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134/2023
[2025] HKDC 2018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34 號
D D
----------------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訴
吳皓天 Ng Augus (第一被告人)
F F
洪梓軒 HUNG TSZ-hin (also (第二被告人)
G known as HUNG Chi-hin) G
H ---------------- H
I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I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7 日
J 出席人士:劉智慧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J
嚴康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
K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K
馬淑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L 控罪: [1]、[3]、[5] 及 [7]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Acting as L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M M
----------------
N 裁決理由書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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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P 1. 本案控罪書有 6 名被告。D3 至 D6 早前承認部分控罪,分別被判刑。 D1 及 P
D2 否認控罪。審訊在本年(2025 年)6 月 17 日開審。D1 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七項
Q 控罪,而 D2 則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 Q
R 2. 控方案情指這是一項涉及三合會 的臥底行動,名為「金輝行動」。行動由 R
2016 年 12 月 12 日開始直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結束。主要證人是臥底警員,現在
S 升職為警長。D1 及 D2 都被指涉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S
T 3.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 P1):— T
U (1)「金輝行動」是一項由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的臥 U
底行動。PW1 警員 19146(當時職級)是臥底警員,花名「狗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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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 年 6 月 29 日,警員在荃灣聯仁街 24 號地下 82 吧外,以「自稱
三合會會員」的罪名拘捕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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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 年 6 月 28 日,警員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拘捕 D2;
C C
(4)PW1 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 D1 及 D2,為本案涉案人士。有關認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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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光碟不受爭議;
E (5)D1 及 D2 的身分不受爭議; E
F (6)三合會專家警長 49287 的專家身分不受爭議,其 5 份口供以《刑事訴 F
訟程序條例》呈堂為證物 P9(1)-(5);
G G
(7)本案所有呈堂證物的證物鍊不受爭議;
H H
(8)D1 及 D2 在本案犯案時段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I I
(9)D1 及 D2 在本案有關時段身在香港;
J J
(10)D1 的花名是「天仔」,而 D2 則是「蛋蛋」。
K K
L PW1 警長 19146 L
M 4. 他是金輝行動的臥底探員,他的免起訴書是證物 P10。 M
N 5. 2017 年 7 月 18 日晚上,PW1 在旺角中心 4 樓 Neway 11 一間房間認識 D1。 N
PW1 那時用「狗仔」為花名。他在 7 月 28 日認識「炸彈」(D4)。9 月 1 日在荃灣
O 認識「肥軒」。在 9 月 3 日在荃灣一間叫「82 Eighty Two」酒吧認識 D2。 O
P 6. 肥軒、炸彈、天仔(D1)和蛋蛋(D2)都是荃灣「和勝和」三合會成員。 P
Q 7. 2017 年 10 月 12 日凌晨 2 時許,PW1 與肥軒 離開荃灣聯仁街的「82 酒吧」, Q
去了荃灣宏龍工業大廈 13 樓 04 室。
R R
8. 肥軒告訴 PW1 一會兒可能「打交」,因為有個叫「飛機」的人欠$1,500 元
S 酒數,對方不肯還。他約了「尖沙 咀老新」 的大佬講數,傾不成便會打他。 肥軒說他 S
已經「吹雞」,叫 PW1 大佬(即炸彈)和 D1 天仔到來。
T T
9. 大約在凌晨 3 時許,PW1 和肥軒到了荃灣爵悅庭翠河餐廳外。肥軒叫 PW1 打
