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錦宏案 DCCC1586/2024

疲倦駕駛撞死人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7/10/2025[2025] HKDC 18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植錦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植錦宏為的士司機。2024年4月1日約上午5時40分,他駕駛的士沿元朗大棠路行駛,撞倒同一行車線上推著手推車的胡先生。胡先生其後因多處受傷死亡。閉路電視顯示,案發道路為有街燈照明的直路,視野清晰;被告人在距離碰撞點約13.6米、約0.9秒前才作出煞車反應。被告人承認當時疲倦及曾「瞌一瞌」,但否認其駕駛方式達到危險程度。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疲倦及不專注駕駛,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並對該駕駛者而言顯然屬危險,從而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辯方主張不專注僅約一秒、光線不足,至多是不小心駕駛;控方則指客觀環境及被告人的持續昏睡顯示危險程度。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4)及36(7)條,以整體情況評估危險駕駛,包括道路性質、交通狀況、光線、視野、車速及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危險程度不能只以反應延遲的秒數作數學判斷。案發為平直、光線充足且視野清晰的道路,死者及手推車在碰撞前至少30米已可被察覺;被告人明知疲倦仍以約每小時50公里繼續駕駛,直至約13米前才煞車。法庭認為這是持續而非一瞬間的不專注,對合格而謹慎駕駛者而言,危險性顯然易見,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第36(4)及36(7)條規定危險駕駛的客觀標準及整體情況分析。HKSAR v Ng Siu Bun [2020] 1 HKLRD 553只涉及特定案情,並非可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則。HKSAR v Lam Ying Yu [2014] 2 HKLRD 895指出車速未必與不專注駕駛的罪責相關;HKSAR v Li Chau Wing則說明死亡後果本身不會把不小心駕駛變成危險駕駛。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沒有載述判刑、罰款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是程度問題,不能單以不專注維持多久或車速判斷。疲倦時仍繼續駕駛、未察覺清晰可見的道路使用者,可能構成持續性及危險程度的不專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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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疲倦駕駛時只分心一秒,撞死人便一定是危險駕駛嗎?
A.

不一定,法庭須按道路、光線、視野、距離及駕駛者狀況整體判斷。本案中,被告人明知疲倦仍繼續駕駛,未能及時看見清晰可見的死者,法庭裁定屬危險駕駛。

Q.車速沒有超過限制,仍可被裁定危險駕駛嗎?
A.

可以。危險駕駛不只取決於車速,也取決於是否適當觀察道路及應對風險。本案被告人以約每小時50公里行駛,卻因疲倦未及早察覺死者,最終被裁定罪成。

Q.死亡結果會否自動令不小心駕駛變成危險駕駛?
A.

不會,法庭仍須證明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且危險性對該駕駛者顯然易見。本案法庭認為被告人的持續昏睡及未有觀察前方符合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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