
環遮打花園,夜晚 8:00 到愛丁堡嗰度。」被告人亦提示「各有各」集
R R
會人士要「識背兩個律師嘅電話,第一個係 65499452 民陣嘅律師,
S S
第二個係 64616642 係星火嘅律師。」被告人亦「教導」響應者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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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集結者被指控干犯 599G 限聚令,他們的回應是 599G 有豁免,說
C 是參加健康講座。被告人亦說被捕人士可以找代表律師出庭應訊。 C
D D
105. 被告人亦說在香港沒有法律禁止一個人行街,如果行人路
E 太逼人,有幾萬人,10 萬人,「唔知點解」行到東角道,各自行,沒 E
有其同目的,大家可能因為被告人在那處擺了一個健康講座。被告人
F F
在那裡派口罩。被告人說香港不健康,社會不健康,有人失眠。「因
G G
為國安法又立喇,咁我哋點可以瞓好啲呢?呢啲都係健康講座嘅 topic
H 嚟㗎」。被告人亦有點欲蓋彌彰地說「我無煽惑大家,參與未經批准 H
嘅集會呀,集結呀」。被告人跟着說國安法和人權的「永恆張力」,
I I
被告人最後重申「星期日,我無約你去嗰度見面,我無同你有共同目
J J
的喺嗰度見面。」但各人有宗教的話,便會受到「呼召」去到嗰度,
K 結尾是「到時見」。本席看到 3 頁半的謄本,從上文下理而言,任何 K
L
人都知甚麼是「心照不宣」。 L
M 106. 最簡單的解讀是被告人說星期日(5 月 24 日)在東角道 M
N
有一個獲 599G 豁免的所謂「健康講座」,但被告人又煞有介事告訴 N
響應者如何保障自己的自由權利,包括提供律師電話作支援,如何「踢
O O
保」,說他們是各自各行街,不期然受到「宗教呼召」在特定時間去
P 到東角道。 P
Q Q
107. 承認事實寫明沒有人或團體申請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
R 鑼灣東角道進行公眾集會和遊行,既然沒有人或團體申請,警方亦沒 R
S 有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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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這面書的「宣言」和「溫馨提示」提供了翌日(5 月 24 日)
C 在東角道所發生的背景和動機。 C
D D
109. 2020 年 5 月 24 日約 11 時半(錄影片段 P19 謄本 P19a,
E 承認事實第 18 段),被告人在東角道公眾地方主持街站及使用麥克 E
風和擴音器發言,以下是被告人說話的記項(註:本席會簡化一些語
F F
調和減省一些粗言穢語):—
G G
H 記項 6: 健康講座都要嗌口號嘅五大訴求 H
記項 10: 光復香港
I 記項 14, 16, I
黑警
18 及 20:
J 記項 27: (對警方人員說)係 599G 限聚令,有豁免嘅健 J
康講座,我哋有護士,有醫護人員,講解一切健
K 康常識,我哋係有豁免 K
記項 29: 我哋今日唔係遊行,各自各香港人自已行去中環
L 記項 31: 就算有國安法,國歌法,示範一次搵人點樣就算 L
有國歌法都唔使驚佢
M 記項 33: 我哋人民力量,出了聲明,所謂國安法,其實係 M
黨安法,共產黨嘅安全法,共產黨安全,香港就
N 好唔安全。 N
記項 39: 我哋無論做乜嘢,政府都會話我哋係犯法,因為
O O
法律係佢定嘅
記項 65, 67 及
P 藍絲腦殘,廢腦大陸哩 P
69:
記項 71: 全部都要死
Q Q
記項 73: 呢啲人係害死我哋香港
記項 102: 警察告你哋非法集會、暴動、唔好俾警察嚇倒,
R R
今日開健康講座,有口罩派,有單張派
記項 131 及
S 呢個係 599G 健康講座 S
133:
記項 141 及 而家我哋講緊健康講座,派口罩,派水,派洗手
T T
143: 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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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153: 心靈健康講座,有國安法就唔能夠健康,無人權
就無健康
C C
記項 158: 攞咗口罩嘅健康講座,呢個唔係街站
記項 162 及
D 我啲標語,抗疫健康講座 D
164:
記項 172: 我唔會聽你(警察)嘅命令,呢度 599G 係有豁
E E
免
記項 190 及 就算係街站都唔使你批准,呢個係健康講座,
F F
194: 599G 嘅健康講座,總之,健康講座
記項 295 及 被告人以英語說出宣言「Stand with Hong Kong.
