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Chi Ho DCCC615/2025
同一賭博運作案件能否合併審訊?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 Chi Ho、Cheung Hoi Yi、Subba Nirman、Thebe Krish、Rai Premendra Kumar、Yam Wing Kit、Wong On Tik、Mok Tsz Chun、Lin Yu Q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da Yim
案情摘要
警方於2022年就手機應用程式「Bigman App」進行誘捕行動。該應用程式由 Big Man HK Technology Limited 自2019年7月營運,涉及賭博遊戲及以「Star Tokens」充值或兌現。九名被告分別被控串謀或從事收受賭注、推廣收受賭注,以及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部分被告涉嫌管理應用程式或公司銀行戶口,另有被告涉嫌提供或操作代收賭款的傀儡銀行戶口。控方申請將三宗區域法院案件合併審理,部分被告反對。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三宗案件是否基於相同事實,或是否構成同類或相類罪行系列,從而可合併列於同一份控罪書。反對方主張彼此缺乏事實關聯,合併會造成審訊過長、增加辯護負擔及妨礙公平審訊;控方則指所有控罪均源於同一手機應用程式及相關賭博運作,證據互相交織。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控罪書規則》(Indictment Rules) 第7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23(3)條,認為控罪可在基於相同事實,或屬同類或相類罪行系列時合併。三宗案件均源於同一賭博運作,收受賭注罪行與洗錢罪行由同一運作及共同重要證人牽連。傀儡戶口處理賭博所得,是整體犯罪計劃的一部分;分拆案件會妨礙法庭掌握犯罪集團規模及各被告的整體犯罪性。法庭亦未見合併會使被告在辯護上受不公平損害或尷尬,故認為合併符合司法公正及審訊效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控罪書規則》(Indictment Rules) 第7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23(3)條,處理控罪合併及被告受不公平影響的問題。
裁決與命令
控方申請獲准。法庭裁定 DCCC 613/2025、DCCC 614/2025 及 DCCC 615/2025 的控罪應予合併,並批准合併許可。被告反對分拆的申請不獲接納。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涉及同一犯罪運作、共同證據及互相連繫的主罪與洗錢罪,即使被告角色不同,仍可合併審訊。法庭會同時衡量證據整體性、審訊效率及被告是否受到實際不公平影響,而不只著眼於被告是否共同被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不同被告涉及同一賭博應用程式,案件可以合併嗎?
如控罪源於同一運作、涉及相同或互相交織的證據,法院可批准合併。本案認定三宗案件均源於同一手機賭博運作,因此批准合併審訊。
Q.收受賭注罪和洗錢罪可以放在同一宗案件審理嗎?
可以,只要兩類罪行基於相同事實或構成同類罪行系列,且合併不會令被告受到不公平損害。本案認為傀儡戶口處理賭款與賭博運作相連,故准予合併。
Q.被告反對案件合併,法院會否必然分拆審訊?
不會。法院會衡量證據關聯、審訊效率及被告是否實際受到妨礙;單純角色不同並不足夠。本案未發現合併會造成不公平,因此拒絕分拆並批准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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