U 電 話 給 大 佬 , 而 肥 軒 則 自 己 去 到 餐 廳 外 和 一個 叫 「 傻 強 」 ( D5) 的 人 傾 談 。 PW1 打 U
電話給炸彈。凌晨 3 時 20 分,D1、D2、D3 和 D4 與 PW1 會合,他們 5 人便到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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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外會合肥軒。在餐廳外,PW1 和其他人(包括 D1 和 D2)都站在炸彈和肥軒後
面。後者 2 人和傻強對話。大家距離很近,約 1 至 2 人身位。大家能夠清楚聽到對
B B
話。肥軒對炸彈說傻強是飛機的大 佬,大家 仍然在傾談。傻強說他是「尖沙咀 老新」,
C 飛機是他的細佬,代他到來看看發 生甚麼事 。炸彈對傻強說他叫炸彈,和肥 軒是「老 C
表」,他們是「荃灣勝和」。炸彈 亦說他們 是「菜哥」的人。在傻強查問下 ,肥軒說
D 飛機欠款$1,500 元。傻強答應與細佬講說他是和平主義者,無謂為 1 千幾百互相打 D
鬥。他會負責。在 3 時 30 分左右,傻強離開。PW1 和 D1、D2 及其他人步行約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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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 返 回 聯 仁 街 的 82 酒 吧 。 控 方 指 被 告 身 為 荃 灣 和 勝 和 成 員 , 和 其 他 人 到 翠 河 餐 廳
「應雞」。
F F
10. 2017 年 10 月 13 日晚上 11 時許,PW1、D1、D2 以及 D4 等人到聯仁街 82
G G
酒吧內,到翌日凌晨 12 時許。D4 炸彈告訴 PW1 和 D1 天仔,一個叫「藍妹」的女子
H 被另一名女子「嘈」。那女子「叫咗人落嚟」到荃灣,因此炸彈 說要「吹定雞」。 H
D2 是同檯的,於是 PW1、D1、D2 及 D4 步出酒吧門口,打算「講數」。 D2 亦是荃灣
I 和勝和的成員。 I
J 11. 在 酒 吧 門 口 時 , 他 們 看 見 一 個 叫 「 子 揚 」 的男 子 及 一 個 叫 「 茶 茶 」 的 女 子 , J
在附近約 10 米外有 5 女 4 男。
K K
12. 子揚和 D4 炸彈有一些對話。子揚指 D4 是「荃勝」和勝和,問炸彈的大佬是
L 誰。D4 回答是「肥希」,而藍妹是跟其大佬的。子揚叫 D4 打電話給肥希。PW1 見到 L
D4 打電話。1 分鐘 後, 炸彈告 知子 揚找 不 到大佬 。子 揚說 我都 是勝 和,但 在佐 敦。
M 子揚說他跟「佐敦和勝和」的「依人」,藍妹「響 14 跟師姐」。D4 叫 D1 打電話給 M
藍妹。D1 天仔打電話後與 D4 炸彈說「大佬,藍妹話佢響師姐」。D4 感到不滿,說
N N
藍妹「9 唔搭 8」,既 然藍妹 「響」師 姐, 那麼「單 嘢佢自 己搞番 」。然 後,D4 叫
O D1 天仔和 PW1 到外面,而他則和子揚入酒吧。D1 及 PW1 在酒吧外吸煙,而 D2 亦在 O
外面。子揚和 D4 的傾談期間,PW1、D1 和 D2 都在附近,相隔近距離。PW1 能清楚
P 聽到對話。 P
Q 13. 2017 年 12 月 27 日凌晨 2 時許,D4 致電 PW1。PW1 告知他身在 82。D4 說 Q
肥軒在沙田讓人「種」,大家一起過去。PW1 說「種」是讓人埋伏襲擊的意思。
R R
14. 凌晨 2 時 53 分,肥軒致電 PW1 問「你大佬打咗俾你未?」,肥軒說他會在
S 沙田禾輋邨 7-11 便利店等 PW1。 S
T 15. 凌晨 3 時左右,D4 炸彈到 82 酒吧找 PW1。PW1 跟著 D4 炸彈和一個叫「阿 T
鋒」的男子一起搭的士從荃灣到沙田禾輋邨北厚街 7-11 外。那時,PW1 見到有 8 人
U 在該處聚集,包括肥軒和 D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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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W1 向肥 軒 查問 ,肥 軒說 我們 有人 俾人 「種」 , 有人 打電 話說 「夠 薑就 出 嚟
覆桌」。因此,他便「吹雞」,12 時在這裡等。PW1 到達時已經是 3 時。D2 回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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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等了 3 小時。肥軒說他打電話給 Peter 哥,他說要「掃邨」,見到對家便打他
C 們,說要「掃邨」找那個叫「細鈞」的人。他認得對方,見到他便打他。 C
D 17. 從凌晨 3 時 15 分至 3 時 35 分,肥軒帶著眾人在禾輋邨到處找那叫細鈞的 D
人,但找不到。肥軒說「今日都冇架打」,叫其他人可以離開。PW1 和一個叫「德仔」
E 的人返回旺角。 E
F 18. 2018 年 1 月 26 日下午 6 時許,D4 致電 PW1 叫他到「海盈」,說「菜哥」 F
「吹雞」,有個兄弟的老細「俾人夾咗」,要「扯行馬」去攞人。稍後,PW1 在一間
G 叫「海盈水療」的按摩店與 D1 和 D4 在店鋪大堂見面。PW1 知道海盈是在荃灣四陂 G
坊,是屬於菜哥的。
H H
19. 跟著他們 3 人搭的士到荃灣海盛路 3 號 TML 廣場。晚上 7 時,一個叫「王子
I 哥 」 的人 駕 駛著 一部 七人 車 到達 。那 時 「王子 哥 」在 司 機位 。 D4 行近 司 機位 ,向 王 I
子哥說「王子哥,菜哥叫我哋嚟幫手」。王子哥叫 D1、D4 和 PW1 上車等人。他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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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時,D1 和 PW1 都在 D4 旁邊,約一個身位。約 10 分鐘後,一個叫「水魚」的人駕
K 駛灰色私家車到達,車上另有 3 名男子。7 時半左右,一行 8 人(包括 D1、D4、王 K
