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鴻章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林鴻章(第一被告人)及曾柏霖(第二被告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夥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導致黃姓傷者身體受嚴重傷害。傷者其後被送往瑪嘉烈醫院,驗出鼻骨骨折、面部及身體多處瘀傷、擦傷和腫脹。控方主要依賴承認事實、醫療報告、現場照片及兩名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沒有傳召傷者作供。第一被告承認曾用棍打傷者,但主張自衛;第二被告承認曾到附近巴士站,否認知情或參與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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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林鴻章(第一被告人)及曾柏霖(第二被告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夥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導致黃姓傷者身體受嚴重傷害。傷者其後被送往瑪嘉烈醫院,驗出鼻骨骨折、面部及身體多處瘀傷、擦傷和腫脹。控方主要依賴承認事實、醫療報告、現場照片及兩名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沒有傳召傷者作供。第一被告承認曾用棍打傷者,但主張自衛;第二被告承認曾到附近巴士站,否認知情或參與襲擊。
第一被告人陳慶瑜是得時利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董事及涉案滙豐銀行帳戶唯一簽署人;第二被告人陳宇恒則被指為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營運者。2015年1月30日,港幣3,538,048.13元存入該公司帳戶。兩名被告人其後於2月2日到滙豐提取逾三百五十萬元現金,並把款項交給黃志雄等人,及辦理結束帳戶。兩人否認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第二被告人稱款項屬合法貨款,第一被告人則稱只是依照兄長指示辦事。
被告張金年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12月13日來港開立中國銀行(香港)、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三個賬戶,並其後以人民幣7,000元將賬戶交給一名「胖子」人士使用。三個賬戶在約兩個半月內收取及提取合共約港幣5,110,000元,款項源自網上投資、求職及感情騙案,涉及九名受害人。被告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在最早時間認罪。
本案共有六名被告,第一被告吳皓天及第二被告洪梓軒否認控罪,其餘被告早前承認部分控罪。控方案情源自警方「金輝行動」臥底調查,期間為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29日,主要證人為臥底警員PW1。控方指兩名被告均為荃灣「和勝和」三合會成員,曾在多次「吹雞」及「應雞」事件中集合,包括處理欠款、酒吧外的衝突,以及前往辦公室協助帶走一名人士。D1另有錄影會面承認加入三合會及參與有關活動;D2則否認知悉或參與三合會行動。
被告人植錦宏為的士司機。2024年4月1日約上午5時40分,他駕駛的士沿元朗大棠路行駛,撞倒同一行車線上推著手推車的胡先生。胡先生其後因多處受傷死亡。閉路電視顯示,案發道路為有街燈照明的直路,視野清晰;被告人在距離碰撞點約13.6米、約0.9秒前才作出煞車反應。被告人承認當時疲倦及曾「瞌一瞌」,但否認其駕駛方式達到危險程度。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被告 TANG TAI WAI 駕駛紅色公共小巴 UX7073,於2023年5月22日晚上在九龍牛頭角道東行路段行駛。84歲死者 Kwok Yuen Muk 正緩慢橫過馬路。被告在非鄰近行人路的車道停車讓乘客下車,約十秒後重新開車,小巴右前方撞倒死者。死者翌日因多處嚴重創傷死亡。被告否認危險駕駛,主張死者突然快速衝出,令其無法煞車;他曾承認較輕的疏忽駕駛罪,但控方不接納。
警方於2022年就手機應用程式「Bigman App」進行誘捕行動。該應用程式由 Big Man HK Technology Limited 自2019年7月營運,涉及賭博遊戲及以「Star Tokens」充值或兌現。九名被告分別被控串謀或從事收受賭注、推廣收受賭注,以及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部分被告涉嫌管理應用程式或公司銀行戶口,另有被告涉嫌提供或操作代收賭款的傀儡銀行戶口。控方申請將三宗區域法院案件合併審理,部分被告反對。
警方於2022年就手機應用程式「Bigman App」進行誘捕行動。該應用程式由 Big Man HK Technology Limited 自2019年7月營運,涉及賭博遊戲及以「Star Tokens」充值或兌現。九名被告分別被控串謀或從事收受賭注、推廣收受賭注,以及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部分被告涉嫌管理應用程式或公司銀行戶口,另有被告涉嫌提供或操作代收賭款的傀儡銀行戶口。控方申請將三宗區域法院案件合併審理,部分被告反對。
警方於2022年就手機應用程式「Bigman App」進行誘捕行動。該應用程式由 Big Man HK Technology Limited 自2019年7月營運,涉及賭博遊戲及以「Star Tokens」充值或兌現。九名被告分別被控串謀或從事收受賭注、推廣收受賭注,以及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部分被告涉嫌管理應用程式或公司銀行戶口,另有被告涉嫌提供或操作代收賭款的傀儡銀行戶口。控方申請將三宗區域法院案件合併審理,部分被告反對。
