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林等十五人 DCCC820/2019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林(第一被告人)等十五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十五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至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稱示威者設置路障、以磚頭、雨傘、竹枝及汽油彈等物品對抗警方,並造成交通癱瘓及公眾生活受嚴重影響。第四被告在開案前認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第十五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參與標準、個別被告沒有親手施暴是否仍須負刑責,以及暴動的規模、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和個人角色如何影響量刑。辯方多以年輕、初犯、良好品格、悔意及個人困難求情;控方則強調事件規模龐大、對警方及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暴動罪的刑責不以被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為必要,重點在於其是否加入並支持暴動群體的整體行動。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與示威者共同進退或協助設置防線,均可證明參與。量刑須反映維持法治、公眾秩序、懲罰及阻嚇的目的;本案暴動持續逾兩小時,涉及近千人、廣泛路障及投擲物品,故以48個月監禁為一般基準,再按個別角色、年齡、認罪及背景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確認暴動刑責基於協助及支持群體的整體行動;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的量刑因素。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及另一人 [2019] 5 HKC 45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2021] HKDC 90、HKSAR v Choi Tsz Chung [2021] HKDC 39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景賢 [2021] HKDC 438及律政司長 訴 SHY [2021] HKLRD 682。
裁決與命令
十五名被告均被判暴動罪成立。D1、D5、D8、D11、D12及D13各監禁48個月;D2及D3各監禁48個月;D6監禁44個月;D7監禁46個月;D9監禁42個月;D10監禁44個月;D4判教導所令;D14判勞教所令。D15暴動罪監禁48個月,另兩罪各判6個月及1個月,與主刑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暴動罪的核心是參與和支持群體,而非個別被告是否親手施暴。年輕及初犯並非當然避免監禁的理由;但對17歲且認罪的D4,法庭以教導所令兼顧懲罰與更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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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手打人,參與暴動仍會被判有罪嗎?
可以。法庭認為暴動罪重點是加入及支持暴動群體的整體行動,衣著、裝備、位置及與示威者共同進退均可證明參與;本案多名沒有直接施暴的被告仍被定罪。
Q.大型暴動通常會判多久?
本案法庭以48個月監禁作為一般量刑基準,再按參與程度、年齡、認罪及個人背景調整;實際刑期由42至48個月不等,另有兩名年輕被告獲判教導所或勞教所令。
Q.年輕及初犯參與暴動可以避免監禁嗎?
年輕及初犯並非必然免除監禁。法庭認為公眾安全、阻嚇及懲罰仍須受到重視,但因第四被告只有17歲並已認罪,最終判處教導所令;另一年輕被告則獲判勞教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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