子哥、水魚、PW1 和其他 3 人)到達荃灣 TML 廣場 22 樓 B1 室一間「飛進貿易有限
L 公司」的辦公室。 L
M 20. 王子哥對一名在辦公室的男子說他們都是「勝和」的兄弟,帶人來攞人。 M
PW1 和 D1 站在王子哥身後,能聽到他們對話。王子哥和那男子進入一間房間談判,
N 其 餘 人則 在 辦公 室等 候。 30 分鐘 後, 王 子哥 和 另外 一 名男 子從 房間 走 出, 然後 他 們 N
共 9 人離開那公司辦公室,到荃灣三陂坊吃飯。菜哥亦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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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PW2 偵緝警長 13344
Q Q
21. 他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在荃灣一間酒吧外拘捕 D1。他們當時是便裝。他
R 把 D1 上手銬,跟著他便把 D1 帶上民用警車返回荃灣警署 。 R
S 22. PW2 和其他警員並沒有對 D1 有任何武力或利誘的行為。D1 到警署後並沒有 S
投訴。PW2 向 D1 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 P11),然後帶 D1 返回其在屯門的居
T 所搜屋,住所內沒有其他人。他們經屯門警署返回荃灣警署。PW1 進行補錄口供。 T
U 23. 2018 年 6 月 29 日,PW1 和 D1 進行錄影會面(證物 P14,修訂版為 P15, U
謄本為 P15A)。完成後,D1 簽收一份認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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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盤問下,PW2 當時看見 D1 站在酒吧門外,於是上前表露身分,問 D1 姓名
及身分證,確認 D1 身分才拘捕他。當時 D1 合作,但比較緊張。PW2 否認毆打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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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否認 D1 說「他乜都招」。PW2 否認在民用警車上再打 D1,亦否認在警署一間房間
C 內再毆打 D1。PW2 否認曾經向 D1 說如果 D1 認黑社會行事的話,便不告 D1 販毒和 C
非法賭博,亦否認另一名警長 50029 曾經毆打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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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長 5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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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18 年 6 月 28 日,他參與金輝行動。晚上到荃灣拘捕 D1。PW3 並沒有對
G
D1 有任何暴力或威迫利誘的行為。 G
H H
D1 在特別事項的證供
I I
26. 2018 年 6 月 29 日,PW1「阿狗」打電話給他,說贏了波,請他飲酒,叫 D1
J J
到荃灣。D1 從旺角搭的士去了荃灣聯仁街 82 酒吧。到埗後,突然有人叫他的名「吳
皓天」,跟著有人便二話不說,用手把 D1 按在地上,跟著把 D1 扣上手銬。D1 感到
K K
驚慌。一名警察從 D1 後褲袋拿取了電話,亦拿取了 D1 的銀包,內有 D1 的身分證。
L L
27. D1 被帶上一部七人車。D1 第一個上車。在車上,D1 再被警員毆打,包括背
脊和腰、手、腳。D1 不記得是一個人打他,還是多人打他。D1 下意識自己做錯了事,
M M
因此被打,所以說「對唔住」。D1 聽到有人說「招唔招?」D1 說「我乜都招,招啲
N 乜嘢?」最後 D1 坐在司機位後面的座位。有警員說 D1 的大佬全部都認識他。D1 覺 N
得那警察「扮勁」。警員叫 D1「輕啲(罪行)招晒,後面唔拉你」。D1 在落口供前
O 再被警員打他的臉兩次,亦有打 D1 的胸口。 O
P 28. 在盤問下,D1 說半年內他曾到 82 吧 15 至 16 次。當天,有人行近他時,有 P
人叫他的姓名。那人沒有表露身分,跟著 D1 被人按在地上。D1 沒有叫救命。D1 說
Q 「反應唔到」。由於對方使用手銬及打電話 call 車,所以 D1 這時才知道對方是警 Q
察。
R R
29. 在警署,D1 沒有向值日官投訴,他亦沒有要求看醫生,認為就算要求,都不
S S
會批准。D1 覺得手銬令他的手腕瘀了。D1 只知要聽警員的說話,不敢反抗,認為答
完問題便可以離開,可以得到保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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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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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席在特別事項裁定 D1 實質上是自願地進行有關的錄影會面,而有關錄影會
面亦正式呈堂為證物 P14,其修訂版為 P15,謄本為 P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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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D1 的第二份錄影會面,證物 P14、P15、謄本 P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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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項 108 、 110 及 朋友炸彈介紹我去玩(宏龍工業大廈 1304 室的打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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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機場)