G G
385: Fight for freedom. Hong Kong is dead …… They
arrested me unlawfully. Fight for freedom.」
H H
記項 396: 你而家拉我非法集會,但我係 599G
記項 401: 我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I I
J 110. 警方從現場所檢獲的橫幅(證物 P23)寫上 2 行字「國家 J
安全但香港危險,抗疫健康講座」,街站亦有其他的政治口號的海報,
K K
例如「共產黨安全,香港唔安全」(證物 P24),633 張印有「光復
L L
香港時代革命及有標示一些日子的年曆咭,一些有政治口號的單張」
。
M M
111. 警方在現場警告被告人在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 599G
N N
限聚令,被告人的回應是明顯抗拒警方的警告,視若無睹。
O O
112. 客觀事實是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被告人主持下有一個未
P P
經批准的集結。被告人在早一日的面書已經隐晦地號召他人在 5 月 24
Q Q
日到東角道「各自各」行街。但被告人亦提及健康講座作為限聚令的
R 豁免的因由,這表示被告人是知道他所召集的聚會有問題,但被告人 R
S
(可能有人提點被告人可以提出 599G 的理由),想到豁免令的辯解 S
理由,而被告人亦提供了法律支援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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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被告人的動機和原意是明顯不過,以「健康講座」作為幌
C 子,自圓其說。但問題是從當日的被告人所說的謄本,被告人只屢次 C
提及「健康講座」這 4 個字,但內容欠奉。被告人所謂「講座」從沒
D D
有提到這講座如何談及健康。街站的橫額,海報單張都和真正的疫情
E E
下健康議題沒有任何實則關係。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技倆令人對
F 一些政治人物的作為感到奇怪和費解。被告人大部份用廣東話叫喊, F
亦加插不少粗口和咒語,但在稍後時間當被告人被帶離現場時,被告
G G
人竟然用全英語叫喊政治陳述或口號,中間並沒有夾雜英語粗口(見
H H
謄本 P19 記項 295)。本席不知被告人是否對着在被告人前面的狀似
I 外國記者說出他的訴求,向外國傳媒自我宣傳一番,
(見錄像片段 P20 I
J
謄本 P20a)有如接受訪問。無論如何,從被告人的言行,和街站的橫 J
額海報單張等,本席毫不猶疑裁定被告人是召集和舉行一個未經批准
K K
的集結,因此本席判被告人第 6 項控罪罪名成立。
L L
114. 第 7 項控罪涉及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雖然本席並不
M M
苟同被告人所用的粗言穢語和惡意攻擊警方的行為,但本席認為被告
N 人的作為並未達至擾亂秩序行為。聚眾的人士亦沒有作出擾亂秩序或 N
O 激化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因此本席裁定第 7 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O
P 115. 第 8 項控罪指被告人拒絕遵從警方的指令違反 599G 第 10 P
Q 條。 Q
R R
116. 誠如前述,本席認為明顯地被告人以所謂健康講座作為幌
S 子,他是違反限聚令而被告人亦和警方爭辯,不肯解散受禁群組的聚 S
T
集。警方要把被告人帶離現場,而他在到達警車途中亦不斷作出政治 T
陳述。被告人是違反限聚令,本席判被告人第 8 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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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第 9 項是發表煽動文字。那些橫額海報和單張的政治陳述
C 是承認事實第 22 段和有關證物 P23-P29 所列明,攻擊香港政府,和 C
將會立法的香港國安法,印製 600 多張年曆咭,當中一面印有「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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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時代革命」,一面印有示威裝備的身影,亦有單張寫上「港共
E E
暴政」,「黑警大濫捕 港人要自保」,「國安法其實就是黨安法,保
F 障黨的安全,卻踐踏人權,殺滅自由,窒息民主,蔑視法治,殘害香 F
港」,「民間抵抗」這些煽動文字。被告人的意圖明顯不過。他是意
G G
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區,激起巿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
H H
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慫使他人不守法等等的作為。62 張單張(證
I 物 P29a)當中亦看見煽動字句,如「香港亦理應全面自決,自組臨時 I
J
政府,向外國要求借兵,撥亂反正」,「推翻港共政權」。 J
K K
118. 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9 項控罪罪名成立。
L L