被告徐家輝被控三項罪行,包括入屋犯法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案件涉及中環夏慤道長江集團中心二期建築地盤失竊。閉路電視拍攝一名男子在地盤七樓取走電線、銅帶及電巴。被告翌日在地盤內被捕,身穿與片段男子相似的衣物,並攜有工具、口罩、頭盔及手套。被告承認抗拒警員罪,但否認其餘兩罪。
被告 MOHAMMAD Liaqat 面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控方指,被告於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處理其滙豐銀行戶口內約1,030萬港元及恒生銀行戶口內約66萬港元,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控方依賴銀行紀錄、資金流向及被告三次警方錄影會面。被告則稱款項涉及二手手機貿易、妻子的蛋糕業務、日常開支及社團活動,並由僱主或業務夥伴指示使用。
第四被告人周雅亭及第五被告人吳卓邦分別承認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罪,並已被裁定罪名成立。周雅亭的銀行帳戶在不足一個月內有53筆存款及16筆提款,總額約18萬元;吳卓邦則因欠債以4,000元出售已多年未使用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及網上銀行憑證,帳戶在約42日內處理約7.8萬元。警方調查顯示,兩個帳戶均由犯罪集團作為傀儡帳戶使用。兩名被告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適時認罪。
被告曾志程面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稱,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間,被告名下三個滙豐銀行戶口收取及轉移多筆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電話騙案騙取近九千萬元的受害人款項。被告承認曾將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舊同學張藝南,供對方所稱的財務公司使用,但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不法活動。
被告曾志程面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稱,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間,被告名下三個滙豐銀行戶口收取及轉移多筆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電話騙案騙取近九千萬元的受害人款項。被告承認曾將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舊同學張藝南,供對方所稱的財務公司使用,但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不法活動。
被告曾志程面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稱,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間,被告名下三個滙豐銀行戶口收取及轉移多筆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電話騙案騙取近九千萬元的受害人款項。被告承認曾將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舊同學張藝南,供對方所稱的財務公司使用,但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不法活動。
被告曾志程面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稱,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間,被告名下三個滙豐銀行戶口收取及轉移多筆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電話騙案騙取近九千萬元的受害人款項。被告承認曾將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舊同學張藝南,供對方所稱的財務公司使用,但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不法活動。
被告人鄧詩穎於2023年6月6日凌晨駕駛輕型貨車,在深水埗大南街附近警方路障被截停。警方在她手持的銀灰色紙袋內搜出54包氯胺酮及4包可卡因,另在她褲袋內搜出一小包可卡因,並發現現金港幣6,290元。被告人承認有人以港幣500元聘請她把紙袋由新蒲崗運往深水埗,但聲稱不知道袋內載有毒品;她亦承認褲袋內的可卡因供自己吸食。被告人否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質疑錄影會面並非自願及存在不公平情況。
本案涉及兩宗以性交易作誘餌的酒店勒索事件。事件一於2022年12月6日在君怡酒店發生,受害人X被安排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其後兩名男子進入房間襲擊、禁錮及威逼X交出金錢,並轉帳及借貸,損失約港幣70,700元。第二被告謝紫晴及第八被告盧昭瑜被指參與安排,第七被告安聲栢則被指借出銀行戶口處理款項。事件二於2022年12月13日至14日在瑞生嘉威酒店發生,受害人Y遭四名男子襲擊、禁錮及要求付款;第四被告殷志超被指為其中一人及其後以電話勒索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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