E E
記 項 163 、 165 、 朋 友 炸 彈 慫 恿 我 加 入 ( 荃 灣 勝 和 ) 。 我 貪 玩 , 聽 佢
168 講,加入呢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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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171 俾一封利是,3 個六毫子俾炸彈
G G
記項 185 即係入會
H H
記項 213 (仲係咪和勝和社團)唔係
I I
記項 243 (2017 年 10 月 12 日凌晨在翠河餐廳)炸彈叫我去
J 幫手 J
K 記項 247 炸彈同那個肥仔和那乜嘢「強」傾,傾完就走咗喇 K
L 記項 251 吹雞 L
記項 257 召集人馬
M M
記項 276 (有冇幫炸彈召集人馬)有
N N
記項 375 (到翠河餐廳)佢哋傾偈,傻強、肥軒同埋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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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仔企埋一邊傾
P P
記項 415 (2017 年 10 月 14 日凌晨在荃灣聯仁街 82 酒吧出
現)有
Q Q
記項 416 (見到狗仔、炸彈、阿程、蛋蛋)有
R R
記項 421、423 (藍妹)認識(茶茶)認識
S S
記項 425 (炸彈吹定雞)有(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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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63 (吹雞)召集人馬
U U
記項 506 (對方)嗌咗十幾人落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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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620 (佐勝)黑社會,佐敦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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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650 (有冇參與)圍觀算唔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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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663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現荃灣海盛路 TML 廣場 22
D 樓 B1 室)應炸彈吹雞 D
記項 678 (會合)王子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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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696 (上到上址)王子哥同嗰啲公司嘅人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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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698 (有人話佢哋全部係我勝和兄弟,唔帶咁多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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嚟,我點攞人呀)有聽過
H H
記項 704 帶番佢朋友
I 記項 710 帶走佢朋友,跟住就走咗喇我哋 I
J 記項 714 (應炸彈召集人馬進行活動)係 J
K K
L 32. 在控方舉證完畢之後,D1 和 D2 並沒有中段陳詞。在表面證供成立後,D1 選 L
擇不出庭作供,D2 則選擇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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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洪梓軒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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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他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
P 34. 就第一項控罪,在 2017 年 10 月 12 日發生的翠河餐廳事件。當天凌晨 2 時 P
許,軒仔打電話叫他到荃灣 82 酒吧與兩名女子喝酒。那時 D2 在北角居所,軒仔叫
Q Q
他快些到。D2 於是搭乘的士到荃灣。D2 所搭的士途經翠河餐廳外邊 。D2 看見炸彈、