第 10 和第 11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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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119. 日期是 2020 年 7 月 4 日,地點是旺角。被告人在當日約
O 晚上 10 時許在旺角西洋菜街及亞皆老街主持街站及遊行。互聯網被 O
告人的面書上有公開片段,標題是「快必 — 旺角黑夜」(謄本是證
P P
物 P31a),控方亦提供了當日被告人的遊行的循環路線的地圖(證物
Q Q
。本席列舉一些在證物 P31a 謄本被告人所說但經修飾後的記項:
P33)
R — R
記項 9: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S S
記項 14: 唔好俾(警察)震懾得到,唔好摺埋個字頭,唔好
走去第二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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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2, 24, 26,
鬧幾句黑警先
28 及 30:
C C
記項 32: (警察)一陣間又話我哋喺度煽惑他人,咩嘢非法
集結
D D
記項 58: 我哋係「旺角黑夜」嘅選擇街站,我哋反對國安法,
打倒共產黨
E E
記項 60: 反對國安法,打倒共產黨,我哋係人民力量嘅選擇
街站,呢個係旺角黑夜嘅巡遊
F F
記項 62: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G 記項 66, 68, 70, G
我哋嗌口號「光復香港」
74 及 76:
H 記項 93 及 H
光復香港
95:
I 記項 97, 99, I
打倒共產黨
101 及 103:
J 記項 105: 佢係一個暴政、謊言嘅政權,搞到全世界都有國安 J
法
K K
記項 113 及 打倒共產黨,入到立法會,打姓葉劉,打姓何,姓
115: 周的議員
L L
記項 119: 入到議會,見嗰啲唔順超嘅,我哋就行埋去
記項 121: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就由議會開始
M M
記項 129: 我哋有一個「旺角黑夜」街站巡遊,主要宣傳 7 月
11,12 號,民主派有個初選,如果係九龍東嘅選
N N
我,新界東選陳志全
記項 147, 149,
O O
151, 153, 155,
169, 171, 173, 光復香港
P 175, 177, 181, P
183:
Q 記項 167: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令香港嘅巿民都企係黃絲帶 Q
嗰邊
R R
記項 209: 如果你係九龍東,投票支持我,我入到立法會,同
陳志全一齊,攞啲屎水「哎吔」咁樣,國安法無事,
S S
總之你唔驚,就佢驚,我哋香港人係嚇大嘅,佢唔
俾我哋講嗰啲口號,我哋就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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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43: 政府唔俾我哋講啲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我哋
一定要講,唔好俾政府嚇倒
C C
記項 245: 所有唔支持共產黨,佢就話你係港獨
記項 251: 唔使驚俾警察啦,你記住律師嘅電話 65499452
D D
64616642 落口供時係「我無嘢講」,警察會濫捕,
亂拉
E E
記項 261: 呢個地中海係藍絲嚟,講緊你,死藍絲
記項 263, 267,
F 死藍絲 F
271 及 277:
G
記項 281: 香港有五類人,我哋要對付,(1) 藍絲;(2) 廢老; G
(3) 腦殘;(4) 大陸人;(5) 警察。佢係累死香港,
H
害死香港下一代,你見到藍絲要鬧藍絲,唔好話手 H
軟,藍絲你哋死咗,你個仔你個女唔會裝香俾你,
I 除非你轉番做黃絲。 I
記項 287, 289,
J 291, 301, 303, 光復香港 J
305 及 307:
K
記項 309: 所有嘅藍絲,嗰個地中海,42 吋腰,糖尿病,心血 K
管
L 記項 403: 記得投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我哋係警察剋星 L
記項 409: 藍絲、廢老、腦殘、咪死全家啱晒囉
M 記項 413: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M
記項 417: 係九龍東,投我一票
N 記項 437: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一種香港精神,有一個共 N
鳴,嗰政府係輸嘅
O 記項 519: 每個禮拜周末,有一批人繼續喺度「五大訴求,時 O
代革命」係抵抗的基本方法,我哋掟氣油彈,嗰個
P 成本好高,但係做那時都要小心,唔係話唔做,乜 P
嘢都要做和勇不分
Q 記項 550: 聽日晏晝 4 點,係牛頭角街巿,有廢老、有藍絲、 Q
有腦殘、有警察、有大陸人,我哋全部罵他們(被
R 告人所說的粗口在此省略) R
記項 562: 就算政府唔俾我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但係
S 我哋繼續講,我哋唔會俾佢震懾到,要拉要鎖咪拉 S
我,我哋唔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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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566: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唔驚警察,唔驚政府,
唔好匿埋喺屋企,唔好咁快離開香港,唔好摺埋個
C C
字頭,唔好摺埋個組織
