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04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瑜及另一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30/10/2025[2025] HKDC 18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瑜(第一被告人)及 陳宇恒(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崔美霞 (Temporary Judge)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為得時利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在案發期間,該公司戶口有大量可疑資金存入。其中,一名中介黃志雄在未經授權下存入約354萬港元,隨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之兄長)協助將該筆款項以現金形式提取並交還給黃志雄。控方指該公司並無實質業務且未報稅,懷疑涉及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兩被告人處理涉案款項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張資金來源可疑且提取方式異常;第二被告人則辯稱其相信款項屬合法貿易貨款,且其後向警方提交誓章應適用 statutory provision 下的披露豁免。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的三步測試,分析一個合理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必定相信款項為「黑錢」。法官認為,黃志雄在無商業往來下存入鉅款、要求以現金提取並由陌生人陪同,且第一被告人作為簽署人對戶口異常不聞不問,足以構成 reasonable grounds for suspicion。關於披露豁免,法官裁定第二被告人在得知禁制令後仍未報案,直到第一被告人被捕才披露,不符合「盡快」披露的要求。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關於「合理理由相信」的測試標準;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確立控方無需證明財產確實來自具體罪行;以及 Tam Sze Leung and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4] HKCFA 8 關於披露豁免的解釋。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均被裁定控罪成立(罪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人主觀上相信款項合法,只要客觀上一個合理的人在相同事實下會相信其為黑錢,即滿足 mens rea 要求。同時,s.25A 的披露豁免要求必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作出,事後在被調查或被捕後才披露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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