肥 軒 、 天 仔 、 阿 狗 等 人 。 D2 叫 的 士 司 機 停 一 停 , 弄 低 窗 。 D2 與 天 仔 打 招 呼 說 「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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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天仔打了眼色。D2 便逕自叫的士到附近的 82 酒吧。
S S
35. 到了酒吧,D2 看見軒仔和兩名女子。D2 準備再叫酒,兩名女子說肚餓。D2
T
提議到大角咀英記吃油渣麵。他們一行 4 人便去到大角咀。D2 不認識那些女子。 T
36. 就 10 月 14 日事件(第三項控罪)。10 月 13 日 D2 從荃灣遠東中心 2 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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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下班。晚上 7 時許,炸彈打電話叫 D2 一 起喝酒。D2 在 10 時至 11 時左右到達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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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D2 看見炸彈、天仔和阿狗正在喝酒。D2 在左邊第一張檯坐下,和他們一起玩
酒‘game’、打骰、猜枚等。D2 輸了便要喝酒,包括威士忌。那晚 D2 輸了很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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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在 一小 時 多便 喝了 很多 酒 。D2 去廁 所 嘔吐 。 在返 回 酒檯 的時 候卻 不 見了 其他 人 。
C D2 打電話給炸彈問他們在哪裡。炸彈說「轉頭」會回來找 D2。D2 怕沒有錢結帳。 C
平時他們是 AA 制結帳,大家支付約$300 元至$600 元。那晚 D2 在檯上睡著。後來
D 炸彈拍醒他。D2 覺得不舒服,於是便自己離開酒吧。D2 坐的士由荃灣返回北角,車 D
資約為$100 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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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就 12 月 27 日的事件(第五項控罪)。D2 說在 12 月 26 日,肥軒打電話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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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叫 D2 出來「hea」一會。D2 那時在家中。於是由北角到沙田找他。肥軒住在沙
田禾輋。大約在 5 時至 6 時左右,他和肥軒會面。他們在沙田廣場閒逛到晚上 11 時
G G
許。他們 打算喝酒 。肥軒 提議到 他家中。 肥 軒打算約 朋友喝酒 。D2 不想做 搞手。D2
H 和肥軒 2 人在肥軒家中打遊戲機和「碌」抖音,打遊戲機到凌晨 3 時。D2 看見沒有 H
人到來,有點肚餓,便說要離開。他們在沙田廣場吃小食。肥軒說「佢哋到咗」。
I D2 覺得太疲倦,認為太晚,不打算參加。D2 和肥軒一起落樓,到了 7-11 門口。他 I
們看見炸彈、阿狗和一班陌生人。D2 感到奇怪。阿狗對 D2 說「蛋蛋你都係度」。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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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說「係呀,我和肥軒 3 個幾鐘」。D2 到了 7-11 裏面買雞腿吃,吃完後才離開
7-11。出來時,那班人包括炸彈和肥軒都不見了,於是 D2 坐的士返回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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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在 盤 問 下 , D2 說 他 沒 有 聽 過 「 和 勝 和 」 , 沒 有 聽 過 「 新 義 安 」 。 D2 認 識
L L
「菜哥」,但 D2 不知 82 酒吧屬於「菜哥」。2017 年 10 月 12 日他到 82 酒吧的目
的 不 是喝 酒 ,而 是想 認識 那 兩個 女子 。 D2 否 認 那晚 他 在翠 河餐 廳外 與 炸彈 和狗 仔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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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起。
N N
39. 2017 年 10 月 13 日晚,D2 喝酒到凌晨,甚至要到廁所嘔吐。由廁所返回吧
O 檯的時候,D2 不見了其他人。D2 不知道其他人在酒吧門外。D2 有吸煙習慣。D2 那 O
時有$1,000 至$2,000 元在身。D2 在 2 時至 3 時離開。他曾在酒吧睡著,並沒有酒
P 吧工作人員打擾他。D2 可說是酒吧的熟客。D2 沒有聽過「茶茶」和「藍妹」。 P
Q 40. 就 12 月 27 日事件(第五項控罪)。D2 在 12 月 26 日到肥軒家,肥軒一向 Q
都是搞手。D2 不會單獨和肥軒喝酒。D2 在晚上 11 時之前在沙田廣場吃小食,燒賣、
R 魚蛋之類。到凌晨 3 時,D2 說不再等其他人 。他沒有聽過有人被「種」這事。D2 亦 R