記項 612: 唔好俾警察衝入去捉黑衣人,如果佢話你阻差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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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打我電話我幫你打官司,打甩佢
記項 667: 撑香港人嘅抗爭精神,入到議會,打那些議員(被
E E
告人列出 5 名議員名稱),入到議會,無嘢搞,香
港無議政,淨係打他們
F F
記項 740: 我哋係有反抗,加油建國、報仇、還拖
G G
120. 本席用了不少篇幅,節錄一些謄本記項,修改一些詛咒用
H H
詞,刪除那些不堪入目的粗言穢語。但明顯地被告人迫切地期望這種
I 口號式謾罵警察及不同意見人士的拉票行動能使他在數日後的初選 I
J
成功代表九龍東,繼而進身立法會,進行被告人所謂的抗爭和對其他 J
不同政見人士或議員的對抗,甚至肢體衝突,可以說是被告人是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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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其極。他煽動他人去仇視不同政見的藍絲,詛咒藍絲,恥笑藍絲
L 是「地中海」的人士,仇警,甚至謾罵警務人員的全家,藐視國安法, L
M 中國共產黨,特區政府,慫使他人和警方對抗,唆使他人不守法,甚 M
至提供法律支援的電話。被告人的政治雄心和盤算,使他過份高估自
N N
己勝選而進入立法會的能力。他的動機可說是路人皆知。被告人明顯
O O
地有其煽動意圖,以圖激化他人對警方,對政府,對 4 日前生效的國
P 安法極盡藐視和對抗的能事。本席亦看不見辯方有任何第 9(2)的抗辯 P
理由。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10 項控罪罪名成立。
Q Q
R R
121. 就第 1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不能列出那另一串
S 謀者的身份,雖然在法理上這並不需要,但本席從錄像片段和有關謄 S
本來看,這可能是有人互動和遊行過程互相呼應的產品。在仔細考慮
T T
下,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11 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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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項發表煽動文字的控罪
C C
122. 案發日期是 2020 年 7 月 8 日,地點是黃大仙港鐵站 A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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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外。被告人使用麥克風和擴音器發表宣言。有關錄像在被告人的
E 面書網站發佈,片段的標題是「今日黃昏黃大仙街站,聽日觀塘 A 出 E
口,選舉廣告:2020.07.08」(證物 P34 而謄本是 P34a)(註:同樣
F F
地本席不會一字一句節錄,亦會刪除那些粗言穢語和改善一些不當字
G G
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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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7: 希望今次我入咗立法會,打建制派
I I
記項 19: 肺炎同國安法一樣搞死香港,國安法係判死刑
記項 21: 直頭係一國一制,我哋鬧爆那些警察,我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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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過,我哋入到立法會,打那些建制派,包括
姓李、姓葉的,無得同佢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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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9: 藍絲好多,去鬧嗰啲藍絲、廢老、腦殘,我哋
唔使驚國安法
L L
記項 34: 我哋要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個政府唔俾我
哋嗌,我哋就要嗌,唔可以俾政府震懾我哋
M M
記項 36: 時代革命,光復香港
N 記項 56: 警察諗住抄我哋身份証,問我哋地址、電話, N
我哋全部係唔會俾佢
O O
呢個星期六,星期日係初選,我日日都開街站
P 一齊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我哋喺埋一齊, P
就唔使驚
Q 記項 58, 60 及 Q
光復香港
62:
R 記項 84: 我哋要打倒共產黨,反對國安法 R
S 我 哋 代 D100 同 埋 台 灣 嘅 朋 友 仔 去 多 謝 你 S
我哋選入立法會只係有一個目的,就係搞死立
T T
法會,打建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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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記項 90: 我哋香港有自由,有民主,有人權,有法治,