否認他和其他人士共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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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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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由 始 至 終 , 舉 證 的 責 任 在 控 方 。 被 告 們 並 沒有 舉 證 責 任 。 兩 名 被 告 並 沒 有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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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紀錄,在法理上他們有良好品格 ,這亦表 示他們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而 犯罪的傾
向性較低。D1 選擇在一般事項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對 D1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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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的推論。D2 出庭作供,他的證言亦會適用於 D1。本案涉及其他的認罪的被告,
C 本席只會因本案的證據而獨立地考 量,作出 裁斷,不會因為其他被告的認罪 而對兩名 C
被告作出偏頗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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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D1 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七項控罪,分別發生於 2017 年 10 月 12 日、10 月
E 14 日和 2018 年 1 月 26 日。案件並沒有涉及暴力,而控方指 D1 身為「和勝和」黑 E
社 會 成 員 參 加 「 吹 雞 」 的 行 動 。 控 方 依 賴 臥 底 警 員 的 指 證 以 及 D1 的 錄 影 會 面 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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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D1 的錄影會面並不適用於 D2)。
G 43. 代表 D1 的嚴大律師指 D1 在翠河餐廳的對話不能夠有效指 D1 正在以三合會 G
成員行事(見 D1 陳詞第 7 段)。同樣地,D1 在 82 酒吧的行為亦不足以構成三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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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身分行事(結案陳詞第 9 段)。辯方認 為僅僅在酒吧內打電話和稱呼一個人為大
佬並非犯法,亦不能構成任何犯罪行為(結案陳詞第 11 段)。同樣地,辯方說 D1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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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 26 日當他收到炸彈電話才去荃灣的海盈水療,然後再去荃灣的 TML 廣
J 場 的 飛進 貿 易公 司。 D1 並 不 知發 生甚 麼 事。 他 們到 達 飛進 公司 ,王 子 哥自 己和 公 司 J
內一名男子傾談。之後,他們一行人便帶著一名男子離開。辯方說案情有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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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二被告涉及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分別發生於 2017 年 10 月 12 日、
L 10 月 14 日和 12 月 27 日。辯方說就翠河餐廳事件,D1 在其被法庭接納的錄影會面 L
和 D2 在庭上的作供供詞吻合。D2 只是路經翠河,並沒有和其他人一起行事。辯方說
M D2 的版本合情合理。那次吹雞者是肥軒,狗仔和炸彈有參與。 M
N 45. 就第三項控罪,吹雞者是炸彈。辯方認為 D2 的版本是合情合理。他因為喝酒 N
過多而去廁所嘔吐。D2 並沒有參與應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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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就第五項控罪,辯方說 D2 無端參與是不合理(見結案陳詞第 13 段)。D2 和
P PW1 有短暫的傾談,只說曾在肥軒家中 3 個小時。他打算離開,和到 7-11 吃東西。 P
D2 並沒有參加「覆卓」行為。辯方說 PW1 的說法充滿疑點,違反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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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最後辯方指即使 D2 在涉案時確曾與三合會成員一起,這並不一定進行三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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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D2 只是在那場合出現而已。
S 48. 首先,本席認為 PW1 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作為臥底探員,本席相信 PW1 S
會接受訓示及專責刻意記著各涉嫌 人士在不 同日子的所作所為,這是臥底的重 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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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臥底警員,他知道有很大機會 要出庭作 供指證涉嫌人士。無論吹雞是由 誰發起,
但 D1 和 D2 的確在現場出現。當然就 D2 而言,他說他是順路經過或是酒醉未醒而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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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酒吧外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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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這 類 「 吹 雞 」 和 「 應 雞 」 的 行 為 並 沒 有 特 定的 方 式 , 但 大 多 是 由 有 權 話 事 的
人 或 者頭 領 發起 。 D1 在錄 影 會面 說他 是 「應 雞 」到 翠 河餐 廳( 第一 項 控罪 )。 他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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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應雞」到 82 酒吧(第三項控罪)以及到荃灣的飛進貿易去取人(第七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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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就第一項控罪,D2 試圖解釋,他只是應希仔之約到翠河餐廳不遠的 82 酒吧
D 去 結 識 兩 名 女 子 , 甚 至 想 有 如 他 人 所 說 「 灌 醉 」 那 些 女 子 。 那 時 已 是 凌 晨 時 分 , D2 D
竟然說要到大角咀吃油渣麵,到達時候已經是 4 點,這些都是不可信。D2 首先說要
E 喝酒,想認識女子,甚至想灌醉那 些女子, 他的目的不言而喻,但他竟然轉 去搭車到 E
大角咀吃麵。D2 有權傳召證人,但並沒有這樣做,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並不接納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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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些事件的說法。
G 51. 就 10 月 14 日(第三項控罪)的事件,D2 說他沒有到酒吧外抽煙,他甚至在 G
檯上睡著。炸彈他們在酒吧外,D2 竟然不知道他們都在酒吧外。D2 說是炸彈拍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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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沒有查問究竟,亦沒有付款,事件不了了之,跟著便沒有下文。D2 的說法並不可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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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就 12 月 27 日(第五控罪)的事件,D2 說他在肥軒家中逗留了 3 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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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7-11 看見其他人,包括 PW1 竟然若無其事,在 7-11 吃東西,然後就離開。這是
K 不合常理。那時已經是凌晨 3 時許,10 多人在 7-11 外聚集。正如 PW1 所言,他們 K
一夥人跟著便「掃邨」。因為肥軒 說早前有 人被「種」,要「覆卓」,所以 肥軒便要
L 吹 雞 。 D2 說 他 當 時 不 知 甚 麼 是 「 和 勝 和 」, 甚 麼 是 「 14K」 , 甚 麼 是 「 新 義 安 」 的 L
社團名字。這實令人難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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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總括而言,綜觀上述所有的證據以及作出的合理推論,本席裁定 D1 就第一項、
N 第三項及第七項控罪罪名成立。而 D2 就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罪名亦成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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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Q 區域法院法官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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