要遵守四樣嘢,等於禮義廉恥,國之四維
C C
呢個星期六、日民主派初選,我需要你嘅一票
D 記項 97: 而家天主都無言論自由,阿教宗方濟各寫咗篇 D
嘢,佢都要抽起關於香港國安法嗰部份
E E
我哋係人民力量,係香港人,要維護天主嘅言
論,自由,
F F
我哋係香港人要幫天主維護佢自己嘅言論自由
G G
言論自由係所有自由嘅基本,因為你講乜嘢其
H
實都係你諗乜嘢 H
我需要你投出一票,讓我喺民主派初選先贏咗
I I
第一局初賽,然後我就入到去正選,去挑戰建
制派,入到立法會,其實只有一個目的,就係
J 打建制派 J
K 7 號嘅初賽我要贏,你可以送我入去贏呢個初 K
賽
L L
3 個承諾第一打倒共產黨,第二反對國安法,第
三點解反對國安法
M M
同陳志全兩個一齊雙箭頭,兩個前鋒喺立法會
N 打共產黨,打建制派,打那些議員 N
記項 107: 有無我哋卡片,如果俾警察拉咗,63964111 我
O 哋嘅電話,剛才有 8 個警察,我哋鬧走他們他 O
們
P P
繼續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直至佢拉我為止,
我理得佢
Q 記項 111: 星期六、日記得投票,初選我哋需要多人支持 Q
記項 126, 128,
R 130, 192, 194 光復香港 R
及 196
S 記項 204: 我入去立法會,你送我入去,我就幫你打建制 S
派
T 記項 208: 選我入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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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記項 222: 入到立法會要搵嗰個財務委員會,講嘢發言修
正,拉布點人數,搞死佢個立法會,衝出去打
C 建制派 C
D 投票讓我贏咗初選,然後我哋正式入去正選, D
打建制派,入到立法會,淨係得一樣嘢
E
記項 230: 支持我會入去立法會,打建制派,打倒共產黨 E
記項 236:
九龍東嘅選民,你鍾意我哋鬧大陸人、鬧廢老、
F 鬧腦殘、鬧藍絲、鬧警察,我哋就賣呢啲嘢 F
G 星期六、日初選投票,讓我贏出初選,入到立 G
法會,打建制派,打共產黨,唔要國安法
H H
I
123. 從這些修飾後的節錄,任何人不難看見被告人迫切希望贏 I
了初選,繼而得到支持進入立法會來進行他的激進行動。被告人並不
J J
是提出甚麼政治宣言,而是「投其所好」,以煽動文字宣言以期討好
K 九龍東一些選民,而為了討好選民,被告人煽動人們憎恨或藐視共產 K
L 黨和特區政府,要打壓建制派,亦特別說出數名立法會議員,亦屢屢 L
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挑戰國安法。這些煽動意圖明
M M
顯不過。
N N
O 124. 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12 項控罪罪名成立。 O
P 第 13 項發表煽動文字控罪 P
Q Q
125. 日期是 2020 年 7 月 9 日,地點是觀塘港鐵站 A1 出入口
R R
外和裕民坊一帶。有關的錄像片段是證物 P37 而謄本是證物 P37a。
S 被告人使用麥克風及擴音器發言。被告人在其面書網站以標題為「觀 S
T
塘街站、選舉廣告 2020.07.09」發佈。本席把謄本內容作出簡化、修 T
飾和刪除那些粗鄙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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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記項 17: 我哋反對國安法,打建制派,今日有一啲外國 C
傳媒訪問
D 記項 27: 星期六、日嘅初選,記得投票 D
記項 29: 我哋要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唔好因政府講
E 一句,我哋唔出嚟,我哋就唔講「光復香港 時 E
代革命」
F 記項 33: 我哋唔好俾政府嚇倒,個政府唔俾我哋講「光 F
復香港 時代革命」言論自由都係思想自由,你
G
個腦諗乜你嘅咀會講乜嘢 G
星期六,星期日出嚟投票支持一啲抗爭力量,
H H
即係我,我都係想你支持我,能夠進入立法會,
喺立法會內面,打建制派
I 記項 44: 嗰度未掟汽油彈,土製菠蘿都未掟出去馬路, I
打倒共產黨,打建制派
J 記項 46: 用一張選票,我哋唔要國安法 J
記項 119: 9 月 6 日立法會選舉,係要投一啲真正喺議會
K 係打交嘅人入去議會 K
L 如果你鍾意投我嘅,禮拜六禮拜日投咗我先, L
呢個初賽,讓我入咗立法會初賽,然後先至正
式進入立法會,嘅 9 月 6 號選舉
M M
邊個繼續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打倒共產
N 黨」「反對國安法」你就投票俾嗰人 N
記項 159: 兩個一齊喺議會裡面搞到你翻天覆地
O 記項 190, 192 O
我哋照嗌口號,光復香港
及 194:
P 記項 208: 提及警察及其全家,提及可以告人非法集結, P
暴動,唔可以打死佢
Q 記項 210: 721 唔見人,831 打死人,十月一開槍殺人 Q
記項 218: 禮拜六、日有初選,一齊喊口號,唔怕警察拉,
R 佢拉我,我就會踢保 R
記項 220: 反對國安法,打建制派
S S
記項 222 及
光復香港
224: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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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記項 249: 基本法破壞咗我哋,反對國安法,打建制派、
藍絲、大陸人、警察,全部要係懲罰呢啲人,
C C
鬧他們那些人
記項 288: 呢一代香港人係同上一代香港人命運一樣,由
D 大陸走難落嚟香港,共產黨一日唔消減,我哋 D
都唔知走難走到幾時,要消滅共產黨
E E
呢本書係法輪功嘅書,我諗法輪功好快都係被
F 定性為顛覆國家政權嘅組織,都係好危險,但 F
我見到法輪功嘅朋友,仲係度派緊呢啲嘢
記項 294: 星期六、日有初選
G G
旗幟鮮明反對國安法,我就係嘞
H H
兩日初選,支持投我一票,同埋超級區議會
I I
反對功能組別
J J
為咗 35+,我哋都要支持呢個功能組別少少
K 我哋都係修正咗自己,跪低咗我哋自己,功能 K
組別是萬惡,背棄巿民,功能組別嗰啲立法會
L 議員 even 佢係民主派都好,佢投票同大家巿民 L
係唔一致嘅
M M
我哋為咗 35+,我哋都支持功能組別
記項 296: 功能組別嘅朋友係背棄我哋自己,我哋嘅選民
N N
支 持 者 , 為 咗 35+ 都 要 隻 眼 開 隻 眼 閉
O O
希望功能組別嘅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入到立法
會,一定要否決財政預算案兩次,同我哋地區
P P
直選嘅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一樣
記項 298: 提及「五大訴求」
Q Q
記項 300: 爭取到五大訴求,我哋所得到嘅比佢派每人十
萬鈫,每人一楝樓,起多幾間醫院,係更加基
R R
本
S 初選,投票俾我,讓我哋入去議會 S
記項 339: 我哋要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那怕警察會嚟
T 拉你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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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43: 要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我哋就會講真話,
係呀法輪功嘅朋友
C C
記項 345: 你嘅心裡如果驚嘅話,你更加要講「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些口號,鼓勵自己,鼓勵身邊其
D D
他嘅人
記項 351: 香港人只有一條路可以行,就係抗爭之路,還
E E
拖之路
記項 387: 嗌口號主要有幾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反
F F
對國安法
記項 393, 395
G 「光復香港」 G
及 397:
記項 413: 7 月 11, 12 號初選,民主派初選,單張有票站係
H H
邊度
I 政府立國安法令我哋好懼怕,我哋係唔會懼怕, I
光復香港
J 記項 415 及 J
光復香港
417:
K 記項 429, 431 K
反對國安法
及 433:
L 記項 437: 初選投票,睇下我哋投票站,我哋要嗌口號光 L
復香港
M 記項 447: 星期六、日記住投票,支持我 M
N 我哋要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N
記項 447: 而家「一國一制」正式回歸,唔會怕,光復香
O 港 O
記項 449, 451
光復香港
P 及 453: P
記項 467: 11 號,12 號初選,記得去投票,如果你係黃絲,
Q 係民主派,我梗係想你支持我,打建制派,反 Q
對國家法,「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R 記項 473, 475, R
光復香港
477 及 479:
S 記項 481 及 “Five demands”,因為有外籍人士,所以講番英 S
483: 文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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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89: 7 月 11、12 號民主派初選,九龍東嘅巿民,可
以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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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係九龍東,可以投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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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香港
記項 491 及
E 「光復香港」 E
493:
記項 503 及
F 反對國安法 F
505:
G
記項 517: 我哋要講「光復香港」 G
記項 537: 我哋要更加多呢啲口號,我哋唔會驚呢政府
H 記項 539, 541, H
「光復香港」
543 及 545:
I 記項 567: 警察唔敢騷擾我哋,我哋會奚落佢,踢走佢, I
鬧佢哋
J 記項 573: 我哋最鍾意見嘅五種人,藍絲、腦殘、廢腦、 J
大陸人同警察嚟到我哋街站鬧走佢
K 記項 577 及 K
「光復香港」
579:
L 記項 597 及 L
反對國安法
599:
M 記項 613: 政府唔俾我哋嗌「光復香港」,我哋就嗌,話 M
俾共產黨聽「我哋係未驚過」
N N
O
126. 本席已經減省不少謄本內容,但從被告人所呼喊的內容, O
任何人都不難看見他為了數天後的所謂初選,而大肆發表煽動文字,
P P
對特區的政治構建,當時在任的立法會議員,對特區首長極度藐視和
Q 憎恨,對警方的攻訐更達到失卻理性的程度,呼籲他人不要遵從剛剛 Q
R 頒下的國安法,引起香港巿民間的不滿和離叛不守法。 R
S S
127. 本席看不到這些煽動文字有其他的解讀。這是嚴重背離被
T 告人口口聲聲所謂的言論自由。被告人的目的很簡單,以煽動文字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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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好他的同路人,促致政治狂想者支持被告人在民主派初選勝出,繼
C 而再下一城進入立法會進行抗爭搗亂的行為。在考慮所有因素,本席 C
裁定被告人第 13 項控罪罪名成立。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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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項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
F F
128. 日期是 2020 年 7 月 19 日,地點在藍田啟田商場,被告人
G G
的發表在其面書網站發放,標題是「藍田街坊踴躍俾提名……」。有
H 關片段是證物 P41 而謄本是證物 P41a(註:同樣地本席簡化、修飾和 H
刪除某些字句和用詞)
I I
J J
記項 7: 提名我,支持入到立法會
記項 9: 打建制派,無第二招嚟啦
K K
記項 11, 13 及 15: 入到立法會,李、周、何,完滿打佢哋嗰啲
建制派,仲有工聯會,民建聯
L L
記項 18: 全部入去立法會,我就係要打呢啲建制派,
唔好同佢講咁多耶穌
M M
記項 22 及 24: 你簽個名提名我入去打建制派,工聯會,民
建聯,我最憎
N N
記項 32: 好想我入立法會,過嚟提名支持我,入到立
法會,投反對票,除非佢 DQ 我
O O
記項 36: 而家有限聚令,有警察,我哋就四個企開少
少,我哋都係健康講座
P P
記項 45: 快啲提名我
Q
記項 78, 79, 81, 83, Q
85, 87, 107, 109, 光復香港
111 及 113:
R R
記項 182: 你唔拉我,我繼續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記項 212: 言論自由係無嘢可以限制,光復香港時代
S S
革命呢八個字,就以言入罪
T
記項 230 及 232: 光復香港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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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記項 252, 256, 258,
解散警隊
260 及 262:
C C
記項 276: 831 打死人
記項 277: 10 月 1 槍殺人
D D
記項 279: 721 唔見人
記項 296: 提名我哋叫你支持我參加立法會選舉,提
E E
名我參加今年 9 月 6 號
記項 381: 提名我參加呢個立法會選舉,9 月 6 號我需
F F
要你哋嘅提名
記項 387: 解散警隊
G G
記項 406: 敢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反對國安法
記項 408: 提名我參與立法會選舉
H H
記項 453: 立法會選舉,我入到初賽要成為最後三個,
入到立法會打建制派
I I
記項 459: 繼續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J 記項 465: 提名我參加呢個立法會選舉 9 月 6 號,支 J
持我哋
K K
129. 誠如早前的分析和解讀,被告人屢次叫喊光復香港,時代
L L
革命,屢次貶損警方,煽動的意圖明顯不過,而被告人的目的亦是以
M M
煽動手段,鼓吹他人對抗,激化這對抗情緒來使人們投他一票,先取
N 得所謂初選資格,繼而信心滿滿地再下一城,進入立法會。被告人的 N
煽動文字是激起對特區的不滿,激起他人不遵從國安法的情緒,敵視
O O
執法人員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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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30. 本席裁定被告人第 14 項控罪罪名成立。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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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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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C C
131. 在仔細考慮所有因素,本席裁定被告人除了第 5, 第 7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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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項控罪外,其餘 11 項控罪罪名成立。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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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廣池 )
I 區域法院法官 I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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